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相对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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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

1.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卫生监督主体。

2.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3.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的制裁。

4. 卫生行政处罚既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实体性规范,又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范。

卫生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区别

●适用违法行为:违反卫生行政法规-刑律

●体现权力: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审判权

●主体: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

●处罚种类;

卫生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性质:外部管理社会职能-内部管理权限

●决定机关:卫监主体-所在机关,上级机关

●对象行为:违法相对人-违法失职国家工作人员

●依据:社会公共卫生法规-国家工作人员法规

●形式:权利有关-职务相关

●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内部申诉

行政处罚原则

(1)法定:主体依据程序

(2)公正、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保障相对人权利;

(5)职能分离;

(6)司法程序优先原则

(7)一事不再罚

司法程序优先原则

●涉嫌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移送管辖

卫生行政案件移送,即移送管辖,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时,而移送有管辖的或便于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4.12

•【字号】浙卫发[2010]91号

•【施行日期】2010.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浙卫发[2010]9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并对现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合法、适当、公开、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定期进行评查,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推行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说理制度,加强卫生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要求概述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要求概述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 1、合法原则:卫生行政执法权的存在,以及卫生 行政主体在行使卫生行政权即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据 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主体合法 行为合法 程序合法 承担侵权责任

2、合理原则: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卫生行
政行为时必须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 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得专横武断。 3、公正原则: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卫生 行政执法行为时,应该不徇私情,具备法定 回避情形时应予回避,不得在未依法履行通 知义务时作出对卫生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卫生 行政行为等。



2、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调查终结 (5)合议
(6)告知
(7)听证(需要) (8)决定 (9)送达 (10)执行 (11)结案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各种具体要求
1、卫生行政许可的要求 (1)许可主体正确合法; (2)许可程序合法 (3)依法公示相关许可事项,公开相关信息;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1、执法单位有相应的执法权限; 2、执法人员有相关的执法身份; 3、执法人员的人数符合法律规定。
卫生行政执法的程序
1、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医药卫生
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 向国家有关的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行政处罚已成

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

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基本规范,本文将围绕

这两个主题展开论述。

行政处罚法

基本概念

行政处罚法是以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强制执行的一

种法律。该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内容、程序、方式等各方面

的规定,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分为警告、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同时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撤销行政行为、降低或者撤销资质、吊销荣

誉称号等方式。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听证程序和裁决程序两部分。具体实施过程为: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

关疑义和证据;

2.对于认为需要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的案件,行政机关应该

通知当事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发布公告,并将听证会地点、时间、听证主持人、听证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告知当事人;

4.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并告知当

事人可以请求延期或者提供证据材料;

5.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材料和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裁决,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的上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照上述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基本概念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依法对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 政府令第83号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36 号,实施日期199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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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浙卫发[2010]9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
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卫生行 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合 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 程序》,并对现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修改。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及 时进行复查,并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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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予以行政处罚时,卫生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制作笔
录并交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陈述和申辩
权;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除外; (五)填写有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过期不处罚原则 所谓过期不处罚原则,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经过一定期限未被发 现,即不再予以行政处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 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连续状态,是指出于同一 或概括的故意,在一定时间内接连不断地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所谓继续 状态,是指违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流程详解简版修正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流程详解简版修正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流程详解简版修正

一、立案调查

当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违法卫生行为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首先需要进行立案调查。立案调查包括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调取相关资料,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确认。

二、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立案调查完成后,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处以行政处罚。如果确认需要处罚,就需要编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等内容。

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卫生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将决定书送达给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送达方式包括邮寄送达、当面送达等。

