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 GB 11174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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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G B
11174
液化石油气 GB 11174-8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石油炼厂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所属的产品适用于作工业和民用燃料。
2.引用标准
GB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6602 工业用裂解碳四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ZB E46001 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密度计法)
ZB B46002 液化石油气总硫测定法(电量法)
SY2081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
SY2083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
SY2084 液化石油气采样法
SY7509 液化石油气残图物测定法
CJ2-81 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3.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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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指标│实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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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15℃),KG/M3 │报告│ ZBE 4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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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气压(37.8℃),KPA 不大于│ 1380 │ GB 6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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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及C5以上组分含量,%(V/V)不大于│ 3.0 │ SY 7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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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物││ SY7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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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发残留物,ML/100ML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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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渍观察值,ML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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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片腐蚀,级不大于│ 1 │ SY 2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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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硫含量,MG/M3 不大于│ 343 │ ZB E
46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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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水│无│目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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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为确保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安全,液化石油气要求有特殊气味,必
要时加入硫醇、硫醚等含硫化物配制的加臭剂。
1)可在测定密度的同时用目测法测定试样是否存在游离水。
4.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贮运、验收和计量按附录 A进行。
注: 鉴于当前实际情况,某些条款执行有困难时,允许供需双方按协商的条件进行验收和计量。
5.取样
取样按SY2084进行。
附录 A
液化石油气储运、验收和计量规定
(补充件)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或用户。
A1 储运设备
A1.1 液化石油气站(储配站)储罐,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81)劳总锅字7号》关丁《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要求。
A1.2 对于汽车和火车运输液化石油气,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81)劳总锅字1号》关于《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82)化调字第316号》关于《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A1.3 对于储运液化石油气用钢瓶,必须符合国家城建总局颁发的GB5842和CJ2标准要求。
A2 储存
A2.1 液化石油气储罐必须设有安全阀。大于100 M3的储罐宜设有两个处于工作状态的弹簧式安全阀。凡在安全阀与罐体问设置的阀门,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并要有铅封。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储罐的设计压力。安全阀要每年检验一次。
A2.2 储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如平板玻璃液面计) 并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记。每次充装完毕必须检查液面计的准确性,当液面计损坏或液面不准确时,要查明原因并经修复后再使用。
储罐上的压力表和温度计要随时注意检查,如有失灵现象要及时更换,并要求每半年检验一次。
对各类阀门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不漏,开关灵活。 A2.3 储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4%。首次充装液化石油气时,耍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充装。
A2.4 储存罐装区要采取如下措施,杜绝一切火源:
A2.4.1 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
A2.4.2 不得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穿带钉的鞋进入。
A2.4.3 进入生产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灭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拖拉机、电瓶车和马车禁止入内。
A2.4.4 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要采取接地措施,按地电阻不得大于10Q,并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
A2.4.5 液化石油气油(储配站)内生产工艺和装卸设备耍有防雷及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不许穿采用化学纤维衣料制作的工作服
A2.4.6 液化石油气站(储配站)内储罐耍设有夏季淋水或其他降温隔热措施,储罐壁温要求不超过50℃。
A2.4.7 操作和维修要采用不发火工具。如需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制定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A2.5 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