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筹建期间相关涉税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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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筹建期注意涉税风险

新办企业筹建期注意涉税风险

新办企业筹建期注意涉税风险新办企业筹建期注意涉税风险近期,某市国税局纳税评估人员在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新开业的某发电公司固定资产留抵进项税额过亿元,数额巨大,存在较大涉税风险,决定对该公司开展重点纳税评估。

经过一个月时间的评估,确定该公司利用新办企业筹建期大量购进固定资产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进项税额上存在以下税收问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上,存在附着物和设备主体合并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企业购进的锅炉外支撑结构、护板、平台、扶梯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属于锅炉本体结构,属于附着物,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且其运费因无法区分,应按钢结构价格占锅炉价格比分摊其应转出的运费进项税额。

两台锅炉外支撑钢结构等附着物合同含税价格6230万元,应转出进项税额905万元,同时转出应分摊运费的进项税额27万元,合计转出进项税额932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抵免上,该公司存在三个方面的税收问题:一是购进专用设备投资额包括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基金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其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其购进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应包括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审减设备不含税购置价格6116万元;二是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专用设备包括技术服务费、运杂费、附着物等。

在企业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中,有技术服务费160万元,运杂费1100万元,还包括锅炉钢结构价格6230万元、备品备件价格239万元、专用工具价格75万元,根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5号)的规定,审减锅炉设备不含税价格6670万元。

三是技术指标或应用领域不符合目录规定的项目申报抵免税额。

通过对所有设备的采购合同、使用说明书、技术参数等2300多页的资料进行比对,该公司申请抵免的税额中,包括部分水泵87万元、空气压缩机641万元、布袋除尘器1084万元、烟气连续监测系统85万元,均不得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1897万元。

企业筹建期的纳税调整常见问题

企业筹建期的纳税调整常见问题

企业筹建期的纳税调整常见问题关于企业筹建期的问题,小编最近在看企业的案例,发现有如下的情形值得探讨一二。

问题1:关于开办期何时截止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无解,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期限,更多是理解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经营起),但这绝对不能认为等待有收入时才是生产经营了。

所以还是大家看自己的情形来判断,结合营业开始确认。

比如房开企业,有的人士认为从拿地开始,有的认为开门工作了就算等。

问题2:筹建期的业务招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摊销扣除时,是否仍受限于扣除年度的收入限额小编直接引用北京国税的咨询意见: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按照15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收入15%的限制?答:对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收入15%的限制。

这是什么意思,规定没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扣除限额来实施,执行一套开办费独特的扣除方式,毕竟没有经营,所以就给一个特殊情形处理,小编认为也是属于正常的,并不是认为破坏了上位法的规定。

问题3:开办费当中的“税前限制性事项”是不是要在摊销之时调整筹建期间是不计算亏损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三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已在上面有地方规定“管”了,对于其他一些指标,如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是不是要统算再作调整呢?统算看是不是超过标准,这点是规定不明确的,那可能选择:(1)开办期单独统算;(2) 与摊销期的混合进行统算;(3)不作调整,直接作摊销扣除(除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小编的理解是,如果不调整,似乎这儿是存在一个不完善的征管漏洞的,也有征管当中的涉税沟通风险,建议选择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但并不合并扣除当期的同类费用内,而是单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调整即可。

关于筹建期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的探析

关于筹建期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的探析

关于筹建期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的探析关于筹建期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的探析2012-07-04 09:47:56来源:博客转载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目前,对企业筹建期间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业务处理出现了多种声音,业务处理方式、方法差异较大,本文试对新、老企业所得税法下对筹建期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规定的变迁,结合财务会计的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探析即适合税收征管又便于纳税人业务处理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

笔者才疏学浅,对税收的理解也是一知半解,文中难免存在较多错误,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现行筹办费的财税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2012】15号公告: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2】15号公告解读: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

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

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三、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在税务筹划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税务政策的调整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合理利用税务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竞争力。

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常常遇到诸多问题,如合规操作不规范、税务风险把控不到位等。

针对这些问题,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和理解,合理规划税负结构,优化税务筹划方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合规培训,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规范税务运作行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稳健经营。

