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职工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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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离岗退养管理制度

职工退休离岗退养管理制度

职工退休离岗退养管理制度一、总则1.1为了规范职工的退休离岗退养管理,保障职工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的退休离岗退养管理,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退休管理2.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2.2职工可以提前申请退休,但需提前三个月向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企业批准。

2.3企业要及时组织职工进行退休手续办理,包括办理退休手续、交接工作等。

2.4企业要为退休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其顺利过渡到退休生活。

三、离岗管理3.1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岗的,应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企业要审查并评估职工离岗申请的合理性,并及时作出决定。

3.3离岗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企业规定予以支付,但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3.4离岗期满后,职工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四、退养管理4.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退休或继续工作。

4.2选择退休的职工,应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企业批准。

4.3退休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福利待遇,并按时领取。

4.4退休职工可以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五、福利保障5.1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确保职工在退休离岗后能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5.2企业向退休职工提供适当的福利待遇,如定期体检、医疗补助、生日礼品等。

六、职工权益保护6.1企业要尊重职工的个人意愿,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为职工提供灵活的退休离岗退养管理方案。

6.2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剥夺职工的退休离岗退养权益。

6.3职工有权对企业的退休离岗退养管理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企业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七、违纪违规处理7.1职工在退休离岗退养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2职工如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解雇或辞职,将不再享受相应的退休离岗退养待遇。

八、附则8.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并由企业负责制定和修订。

职工离岗休养暂行管理规定 - 企业文规

职工离岗休养暂行管理规定 - 企业文规

职工离岗休养暂行管理规定-企业文规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不断深入,根据集团企业化管理的需要,部分员工不能适应本职岗位工作而提出的离岗修养的要求,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为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年龄偏高的正式工,现制定集团离岗休养暂行规定如下:
一、离岗休养基本条件
离正常退休时间五年以内(含五年)的正式职工。

二、离岗休养待遇
1.离正常退休三年内(含三年)的员工享受在岗时基本工资的全部和加上50%的岗位工资,离正常退休三至五年的员工享受在岗时的全部基本工资。

2.根据学校政策调整或增加的工资只记入个人工资档案,退休后正常套用。

3.在离岗休养期间,可以参加竞争上岗,待遇按所聘岗位待遇执行。

4.若学校出台相关的提前退休的政策,且离岗休养费用由学校支付的,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按照执行。

5.离岗休养人员达到正式退休年龄后,人事关系将转回学校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享受学校的相关退休待遇。

三、离岗休养手续的办理
1.凡符合离岗休养条件的集团正式工均可提出申请。

2.由本人填写集团统一制定的《集团离岗休养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集团办公室。

3.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办理离岗休养的有关手续。

4.申请学校离岗休养的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离岗退养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离岗退养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离岗退养相关法律法规总结一、关于离岗退养的一般规定:《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

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企业单位离岗退养有什么法律规定

企业单位离岗退养有什么法律规定
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按照本规
富余职工由企业自
《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
[1994]259号国务
(国发【1993】11
,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
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
(劳部发[1996]
号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
《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
[1988]3号据了解,目前有些地区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7.23
(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
111号发布施行)第七条 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
2011 .1.8第十七条
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
可以录用。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
人社部发〔2017〕24号 二、
(一)鼓励企业更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优
1次就业创业政策对话会,为分流职工免费提供1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
(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
[1997]88号江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实行
(赣劳关[1997]26号)收悉。
(国务院
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
国发(2000)42
五、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
(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已满三十年、

离岗休养实施方案要求

离岗休养实施方案要求

离岗休养实施方案要求一、背景介绍。

离岗休养是指在工作期间,因身体或心理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进行休养的一种制度安排。

离岗休养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障员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企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

离岗休养实施方案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工。

三、离岗休养条件。

1. 疾病或受伤,员工因患病或受伤,需经医院诊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心理健康问题,员工因心理健康问题需要休养,需经公司指定心理医生诊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其他特殊情况,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员工的离岗休养申请。

四、离岗休养流程。

1. 申请,员工需书面向所在部门提出离岗休养申请,说明离岗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部门领导审核员工的离岗休养申请,如有必要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3. 通知,部门领导将审批结果通知员工,并协助员工完成相关手续。

