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自考法理学第一章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一章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一章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在我国历史上,“法”、“律”二字虽可解为同义,但也有所区别。
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往往指整个制度(如“变法”一语中所讲的法);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
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动态的法则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
法的内容即指社会经济条件,法的形式即指法的本身。
有时法的内容即指法的本质或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法的形式泛指大的内容的表现形态,即法的内容的各种结构或组织,包括各种法的划分、法的效力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其他各种法的分类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制度、法律关系,等等。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是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前者主要指法的效力渊源,如因法律效力不同而有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判例等不同形式之分;后者主要指从不同标准出发,对法作不同分类,如国内法和国际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
(二)法有哪些特征?答:法的特征有一下四个方面: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社会规范包括政治规范(如政党章程、政治生活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或一般社会组织规章等。
除社会规范外,还有各种规范,如技术规范、语言规范(语法)、运动规范(比赛规则)等。
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这三种行为规范也就意味有三种相应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
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成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行令禁止”。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它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折中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消以至制裁。
05677-法理学[附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2007年版)]正版自考教材
【定价】30.00【内容简介】作者:周旺生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7-9-1目录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理学学科第一节法理学释义第二节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第三节法理学的构成要素及构成境况第四节法理学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第二编第三章法的概念第一节视角和方法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第三节法的本质第四节法的要素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第二节法律秩序第三节法律利益第四节法律正义第五章法的功能和作用第一节法的功能和作用释义第二节法的基本功能第三节法的主要作用第六章法的起源和发展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第四节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第七章法和社会第一节法和社会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法和经济及科技第三节法和政治及国家第四节法和道德及宗教第五节法和可持续发展第三编第八章立法第一节立法释义第二节立法体制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第四节立法的基本原则第九章法的渊源第一节法的渊源释义第二节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第三节法的渊源意识第四节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第一节法的形式释义第二节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第三节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第四节法的基本分类第十一章法的体系第一节法的体系释义第二节部门法的划分第三节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第四编第十二章法的实施第一节法的实施释义第二节法的效力第三节法的遵守第四节法的适用第十三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释义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主体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五节法律关系的演变第十四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第一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释义第二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第三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分类第四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限度第五节法律和人权保障第十五章法和权力调控第一节作为支配性力量的权力资源第二节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动因第三节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方式第十六章法律行为、责任和制裁第二节法律责任第三节法律制裁第十七章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第一节法律解释第二节法律推理第三节法律论证第十八章法律职业和法律思想第一节法律职业第二节法律思维第三节法律逻辑第五编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第一节法治和法制释义第二节法治的原则和条件第三节法制和民主第四节建设中国法治国家第二十章法律监督第一节法律监督释义第二节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第三节社会的法律监督第二十一章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第一节法律意识第二节法律传统第三节法律文化后记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出版前言Ⅰ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Ⅱ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二章法理学学科第二编第三章法的概念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五章法的功能和作用第六章法的起源和发展第七章法和社会第三编第八章立法第九章法的渊源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第十一章法的体系第四编第十二章法的实施第十三章法律关系第十四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第十五章法和权力调控第十六章法律行为、责任和制裁第十七章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第十八章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第五编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第二十章法律监督第二十一章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Ⅲ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Ⅳ题型示例Ⅴ后记。
自考 法理学05677(串讲)
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单选)p1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被称之为法学。
(判断说明题)P1法学是零碎的法律观念、认识和思想相加的结果。
×。
法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理论体系,不是零碎观念、认识、思想的简单相加。
【简答】(P1-2)法学的定义是什么?它有哪些特征?答: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它有以下特征: (1)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学问。
(2)法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而不是零碎的法律观念、认识和思想的简单相加。
(3)法学是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学科有密切关联。
(4)作为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法学具有科学性。
【单选】p3在促成法学产生的种种条件中,立法的广泛发展和专门研究者的出现,是尤为重要的两个条件。
正如恩格斯所说:“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简答题)P3法学产生的前提是什么?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没有法就不可能有法学。
但法学并非和法同步产生,并非一有法就有法学。
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是在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产生的。
具备这样的条件,人们的法律观念、认识和思想,才能上升为知识和理论体系。
【单选】p4出自乌尔比安之手而以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名义问世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对法学的界定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简答)P3-4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
答:在各种法学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显示出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1)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所体现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和存在的,而是归根结底由经济特别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具有客观性。
(2)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认为法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或认可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阶级性。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__性。