对于未来,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更加关注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制定灵活的税务筹划方案,把握税收政策调整的机遇,应对税务筹划的挑战,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需要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实现税务与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2. 正文2.1 税务政策调整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税务政策的调整对建筑施工企业有着直接的影响。

税务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或减少,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一旦税率提高或者减少,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结构将会发生变化,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发展方向。

税务政策的调整也会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流动。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企业的现金流量减少,增加资金压力。

这对于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建筑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的流动性是企业维持正常经营的基础。

税务政策的调整还可能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战略规划。

一些税收政策的变化可能对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产生直接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

企业需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方向,以避免因税收政策的变化造成的不利影响。

税务政策的调整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投资方向和战略规划等方面。

浅析企业筹建期的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

浅析企业筹建期的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

浅析企业筹建期的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一、什么是筹建期?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

1.筹建结束的时点主要有两种观点:1)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2)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注意:筹建期的具体认定,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加以确认。

2.筹建期间支出可以分为开办费和资本性两类。

1)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明确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上述企业筹办期的费用与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性质相同,且不会形成相应的资产。

2)筹建期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二、筹建期开办费开办费的开支范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三、筹建期开办费的账务处理1.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1)发生费用支出时: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时: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开办费2.开办费金额较大,选择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摊销,可以使开办费更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账务处理如下: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3年的年限内摊销。

借:长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摊销时: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3.选择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当年若形成亏损,可能难以在5年之内弥补完全。

若开办费金额不重大,选择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样直接简化处理。

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四、筹建期开办费的税务处理1.筹办期间不算亏损根据亏损弥补原则:先亏先补,从亏损的次年连续计算补亏年度,最长补亏年度不超过5年,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亏损,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再予以弥补。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现阶段的税收筹划一般是在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制度和财务体系更加健全,也更加关注税务筹划工作。

一些中小型的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认为税务筹划可有可无。

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做好税务筹划,就给整个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还有一些企业在减轻税负成本的时候,没有采取正规的方式去对税务进行综合筹划,而是通过一些非正规的方式,例如偷税漏税,这样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

一、税务筹划概述税务筹划,是指根据现代公司运营发展要求以及我国税收政策规定所进行的一种筹划工作,这种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经过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研究,积极运用现有法规来进行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并进行专业的财务管理,以最大限度减轻公司运营和发展过程中的税收压力。

在现代公司运营和发展过程中,税收筹划工作是增进和提高公司效益的最有效方式。

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严格地依据我国税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各种经营业务的账务管理,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中提供的各项税收政策信息来完成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并由此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标。

事实上,税收筹划和违法偷税漏税等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税收筹划是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法规来优化企业税务活动的行为。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内部对此项工作的关注程度也日益增加。

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不同的产业政策和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划,对重复计税和政策优惠等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税收方针,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税务筹划工作具有较强的合法性,按照我国拟定的法律规定,和传统漏税、偷税的违法行为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

税务筹划工作主要是企业在很多税务类型中,选择符合税务要求的方法,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就企业发展来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展开系统、全面地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探讨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探讨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探讨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业务拓展和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需要面对众多的税务问题和税收风险,因此,良好的税务筹划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管理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探讨。

一、税务筹划问题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着许多税务筹划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和税务合规状况,如下所述:1、税收政策不稳定带来的风险税收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时常变动可能造成企业的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压力。

例如,增值税率、所得税等税种的调整,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带来一定的波动性。

2、税务合规意识淡漠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对税法规定或财务管理体系的不熟悉,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导致在税务合规方面时常处于半合法状态,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3、不合理的会计凭证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地处于一个复杂的税务环境中,业务结构繁杂,复杂的财务分析和拆分使得会计凭证的处理需要专业、有效的人员,否则容易把企业带入到税收风险和财务困境中。

4、费用管理存在问题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通常会涉及到大量的非生产性费用,如果不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对企业的生产效率、财务成本和企业形象等方面都会产生影响。

二、对策探讨为了有效化解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避免税务纠纷的发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流程控制,确保凭证和账务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在税务机关突击检查时也能够通过合规性检查。

