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法条精讲教室王道新民事诉讼法讲义
09中法网法条精讲班王道新民诉讲义
一、重要法规1.民诉法(1)《民事诉讼法》(2008.4.1);(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3)《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2002.4.1);(4)《关于简易程序若干规定》(2003.12.1);(5)《关于法院调解若干规定》(2004.11.1);(6)《关于执行程序若干规定》(1998.7.18);(7)《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1);(8)《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
2.仲裁法(9)《仲裁法》(1995.9.1);(10)《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9.8)。
二、命题回顾三、授课提纲目录专题一、民事纠纷的主管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诉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讲解】:1.什么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有哪些解决方式?2.比较而言,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缺点是什么?↗私力救济(自决、和解)民事纠纷→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社会救济(人民调解、仲裁)二、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分工《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讲解】:1.仲裁的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协议仲裁制度:通常,有仲裁协议,法院不能受理(1)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有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仲裁法》第26条(3)有仲裁协议,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撤回申请的,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不得起诉。
(4)仲裁裁决作出后即生效,不得向法院起诉(只能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6章
原告
诉讼理由 诉讼请求
被告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民事之诉 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一)诉的含义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二)构成要素 1、诉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 民事实体权利。 2、诉讼请求:当事人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请求。
给付货款请求权,案件事实是B拖欠货款;而B是基于买卖合同所拥有的交
付合格货物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案件事实是A的货物不合格和B因此而受 损。因此,案例1中实际上存在不同的诉。
四、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 (一)起诉要件:程序要件,如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费。 (二)诉讼要件:实体要件,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是否适格、案 件是否 具有诉的利益等。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1、合并的条件 (1)由相同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即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2、变更的条件 (1)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 (3)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关于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合并,请同学们认真看教材P40-41页的 案例2-3。
(三)空间效力: 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四)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生效时间为2008 年4月1日。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 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互为依存的;从形式意义 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可以相互脱离的。
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课件
债权债务纠纷
离婚纠纷
劳动争议
赡养纠纷——多子未必多福
陈某,75岁,年老多病,无劳动力能力,老伴岳某因患胃癌多方诊治,后 终因医治无效,于2012年7月12日病故,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2175元,埋葬 费20925元,陪护费2500元,以上共计45600元。原告有两子一女,岳甲、 岳乙、岳丙总以经济紧张等种种借口为由,至今分文未付,而该款系陈某 向亲戚所借,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医疗、埋葬、陪护 等费用45600元。并于2012年7月始,每人每月支付200元,用于陈某的生 活费。
上诉案件的裁判
五、打官司的“最后一道工序”--执行
(五)正确举证
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④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 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⑥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⑦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⑧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
(三)写好诉状(起诉要会写诉状)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 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 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法网基础串讲民诉讲义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1.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2.三大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同等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二、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注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二节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注意一审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二、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2、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三、公开审判注意: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四、两审终审制度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民事诉讼法讲义(二)