4. 休养,员工按照离岗休养期间的要求进行休养,如需延长休养期限,需提前向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回岗,离岗休养期满,员工需提交医院或心理医生出具的复工证明,经部门审核后方可回岗工作。

五、离岗休养期间的待遇。

1. 离岗期间,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发放。

2. 离岗期间,员工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3. 离岗期间,员工需按时提交病假或休养期间的证明材料,如因私自离岗未经批准的,公司有权停发工资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六、离岗休养后的复岗安排。

1. 复岗前,员工需提供医院或心理医生出具的复工证明。

2. 公司将安排相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复岗前的健康状况评估,如有必要可进行岗位适应性测试。

3. 复岗后,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能力进行岗位调整或重新安排工作任务。

七、离岗休养实施方案的监督与执行。

1. 公司将建立离岗休养实施方案的监督机制,对员工的离岗休养申请和复岗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

2. 部门领导需严格按照离岗休养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审批和执行,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离岗休假与工时管理制度

离岗休假与工时管理制度

离岗休假与工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员工的离岗休假和工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福利,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休假分类员工离岗休假分为带薪休假、调休和无薪休假。

第四条离岗休假申请员工需要提前向部门经理或直接上级提交离岗休假申请,经部门经理或直接上级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

第二章带薪休假第五条带薪休假的计算和获得方式1. 年假员工每年享有带薪休假天数,具体天数依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确定。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即可享受第一次带薪休假。

年假每年结转,未休完的年假可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最多可累积两年。

2. 病假员工在公司正式入职后即享有带薪病假。

病假天数由员工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3. 产假、陪产假及其他特殊休假员工在合法取得产假、陪产假等特殊离岗休假时,享受相应的带薪休假待遇。

第六条带薪休假申请和批准员工希望使用带薪休假时,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部门经理或直接上级提交休假申请,说明休假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部门经理或直接上级依据当前工作情况和员工年假余额等因素,进行审批并告知员工休假是否批准。

第七条带薪休假薪酬计算带薪休假期间,员工的薪酬依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休假期间不计入实际工作时间。

第三章调休第八条调休的积累和使用员工通过加班累积调休时间,具体调休时间的积累和使用规定如下:1. 加班调休员工在工作日加班超出规定工作时间的,可以依照加班时间的1.5倍积累加班调休时间。

每个员工的加班调休时间上限为40小时。

累积的加班调休时间需在一个月内使用或申请使用。

2. 节假日调休为保证员工合法权益,员工在法定假日工作,可以依照加班时间的1.5倍积累节假日调休时间。

累积的节假日调休时间需在一个月内使用或申请使用。

第九条调休申请和批准员工希望使用调休时,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部门经理或直接上级提交调休申请,说明调休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关于印发《职工离岗休养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职工离岗休养办法》的通知

元。
小计
元。
该同志距正常退休年龄
年零
个月,离岗基本待遇比为
%,金额为
元。
本人同意离岗休养。
(签名)
单位意见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备注
(章) 年月日
(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单位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存档一份。
— 4—
附件 2
职工办理离岗休养花名册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月基本待遇
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照顾老职工身体健康, 依据《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内部退养指导意见》(山钢人字 〔2013〕25 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职工离岗休养办法。
一、离岗休养是指职工退出现工作岗位,居家休养。 二、遵循的原则 (一)与公司生产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离岗休养待遇总体低于在岗待遇。 (三)离岗休养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离岗休养条件 (一)距正常退休年龄 2 年及以内的职工,自次月起退出现 岗位,离岗休养。 (二)距正常退休年龄 2 年以上 5 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 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办理离岗休养手续,自批准次月起执行 离岗休养待遇。 符合国家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特殊工种等),不办理离岗 休养。 四、离岗休养待遇 离岗休养待遇由基本待遇、补贴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待遇 基本待遇=(岗位工资+保留工资)×比例。其中: 按照离岗休养条件第一条办理的,比例为 100%;按照第二条
月补贴
序 号
单 位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出 生 日 期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拟 退 休 时 间
离 岗 休 养 时 间
距 正常 退休 年龄 提前 月数

关于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关于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对于离岗疗养的有关规则
对公司机在公司构造部分调剂及任务职员重新聘请进程中,
现就相干咨询题作如下规关内任务职员接着实行离岗疗养的轨制,
定。

