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千人指标正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1 总则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1.7.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1.7.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3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4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1.7.5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小 计
3518~17934
973~983
行
政
管
理
17
社 区
居民委员会
20~28
150~225
2000~3000户/处。
0.6~0.9
18
物业管理处
70
70
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小 计
90~98
0.3
一户一箱组成信报箱群
15
存自行车处
600~720
600~1000
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设置,每车占1.5平方建筑面积。
0.09~0.15
有利用地下人防存车时采用高限指标,用地以设于地下室计。
16
居 民
汽车场库
2857~17143
893
0.3~1.3车位/户,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按10%控制。
初中:设置2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同时保证足够的篮、排球场地。
“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2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有条件的应设置400米环形跑道,同时应保证设置跑的篮、排球场地。
3
初 中
184~210
368~420
小 计
739~825
1336~1480
本类别“一般规模”为“最低规模”。一般小校(园)采用高限,大校(园)采用低限,标准较高大校(园)可采用高限。100
0.6~0.9
6
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包括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救灾场所。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小 计
3518~17934
973~983
行
政
管
理
17
社 区
居民委员会
20~28
150~225
2000~3000户/处。
0.6~0.9
18
物业管理处
70
70
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小 计
90~98
0.6~0.9
6
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包括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救灾场所。
1
小 计
65
160
大的居住区、小区采用低限指标,小的居住区,小区采用高限指标。
商
业
服
务
7
综合超市
社区菜市场
250
200
1500~2000
2000
8
再生资源
回收点
10
10
10~20
9
其 它
商业服务
240
90
可设置便民连锁店、书店、修配等。
70
市
政
公
用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首末站、加油站附近。尽可能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20
公 厕
10
10
50
60
0.45
21
公交首末站
30
200
300
2000-3000
1
22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燃气锅炉房:310万m2设一处,用地面积10-40m2/万m2。
燃煤:应按集中锅炉房设置。
燃气:可因地制宜,按建筑组团设置分散的中小型锅炉房。
采用分户供热的可不设置。
35
热力点
3672
200
城市热网地区设置。
一般10万m2左右(不大于20万m2)设一处。
14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0.30.9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5
社区卫生监督所
5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6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0.72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5
100床位左右,含教学训练、康复娱乐门诊设施等,可结合养老院设置。
小计
140150
205215
交通
20
公交首末站
30
170200
300
40005000
23
根据规划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
21
出租汽车站
20
100
停放出租汽车,为出租汽车送客、待客服务。
0.5
宜结合小区出入口在道路用地以外单独设置。
8卅100小计120总计26702006附表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千人指标般规模配置规定服务规备注建筑50小计50200可包括青少年活动老人活动不小于50m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设施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3~5万人)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4~6
地上调压柜(箱)或地下调压柜(箱)
配电室
8
配电箱
5
服务规模 (万人/处) (万m2/处)
10~20万㎡
0.1~0.5万人
1000~3000户
0.7~1万人 0.7~1万人 0.7~1万人
每个街道一处
每个街道一处 3~5万人 0.7~1万人 0.7~1万人 1.25万人 3.75万人 3万人 0.5万人
类别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交通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千人指标最小规模一序号层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m2m2每处1a物业服务用房30401502a室外运动场地2503003b社区管理服务用房503504b托老所901308005b老年活动场站2025252002506b社区助残服务中心2025252002507c社区服务中心203010008c街道办事处304050120015009c派出所304036501200150010c室内体育设施100700100011c社区文化设施100700100012c机构养老设施240400160480100床3000300床300013c30502060残疾人托养所小计760990696112014a出租汽车站2015a存自行车处16a居民汽车场库17c公交首末站40280300小计40300a燃气调压柜箱19a热力站20020a室内覆盖系统机房1521a固定通信设备间101522a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4623a配电室箱18024a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25a下凹式绿地26a透水铺装27a雨水调蓄设施市政公用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28a污水处置及再生利用装置29b锅炉房30b固定通信机房507031b宏蜂窝基站机房3070室外一体化基站32b3050有线电视机房33b公共厕所7034c邮政所20035c邮政支局120036c固定通信汇聚机房40037c移动通信汇接机房20038c有线电视基站40039c开闭所40c密闭式垃圾分类250280收集站50小计6班185041b235258350375幼儿园9班270012班340042c42346353659612班6500小学18班950024班1250043c26729035140218班9900初中24班1250030班1550024班1320044c高中22824633438230班1650036班1950018班9500九年一贯制69075388799827班13500补充类型36班1600024班14000495535685784完全中学30班17000小计不含补充类型115312571571175536班2000045b社区卫生服务站2412046c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75300047c社区卫生监督所5小计897548a小型商服便利店102049a再生资源回收点50b再生资源回收站5中小型100051c菜市场501500大型200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学习资料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3~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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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0.7~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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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0.3~0.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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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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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机房
3
3
4
4
每500户设一处光端机用房。
0.14
可设于其他建筑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小计
73~203
385~855
总计
5118~19810
3349~4014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人,用地面积3.7平方米/人。
1~2
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500
300
(续)
类
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金
融
邮
电
10
储蓄所
14~21
150~20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户可酌情安排。
0.6~0.7
医
疗
卫
生
4
社区
卫生服务站
24
40
300~500
500~800
一般3~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功能社区按5000~10000人口设置。
1.25
含卫生服务中心居住区不再设立卫生服务站。
小计
24
40
文
化
体
育
5
文化活动站
(会所)
60
60
400~600
400~600
内容建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
70
市
政
公
用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就近入园率9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98%,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5座。
611551260158117632351 40045014004508001000353520303530401200150035 30403650120015001500180035 203035286100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张,合5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30张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
3511500200025004000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4张,合2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1401502052151702004000500023车位/户。
含居民汽车场库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车位/户。
190220235225037501500250035万门/处。
普通住宅的固定电话用户线不应少于2线(即2对线)/户,每万户居民须设置容量2万门。
5060万m2设一处。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引言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人口稠密,城市化程度高,因此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设计至关重要。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旨在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设施类型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保健设施: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2.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等教育机构。
