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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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助餐服务方案3篇

老年人助餐服务方案3篇

老年人助餐服务方案3篇老年人助餐服务方案1篇一、起草背景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明确要求,2019年各区在城镇街道全面开展。

为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区民政局组织召开北辰区老人家食堂推动工作专题会议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老年人助餐需求情况。

之后,区民政局召开了局相关业务科室座谈会,结合本区情况,研究起草了《北辰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草稿拟定完成后,征求了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镇的意见。

现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实施方案》的基本框架(一)补贴政策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受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中60周岁以上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暂不享受助餐补贴。

具有本市非本区户籍且满足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可在我区申请助餐服务,享受助餐补贴。

2.补贴标准老年人助餐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给予每餐3元(每天午餐1次,每周5天)的助餐补贴。

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通过助餐价格优惠的方式体现。

老人家食堂运营补贴:为老年人每发放1次助餐补贴,给予老人家食堂2元的运营补贴。

(二)开设老人家食堂各街镇至少开设1家一级老人家食堂,采取社会化运营的方式,委托日间照料中心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社区食堂、区级配餐中心、社会餐饮企业等为助餐机构,为街镇域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各居(村)委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集中就餐点(二级老人家食堂)。

助餐机构由街镇择优委托开设,并报区民政局进行备案,统一悬挂老人家食堂标识。

(三)供餐标准老人家食堂面向公众开放,重点服务老年人,优先满足对三类特殊人群助餐。

为享受补贴老年人提供助餐,要提供价格为13元的标准套餐(各街镇可视情调整餐费标准,但上下浮动不应超过30%)不少于2种,供老年人选择。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04•【字号】东丽政办〔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老年人保障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4日东丽区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老年人助餐服务有关工作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开设老人家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9年年底前在每个街道至少开设1家一级老人家食堂,每个社区开设1家老人家食堂,解决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吃饭难”问题,实现运营服务和服务载体覆盖率100%。

二、基本原则(一)市区指导、街道主办。

把做好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纳入民心工程。

街道和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老人家食堂的开设、运营、管理等。

(二)政府扶持、社会化运营。

通过市、区两级助餐补贴,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助餐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老人家食堂。

鼓励老人家食堂规模化、连锁化、标准化运营。

(三)平台管理、信息化支撑。

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信息平台,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提升助餐服务智能化、信息化和便捷化水平,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服务网络。

三、助餐标准(一)开设标准1.老人家食堂开设单位。

老人家食堂由各街道委托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社区食堂、社会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助餐机构开设。

居委会也可依法开办,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津教委[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2〕61号)各有关区县教育局、卫生局、食药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稳步推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就餐环境,使食堂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的基本要求,市教委、卫生局、食药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了《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附件市教委市卫生局市食药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使食堂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中小学学生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核准食堂建设改造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对食堂建设改造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食堂的建设改造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要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条件,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二、建筑结构要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三、要保证现有食堂建筑的安全性、可靠性,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四、新建和改造食堂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五、防火、防雷及安全疏散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及强制性标准;六、食堂建筑设计应听取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意见,食堂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老年食堂走访调查问卷模板

老年食堂走访调查问卷模板

尊敬的老年朋友们:您好!为了更好地了解老年食堂的服务质量和老年人对食堂的需求,我们特此开展此次走访调查。

您的宝贵意见将对我们改进服务、提升食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问卷采取匿名方式,所有信息仅用于统计分析,请您放心填写。

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一、基本信息1. 您的性别:()男()女2. 您的年龄:()60-65岁()66-70岁()71-75岁()76岁以上3. 您的居住地:()城市()农村4. 您的婚姻状况:()已婚()未婚()丧偶()离异二、食堂就餐体验5. 您多久来老年食堂就餐一次?()每天()每周一次()每月一次()偶尔来6. 您对老年食堂的整体满意度如何?()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7. 您认为老年食堂的菜品口味如何?()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8. 您认为老年食堂的菜品种类是否丰富?()非常丰富()丰富()一般()不丰富()非常不丰富9. 您认为老年食堂的菜品价格是否合理?()非常合理()合理()一般()不合理()非常不合理10. 您认为老年食堂的就餐环境如何?()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11. 您认为老年食堂的服务态度如何?()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三、食堂需求与建议12. 您希望老年食堂增加哪些菜品?()主食类()蔬菜类()肉类类()汤类()其他13. 您认为老年食堂的服务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菜品口味()菜品种类()价格()环境()服务态度()其他14. 您认为老年食堂在卫生方面有哪些需要加强的地方?()餐具消毒()食堂卫生()食品安全()其他15. 您对老年食堂的哪些方面比较满意?()菜品口味()菜品种类()价格()环境()服务态度()其他16. 您对老年食堂的哪些方面不满意?()菜品口味()菜品种类()价格()环境()服务态度()其他17. 您对老年食堂还有什么其他建议?()请在此处填写感谢您抽出宝贵时间填写本次问卷,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3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已经2022年3月18日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四章附则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水平,督促获得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者(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者)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全市食品生产者开展的证后审查工作。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按照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组织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市市场监管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证后审查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资质情况、从业人员管理、生产及环境条件、食品原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管理、一致性审查、标签标识、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证后审查采取“一表三随机”(即统一审查表格,随机确定审查时间、随机确定审查人员、随机确定被审查对象)的方式进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津民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切实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质量,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6月8日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推进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质量,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现就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助餐补贴力度(一)调整享受补贴时间。