Ex.6歲兒童為原告起訴
3
任意規定
授權規定:法律明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之→ex. § 24 補充規定:違反時,受不利益當事人不主張、抗 辯→瑕疵補正
ex. § 25
訓示規定:法院或職員應遵守事項
ex. § 223 III
4
區別標準
以強行規定為原則
依職權調查事項 明定不得合意排除 解釋上於特定情形始允許當事人合意
辯論主義(狹義當事人主義)
當事人主導訴訟資料(主要事實、證據資料) 之主張、蒐集、提出 財產權訴訟之原則 法院主導訴訟資料之蒐集、提出 人事訴訟之原則 訴訟要件、強行規定之職權調查
9
職權探知主義
辯論主義之內涵
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裁 判之基礎 當事人不爭執之事實,法院不需調查, 應採為裁判之基礎 當事人爭執之事實,法院調查範圍應限 於當事人聲明之證據
13
職權調查證據
職權探知主義之具體表現 法律有明文規定→ Ex. § 575之1
14
公開審理原則v.不公開審理原則 言詞審理原則v.書狀審理原則 直接審理原則v.間接審理原則 兩造審理原則v.一造審理原則 當事人進行原則v.職權進行原則
Hale Waihona Puke 15 自由順序原則v.法定順序原則 集中審理原則v.併行審理原則 律師代理原則v.本人訴訟原則
民事訴訟法講義(二)
1
民事訴訟法之內涵
意義
形式:民事訴訟法典 實質:涉及民事訴訟程序之規定 公法 程序法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第八讲 第一审程序
一、立案(起诉与受理) 1、起诉状与口头起诉 2、起诉的条件:当事人适格、法院主管、 诉的利益 3、程序:起诉→起诉条件的审查→受理的 通知或不受理的裁定→针对不受理裁定的 上诉 4、作为程序启动阶段的立案及其特殊功能
二、庭前准备与开庭审理
1、诉状的送达及有关问题 2、答辩 现行规定与相关的争议 3、准备程序的建构及其不确定性 举证时限、证据交换、庭前调解 4、开庭审理 意义、样式及问题点
三、纠纷解决构成要素与诉讼体系
1、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主体、对象、材料 基本结构:纵向与横向的观察 2、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 “总则·分则”结构 编、章、条文
第二讲 诉讼过程的外观与实体
一、诉讼过程的两个侧面 1、程序“场景”的展开 时间序列中逐次递进的程序 2、通过程序的“实体形成” 纠纷的整理与处理结果形成
二、“实体形成”的程序法概念
1,诉的种类 给付、形成、确认 2,诉讼标的 多义的概念与相关理论 3,诉的合并、追加、变更 4,自认、否认、抗辩、反诉
第三讲 审判主体
一、关于审判主体的制度体系 1、 法院与其它纠纷解决机构的关系: 民事审判权与主管 2、法院系统的内部分工:管辖制度 3、具体案件的审判主体: 有关审判组织的制度 4、法官个人作为审判主体的资格: 有关回避的程序
二、执行措施与相关程序
1、执行措施的种类 根据执行标的物的分类 分类的三阶段:查找、冻结、处分 执行中对“妨诉行为”的强制措施 2、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制度的形成、程序逻辑和现存问题 3、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与程序
三、执行救济制度
1、执行救济的概念 执行救济原理与制度建构的两难处境 执行异议与执行监督 2、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及沿革 原有立法与修订后的相关条文 3、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案外人异议 类型、程序、尚未解决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一、讲解《民事诉讼法》的缘由任何一个法律都不是静止的,都应当顺应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
作为法典文本,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尽可能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充分预见未来的发展,制定出具有超前性或前瞻性的法律规范。
但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律从产生之时起就已经属于历史,社会总是变化发展的,因此,当社会的变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要求法律制度有相应的发展,否则将制约社会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初创阶段。
《试行》基本上是对新民主主义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建设和民事纠纷解决传统习惯的总结,并借鉴了外国,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某些具体制度。
从《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到新《民事诉讼法》颁布的九年中,实践证明《试行》规定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规定,总体而言也是切实可行的。
在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民事诉讼法(试行)》毕竟是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尝试。
法典本身还存在着不够准确、严密、过于简单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
这些变化在当时是不可能完全估计和捕捉到的,因此,社会便自然对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提出了客观的要求。
正是在此背景下,立法者于80年代末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正逐步趋向成熟。
1991年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到现在也已经实施了整整十八年。
在这十八年当中,《民事诉讼法》对于解决民事诉讼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讲义旨在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程序和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1. 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原告和被告身份出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为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为应诉的一方。
2.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民事诉讼中所争议的权益。
它可以是财产权益、人身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3.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
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4.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的程序活动,包括立案、举证、开庭、判决等环节。
它确保了争议的公正、公平解决。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简易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采取简易、迅速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2.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诉讼各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通过公正的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3.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诉讼公正与透明。
