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迁市外科及静疗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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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呼吸内镜诊疗等14项医疗技术临床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呼吸内镜诊疗等14项医疗技术临床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呼吸内镜诊疗等14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苏卫办医政[201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16
【实施日期】201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呼吸内镜诊疗等14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结果
的通知
(苏卫办医政〔2015〕2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
根据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办法》及相应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省医院协会于2014年9月-11月期间,组织对申请开展呼吸内镜诊疗等14项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了审核,我委对审核结果进行了复审和公示。

现将审核确认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请通过审核的医院,在本文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办理诊
疗科目下的医疗技术项目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继续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附件
呼吸内镜诊疗等14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结果汇总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居卫生机构提质工程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4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居卫生机构提质工程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4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居卫生机构提质工程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居卫生机构提质工程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确保我市村居卫生机构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完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宿发〔2015〕6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实施村居卫生机构提质工程。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实施村居卫生机构提质工程,巩固村居卫生机构建设成果,落实当地政府在村居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建设责任和保障作用,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6年底,全市村居卫生机构条件更加优化、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优质,让广大群众对医改有更多的获得感,也进一步提高医改社会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一)提升村居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水平1. 房屋建设到位。

要按照《宿迁市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宿医改办发〔2013〕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宿政办发〔2014〕188号)的要求做好村居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达标,产权明晰,进一步改进功能分区,做到分区合理,流程科学,能够满足村居卫生机构日常工作需要以及群众的就医服务需求。

要对2013-2015年已经完成建设的村居卫生机构采取逐一调查摸底和回头看的方式进行摸排,凡发现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必须在2016年底前完成新建或改扩建。

2. 标牌标识到位。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5]54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06【实施日期】2015.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6日宿迁市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救助保护体系,立足于源头保护、预防保护、主动保护和全面保护,加强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着力加快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积极拓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内容,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职责作用,进一步强化社区保护和服务,构筑网络化的发现、保护、救助机制;凝聚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的合力,帮助遭遇生存和发展困境的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格局。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苏卫办医[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苏卫办医〔2014〕24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促进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附件1),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和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赵莉萍,联系电话:************,邮箱:****************.cn。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略)2.江苏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2014年5月14日附件2江苏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为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促进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县(市)急救医疗中心(站)及急救分站、点(设在医院的站、点简称“急救网络医院”)。

二、时间2014~2015年。

三、主要内容(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1、院前急救机构规划、设置、审批(1)市、县(市)卫生局印发本地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发展的规划方案,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定急救分站、点(急救网络医院),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2)院前急救机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3)院前急救网络分站(点)实现基本全覆盖,已建成运行分站数量基本符合占规划要求;(4)没有未经审批使用“急救中心(站)”名称开展院前急救的情况。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宿政办发〔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3〕8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急救医疗事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4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对加强我市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机构,明确职能1.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是市区唯一法定医疗救护机构,由政府举办、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主要负责市区(含宿豫区与宿城区2108平方公里)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工伤、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的救护;医疗急救;病人转院及途中医疗救治;政府指派的其他医疗保障业务。

2.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下设若干医疗卫生救护分站,主要负责执行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的指令,具体实施现场和途中救护任务。

3.宿豫区与宿城区不设医疗卫生救护机构。

4.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首批设立的医疗卫生救护分站为市人民医院、宿城区人民医院、钟吾医院、市第二医院、洋河医院、来龙医院、大兴医院、皂河医院救护分站。

5.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批准设立和调整救护分站的设置。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宿政办发〔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科学合理设置医疗机构,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疗秩序,满足居民健康需要,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社会发展趋势、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居民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特制定《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作为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一、现状分析(一)居民健康水平1.居民健康状况:2010年,全市人均期望寿命75岁,婴幼儿死亡率4.31‰,孕产妇死亡率7.47/10万,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90%以上。

2.疾病谱和死因谱:城乡居民两周患病均以慢性病为主,2010年我市居民前十位死因分别为:心脏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疾病、事故(意外伤害)、慢性下呼吸道疾病、糖尿病、慢性肝病和肝硬化、故意自害(自杀)、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和高血压性肾病、肾病综合症。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