给予每餐3元的助餐补贴,每天享受1次,限午餐或晚餐;按自然周(周一开始到周日结束)计算,每周不超过5次,享受补贴时间为周一至周日;自然周内发生补贴少于5次的,不累计入下一自然周。

(二)调整套餐标准。

老人家食堂标准套餐指导价格调整为13元,各区可视情况调整餐费标准,原则上浮动不应超过50%,并将餐费标准制定有关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逐步推进农村地区老年人助餐。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老年人分XXX需求,设立老人家食堂,满足农村老年人助餐需求。

到2025年底,原则上每个涉农乡镇至少建有1家一级老人家食堂。

涉农区可以利用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助餐服务,也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社会化运营的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为所在地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二、完善监督管理工作(四)规范协议签订。

天津创新“特食”抽考方法

天津创新“特食”抽考方法

天津创新“特食”抽考方法
作者:付永杰
来源:《食品界》2024年第01期
2023年以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特殊食品处依托市场监管总局“特食抽查考核小程序”,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严格抓好“关键少数”,促进特殊食品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能力提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严抓“关键少数”。

在小程序中创新设立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专项考核模块,为不同类别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量身定制考核模块,进一步提高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的匹配度,便于不同岗位人员分类考核,有效促进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力提升。

目前,全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考覆盖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抽考覆盖率、考核通過率实现“3个100%”。

立好“风向标”。

印发《关于调整2023年天津市“食安指数”特殊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评分标准的通知》,将特殊食品经营者抽考覆盖率纳入“食安指数”重点评分项目并按季度定期考核推动,严格信息录入和日常管理,稳步推进抽考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目前,天津市18316家特殊食品经营主体1.9万余人参与抽查考核,考核通过率92.8%。

提升“硬实力”。

在小程序创新设立“特殊食品生产安全监管人员和审查专家”考核模块,将抽考工作从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延伸至市场监管基层干部和审查专家,通过以考促干、以考促学,不断提升全市特殊食品检查队伍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目前,天津市特殊食品条线监管人员和审查专家抽考覆盖率已达100%,考核通过率100%。

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

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

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委、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加快构建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一)供餐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从业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良好,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三是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烧熟煮透食品,食品的保存条件和期限符合要求,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餐食的配送温度和时间符合规定。

四是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是建立检验检测室,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成品等进行检验检测。

六是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逐步通过体系认证。

七是根据产能情况,投保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二)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一是校长(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严格遵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种规定。

二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

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

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11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已于2019年11月25日,经第1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3日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指导老人家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本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水平,保障老年人饮食安全,让老年人吃得放心、吃得安心,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老年人助餐服务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老人家食堂的开设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老人家食堂,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各街道(乡镇)委托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社区食堂、社会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或由居(村)委会依法开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餐饮单位。

第四条老人家食堂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制作场所、设备设施,结构布局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老人家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项目经营。

第六条老人家食堂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第七条老人家食堂应公示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信息、每周菜单和主食情况。

鼓励老人家食堂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老年人膳食指导》(WS/T 556—2017)的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健康营养适口的饮食。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津食药监餐[2011]29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食药监餐〔2011〕298号)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滨海新区卫生局,市、各区县餐饮食品监督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附件: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坚持食品生产经营者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全市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酒类安全消费秩序,提高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全市公众饮食安全,维护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重点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本次专项整治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以白酒、葡萄酒、自酿或调配酒类为重点品种,对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有关要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

天津市农委市、天津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农委市、天津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农委市、天津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津农委〔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区县农委、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监管,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的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部署,现就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监管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6号)中的《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已于2022年3月18日经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亭)摊贩、农村集市中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农村流动厨房。

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m2、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主要从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早餐车(亭)摊贩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早餐车(亭),按照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津市场监管食检〔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检〔2021〕8号各有关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发现食品掺杂掺假的能力,及时发现并解决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及问题,有效防控食品掺杂掺假风险隐患,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任务表2. 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调查表3. 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意见反馈表2021年9月15日202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充分了解掌握检验方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和问题,尝试提出标准修订意见和建议,解决实际运用过程中的问题,为下一步补充检验方法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内容按照常用化原则,2021年首先对于列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的补充检验方法开展跟踪评价性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任务表》(附件1)。

三、组织实施(一)充分调研。

各有关检验机构应在机构内部充分宣传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工作,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此项工作,形成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工作小组,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有关检验机构汇总既往运用补充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数据和结果,科学分析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能够进一步优化的措施,并于9月30日前填写《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调查表》(附件2)和《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意见反馈表》(附件3)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各区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为做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以下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意义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落实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理念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的重要手段。