这种__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__的行使。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__相联系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与__权威相联系的。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__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__下,在不同的法律__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第1卷 法理学
【完整版】司考教材缩本第一卷第一卷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它有两个基本涵义: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第二,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
在认识法的本质时,必须首先揭示法的现象。
法的现象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无限丰富的。
其次,法学研究又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尽管现象本身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是必须揭示法的本质。
抓住了法的本质,就抓住了法的根本。
三、法的本质在历史上,思想家和法学家们曾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认真地思考,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学说。
这主要包括:(1)神意说。
(2)理性说。
(3)主权命令说。
(4)意志说。
(5)自由说。
(6)事物性质说。
(7)民族精神说。
(8)利益说。
与上述诸学说不同,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1)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2)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
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3)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陈述句(陈述语气)
有道义助动词
没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可能表达规范(能够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自由裁量。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基本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的法、立法法、诉讼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修改;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制定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的态度
国际条约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
(1)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
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提示】三本(法的本质有三):国家意志、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普遍性
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反复适用性。
二、可诉性
【注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并非必然,要受到诉讼法的限制。
可诉性的判断标志
法理学(自考)
第八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第一节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一、政治的概念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
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 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法与政治的关系 (二)政治对法的影响、制约作用 (三)法对政治的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四)法与政治的区别
3、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节 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条件 1、经济较发展 2、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定 3、社会秩序相对稳定 4、有一定程度的民主 5、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6、有较完备的法律和较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 、法律监督机制以及较强的法律职业
二、基本原则
(一)实体(价值)基本原则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和必要性 (一)概念 (二)改革的必要性 二、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相互作用 (一)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法制建设发展 第一,改革加速了法的指定、修改、废止的进程 第二,改革推动着有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建设 第三,改革促进正立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改革促进司法战线发生一系列变化 第五,改革也促使全社会增强法的意识
(二)法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 三、正确处理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复杂性、渐进 性和探索性之间的矛盾 (二)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改革的自我要求 (三)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具有可能性 (四)要加快有关改革的立法 (五)要善于分析处理改革与法的冲突问题
第三节 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节 法的变化
一、我国法理学中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理解
社会发展史理论 质量互变规律 二、一个补充意见 不宜将法的质变仅限于社会性的变化
第三节 法的借鉴与吸收
自考法理学各章题型串讲笔记
自考法理学各章题型串讲笔记(1—21章)法理学串讲笔记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单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产生的。
[多选]在促成法学产生的种种条件中,立法的广泛发展和专门研究者的出现,是尤为重要的两个条件。
[单选]法学就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多选]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
[单选]历史上,法学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起来,直到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统治地位,立法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科学水平的提高,使法学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近代意义的学科。
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一、法学体系释义[单选]法学体系的中心问题是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和设置问题。
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标准[多选]总结国内外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我们认为,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三个结合:第一,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第二,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第三,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这三个结合,就是我们所主张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
三、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多选]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综合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下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研究方法释义[多选]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整体,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学的专业方法。
第二层次是法学所摄取的方法。
第三层次是法学的指导方法。
[多选、简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关系。
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
二、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名词解释]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
它解决法学研究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体系中的关键方法。
07HT基础班-法理-杨帆讲义
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点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定义(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考点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现象和本质的观点:1.从法的外部来解释法律的根源(1)神意论。
(2)意志论。
(3)正义论。
2.从法本身理解法的观点(1)规则论 (2)命令论 (3)判断论或预测论3.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1、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第二,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第三,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考点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知识点四: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分类(二)法的规范作用:(三)法的社会作用(四)法的作用的有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知识点一:法的价值的含义知识点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知识点三:法的价值的种类(一)自由(二)秩序(三)利益(四)正义知识点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1.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2.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知识点一: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司法考试中采用新三要素说。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合法,违法)(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1根据行为模式不同,分为授权,义务(命今性,禁止性)两种规则。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一部分