2、挖掘减税降费政策的优惠企业要积极关注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倡导,灵活运用各种减税降费政策,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政策,这对减轻企业经营、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税收贡献非常重要。

3、规范管理财务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费用的规范管理,做好票据管理、成本控制、预算调整等工作,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科学性,避免造成企业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筹建期间的涉税相关问题的核算

筹建期间的涉税相关问题的核算

筹建期间的涉税相关问题的核算某企业于2016年11月批准筹建,12月25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6年1月1日正式从事生产经营。

为此,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企业筹建期间的支出应作为开办费处理,但在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前的支出是否应作为开办费处理,取得的相应发票应如何开具,取得营业执照正式经营后,尚无收入产生,上述开办费如何处理,相关亏损年度如何确认,是否还需参加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文现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一般而言,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

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

而此间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但此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则应根据情况予以分析审核确认。

第二,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发生的筹建费应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

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关于开办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第四,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16]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分析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的问题及对策

分析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的问题及对策

分析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的问题及对策一、利润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在实施税务筹划时,经常利用通过调整成本来降低企业利润,从而减少税负。

然而,由于利润管理不规范,企业面临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利润过低,而导致被要求补交税款的风险。

二、税务规避手段偏多建筑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常常采用避税手段进行税务规划,但这些方法往往过于复杂,难以精准把握,存在合规风险。

例如: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虚构交易、利用海外公司进行费用转移等。

三、对税务政策的掌握不足建筑企业在实施税务筹划时,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不同税务政策的变化和实施细则,以便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但当前,许多企业对税务政策的掌握不足,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的情况。

对于以上问题,建筑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效的对策:一、规范利润管理建筑企业应当在企业内部进行规范化的利润管理,避免出现过低的利润水平。

同时,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实施税务筹划。

二、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应当注重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运用、妥善享用,以降低税负。

但应避免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违规行为。

三、优化财务结构建筑企业应当优化财务结构,尽量减少利用海外公司进行费用转移。

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控,防范虚构交易、假开发票等风险。

四、加强对税务政策的学习和掌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税务政策的深入学习和掌握,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问政细则。

同时可以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税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

总之,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实施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

同时,在财务管理中也要注意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管控,防范非法行为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考虑税务筹划问题,以确保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化地减少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下面从企业常见的税务筹划问题出发,分别探讨一些可能的对策,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完成税务筹划方案。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问题企业所得税主要涉及固定资产折旧、土地增值税和税前扣除等方面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合理折旧政策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大部分是固定资产,因此合理制定折旧政策尤为重要。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适当延长折旧周期,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2. 减少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重要的企业税,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考虑如何减少相应的税负。

企业可以采取分割成小块出售等方式,降低所得金额,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金额。

3. 合理使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主要是指企业可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减免一定的业务成本和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合理使用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

二、增值税筹划问题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税率较高、发票管理较复杂等增值税筹划问题。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1. 优化货物运输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和施工过程中需要运输大量货物,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优化货物运输方式,降低相应的物流成本和增值税负担。

2. 合理选择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和施工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增值税税率,以减少企业税负。

例如,对于一些费用较高,且毛利率相对较低的工程项目,企业可以选择低增值税税率,从而降低税负。

3. 规范发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需要时刻注意规范管理,确保整个流程严格合规。

企业可以考虑采用电子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减少风险。

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关注其他涉及税务筹划的问题,如工资福利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等。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1. 合理计算工资福利税员工薪资和福利是建筑施工企业一个重要成本,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法所规定的税前减免、免税和转移途径等方式,合理计算员工的工资福利税。

企业“筹办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企业“筹办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企业“筹办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一、将房产“免费提供”给自己公司使用,税收如何缴纳很多创业者前期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会将自己的房产免费提供给公司使用,那么,将房产免费提供给自己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纳税呢?案例7:自有房产免费给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税(一)案例背景马志强准备开办一家咨询公司,开办公司不仅需要资金、需要人员,还需要经营场所。