离岗疗养政策一、
〔含年以内5对距法定退休年纪的职员履行
离岗疗养年〕5
年以内的职员,经本8年〕距退休30年工
龄以上〔含30政策;
年纪盘算用(人请求,党委研讨赞同,也可
享用离岗疗养政策。

)减诞生年2009
二、离岗疗养时期的有关报酬
、离岗疗养时期的人为为自己离岗疗养前岗位人为的百分1
不并享用住房补助以及于在岗员工等同的社会保险报酬,之百,。

享用在岗员工的别的福利报酬跟绩效年
薪〔奖金〕
、离岗疗养时期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自己离岗疗养2
个月的月均匀人为,团体交纳局部仍由团体承当,由单元12前
代扣代缴,团体所得税也由单元代扣代缴。

、离岗疗养时期如遇构造调剂人为,离岗休养职员只调剂3
并将添加的档案人为计入兼顾人为不添加实发人为,档案人为,
总额。

离岗疗养时期的人为不低于北京市规则的最低人为规范。

有关请求三、
个任务日内提出版面5、凡契合离岗疗养条件的职员须在1。

关于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关于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关于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玉林烟草行业的发展步伐,根据区局有关精神,结合玉林烟草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提前离岗休养(内退)的条件1、凡男年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女年满45周岁或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玉林局批准,可办理内退手续。

2、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职工,原则上不再聘任现职岗位,劝其办理内退手续,现聘任在中层岗位(副科级以上)的,可根据职数编制和工作需要而定。

3、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不再聘任现职岗位,一律办理内退手续。

二、提前离岗休养(内退)的待遇1、凡在2002年4月1日后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其内退金按其岗位工资的85%发放,其他年功工资(工行龄工资)及各种福利补贴按原标准发放。

2、凡在2002年4月1日后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按内退条件第1条办理内退手续的,内退第一年原岗位效益工资按50%发放,第二年按30%、第三年直至正式退休按10%发放;按内退条件第2条办理内退手续的,内退第一年原岗位效益工资按30%发放,第二年按20%、第三年直至正式退休按10%发放;按内退条件第3条办理内退手续的,内退第一年直至正式退休原岗位效益工资按10%发放。

3、2002年4月1日前办理内退的职工,从2002年4月1日起,其内退金在原计提基数不变的情况下,在原计提比例基础上增加10%发放,其他待遇保持不变。

三、凡具有下列之一者,不得享受上述内退待遇第2条规定待遇。

1、2002年4月1日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2、办理内退手续前不享受岗位效益工资待遇的;3、内退期间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各县(市)局(公司)股长及股长以下的职工的内退金,在不高于现职计件工资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报玉林局(分公司)政工科备案。

五、其他内退待遇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属。

七、本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职工离岗休养暂行规定[精品]

职工离岗休养暂行规定[精品]

XXX公司总部职工离岗休养暂行规定为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探索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新途径。

根据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文件规定,集团公司总部在精简机构、竞争上岗的同时,根据本企业情况,对工龄较长、年龄偏大且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实行集团公司总部职工在企业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以下简称离岗休养)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离岗休养条件1、与集团公司总部签订劳动合同且人事档案由集团公司管理的总部在岗员工;2、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3、参加工作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工龄视同为集团公司总部工龄合并计算);二、审批程序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可以由本人提出离岗休养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或集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资格、理由及企业需要情况进行审核;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与其签订离岗休养协议书,正式实行离岗休养。

三、离岗休养待遇1、为保障离岗休养人员生活水平的相对稳定,离岗休养人员的生活费按照固定标准发放(含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未扣除个人所得税)。

其中,部门负责人2300元/月、一般管理人员1800元/月、工人1500元/月,离岗休养生活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变动。

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2、集团公司负责为离岗休养人员办理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基本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住房公基金等缴纳手续,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上年个人月平均收入作为基数,由企业负责缴纳。

3、离岗休养人员继续享受医疗、体检、报销亲属医药费以及按原岗位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报销物业费、供暖费待遇。

4、离岗休养人员按照《XXX公司总部离退休人员待遇及员工离退职年金管理暂行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充保险待遇。

机关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管理办法

机关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管理办法

区局(公司)机关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管理办法1桂烟劳〔2001〕40号(200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广西烟草行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区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提前离岗休养条件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均可办理提前离岗休养。