3.传染病发病情况:2010年,全市共报告传染病23种,9130例,死亡13人;年总发病率165.69/10万,死亡率0.24/10万,病死率0.14%。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5]127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24【实施日期】2015.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4日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巩固农村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努力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乡村医生薪酬绩效考核机制、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健全人才招聘和培训培养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每千名服务人口配备1名以上乡村医生,城乡每万居民有3名以上的全科医师,力争每个村居卫生机构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1名女性医务人员,9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中专或相当中专及以上学历,力争让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到全科医生的服务,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更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重点工作(一)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1.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居)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等相关工作。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寄生虫病防治技术竞赛获奖者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寄生虫病防治技术竞赛获奖者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寄生虫病防治技术竞赛获奖者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苏卫疾控[2015]1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5.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寄生虫病防治技术竞赛获奖者的通知(苏卫疾控〔2015〕12号)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为提高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寄生虫病防治理论水平与综合技能,增强各地重点和常见寄生虫病的综合防治能力,并选拔全国寄生虫病防治技术竞赛参赛选手,我委于2015年6月8-10日举办了全省寄生虫病防治技术竞赛。

全省13个市代表队共52名选手参加了本次竞赛。

竞赛共设个人奖10项,团体奖6项,组织奖2项。

连云港市、镇江市和无锡市代表队获得了团体前3名(参赛队成绩详见附件2),陆荣芳等10名参赛选手列综合得分前10名(个人单项成绩优胜者名单详见附件3)。

2015年9月17-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福建省福州市举办了全国寄生虫病防治技术竞赛,全国31个省(区、市)的124名选手参加了竞赛,共评出个人奖45项、团体奖10项、优秀组织奖6项。

我省由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蒋玲主治医师、连云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吴周伟医师、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刘伟检验师和仪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陆荣芳主管医师等4位同志组成江苏省代表队参加竞赛。

4位参赛队员表现出色,再创佳绩,以团体总分第二名的成绩获得了团体综合考核二等奖。

同时,陆荣芳主管医师获个人操作考核二等奖和综合考核二等奖,吴周伟医师获个人操作考核二等奖和综合考核三等奖。

近年来,我省围绕技术竞赛开展大练兵、大比武,通过以赛代练、以赛促训等方式,扎实推进血寄防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业务能力。

为表彰先进,促进工作,我委决定授予陆荣芳、吴周伟、蒋玲、刘伟、龚云华、段峻伟等6位同志“江苏省寄生虫病防治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授予陆金冬、何迎峰、胡晓云、柳菊芬、任建庆等5位同志“江苏省寄生虫病防治技术竞赛优秀选手”荣誉称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宿政办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宿迁市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根据《关于加快急救医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卫医政〔2019〕70号)、《关于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0年第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立足点,坚持政府主导,通过优化运行模式、健全急救网络、加强急救专业队伍建设等举措,着力弥补薄弱环节,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能力,构建高效、规范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急救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1. 政府主导,社会补充。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加大政府投入和保障力度,完善政策配套,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补充完善急救体系;在确保市民基本急救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提供医疗转院、出院服务。

2. 规范运作,及时有效。

进一步规划网络布局,重点加强辐射农村地区的急救站点建设,促进城乡急救一体化发展;推进急救信息化建设,实现车辆装备和服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高急救资源的可及性和服务效能的最大化。

宿迁市第四专科护士培训简章公示

宿迁市第四专科护士培训简章公示

宿迁市第四专科护士培训简章公示宿迁市第四专科护士培训简章公示宿迁市第四专科护士培训是为了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满足医疗服务需求而设立的。

以下是本次培训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能够胜任临床工作,提供高质量、安全的护理服务。

二、培训时间:本次培训为期三年,分为三个阶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教学时间安排。

三、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护理基础理论:包括护理学原理、人体解剖与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等;2. 护理技术与操作:包括基础护理技术、病人体温、脉搏、呼吸观察与评价、急救处理等;3. 临床护理:包括常见疾病的护理、各科室护理技术操作、急危重症护理、医疗器械的操作与维护等;4. 护理伦理与法律:包括护理伦理学、护理法律法规等;5. 现代医学技术:包括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学、临床生物医学工程等;6. 护理管理与卫生教育:包括护理质量管理、护士领导管理技能、卫生教育等。

四、培训方式:1. 理论教学:采用课堂教学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培养学员的知识理论和分析问题的能力;2. 实践操作:学员将会在教学医院进行临床实践操作,熟悉护理技术和操作要领,提高实践能力;3. 结业实习:在培训结束后,学员将进行为期一定时间的实习,融合理论与实践,为日后的工作做好准备。