导论 1.法学是⼀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 ⑴⾃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都应研究。
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 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君主实⾏统治的策略、⼿段。
⾃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最早出现的法学⼀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正义之学”。
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5.法学产⽣的前提:a⽴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的起源的⼀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法(⼴义的⽴法)。
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 ⑴法学作为⼀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具有阶级性的特征。
《法理学》第一编随堂笔记
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一)词义的演变《说文解字》法→灋(二)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三)动态法和静态法二、法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一)法的本质和现象本质指事物的内在联系→抽象思维现象指事物的外在联系→感观可感知(二)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阶级性、人民性来加以区别(三)法的内容和形式内容是事物或系统的内部要素、过程的有机统一,形式是内容的表现形态。
法的内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关系上才是确定的。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影响内容。
适合内容的形式促进内容的发展。
反之,不适合内容的形式阻碍内容的发展。
三、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1、法的规范性(普遍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
2、法的一般性(概括性)(1)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2)它的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3)它意味同样的情况同样适用(二)法同国家制定和认可(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四)法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二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规范)(一)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1、法律规范(1)行为模式: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2)法律后果: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2、行为模式(1)授权性规范:可以这样行为①鼓励性规范②容许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①命令性规范:应该这样行为②禁止性规范:不应该这样行为3、法律后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②否定性法律后果4、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三)法律规则的分类(按性质分)第一,按行为模式,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第二,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第三,强行性规则与任意规则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个人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指适用与否由个人自行选择的规则。
第四、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即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供考生们学习!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第一章法理学
1.1.7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所应当 承担的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补救、强制和惩罚三种。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1.1.7 法律责任
1.3.2 法与政策 1. 区别: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稳定性程度不同。 2. 联系: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靠法律贯彻实 施。
1.3.3 法与道德
(一)区别 起源时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内容规定不 同;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二)联系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的评价标准 和推动力量;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
1.1.6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 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由这些 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划分标准——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为主,以 调整方法为辅。 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 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资源与环 境保护法、军事法。
1.1.4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并且是一定 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 和法人。 公民、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 能力(法律资格)和行为能力(能力)。
1.1.3 权利和义务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行 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 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义务包括两个部分:(1)必须根据权利人的内 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 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2) 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或者 “消极义务”。
自考法理学(一)章节核心考点
自考法理学(一)章节核心考点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在我国历史上,“法”、“律”二字虽可解为同义,但也有所区别。
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往往指整个制度(如“变法”一语中所讲的法);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
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动态的法则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
法的内容即指社会经济条件,法的形式即指法的本身。
有时法的内容即指法的本质或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法的形式泛指大的内容的表现形态,即法的内容的各种结构或组织,包括各种法的划分、法的效力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其他各种法的分类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制度、法律关系,等等。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是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前者主要指法的效力渊源,如因法律效力不同而有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判例等不同形式之分;后者主要指从不同标准出发,对法作不同分类,如国内法和国际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
(二)法有哪些特征?答:法的特征有一下四个方面: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社会规范包括政治规范(如政党章程、政治生活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或一般社会组织规章等。
除社会规范外,还有各种规范,如技术规范、语言规范(语法)、运动规范(比赛规则)等。
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这三种行为规范也就意味有三种相应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
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成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行令禁止”。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它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折中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消以至制裁。
07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中国法理学-fashuo.doc
一、法理学的概念含义法理学的定义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含义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神意论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理性论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规范论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社会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法律的基本特征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第三章法律的起源与演进第一节法律的起源一、法律起源的原因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法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法律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律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法律的演进一、古代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二、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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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绪论(一)法学的性质与特征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