1对《区局(公司)机关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1)第六条改为:“提前离岗休养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区社保局计发,企业支付的生活补贴按区局有关规定计发。

”(2)第七条改为:“提前离岗休养的职工,由其离岗退养前所在部门负责管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

”(3)附件中第四点改为:“四、本协议一式三份,提前离岗休养职工本人、人事劳资处、原所在部门各执一份。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第三章离岗休养后的有关待遇第三条提前离岗休养职工,每月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和年功工资发给。

第四条提前离岗休养职工遇上企业晋升工资,符合条件的,可以晋升工资,并按晋升后的标准计缴基本社会保险费和按晋升后的岗位工资标准兑现增资额。

第五条提前离岗休养职工享受区局(公司)机关在岗同等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六条提前离岗休养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区社保局计发,企业支付的生活补贴按区局有关规定计发。

第四章提前离岗休养的管理第七条提前离岗休养的职工,由其离岗退养前所在部门负责管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提前离岗休养职工的工资由区局(公司)机关统一发放。

第五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和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区局(公司)领导审批。

离岗退养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离岗退养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离岗退养相关法律法规总结一、关于离岗退养的一般规定:《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

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企业职工离岗修养制度范本

企业职工离岗修养制度范本

企业职工离岗修养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职工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职工。

第三条离岗修养是指职工因工作压力大、身体疲惫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进行休息和调整的制度。

第四条离岗修养期间,职工享有法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公司应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等帮助。

二、离岗修养申请和批准第五条职工如需申请离岗修养,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离岗原因和时间。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职工离岗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批准。

第七条职工离岗修养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修养时间的,应重新提交申请,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八条职工在离岗修养期间,应保持与公司的联系,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修养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

三、离岗修养期间的待遇第九条职工在离岗修养期间,享有法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职工离岗修养期间,公司应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等帮助,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医疗机构、协助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等。

第十一条职工在离岗修养期间,公司应关注其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四、离岗修养后的返回和工作安排第十二条职工离岗修养结束后,应向所在部门提交修养报告,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职工修养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返回工作岗位,并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职工在离岗修养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集团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

集团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

XX集团员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为推进集团三项制度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分流富余人员,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规范公司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的员工。

2021年1月1日后,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50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办理离岗休养。

二、离岗退养的期限职工申请办理离岗退养,其协议期限从离岗退养手续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人员退休之日止。

协议生效期内,公司不再受理离岗退养人员复工、返岗等申请。

三、离岗退养期间待遇(一)、生活费待遇员工办理完离岗退养手续,从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离岗退养期间待遇。

每月生活费按扣除本人当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3000元计发。

(二)、社会保险待遇离岗退养期间企业年金从办理离岗休息手续的次月起停止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在岗职工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绩效奖励及劳动保护用品等离岗退养期间不再享受公司给在岗职工发放的各种绩效奖励、福利(国家规定的必要福利除外),不再享受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等。

(四)、员工办理的离岗退养手续一经生效,即享受离岗退养待遇,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直至退休不作任何变更。

四、办理程序申请离岗退养的员工,须本人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业务骨干及公司涉密人员申请离岗退养,须本人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中层干部及二级企业班子成员申请离岗退养须本人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本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党群人力部审核,党群人力部根据申请人所在部门意见,将审核后的材料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意见。

经公司批准离岗退养的职工须与公司签订《员工离岗退养协议书》。

五、其它1、员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其人事、劳动和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公司,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2、员工在离岗退养期间公司不再对其进行培训和重新安排上岗工作,符合退休条件时解除离岗退养协议,停止离岗退养相关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关于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关于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玉林烟草行业的发展步伐,根据区局有关精神,结合玉林烟草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提前离岗休养(内退)的条件1、凡男年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女年满45周岁或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玉林局批准,可办理内退手续。

2、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职工,原则上不再聘任现职岗位,劝其办理内退手续,现聘任在中层岗位(副科级以上)的,可根据职数编制和工作需要而定。

3、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不再聘任现职岗位,一律办理内退手续。

二、提前离岗休养(内退)的待遇1、凡在2002年4月1日后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其内退金按其岗位工资的85%发放,其他年功工资(工行龄工资)及各种福利补贴按原标准发放。