五、培训费用:本次培训为收费培训,具体费用标准将在招生时另行公布。

六、招生对象及条件:1. 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医学相关专业优先考虑;2. 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不适宜从事护理工作的病症;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七、报名方式:有意报名参加本次培训的学员,请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在指定报名地点准时报名。

八、考核与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包括理论考试、实践考核和毕业论文等。

九、毕业与证书:经过考核合格,并完成规定学时的学员将颁发培训毕业证书,享受国家认可的相关待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11.14•【字号】宿政办发〔2003〕140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建立卫生人才有序流动机制,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推行医疗机构卫技人员人事代理制度。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在同级人才服务中心指导下,依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办理卫技人员准入、流动、人事代理、培训等业务。

宿城区不设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市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卫技人员流动由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条各级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要举办卫生人才市场,通过定期开展各类卫技人才招聘活动,为医疗机构与卫技人员之间的双向选择创造条件。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医疗机构到市外招聘高层次卫技人员。

第四条实行医疗机构卫技人员聘用合同制度。

所有医疗机构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用人用工的有关规定与受聘卫技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经市、县卫生人才服务中心鉴证。

第五条医疗机构聘用的卫技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和相应的专业学历。

其中乡、村级医疗机构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县级以上医院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下列具体内容:1.聘用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3.工作报酬和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标准;4.工作纪律;5.变更、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6.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7.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宿政办发〔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8日宿迁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十三五”时期是宿迁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关键阶段。

科学规划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对适应城乡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与健康需求,加快推进“健康宿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江苏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暨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规划》(苏政办发〔2016〕164号)、《江苏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苏政办发〔2017〕66号)、《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宿政发〔2016〕1号)和《宿迁市“十三五”卫生与健康发展规划》(宿政办发〔2017〕97号)等文件,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和发展基础(一)基本情况到2015年底,全市户籍人口586.28万人,常住人口485.38万人,人均期望寿命76.5岁,孕产妇死亡率4.08/10万,婴幼儿死亡率3.28‰。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2426个,医疗机构病床数23290张,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1.84人,每千人口病床数为4.79张,卫生人员总数35403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6179人。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5]82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30【实施日期】2015.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8号)和《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委〔2015〕21号),设立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1.取消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市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1.履行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2.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我市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3.组织我市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4.承担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划转的职责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组织起草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进修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进修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进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卫基层[2015]1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5.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进修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层〔2015〕17号)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为紧密贴近农村群众健康管理需要,有针对性地提高乡村医生疾病防治技能,促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38号)要求,在总结前一时期乡村医生实用技能进修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起全面组织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进修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进修对象。

全省在岗乡村医生,优先安排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和已纳入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范围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参加进修。

(二)进修内容。

乡村医生实用技能项目进修采取“2+N”的方式实施。

其中“2”为省级项目,包括《江苏省城乡基层适宜卫生技术项目资源库项目名单(2013年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江苏省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中适合村卫生室推广应用的项目(附件1、2),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条件和需要确定若干项目名称,乡村医生应从中、西医两类项目中分别选择1个项目进修;“N”为各地自定项目,适应各地设定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包开展需要,以提高临床诊疗能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自主确定一批进修项目,供乡村医生选择。

(三)进修基地。

以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所(院)、精神病防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也可根据进修项目实际带教能力,安排在中心卫生院、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进修;每个省辖市还要选择两所以上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作为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进修基地。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宿政办发〔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3日宿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99号)精神,根据省残联《江苏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苏残发〔2016〕26号)要求,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结合宿迁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到2020年底,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工作措施(一)成立领导协调机构。

市政府残工委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扶贫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开展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应根据省市要求成立相应管理机构。

(二)成立市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

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由市各类残疾人康复专家组成,负责做好全市定点机构技术指导、社区康复协调员和社区(村)医生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关于公布第四周期宿迁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中医)评审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四周期宿迁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中医)评审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四周期宿迁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中医)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各开发区、新区政社办(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医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宿迁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管理规定》,我委对第四周期15个新申报专科、13个原市级临床重点专科、5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进行了评审及复核,并经公示,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布:
一、新增宿迁市中医院肾病科等13个专科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附件1),新增沭阳县中医院脾胃病科等3个专科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附件2),经复核合格的13个原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附件3)。