4. 禁止滥用诉讼权原则民事诉讼各方不得滥用诉讼权,以维护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民事诉讼的程序要点1. 立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相应的要求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依法立案。
2. 举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是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主动举证制度,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有权利和义务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
3.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在法庭上进行的对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和被告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进行辩论。
4. 判决和执行根据诉讼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将其执行。
五、民事诉讼中的注意事项1. 诉讼时效民事诉讼的起诉时效是指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的期限。
当事人应该在该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请求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入门讲义
則,財產權人得基於自己之意思,自由的管理處分其財產權,即所謂私的自治 原則。既然如此,當自己之財產權與人發生紛爭時,關於為解決紛爭是否要以 提起訴訟為手段,提起訴訟要如何要求裁判,以及訴訟要如何結束,當事人也 可 本 於 自 由 之 意 思 決 定 之。承 認 此 基 本 原 則,而 有 所 謂( 當 事 人 )處 分 權 主 義 。 處 分 權 主 義,是 指 訴 訟 之 開 始、審 判 對 象 之 特 定、訴 訟 之 終 了,應 委 由 當 事 人 自 由 決 定 之 原 則。依 處 分 權 主 義,當 事 人 就 訴 訟 之 審 理、裁 判 對 象 及 範 圍 , 可以自由的特定,換言之,有設定其訴訟計劃之處分權,法院要受當事人設定 之訴訟計劃之拘束。誠如上述,處分主義乃私法上之私的自治原則反映在民事 訴訟,或可謂是從私的自治原則發現、理解所得出之內容,關於其內容,可以 再具體的舉出以下數項:第一,民事訴訟須待原告之「訴」始行開始,法諺云 「 無 訴,則 無 裁 判 」 ( 與「 無 原 告,即 無 法 官 」同 義 ) 、 「任何人皆不能強制原告 為違反其意思之訴」 ,即 表 現 此 內 容;第 二,反 面 言 之,原 告 可 以 撤 回 起 訴 以 使 訴 訟 終 了 ( 但 , 被 告 已 為 本 案 之 言 詞 辯 論 者 , 應 得 其 同 意 , 民 訴 第 262 條 第 1 項) ;第三,法院對於審判對象及其限度(=訴訟標的之特定及其範圍) ,亦任 由原告自由決定,法院受原告決定之拘束,法諺云「裁判不得超越原告聲明」 之 原 則 , 即 表 現 此 內 容 , 民 訴 法 第 388 條 明 定 「 除 別 有 規 定 外 , 法 院 不 得 就 當 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通 常 被 理 解 為 處 分 權 主 義 之 一 般 規 定( 「別有規定」 者 , 如 民 訴 第 87 條 、 第 389 條 第 1 項 、 第 396 條 第 1 項 、 第 457 條 ) ,同理, 上 訴、再 審,法 院 亦 不 得 就 上 訴 人、再 審 原 告 未 聲 明 之 事 項 為 判 決( 民 訴 第 445 條 第 1 項、第 450 條、第 475 條、第 481 條、第 501 條 ) ,就 此 而 言,其 具 體 內 容 有 三 : 1.無 聲 明 則 無 裁 判 , 2.法 院 只 能 於 聲 明 之 限 度 內 裁 判 , 3.法 院 裁 判 只 6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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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三诉)讼合法议制度的内容
1.合议制度适用的法院
2.合议制度适用的程序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民事诉讼法
(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负责审判
工作的组织机构。 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
但对合议庭的审判工作有指导权,其主要任 务就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 研究其他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民事诉讼法
(一)诉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
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 的请求。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民事诉讼法
诉的特点:
1.诉的前提是存在民事纠纷 2.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3.诉的内容是依法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的
民事权益 4.诉只能向法院提起
请问:本案体现了哪些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
基本制度?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前提条件 是什么?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民事诉讼法
第 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 本原则
第2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制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 功能
的,而诉讼权利只是源于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诉权只是当事人享有,而诉讼权利不仅当事人 享有,而且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享有。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 则和基本制度
【案例导入】
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学)
23
– 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何? 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何?
2011-112011-11-12
9
2009-072009-07-2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 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民 事纠纷进行调解的, 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由该仲裁委员会专门设 立的调解组织按照公平中立的调解规则进行 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 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 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 事合同性质。 事合同性质。
2011-112011-11-12 16
个性化解决优点: 个性化解决优点:
这样的纠纷解决是纠纷的彻底解决而不 只是一时的休战或纠纷潜在化; 只是一时的休战或纠纷潜在化;能够根 据纠纷千差万别的具体情景提供有针对 性的个别解决方案, 性的个别解决方案,从而使纠纷的解决 更加个性化和更贴切地适应微妙的现实 状况。 状况。
2011-112011-11-12 13
What’ ADR? What’s ADR?