2、凡在2002年4月1日后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按内退条件第1条办理内退手续的,内退第一年原岗位效益工资按50%发放,第二年按30%、第三年直至正式退休按10%发放;按内退条件第2条办理内退手续的,内退第一年原岗位效益工资按30%发放,第二年按20%、第三年直至正式退休按10%发放;按内退条件第3条办理内退手续的,内退第一年直至正式退休原岗位效益工资按10%发放。

3、2002年4月1日前办理内退的职工,从2002年4月1日起,其内退金在原计提基数不变的情况下,在原计提比例基础上增加10%发放,其他待遇保持不变。

三、凡具有下列之一者,不得享受上述内退待遇第2条规定待遇。

1、2002年4月1日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2、办理内退手续前不享受岗位效益工资待遇的;3、内退期间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各县(市)局(公司)股长及股长以下的职工的内退金,在不高于现职计件工资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报玉林局(分公司)政工科备案。

五、其他内退待遇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属。

七、本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职工退休离岗退养管理制度

职工退休离岗退养管理制度

职工退休离岗退养管理制度职工退休离岗退养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针对员工退休、离岗和退养等情况进行管理和规范。

下面将从退休、离岗和退养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职工退休离岗退养管理制度,旨在为企业建立健全的离职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提高企业离退休管理水平。

一、退休管理1.退休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企业工作满一定年限,具备退休资格。

2.退休申请3.退休手续办理4.退休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为退休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职工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福利。

二、离岗管理1.离岗设置根据员工工作岗位和公司需要,确定离岗设置,包括转岗、降岗、轮岗等方式。

2.离岗申请员工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提出离岗申请,并附带离岗原因和离岗期限等相关材料。

3.离岗审批离岗申请需经上级主管审核并提出意见,最后由人事部门审批决定。

4.离岗期间管理离岗期间,员工应按规定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确保个人能力不下降。

5.离岗工资离岗期间,员工工资按规定进行调整,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三、退养管理1.退养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员工可申请退养,需符合法定年龄、工龄等条件。

2.退养申请员工应提前向公司递交退养申请,申请书中需写明退养原因、退养期限等。

3.退养审批公司人事部门将对员工的退养申请进行审核,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退养申请。

4.退养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为退养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等。

5.退养之后退养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参与企业的培训、兼职工作或志愿服务等活动,发挥余热,为社会做出贡献。

以上是职工退休离岗退养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制度的评估和完善。

通过健全的退休离岗退养管理制度,既能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满意度,为企业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关于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关于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关于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机关部门调整及工作人员重新聘用过程中,对公司机关内工作人员继续实行离岗休养的制度,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离岗休养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实行离岗休养政策;30年工龄以上(含30年)距退休8年以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党委研究同意,也可享受离岗休养政策。

(年龄计算用2009减出生年)二、离岗休养期间的有关待遇1、离岗休养期间的工资为本人离岗休养前岗位工资的百分之百,并享受住房补贴以及于在岗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不享受在岗员工的其它福利待遇和绩效年薪(奖金)。

2、离岗休养期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人离岗休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由单位代扣代缴。

3、离岗休养期间如遇机关调整工资,离岗休养人员只调整档案工资,不增加实发工资,并将增加的档案工资计入统筹工资总额。

离岗休养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有关要求1、凡符合离岗休养条件的人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参加重新选聘,未被聘用的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不服从安排的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2、符合离岗休养条件的人员在未批准离岗之前,要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要确保工作资料和资产的完整。

待机构调整和人员重新聘用工作结束,作好工作交接和资料移交之后并在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才可离开。

3、在离岗休养期间如有到其它单位作兼职工作的人员,应到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并且不得损害集团公司和双桥农工商公司的利益,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工作。

遇国家政策调整,此文件与国家政策和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2008-12-1。

员工离岗管理制度规定

员工离岗管理制度规定

员工离岗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离岗管理,明确离岗的种类、程序和要求,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离岗管理,包括请假、休假、调休、产假、陪产假、病假、事假、探亲假等。

离岗管理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管理,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第二章请假管理第四条员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直接主管请假,并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直接主管审批后方可生效。