二、市级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建设期为1-2年,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差距,加大创建力度,并将建设情况及时上报我委医政医管处。

建设期满我委将组织考核,对达到市级中医临床重点专科标准的予以确认。

三、从评审、复核中发现,未能合格的专科主要存在医疗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专科团队实力较弱、人才梯队不合理等问题。

希望各医院对照标准,深入分析,认真查找问题和短板,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整改落实。

要通过创建市级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带动医院整体服务能力提升,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1. 第四周期新增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
2.第四周期新增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名单
3. 第四周期复核合格的原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
附件下载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 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 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时间:2015-01-16 14:57:4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965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管理,规范鉴定流程,明确鉴定和待遇标准,我们制定了《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8 日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慢门特”)管理,根据《宿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00〕115号)、《关于印发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21号)和《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22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慢门特待遇参保人员以及提供门慢门特医疗服务定点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门慢门特管理坚持申报审核、分类管理、定点治疗、病药绑定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门慢门特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门慢门特经办工作。

第五条建立门慢门特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技人员中选定。

门慢门特鉴定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门慢门特实行定点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方便就医、合理布局、公开公正原则,择优确定门慢门特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签定服务协议,并加强管理。

第七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基础上,建立《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慢门特药品及诊疗目录库》,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每年初对门慢门特药品及诊疗目录库进行统一调整和维护。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
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医[2015]29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苏
省省级机关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批复
(苏价医〔2015〕294号)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你院《关于重新核定我院病房床位收费的请示》(苏机发[2015]43号)收悉,根据《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及《在宁省(部)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苏价医[2015]284号)等规定,现核定你院病房床位价格(见附件)。

本批复自2015年10月31日起执行。

你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结
算清单等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病房床位价格表
2.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设置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1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病房床位价格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医疗管理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194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医疗管理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194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医疗管理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医疗管理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194号2009年12月9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的通知》(苏卫医〔2004〕5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传染病医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传染病管理的基本原则传染病管理坚持“资源统筹、集中收治、统一监管”的原则。

集中优质医疗资源,建设好传染病专科防治机构,对住院传染病人实行集中收治,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管。

二、依法设置传染病防治机构市级设立宿迁市传染病防治中心,各县可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或选择一所县级综合医院设立传染病房,其他医疗机构不得设立传染科、传染病房。

全市一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专科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门诊,具体负责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和门诊治疗工作。

市区所有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传染病门诊均作为市传染病防治中心门诊部分部,业务上接受市传染病防治中心指导,市传染病防治中心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进一步规范传染病收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病人一律集中收治于市传染病防治中心和县级传染病集中收治医院。

未经许可,其它医疗机构不得收治。

设立传染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对确诊为传染病需住院治疗的病人要及时动员其转传染病防治机构住院治疗,不得截留病人或变相诊断为其它疾病收治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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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护理学会关于举办宿迁市外科护理暨静脉治疗专科护理培
训班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
医疗技术水平的提升,推动了专科护理发展,专科护理已成为当代跨学科、跨专业的新兴领域。

为了汲取管理经验,提升护理品质,持续改进护理质量,提高护理人员科学管理水平及整体素质,宿迁市护理学会定于2015年12月18日举办“宿迁市外科护理暨静疗专科护理培训班”。

该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号:01120502),学习结束授予Ⅱ类继续教育学分4学分,欢迎踊跃参加!
一、日期和时间:2015-12-18 12:20-12:50报到;13:00-16:30专题讲座。

二、报到地点:宿迁市人民医院门诊楼六楼会议室(宿迁市黄河南路138号),
三、参加人员:
1、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护理骨干;
2、宿迁市静疗护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从事静疗护理的护理人员;
3、宿迁市外科护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从事外科护理的护理人员;
4、一级医院护理组长、护理骨干。

四、授课主题与内容:
1、静脉输液质量控制——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护理部主任周莹
2、围手术期护理安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大外科护士长樊桂莲
五、培训费用:会务费50元/人(含资料费)
六、其他:学习结束授予Ⅱ类继续教育学分4学分,请参会代表参会
时务必携带继续医学教育IC卡,以便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为做好
会务工作,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将参会人员名单务必于12月15日前
告知我会,请各县区卫计委、社会事业局(政社办)通知辖区内各医
疗机构,并将回执收集统一报送。

七、联系方式:邮箱:sqhlb001@ 电话:0527-84239231
联系人:穆婧张梅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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