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
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以上情形已经证明:法学是历史的和国情的范畴。
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是在19世纪才产生的,此前只有法律观念和思想,不存在作为一门学问的法学。
这是不科学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是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的,有了法就会有法律观念和思想,因而也就会有法学存在。
这种观点也难以认同。
3、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1)经世致用是法学的特质所在:法学首先和主要是可以对社会生活发生直接影响的学科,它直接影响法治,直接影响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以及其他法律活动和法律制度,并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生活;法学同时也可以间接影响社会生活;法学的类别归属,规定了法学所具有的特质,在于它是经世致用的学问。
(2)法学的研究对象、分科和方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首先,无论人们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多少不同的看法,法学主要是研究法和法的现象的。
其次,法学的分科设置大都也是实在的。
属于直接应用型的占多数。
还有,法学的研究方法虽然是多层次多类别的,但在这些研究方法中,具有实在性的方法或以实在性为特征的方法,是主流的或多数的研究方法。
(3)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罗马:阿埃利乌斯;中国法学始于先秦,“刑名法术之学”;汉代有了律学,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就是对现行律例予以注释。
后来,无论中西,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主流现象,都表明它是经世致用的学问。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1、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与法相关的问题法,这是法学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里的“法”,不是单一的概念,而是非常复杂的事物,包括通常所说的各种意义上的法。
“法的现象”,既不同于作为哲学范畴的“现象和本质”中的现象,也不同于相对政治现象、经济现象、历史现象而言的法的现象,而是指基于法所产生的各种现象。
法的现象同样是非常复杂的。
“与法相关的问题”,包括在法律实际生活和法学研究中发生和存在的各种与法相关联的问题,特别是法与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问题。
2、西方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1)应然法或理想法——自然学派和其他价值论法学:有的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先验的理想法、应然法、正义法、自然法,法学应着重研究法与正义、理性、道德的关系,探究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目的,提示良法的标准,寻求产生的实现良法的途径,就是说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实然法——分析法学、纯粹法学、注释法学:有的主张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理由是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想法或应然法的追求,这方面的标准无法确立。
近代以来的西方学人,颇多持有这种观点。
(3)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派:有的提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学应着重关注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果,不仅要研究纸面上的法,更要研究生活中的“活法”。
这种见解在现代以来的西方法学领域有广泛影响,近些年来中国部分学都也颇为认为这种观点。
(4)其他:还有一些法学流派、法学家、思想家,或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认为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法律和法规,或认为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以上观点,是西方诸多学派历来关于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
但它们的确都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反映和强调了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它们存在,法学的田园里,才有百花争妍、百草争春的情境。
应当历史地、没有门户之见地对待它们,从它们当中尽可能地吸引有益的东西。
法学作为以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它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法学应全位地、分别轻重缓急地研究它的对象。
3、不同情境下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表现历史上,法学就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在一起。
世界上最早的政治学著作之一,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是把政治和法学放在一起研究的,它是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曾经长期为儒家的经学所包含。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的许多名著,都既是政治学著作又是法学著作。
此间无所谓独立研究法、法的现象的法学。
虽然从希腊人开始到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
这期间法学没有形成今天意义上的、由许多分支学科组成的、较固定的体系,人们并没有普遍认可法学是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学问。
到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统治地位,立法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全面发展,与此同时,人类的科学水平有很大提高,科学研究的分工得以深入。
到了现代,随着科学实验研究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地位更是日益得到加强,法学应以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也成为比较普遍的观点和事实。
(三)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1、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1)形成近代法学体系不同分支学科的原因:A、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社会关系是纷繁复杂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法也不得不复杂化起来,形成许多不同的部门法。
伴随每个重要的新的部门法出现,一般也产生一个新的法学分支学科。
随着社会法以及其他一些新的部门法的出现,也相应地产生社会法学以及其他新的法学分支科学。
B、需要不同角度和方法研究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不仅需要分门别类地研究各个部门法,而且要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律问题。
于是,就出现了诸如法理学、立法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具有一般理论特质或具有综合性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社会实践一般需要也要求直接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性。
(2)法学体系与法的体系紧密相连,却不能混同。
法学体系比法的体系要广泛。
法学体系是一国法律实际生活的学术性反映,而法律实际生活状况是同法的体系状况直接相连的,因此,法学体系同法的体系有密切关联。
上文所述每个部门法都需要有相应法学分支学科予以研究,伴随每个重要部门法的出现一般也产生相应法学分支学科,就说明了这一点。
但法学体系和法的体系又是不能混同的。
近代法的体系主要由部门法构成,而法学体系不仅包括同部门法相对应的分支学科,还包括诸如法理学、立法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没有对应部门法的分支学科。
近代以来的法的体系主要主要是由一国现行各部门法所构成的,而法学体系中同部门法相对应的分支学科,既要研究本国现行部门法,也要研究历史上和外国的相应部门法。
因此,法学体系涉及的范围远比法的体系广泛。
(3)法学体系与法学课程有联系也有区别。
法学课程的设置,在较大程度上是以法学体系中的分支学科的划分为依据的。
但法学体系和法学课程体系并非同一回事,法学体系中每个分支学科,并不是每佣法学院系都有必要或都有能力开设相应课程的。
法学课程体系中不少课程也并非能在法学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对应位置。
如法学导论、法律实务。
2、划分分支学科国内有学者认为:首先,要准确而客观地估量中国目前已经形成的学科状况,并且科学地预测将会出现的新的学科。
其次,要坚持以法学的研究对象为标准,也要考虑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特点,考虑学科结构的平衡。
最后,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是有层级区别的,不能将位阶低的学科和位阶高的学科并列起来或混为一谈。
总结国内外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我们认为,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三个结合:第一,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第二,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第三,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这三个结合,就是我们所主张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
实施这样的标准,将大有益于解决法学学科的划分问题。
分支学科划分第一,从法的类别出发,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2、国际法学(广义);3、法律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第二、从立法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
2、法律解释学。
3、法律社会学。
第三、从认识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第四、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3、学科的具体划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综合法学第一,理论法学。
这是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划分出来的。
在法学领域,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一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
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
在法学比较发达的情况下,法学学有所长也是理论法学的重要代表。
第二,应用法学。
这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而应用法学则偏重于直接服务。
第三,历史法学。
这是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四,综合法学。
这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