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火车站新建站房及配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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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火车站新建站房及配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丽水火车站新建站房及配套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丽水火车站新建站房及配套工程项目征收范围为东升北区4幢西侧商铺及楼上办公用房、5幢西侧商铺及楼上住宅(详见丽水火车站新建站房及配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征收办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征收时间和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
签约时间: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四、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其中产权调换现房为天和苑小区,期房为水东公寓、消防支队西北侧小区,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办公用房补偿方式参照住宅房屋执行,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商铺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其中产权调换期房为水东公寓,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20%的奖励。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天和苑小区。

天和苑小区房源为多层,4套为80平方米基础层的跃层房屋(8幢602室、10幢602室、16幢602室、603室)作为120平方米安置房;3套为100平方米基础层的跃层房屋(9幢602室、13幢602室、13幢603室)作为160平方米安置房。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水东公寓、消防支队西北侧小区。

水东公寓安置房为多层和小高层,多层其套型为36平方米、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五种。

小高层其套型为45平方米、6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135平方米、150平方米八种。

消防支队西北侧小区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135平方米五种。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增加20平方米或20%的安置面积,即被征收房屋面积加上20平方米或20%的安置面积后,在选择相应套型安置;被征收人放弃增加20平方米或20%的安置面积,直接按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选择相应
套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安置房48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此奖励),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选择小高层安置房的,可在多层房屋增加安置房面积的基础上再增加15 平方米或增加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5%的安置面积后,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四)交房时间
天和苑小区现房交房时间为签约腾空之后2个月;水东公寓小区、消防支队西北侧小区交房时间为三年。

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丽征收办〔2015〕6号文件执行。

(二)搬迁补助费按照丽征收办〔2015〕6号文件执行。

(三)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按照丽征收办〔2015〕6号文件执行。

九、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如下:
第一阶段:2015年11月30日(含30日)前签约, 2015年12月31日前搬迁腾空;
第二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7日(含7日)签约, 2016年1月7日前搬迁腾空;
第三阶段:2015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14日(含14日)签约, 2016年1月14日前搬迁腾空。

(二)被征收人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1、按时签约奖励
(1)住宅类(含商业、办公用房)。

在第一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200元/㎡奖励;
在第二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50元/㎡奖励;
在第三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元/㎡奖励。

(2)非住宅类。

在第一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元/㎡奖励;
在第二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
在第三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30元/㎡奖励。

在2015年12月15日(含15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按时签约奖励。

2、签约率奖励
在2015年12月14日内签约,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达到70%,住宅类(含商业、办公用房,下同)奖励100元/㎡,非住宅类奖励50元/㎡;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达到80%,住宅类奖励150元/㎡,非住宅类奖励80元/㎡;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达到90%,住宅类奖励200元/㎡,
非住宅类奖励110元/㎡;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达到95%,住宅类奖励250元/㎡,非住宅类奖励140元/㎡;签约率达到95%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住宅类奖励在250元/㎡基础上递增50元/㎡,非住宅类奖励在140元/㎡基础上递增30元/㎡;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100%的,住宅类奖励500元/㎡,非住宅类奖励290元/㎡(签约率以户为单位)。

2015年12月15日(含15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签约率奖励。

3、未按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签约率奖励酌情扣减
被征收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的,以上奖励金额足额发放;超过约定时间1-7天(含7天)腾空房屋的,奖励金额发放90%;超过约定时间8-14天(含14天)腾空房屋的,奖励资金发放80%;超过约定时间15-21天(含21天)腾空房屋的,奖励资金发放70%;超过约定时间22-30天(含30天)腾空房屋的,奖励资金发放60%;超过约定时间31天(含31天)以后腾空房屋的,奖励资金发放50%。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征收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签订征收协议和搬迁腾空的批次时间,优先选房。

同一批次的,先摇号产生抽签顺序号,再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

十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确权登记的房屋,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政发[2010]62号文件规定处理。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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