按照总局2019年12月《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并针对我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在修订《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与《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主体类别,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经营高风险食品项目最高或较高风险等级,完善了相关程序要求内容和结果运用内容,形成了《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认识,按照《办法》规定要求,扎实、有效、有序地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

二、《办法》实施步骤及相关工作完成要求(一)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数据库为确保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7月1日前,各区局要完成食品经营者主体相关数据库补录。

1.重点完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相关主体信息。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进行了修订,已于2020年12月18日经第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天津市校外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天津市校外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天津市校外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一、总则为确保天津市校外配餐企业食品安全,保障学生饮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企业基本要求1. 主体资格:校外配餐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法人资格。

2. 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制作、运输配送、餐具清洗消毒等环节。

3.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4. 场所设施:配餐企业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5. 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原料采购与储存1. 原料采购: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具备合法来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2. 检验检测: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原料合格。

3. 储存条件:食品原料应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储存,防止霉变、腐败等食品安全问题。

四、加工制作与卫生管理1. 工艺流程:制定合理的加工制作工艺流程,确保食品安全。

2. 卫生管理:加强加工制作场所的卫生管理,定期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3. 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

4. 食品留样:每批次配餐应留存样品,保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五、运输配送1. 配送车辆:配送车辆应具备保温、冷藏等设施,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符合要求。

2. 配送人员:配送人员应具备健康证明,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 配送时间:合理规划配送时间,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

六、餐具清洗消毒1. 清洗消毒设施:配餐企业应具备餐具清洗消毒设施,保证餐具清洁卫生。

2. 消毒方法: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方法,确保餐具消毒效果。

3. 消毒记录:详细记录餐具清洗消毒情况,以备查验。

七、应急处置1. 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场监管系统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和《天津市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2023-2025年)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办案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要求,市市场监管委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选工作。

通过组织各单位报送、遴选和审查等环节,经委党组会审议确定了8件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现予公布。

请各单位、各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开展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予以参考。

附件:8件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2024年1月3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5•【文号】市监食生〔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生〔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扎实推进健康中国行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制定产品标准或者确定产品配方,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投料,准确称量食品添加剂,并做好称量和投料记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对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所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含量进行确认计算,确保食品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辅料控制和检验,对食品原辅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合并计算,防止因原辅料带入导致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

积极推行减盐、减油、减糖行动。

科学减少加工食品中的蔗糖含量,倡导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允许使用的天然甜味物质和甜味剂取代蔗糖。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本意见提出的要求,严格按照本意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学校食品安全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津食药监餐[2011]277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食药监餐〔2011〕277号)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级餐饮食品监督所:《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其许可审查规范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铁路卫生管理部门等依法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除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审批和监管的餐饮服务企业外,餐饮服务许可均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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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
各区市场监管局:
《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已于2019年11月25日,经第1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3日
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指导老人家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本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水平,保障老年人饮食安全,让老年人吃得放心、吃得安心,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老年人助餐服务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老人家食堂的开设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老人家食堂,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各街道(乡镇)委托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社区食堂、社会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或由居(村)委会依法开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餐饮单位。

第四条老人家食堂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制作场所、设备设施,结构布局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老人家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项目经营。

第六条老人家食堂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第七条老人家食堂应公示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信息、每周菜单和主食情况。

鼓励老人家食堂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老年人膳食指导》(WS/T 556—2017)的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健康营养适口的饮食。

第八条老人家食堂应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老人家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按要求保留培训记录。

第十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患有霍乱、细菌性和
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

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三条老人家食堂经营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卫生符合规定要求。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

餐厨垃圾应按照指定地点存放,与具有餐厨垃圾清运资质的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落实餐厨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老人家食堂应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消毒等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并定期清洁;定期清洗、校验保温及冷藏冷冻设备设施,确保温度(保温不低于60℃,冷藏0℃~8℃,冷冻应低于-12℃以下,)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老人家食堂购进食品原料应当按照要求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七条食品原料外包装标签标识符合规定要求,按照外包装标签标识的温度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管理应实行专账记录、专柜(位)保存。

第十九条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
(1)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2)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
(3)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
(4)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间、更衣区等)内加工制作食品、清洗消毒餐饮具;
(5)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第二十条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
(4)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6)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9)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织纹螺等);
(10)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加工制作行为。

第二十一条加工制作食品应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内进行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并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容器、包装材料盛放食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第二十三条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食品制作加工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

使用一次性容器、餐饮具的,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成的容器、餐饮具,宜采用可降解材料制成的容器、餐饮具。

第二十四条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运转正常。

第二十五条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第二十六条食品处理区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第二十七条为老年人集中用餐配送的餐饮单位,应具备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主体资格。

未取得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主体资格的餐饮单位,不得从事集中用餐配送服务活动。

为老年人配送食品的,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外包装上应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配送食品的储存、运输等符合规定要求。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二十八条老人家食堂为老年人住宅配送热食类食品,盛放食品的餐具应为食品相关产品,配送食品的容器应具备保温功能,配送到老年人手中的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60℃。

第二十九条老人家食堂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食品留样。

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

第三十条老人家食堂每周应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及时纠正自查自评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第三十一条老人家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发现其制作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老年人停止食用。

同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疾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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