An alternative to these methods i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as time goes on, ADR procedures are being used more often in the federal courts. 各种方法的交替使用就是纠纷的替代性 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 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纠纷的替代解 决程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在联邦法院。 决程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在联邦法院。
2011-112011-11-1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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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法规1.民诉法(1)《民事诉讼法》(2008.4.1);(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3)《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2002.4.1);(4)《关于简易程序若干规定》(2003.12.1);(5)《关于法院调解若干规定》(2004.11.1);(6)《关于执行程序若干规定》(1998.7.18);(7)《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1);(8)《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
2.仲裁法(9)《仲裁法》(1995.9.1);(10)《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9.8)。
二、命题回顾单选题多选题任选题案例题总分值2008年18 24 8 28 782007年18 22 8 20(论述25)932006年16 36 8 18 782005年16 24 16 17(分析12)852004年16 20 16 20(论述25)97三、授课提纲目录专题一民事纠纷的主管专题二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专题三管辖制度专题四当事人制度专题五证据制度专题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专题七审判程序专题八执行程序专题九仲裁程序专题一、民事纠纷的主管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诉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讲解】:1.什么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有哪些解决方式?2.比较而言,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缺点是什么?↗私力救济(自决、和解)民事纠纷→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社会救济(人民调解、仲裁)二、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分工《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讲解】:1.仲裁的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协议仲裁制度:通常,有仲裁协议,法院不能受理(1)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有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仲裁法》第26条(3)有仲裁协议,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撤回申请的,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不得起诉。
(4)仲裁裁决作出后即生效,不得向法院起诉(只能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例外:有仲裁协议,法院仍取得管辖权(1)有仲裁协议,但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可以起诉,法院有权依法受理。
(2)有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法院受理后,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法》第26条(3)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法》第9条【2007·真题回顾】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A.双方协商拟解除合同,但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B.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因一方反悔,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C.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D.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三、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分工《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讲解】:1.劳动争议解决的原则:先裁后审(1)不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2.劳动争议解决的例外:一裁终局(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专题二、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一)辩论原则《民诉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讲解】:1.当事人享有辩论权,对实体/程序问题、法律/事实问题、运用口头/书面方式辩论。
2.当事人的辩论对法院具有约束力:(1)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自认),通常法院应当直接认定。
《证据规定》第76条(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规定》第47条。
3.法院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1)剥夺辩论权是指:①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②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③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审判监督解释》第15条(2)一审法院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意见》第181条,《民诉》第179条(二)处分原则《民诉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讲解】:1.处分的对象和方式: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单方处分:原告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2)双方处分:诉讼和解、法院调解、执行和解、协议管辖、举证期限、简易程序2.处分的界限: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到法院必要的监督。
3.处分对法院的约束力(1)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超出或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①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审可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意见》182条。
②生效判决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
注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准许。
《调解规定》第9条(2)有些事项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包括: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再审程序、执行程序,以及其他一些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如回避、移送管辖)。
【2008·真题回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二、基本制度(一)两审终审制度《民诉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讲解】:1.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但有以下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4)除五种裁定(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破产程序中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以外的其他裁定,法院调解结案的,不得上诉。
2.二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二审法院不得直接判决,否则违反两审终审制度:(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意见182(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意见183(3)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意见184:(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意见185(二)合议制度《民诉法》第40条—第43条:关于合议制和独任制的规定。
【讲解】:1.合议制,三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
2.合议庭的组成,因审判程序不同而有所区别:(1)第一审普通程序: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2)第二审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第二审法院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程序: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注意:(5)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6)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审理阶段独任制,作出除权判决应当组成合议庭。
3.合议庭的活动规则(1)审判长的选任:①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2)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4.独任制的重点问题(1)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另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2)适用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案件(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除外)。
(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3.审判组织不合法的处理新增法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判决生效后可以再审。
《民诉》第179条★★(三)回避制度《民诉法》第45条—第48条: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讲解】:1.回避的适用条件(1)回避主体: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理由: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1)申请的期间:通常是开始审理时,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申请的效果:①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如财产保全)的除外。
(3)回避决定权: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3.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处理(1)本院审理期间: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2)第一审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未回避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原审期间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判决生效后,可以再审。
《民诉》第179条★★(四)公开审判制度《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讲解】:1.公开的对象: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