四、听证审理

如果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听证申辩,卫生行政执法机关需要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证据和申辩意见,进一步评估违法行为。听证会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听证录音等形式进行。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处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卫生行政执法机关需要监督和执行处罚。如果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申诉。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4、 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 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 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 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 合理,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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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 践中, 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 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 必须予以纠正。
7、当事人认定错误:如在店面转让的情况下, 实际经营者是刘某(经营烧烤食品),而营 业执照持有者则为张某(核准的许可项目是 冷冻食品)。这种情形一定要查明两者关系, 如是否合伙经营,有无协议,以确定当事人 身份。不能单纯对冷饮店业主作为当事人进 行处罚。(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营业执照 上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将其视 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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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如:在制作询问笔录前应告知被询问人的相关法定权利义务和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然后再记录询问人的提问和被询问 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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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规定,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 属;(二)与本案有厉害关系;(三)与本 案当事人有其他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 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 在制作询问笔录之前还应如实告知当事人遇 法定情形有要求案件承办人回避的权利。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概述培训课件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概述培训课件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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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分类
➢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和程序的复杂程度划分)
➢一般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 生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简易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争议不大的 简单案件以及特殊情况下处理特殊案件时 所应遵循的简单程序。它是为提高行政执 法效率而设定的,是一般程序的简化。
➢ 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取证应尽量取得 原物(件)。取得原物(件)困难时,可采用复制、拍照等 方法予以固定,并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签章,注明“与 原件(物)相同”。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可以保全证据,经卫生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七日。
➢ 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等文书 上签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但此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也可以请有关人员作证或制作录 像资料。
➢ 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 制发的罚款收据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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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执行与结案
➢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制作结案报告 ➢整理案卷,归档保存 ➢备案。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

卫生管理制度及处罚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及处罚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及处罚制度

一、卫生管理制度

1.1 目的

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和个人健康,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通过细化管理流程和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全面的卫生保障,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和服务。

1.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卫生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卫生部门、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1.3 主体责任

政府卫生部门是卫生管理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同时,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卫生管理责任,确保良好的卫生状况。

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健康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工作场所和生活环境的卫生安全。

1.4 管理体系

建立全面的卫生管理体系,包括卫生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控、环境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和个人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工作。制定详细的流程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1.5 监督检查

设立专业的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实。对于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制止,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6 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的应对机制和工作流程,提高抗击传染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协调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灭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7 健康宣传教育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

什么?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一)受理与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合议(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五)陈述与申辩 (六)处罚决定(七)送达(八)执行(九)结案、归档。

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

(一)受理与立案

1、卫生行政案件受理的范围

⑴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

⑵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⑶社会举报的;

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卫生行政机关对以上四种情形,都应当受理,并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2、卫生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及时效

立案: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拥有行政职权的有关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得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

⑴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

⑵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⑶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⑷属于本机关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七日内立案。

卫生监督机关认为具有可能构成行政处罚情节,拟追究法律责任时,均须予以立案。对大型案件,则要成立办案组。通常立案来源有四个方面:一是卫生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被监督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卫生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或行为(即受理范围1);二是对送检、抽检的监测的产品的样品发现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即受理范围2);三是被监督单位或个人被检举、控告经查实有违反卫生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或行为,以及上级卫生行政机

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即受理范围3、4);四是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中毒或污染事故等均为立案的来源。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被检举、控告经查实无违反卫生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或行为的,可不予立案。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基本要求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基本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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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重点内容解析

1、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请大家不要浮现"扬卫消罚字[2022]第13 号"

2、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 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文书书写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不能使用蓝色、红色等其他颜色的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

1、文书不得随意修改或者涂抹。修改处要用杠线划去,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例1"该单位现场不能浮现出示卫生许可证开展住宿经营活动。 "

出示

例2"该单位现场不能浮现卫生许可证开展住宿经营活动。 "

2、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 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送达对方或者需要对方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问询笔录、告知书、决定书等文书。

〔2 目前的刻章有执法专用章、许可专用章、 "本件与原件相同

"。

〔3 尽量少修改,修改处由对方当事人签章,不使用校对章。法院等司法机关已经逐步取销校对章。

3、

,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

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

覆盖。

1、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应当在签字栏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式文书, 需要当事人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字样。

