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docx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财库[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60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1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6月11日招标,6月12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6月16日进行分销,6月18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5年6月12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0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50、12和2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6月16日前(含6月16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11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2014年5月30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7.07•【文号】财库[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85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
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本次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原发行部分相同。
从2014年6月19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4%;按半年付息,每年6月19日、12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4年6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
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7月16日招标,原发行部分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7月21日进行分销;7月23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三)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8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105、20和3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7月21日前(含7月21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12-2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1•【文号】财库[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11]145号)各商业银行: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通知正文见附件)附件:通知正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附件通知正文: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储蓄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格审批比照《审批办法》中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程序执行。
二、申请成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条件。
三、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38家,以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为基础,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
四、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按照《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10]305号)进行考评,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居前35位的机构如提出入团申请,则优先成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的具体计算公式为: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2010年考评得分×40%+2011年考评得分×60%五、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后5位的机构与新申请机构,按照排名择优确定。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2.08•【文号】财库[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14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
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本次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原发行部分相同。
从2014年1月16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4.44%;按年付息,每年1月1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1年1月1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
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2月19日招标,原发行部分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2月24日进行分销;2月26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4年2月19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6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75、15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2月24日前(含2月24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03-2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04•【文号】财库[2014]111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111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9月17日招标,9月18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9月22日进行分销,9月24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3月18日、9月1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4年9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100个、20个和3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9月22日前(含9月22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21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财库﹝2014﹞182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182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5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6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11月21日招标,11月24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11月26日进行分销,11月28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5月24日、11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64年11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为35个标位。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0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11月26日前(含11月26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27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6.24•【文号】财库[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76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7月2日招标,7月3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7月7日进行分销,7月9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7月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1年7月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4年7月2日上午10:35至11:35。
(五)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75、15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7月7日前(含7月7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13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93号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93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
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本次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原发行部分相同。
从2014年7月3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4.02%;按年付息,每年7月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1年7月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
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8月6日招标,原发行部分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8月11日进行分销;8月13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4年8月6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6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75、15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8月11日前(含8月11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8.28•【文号】财库[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108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9月10日招标,9月11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9月15日进行分销,9月17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9月1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7年9月1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0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75个、15个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9月15日前(含9月15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20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2014年8月28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财库[2013]226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3〕226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10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1月6日招标,1月7日开始计息,1月7日至1月9日进行分销,1月13日起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4年1月6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月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9年1月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75、15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1月9日前(含1月9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01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
附件2: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明确财政部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甲方:财政部乙方: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2012-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兑付过程中,规范甲乙双方的相关活动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需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有效且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债发行政策。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每期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条件。
发行兑付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或最大发行数量)、票面利率、期限、发行时间、发行额度分配和收回机制、发行手续费率、发行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到期兑付和提前兑取条款;2.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及其他管理政策;3.及时准确披露储蓄国债发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每季度初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当季储蓄国债发行计划;(2)不迟于发行开始日前第5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发行通知,告知当期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条件;(3)不迟于发行开始日前第5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发行公告,向社会公布当期国债主要发行兑付条件和相关信息;4.甲方按时收到乙方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缴纳的发行款后,应当不迟于应缴款日后第5个工作日,向经报备的乙方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支付发行手续费;5.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还本付息资金,包括但不限于:(1)不迟于储蓄国债还本日或付息日前第1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当期国债还本付息资金;(2)不迟于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资金清算日后第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相关提前兑取清算期内产生的提前兑取资金;6.每期凭证式国债发行结束后,根据乙方当期凭证式国债实际承销和缴款金额,下发凭证式国债计息额度确认书,并据此还本付息;7.