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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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6.12.22

•【字号】粤司办〔2016〕646号

•【施行日期】201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司法厅2016年12月22日以粤司办〔2016〕646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

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幅度中具体处罚标准的情形。

第五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法具体负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 一二年九月

前言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和公共服务,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08]67号)要求的时间,我局于2008年5月20日制定了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小组,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依法合理细化裁量标准。经过近五个月时间的工作运作对相关的30部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梳理,共梳理行政处罚210项,行政许可4项。

细化标准明确后,全面组织实施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最终目的。安监系统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把抓好标准、制度实施作为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强化对适用处罚标准的审核把关,保证每个案件均按照细化标准执行,确保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目录

一、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自由裁量权制度

1、关于印发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

2、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2)

3、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小组的通知 (12)

4、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 13

5、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18)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四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三)主观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

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

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拆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时,应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的连带关系确定一个主体作为处罚主体。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18

•【文号】文市发〔2012〕50号

•【施行日期】2012.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文化市场司(010-********,************)。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2年12月18日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制定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的权限。

第三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级管理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等同对待。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虑案件的以下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篇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第一章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

第一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建议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

等具体要求,并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规定或实际井下劳动人数超过规定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

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生产,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改正。

(三)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9.05.21

•【文号】环执法〔2019〕42号

•【施行日期】2019.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环执法〔20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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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明峰

摘要:如何规范、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研究的重点。目前,市场监 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基准不具体、不透明、同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等问 题,应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基准,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考核导向 作用,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更加规范、透明。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基准公开透明规范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自由”的权力,各级市场监 管部门在行使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与否、处罚幅度如何等往往取决于执法者的主观态度和能 力,难免出现行使不到位,甚至被滥用的情况。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具体不透明

为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市场监管 总局及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出台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如2020年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 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0年1月,江苏省市 场监管局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则(试行)》等。但相关规定普遍存在原则性强,内容过于宽泛,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明细化不够,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等问题,且均以情节是否严重为衡量 标准,使办案人员难以合理运用。例如,《指导意见》提出,“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 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 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 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 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 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 的30%部分”。以商标法为例,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 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对没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如从轻 处罚的话,则在7.5万元以下,从重处罚的话则在 17.5万元至25万元之间,自由裁量空间很大。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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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同一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

第六条水行政处罚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必须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行为自由裁量标准,结合事实决定适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指导意见》

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建设行为产生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在各个城市中或多或少均有存在,有些城市甚至大量存在,我国城市建设量中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违章建筑。事实上,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此乃“过罚相当”原则。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于违法建设是一广义的概念,所以规划执法部门在执行该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于随意,甚至成为行政执法中脱缰的野马。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笔者对《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及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助规划执法人员、政府法制人员、法官在处理规划处罚案件时拓宽少许思路。

一、比例原则乃该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

2004年初步估计全国拥有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属于广义的违法建筑),曾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责成国土资源部牵头十四个部委研究拿出解决方案,现已提交国务院至今没有结论。违法建筑包括存留违法建筑和在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处理应当区分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可以改正。笔者认为《规划处罚指导意见》不仅为存留违法建筑即“小产权房”处理提供依据,而且为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罚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该指导意见并非空穴来风,既具有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法律依据,又具有宪法行政法比例原则的理论依据。在行政执法中,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执法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保护,如果执法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则这种损害应被尽可能地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平衡和比例。比例原则包含“三性”:(1)适当性。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如某地规划部门长期不予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多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进行施工建设,待建筑物建成之后,有关部门采取罚款了事。规划执法部门所采取的罚款处罚实际上已经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实现维护城乡规划秩序目的之实现。(2)必要性(亦称最小损害性)。即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即违反必要性。(3)均衡性。行政机关采取的方法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侵害不得与欲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两者之间应保持相对均衡的关系,否则即违反均衡性要求。可见,比例原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也是对行政机关审慎善意行使权力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 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 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八条 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 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已经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 序。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国食药监法[2010]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颁布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把依法行政作为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结合各地食品药品监管的工作实际,现就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近年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陆续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的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仍亟待加强。一是目前随着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陆续到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等多项执法任务,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行政执法任务较重,客观上要求通过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不断提升执法水平。二是一些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与新时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程序意识、证

据意识、公平公正意识还有待加强。三是一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认识还不完全到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与裁量基准不够科学,还缺乏配套的制度体系等。为此,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推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项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农业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行使裁量权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公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处罚理由以及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责罚相当: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应当综合裁量。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

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8-2019】严格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的步骤要求-word范文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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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的步骤要求

篇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正确行使行政出发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适用、

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行政处罚法》、《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

条例》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权责

统一”的要求,科学细化行处罚幅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标准,加强自由裁量

权监督、建立健全长效保证制度,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推进依法

行政。

二、工作目标

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从

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的基本原则。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X年8月10日—9月1日)

召开全区文化体育旅游执法人员和经营业主培训会议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

规条例,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

(二)梳理执法依据(201X年9月2日—9月10日)全面梳理文化市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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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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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武安市水利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水利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建立键全工作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树立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着力从源头防治腐败,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利行政系统依法行政,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

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使我市的水利行政系统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范。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排除不相关因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市水利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具体要求是:

(一)梳理具有裁量幅度的法律条款,并予以细化、量化,形成统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以及相关监督制约制度。

(三)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得到具体体现。

三、工作任务

水利局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征费等工作中产生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站队所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局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建立健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局机关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基础上,将各类违法行为,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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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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