请假事由应当属于本制度规定的离岗种类,并应当在请假申请表中明确说明。

第五条请假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疾病、事务、急事、探亲、休假、调休等。

不得因私事请假而影响工作进度。

第六条请假时长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估算,并应当在请假申请表中明确注明。

超过三天的请假需提交病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请假期间,员工应当保持联系畅通,如有重大变故应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

请假结束后应当按照原有的工作安排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擅自延长假期的员工,将被视为旷工处理。

第三章休假管理第九条员工年度休假根据工作年限和公司政策而定,具体请假时间应符合公司规定。

第十条员工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休年假、周末休息或法定节假日进行休假。

所有休假时间应提前征得上级领导同意并填写休假申请表。

第十一条休假期间,员工应保持手机畅通,以便接受公司的工作通知。

如有重大情况要求员工提前结束休假,员工应该配合公司的安排。

第十二条休假期间,员工应合理安排自己的休闲时间,做好身体保健,不得从事危险活动。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延长休假或离岗的员工将会受到公司的处罚。

第四章产假管理第十四条女性员工如需休产假,应在怀孕早期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产假申请,需提供相关医生证明,并填写产假申请表。

第十五条产假时间根据国家规定执行,公司会根据国家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产假结束后,员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复工申请。

第十六条产假期间,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和帮助,员工应该配合公司的安排进行假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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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烟工业公司
关于实行职工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稳步推进公司内部改革,从企业发展和长远利益出发,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对职工离岗休养的待遇及条件统一作如下规定。

一、离岗休养的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在册在岗职工(征地农工比照执行),处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二、离岗休养的条件
离岗休养按年龄及工龄划分为离岗休养和提前离岗休养。

1、离岗休养条件:凡一般职工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其中科级干部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上岗,由本人申请,经厂领导批准,实行退出岗位休养,执行离岗休养待遇。

并对所在岗位公开竞聘,如本人不愿离岗休养,尊重个人选择,可竞聘本岗,竞争未上岗的,实行待岗,享受待岗待遇。

但对于确因企业工作需要的技师(含)以上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单位申请并报经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研究同意,可不参与竞聘,延迟离岗休养,原则上最长延迟不得超过3年。

2、提前离岗休养条件:因身体等原因不能上岗工作的职工,凡男年满周岁(或工龄满周年以上)、女年满周岁(或工龄满周年以上),由本人申请且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提前离岗休养,执行提前离岗休养待遇。

三、离岗休养的待遇
1、离岗休养待遇
职工从办理离岗休养之月起,按离岗前岗位办理手续,但不足六类岗按六类岗办理。

享受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书报费、洗理费;除了上述四项工资以外的工资第一年发100%,第二年发80%,第三年发60%,第四年发40%,第五年发20%至退休
2、提前离岗休养待遇
职工从办理提前离岗休养之月起,按离岗前岗位办理手续。

享受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书报费、洗理费;除了上述四项工资以外的工资发30%。

享受提前离岗休养待遇的职工达到离岗休养条件时,本人申请,可转为享受离岗休养待遇。

四、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的程序
1、符合离岗休养条件的职工,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部门签署意见,卷烟厂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办理手续,并按季度将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报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申请表》将存入本人档案。

2、符合提前离岗休养条件的职工,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部门签署意见,卷烟厂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分管厂领导批准后,办理手续,并按季度将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报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申请表》将存入本人档案。

五、相关规定
1、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范围内的各类职工,凡未被确定为总部工作人员者,达到离岗休养或退休年龄时,一律由用人部门通知本人转回原企业按企业相应工资标准办理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原企业应无条件接收。

正式调入总部的工作人员达到离岗休养年龄时,由公司负责在合肥就地办理手续,中烟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如本人不
愿意者可转回企业办理手续。

2、离岗休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且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劳动保险费及公积金。

3、经批准离岗休养的职工不得从事有损企业利益的工作,如有损害企业利益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停止所享受的一切待遇,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4、对已办理离岗休养的职工,按照各企业制定的原相关政策和制度继续执行,但对于执行原政策待遇低于新政策最低待遇(除四项工资以外的工资发20%)的人员,可调整到新政策最低待遇。

5、从本规定执行时间起一年内,职工可选择按企业原政策或本规定办理离岗休养,一年后统一按本规定办理手续。

六、本规定经年月日公司党组会议研究,并经各企业职代会或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执行时间为年月日。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附: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离岗休养职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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