所以,成立初期,马志强决定将自己拥有的房产“免费提供”给公司使用,那么这个“免费提供”房产使用的行为,在税收的缴纳中又该如何把控呢?(二)纳税解析1.个人所得税(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2)政策解析。

马志强将自己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马志强以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1)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政策解析。

马志强将自己购买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不属于政策中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为马志强既不属于单位也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他属于自然人。

因此,马志强将自己购买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由于马志强是将房产提供给公司使用,房地产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筹建期间常见的涉税问题及处理方法有哪些

企业筹建期间常见的涉税问题及处理方法有哪些

企业筹建期间常见的涉税问题及处理⽅法有哪些某企业于2011年11⽉批准筹建,12⽉25⽇取得⼯商营业执照,2012年1⽉1⽇正式从事⽣产经营。

为此,企业财务⼈员来电咨询,其企业筹建期间的⽀出应作为开办费处理,但在企业在取得⼯商营业执照之前的⽀出是否应作为开办费处理,取得的相应发票应如何开具,取得营业执照正式经营后,尚⽆收⼊产⽣,上述开办费如何处理,相关亏损年度如何确认,是否还需参加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现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第⼀,⼀般⽽⾔,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起⾄开始⽣产、经营(包括试⽣产、试营业)之⽇的期间。

公司注册成⽴之⽇为⼯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期,这个时期发⽣的费⽤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

⽽此间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的费⽤,包括⼈员⼯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固定资产和⽆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出,但此间发⽣业务招待费、⼴告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税务处理,则应根据情况予以分析审核确认。

第⼆,企业从事⽣产经营前发⽣的筹建费应包括取得⼯商营业执照前的⽀出,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企业筹办处、投资⽅或经办⼈名称等)。

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致,除⾮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的当年⼀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的处理规定处理,⼀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税前扣除的扣除⽇期为开始经营之后⽇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归集。

第四,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开始⽣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筹建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纳税调整分析3400字

筹建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纳税调整分析3400字

筹建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纳税调整分析3400字由于筹建期内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而一些企业内部对于筹建期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以及申报的流程并不规范。

本文将从如何进行对筹建期的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以及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的纳税申报及需要注意的调整方向做出分析。

毕业筹建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调整有关于筹建期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进行会计的处理,以及企业是否可以参加当年所得税会算以及年度税纳税的申报等问题,是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企业需要寻求可持续发展中所必须要重视的问题,本文将以帮助纳税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好筹建迁建的所得税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出示的相关文件,以及企业在筹建期间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等方而来进行阐述。

一、筹办费问题的处理所谓的筹办费就是指企业在被批准筹建之日开始,到正常的营业(包括试营业)之日为止中这段时间所产生的经费支出。

在新的《会计准则》里而,所谓的筹办费是被纳入管理费用的科目中核算的,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

而在新税法下,对于筹办费用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是一致的,都是按照企业当期一次性税收之前扣除筹办费。

在《企业会计的应用指南》中规左,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筹建费,将直接计入管理的费用,而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

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提到, 新税法中未明确规立将筹建费列作长期待摊作用,企业可以在开始营业的当日将英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中有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办法实行,但一旦选左了某一个处理方式,则不得再次改变。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以及申报相关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从开始经营时,就应该要计算企业的损益。

而企业在筹建期中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或经营产生的费用则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该按照79号文件里而的规定执行。

筹建期间会计及税务处理

筹建期间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筹建期间的界定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筹建期间作如下界定: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2.财政部财工字[1995]223 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为筹建期。

3.税法对企业筹建期的会计核算的规定没有法定约束力,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将取得营业执照之前的期间作为筹建期,有的企业将开始生产经营前的期间作为筹建期,还有一些企业将重要固定资产完工之后(尽管此前已有产品生产经营)作为筹建期结束的标志。

筹建期间的不确定性是造成筹建期费用支出会计核算混乱的主要原因。

由此看来,起始日非常明确——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

而对截止日——开始生产、经营之日难以把握,但截止日的确定会直接影响将开办费计入损益的期限。

笔者认为筹建期间截止日应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即企业设备开始运作、投入料制造产品之日为准。