2、当事人在场陪检但拒不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拒签情况,注意要拍摄现场照片,将一式两联的笔录文书留置一份在现场。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规范化的文书制度是在现代卫生 法律法规制定后逐步形成的。
发展趋势
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也在逐 步走向规范化、电子化和智能化。
02
文书的基本格式与要求
封面格式
文书名称
清晰标明文书类型,如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书等。
制作单位
填写制作文书的卫生行政执法 机构名称。
文书编号
统一格式,方便管理和查询。
当事人信息
准确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地址等基本信息。
制作日期
填写文书的制作时间,包括年、 月、日。
正文格式
标题
简明扼要,概括文书主要内容。
02
事实描述
客观、准确描述违法事实,包括时间、 地点、涉及人员、违法情节等。
01
法律法规。
04
文书的管理与归档
文书的管理规定
01
02
03
分类管理
根据文书类型、用途和重 要性进行分类,以便于管 理和查找。
编号制度
为每份文书制定唯一编号, 以便快速识别和检索。
保密管理
对涉及机密或敏感信息的 文书进行加密和特殊管理。
归档的要求与方法
定期归档
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如 年度或项目结束后,对文 书进行归档。
03
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

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的概述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适用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

2.卫生行政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执法对象一定是特定或具体的人和事。

3.卫生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性卫生行政执法要求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执法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4.卫生行政执法目的的公益性卫生行政执法是以实现社会公共意志,维护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它是钳4对具体的人和事,执行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二、卫生行政执法原则

卫生行政执法原则对整个卫生执法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都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否则属于知法犯法。

2.公正、合理原则由于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为防止以权谋私,确保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内容和行为时,必须遵守公正、合理的原则。

3.公开、文明的原则“公开"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内容和程序必须公开;“文明”指在行使执法权过程中,严禁使用粗暴、野蛮的方式和手段。

4.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执法主动执法是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保证,它不仅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也是维护当前社

卫生行政处罚办案

卫生行政处罚办案
13、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 笔录等文书,应当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 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写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 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 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文书规范第八条)
调查取证中现场调查
• 1、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 法人员负责进行。
• 2、调查取证前,行政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法定行 政执法证件,并有相关的记录。
• 3、调查询问当事人的,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 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进行,询问笔录的填写应规范完 整。
• 4、询问笔录需经被询问人确认,拒绝确认的由2名行政执 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
• 笔录需要修改、补充的,应当在修改、补充后再履行签署 手续。
• 5、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的修改处需经被询问人确认。 • 6、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 7、影像资料应能明显表现出与当事人有关联。
执法文书制作的具体要求
1、使用蓝色或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文书;项目填写要齐 全,不得有漏项;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2、外部文书,应以卫生行政机关名义制作文书,使用机关 全称,并加盖机关公章;
• 取缔决定内容书写要全面、正确: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下达取缔 决定时要说明其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实施取缔的法律依据,登记查 封、扣押的相关物品或者场所,告知当事人不得私自使用、隐匿、销 毁或转移,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时限等

卫生管理制度标准处罚

卫生管理制度标准处罚

卫生管理制度标准处罚

1. 处罚依据

在卫生管理制度中,处罚依据是对违反卫生规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处罚的依据。

处罚依据应当具有明确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卫生

管理制度、政策文件等明确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处罚对象

在卫生管理中,处罚对象主要包括违反卫生规定、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可以

是医疗机构、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企业等,个人可以是医生、营养师、厨师等。卫生

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做出相应处罚,确保每一个违规者都受到应

有的惩罚。

3. 处罚形式

卫生管理制度中的处罚形式有多样化,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整改、责令

停工停业等措施。具体处罚形式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既要能够起

到惩罚作用,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处罚程序

在卫生管理中,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程序进行,包括查处、立案、听证、处罚等

程序。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处罚

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5. 处罚标准

卫生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对于不同的违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标准。处