对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64号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64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6月18日招标,6月19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6月23日进行分销,6月25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6月19日、12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4年6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100、20和3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6月23日前(含6月23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12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111号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111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9月17日招标,9月18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9月22日进行分销,9月24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3月18日、9月1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4年9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100个、20个和3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9月22日前(含9月22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21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18号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18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3月12日招标,3月13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3月17日进行分销,3月19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3月1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7年3月1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0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75、15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3月17日前(含3月17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04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8.05•【文号】财库[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96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1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2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8月13日招标,8月14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8月18日进行分销,8月20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5年8月14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0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50、12和2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8月18日前(含8月18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18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2014年8月5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2.26•【文号】财库[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18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3月12日招标,3月13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3月17日进行分销,3月19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3月1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7年3月1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0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75、15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3月17日前(含3月17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04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2014年2月26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7.07•【文号】财库[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86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6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7月18日招标,7月21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7月23日进行分销,7月25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7月2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6年7月2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0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50、12和2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7月23日前(含7月23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15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2014年7月7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六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45号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六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六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45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六期)国债。
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本次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原发行部分相同。
从2014年4月3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4.33%;按年付息,每年4月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1年4月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
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5月14日招标,原发行部分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5月19日进行分销;5月21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4年5月14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6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75、15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5月19日前(含5月19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财库[2013]22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3〕227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1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10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4年1月8日招标,1月9日开始计息,1月9日至1月13日进行分销,1月15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5年1月9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0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50、12和2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1月13日前(含1月13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7-14102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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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
(样本)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明确财政部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甲方:财政部
乙方: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2012-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兑付过程中,规范甲乙双方的相关活动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需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有效且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债发行政策。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每期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条件。
发行兑付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或最大发行数量)、票面利率、期限、发行时间、发行额度分配和收回机制、发行手续费率、发行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到期兑付和提前兑取条款;
2.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及其他管理政策;
3.及时准确披露储蓄国债发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每季度初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当季储蓄国债发行计划;
(2)不迟于发行开始日前第5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发行通知,告知当期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条件;
(3)不迟于发行开始日前第5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发行公告,向社会公布当期国债主要发行兑付条件和相关信息;
4.甲方按时收到乙方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缴纳的发行款后,应当不迟于应缴款日后第5个工作日,向经报备的乙方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支付发行手续费;
5.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还本付息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不迟于储蓄国债还本日或付息日前第1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当期国债还本付息资金;
(2)不迟于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资金清算日后第
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相关提前兑取清算期内产生的提前兑取资金;
6.每期凭证式国债发行结束后,根据乙方当期凭证式国债实际承销和缴款金额,下发凭证式国债计息额度确认书,并据此还本付息;
7.对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储蓄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2.按照储蓄国债发行有关规定参加储蓄国债发行;
3.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获取储蓄国债发行手续费;
4.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储蓄国债发行信息,参加储蓄国债改革试点工作,优先参加储蓄国债业务考察及培训;
5.申请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
6.优先增补成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7.连续参加储蓄国债发行;
8.在获得的发行额度内向投资者进行销售,做好销售组织工作,维护国债信誉;进行国债发行促销宣传,公示国债销售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在销售网点设置国债的明显标识、配备宣传材料及现场咨询人员;
9.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文件规定,以乙方实际承销金额,
按时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发行款,并在缴款附言中注明缴款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乙方机构代码(参见承销团成员资格确认通知);
10.做好储蓄国债到期兑付和提前兑取工作,保证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储蓄国债还本付息资金;
11.制定储蓄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国债宣传促销和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方面的投入;建立储蓄国债销售业绩内部考核奖惩制度,将储蓄国债销售情况作为乙方分支机构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12.建立法人统一管理的债权托管系统和统一互联的国债销售网络,实现乙方全行或分行内(全国性商业银行至少为分行,城市商业银行为全行)的国债通买通兑和销售额度自动调剂,对乙方托管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13.及时访问财政部官方网站,跟踪了解储蓄国债发行兑付管理相关信息;
14.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储蓄国债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向甲方准确无误的书面报备储蓄国债相关信息,报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报备乙方储蓄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于相关制度变更后及时重新报备;
(2)如乙方名称变更,及时向甲方备案;
(3)乙方开办储蓄国债相关业务的一级分行名单、地址、
电话;
(4)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乙方储蓄国债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及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乙方变更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应当于启用新收款账户前1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5)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以下信息,如有变更,及时重新备案:乙方储蓄国债资格牵头联系部门、储蓄国债发行、缴款、兑付业务负责部门,各部门职责、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及有关联系信息等;
(6)不迟于每年储蓄国债发行结束后第15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报告乙方当年储蓄国债销售、兑付情况;
1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储蓄国债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乙方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恶化等情况。
第五条乙方超过其实际承销金额向甲方缴纳发行款的,应当向甲方递交书面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多缴资金数额退还乙方。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报备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有误,导致甲方划出发行手续费退回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重新报备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之前,不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七条除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支付发行手续费的,按违约支付金额,以应支付发行手续费截止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截止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储蓄国债还本付息资金的,按违约支付金额,以当期储蓄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缴纳发行款的,按违约缴纳金额,以当期储蓄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缴款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按照甲方收款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收到乙方滞缴发行款违约金之前,不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八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其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本协议终止,并向社会公告:
1.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
2.未履行在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的承销义务,或者出现惜售、超计划销售、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储蓄国债,盗用储蓄国债名义发售债券或揽储,不积极开展储蓄国债促销宣传等的行为;
3.出现伪造债权账务记录、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泄露投资者账户秘密、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的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储蓄国债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本协议称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为工作日的周六、日。
第十条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
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乙方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的,本协议有效期自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乙方退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之日起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