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筹建期间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筹建期间的界定,在会计实务中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作为筹建期间结束的判断依据是很笼统的,缺乏明确的标准,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需筹建很长时间才能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很难明确区分筹建期间的结束,这就会使不同的会计人员对企业筹建期间界定不一致,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

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判断企业筹建期间结束的时间,最早只能是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最迟只能是企业首次确认收入的当日。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筹建期间有关费用会计核算作如下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关于企业筹办期间增值税注意事项

关于企业筹办期间增值税注意事项

企业在筹建期间购入了大量的机械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购入了大批用于工程建设的工程物资,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比较复杂和特殊。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本文首先界定了企业筹建期的时间范围,然后以生产性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详细介绍了企业在筹建期间涉及的增值税处理事项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企业筹建期增值税增值税改革转型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更多依赖于对税法的理解、运用和判断。

新企业在筹建期间购入了大量的机械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购入了大批用于工程建设的工程物资,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比较复杂和特殊,如果处理不当,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生产性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就如何正确处理好企业筹建期间涉及的增值税事项的处理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企业筹建期的时间范围界定新成立的企业,开办时一般经过筹备、建设和试生产三个阶段。

筹备阶段是批准文件之日至注册登记之日,时间较短,主要是办理领取筹建性质的营业执照;建设阶段是项目工程开始动工建设之日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时,时间较长,尤其是投资规模大的生产型企业,建设期超过一年以上,主要是完成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厂区规划、厂房建设、机械设备的订购安装及调试等工作;试生产阶段是首次投料生产之日至领取了注明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之前,主要是测试新建生产线是否达标达产,是否达到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新建项目一般都是注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来建设完成的。

新企业首次领取了营业执照,即通常说的“筹建牌”,表明企业已经成立,企业成立之初并不具备生产能力和资格,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通过环保、消防、安全等验收,并领取了生产许可、排污许可、安全及消防等相关证照,将筹建性质的营业执照换成注明生产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才能生产产品并对外销售。

因此,企业的筹建期主要包括建设期和试生产期,时间范围应该是批准文件之日至工商部门批准换发注明生产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而不应该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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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筹建期间相关涉税问题的分析
在税收征管中,经常会遇到企业筹建期间比较长的现象,特别是大型企业,从工商登记到正式生产经营要几年的时间,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的涉税问题如何处理呢,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显的分析。

一、关于筹建期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筹建期定义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期只有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前的期间。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确定,关系到会计处理上筹建费用何时一次性摊销?税务处理上筹建费何时可以分期扣除?但什么时候是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或企业筹建期间的结束),目前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其均无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工业企业以企业设备开始运转,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标志;商贸企业以售出第一宗商品之日作为标志;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经营周期较长的企业,以主营业务活动开始(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第一个开发项目打下第一根桩为标志)。

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应当以实际有了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者其他经营行为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在实务中,有人将营业执照签发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有人将取得第一笔业务收入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对于某些企业也可能是适用的。

当然,企业类型及业务性质各不相同,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去判断为宜。

二、关于筹建期间费用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实际上,筹建期间费用远远不止上述所列举的几项内容。

有的工业制造企业从企业设立、征地建厂房到开始投产长达数年之久,会发生很多种类的费用,金
额也很大。

除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都为筹建费用,具体内容有:
1、管理费用类
(1)筹建人员工资: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以及根据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2)筹建人员办公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印刷费、通讯费等;
(3)企业设立登记费用:包括工商注册费、税务登记费、验资费、咨询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4)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
(5)培训费:包括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因引进设备和技术而选派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的费用等;
(6)资产摊销: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7)其他: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开业典礼费等。

2、财务费用类:包括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3、营业外支出类:包括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罚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等。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筹建费用: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所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等。

2、规定应由投资者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了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应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三、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一)开办费的归集
1、《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凡在折旧范围内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取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正式开始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做出了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

其摊销的开始时间是"取得当月",而不论是在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取得。

(二)开办费的摊销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办费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四、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所以,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这里“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五、企业筹建期间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

六、关于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

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
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来源于南通市如皋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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