罚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相

应更严厉的处罚。

6. 处罚效果

卫生管理中的处罚应当具有明显的效果,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推动违规者改正错误,提高

整体卫生管理水平。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罚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处罚能够达到预

期效果。

综上所述,卫生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是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促使违规者改正错误的重要手段。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处罚制度,确保处罚依据明确、处罚对象及时、处罚形式多样、处罚程序合法、处罚标准明确具体、处罚效果明显,以维护人民健康、提升卫生管理水平

卫生监督学—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学—卫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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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 步骤: 1受理与立案 3处罚决定 5执行
2调查取证 4送达 6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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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
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 关部门移送的。
其它部门移送案件注意证据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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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从轻与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 处罚种类、形式和幅度内,选择 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 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进行 处罚。
生效行政处罚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个人)无权减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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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 罚方式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 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签名: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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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在告知程序 上的不同
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确注明:“本决定书于X年X月X 日收到,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 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 我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签收: X X” 不需要进行出具《事先告知书》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 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 务的。
2 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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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

一、必须熟悉和了解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杭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

(五)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七) 本单位的操作规范

二、良好的办案习惯

(一)严谨的工作态度

(二)严密的逻辑思维

(三)及时进行自我审核

(四)及时查阅法规规定

三、有关违法主体的认定

正确认定违法主体的重要性:

在当事人不履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确保行政争议发生时的不败地位

防止错误追究他人责任

主体登记和认定的法规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应当取得相应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相应的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主办监督员必须同时核对原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未能取得上述证明身份的证书作为审核依据的,主办监督员应当在案卷中说明情况。

(三)以公民个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下列情形按照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建议):

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2、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

民办非法人型的非企业单位;

4、其它未经登记以个人或个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的个人。上述按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时,还应当取得相应证书的复印件(五)以法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根据不同的法人类型,以不同的证书为依据:

1、企业法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认定依据;

2、事业单位法人以编委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认定依据;

3、机关法人以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核发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为认定依据;

4、社会团体法人以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为认定依据;

5、其他法人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为依据。

(六)其他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他组织的认定应该在取得登记证书复印件后分别情况加以确定。目前理论方面有的也存在争议。以谨慎为原则。

(七)违法行为人未能提供主体身份登记证明材料的,不得随意认定违法行为人为被处罚主体。

(八)调查中遇违法行为人身份登记证明毁损或灭失时,申办时间短的,应当在行为人办理补办手续取得证书后确认;申办时间较长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登记机关的书面证明并确认。

(九)违法行为人因未办理有关身份登记的,一般不得以该未经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作为被处罚主体进行处罚,而应当以主办者或投资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十)未经依法登记而且投资主体不明的,也可以其对外所使用的名称为被处罚人。

(十一)无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但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处罚主体存在的,也可以依法予以认定。但应当由主办监督员查明并说明情况。

(十二)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等不是证明主体身份的依据,如果与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关联关系,应当予以提取。

(十三)单位内部机构不得作为被处罚主体加以认定。

(十四)分支机构一般不作为被处罚主体,而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

特殊情况下,当证据证明分支机构经过登记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相对独立的财产时,该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被处罚主体。

(十五)当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承包、转让、合并等情形时,按下列原则确定被处罚主体:

1、承包人和发包人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以发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当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以承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2、发包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人为个人时,以发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3、法人或其它组织因发生合并、分列等情形时,在尚未经过工商登记时,仍以原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如已经工商登记的,以新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但应当证明两单位之间的关联性。

4、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解散或撤销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或法律原理确定被处罚主体。

(十六)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承包或出租证照,当经营人与证照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按下列原则确定被处罚主体:

1、认定委托管理关系的,以证照持有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2、认定为转让关系的,以实际经营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四、有关证据的要求

(一)卫生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证据与违法事实之间应一一对

(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调查取证前,卫生监督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并有相关的记录。

未取得法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三)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提取的复印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一份材料由两页以上组成的,应当要求提供人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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