3.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活动中心等。
4.体育设施:包括运动场馆、体育馆、健身中心等。
5.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地铁站、公交车站、停车场等。
6.公共安全设施:包括警察局、消防站、社区警务室等。
规划设计指标为了合理规划和设计北京市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了以下指标:1. 设施数量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居住面积和需求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以医疗设施为例,根据居住人口数量,每个社区应至少配备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且相邻社区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2公里。
2. 设施覆盖范围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覆盖范围应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以教育设施为例,幼儿园应覆盖在居住区的步行范围内,小学和中学的覆盖范围应满足80%的居民的需求。
3. 设施分布均衡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应均衡,避免出现严重的空白地区或设施过度集中的情况。
为了实现均衡分布,应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用地情况和交通便利度等因素,确定设施的位置。
4. 设施品质指标公共服务设施的品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例如,医疗设施应具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人员配置,教育设施应有教学设备和教育资源等。
实施措施为了保障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政府规划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北京地区居区配套设施规范
7.1.3 北京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1.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4-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4-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续)
7.1.4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 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1300~1500平方米;
2.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每项100平方米/千人)设置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和集贸市场,形成扩大小区级购物中心;其余项目均按小区指标配置。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2760~3300平方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京政发[2015]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2.02【实施日期】2015.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新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规划委印发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做好本市城镇地区(历史文化街区除外)各类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补充和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适宜的居住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关系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筹措资金,加快规划建设,严格实施监管,满足群众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新需求。
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担负起“保基本、兜底线”的责任,同时还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为实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创造良好条件。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 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 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理
小
计
90〜98
70
市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 首末站、加油站附近。尽可能 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20
公厕
10
10
50
60
0.45
政
21
公交首末站
2.2
小学:24班(960学生)一般规模 建筑6200平方米,用地12400平方米;服务规模2.2万人/处。
(一个远郊区、县及市区边缘集团 应有一、两所小学采用“较高标 准” :建筑8.62—9.58平方米/座,用地17.24—19.16平方米/座)。设置100米直跑道和解决学 生上操的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应 设置200米环形跑道。
30
200
300
2000-300C
1
公
用
22
市政站点
20
(150)
16(—
(630)
其它市政设施(站点)酌情安排: △无城市热网地区设集中锅炉房 建筑10(-130平方米/千人;
△开闭所1万-1.5万户设一处
300平方米;
△变电室按负荷半径<250米设 置,每室12—150平方米;
△中彳低压燃气调压站一般按负荷 半径<500米设置,每处建筑50平 方米;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
类
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10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1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2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6080
社会福利
12
托老所
90
130
宜安排在地下室或地下。
小计
321597
270614
总计
2765
3196
2807
3437
建筑面积人,用地面积人。
附表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2万人)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1500
含工商、税务。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13
派出所及巡察
3040
3650
12001500
15001800
35
14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5
社区卫生监督所
5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6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北京:新规规定每千人配置50平方米菜市场
北京:新规规定每千人配置50平方米菜市场作者:肖丹来源:《中国食品》 2018年第11期近期,北京市商务委在其官网公布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商业服务设施是指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蔬菜零售网点(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设施。
《办法》明确,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总体规模按600平方米/千人-70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配置。
其中:菜市场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千人。
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中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1500平方米,大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2500平方米。
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便民维修、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35平方米/千人-625平方米/千人。
小型商服(便利店)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0平方米/千人-20平方米/千人。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一般应在交通便利、居民出行便捷的地段沿街集中设置,可与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合建。
设施布局遵循以15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其中蔬菜零售网点、便利店、早餐店等基本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遵循5-10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
《办法》要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在住宅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此外,在居住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80%以上时,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产权人应将设施投入运营;有特殊原因不能投入运营的,应向区商务委报告并说明情况,推迟投入运营时间不应超过1年。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根据市规发〔2024〕384号文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建设用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字号面积和设施要求、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者。
首先,该规划文件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城市发展的长期性,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区的空间布局合理、紧密相连,使之成为人们居住生活的便捷设施。
其次,规划文件要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居民数量进行合理确定。
根据居民数量和居住区的大小,确定相应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等。
此外,规划文件还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进行了具体划定,包括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的床位数、教育设施的教室数量和面积、文化娱乐设施的座位数和场地面积等。
第三,规划文件还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标准。
例如,社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应满足辖区内居住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包括诊疗、康复和急救等服务。
教育设施应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学习需求,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学前教育等服务。
文化娱乐设施应满足居民的文化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和设施。
最后,规划文件还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提供者。
除政府部门外,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可以由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医疗设施和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提供。
教育设施可以由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集中式和分布式学校和教育机构等提供。
文化娱乐设施可以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民办文化机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场馆等提供。
综上所述,根据北京市规发〔2024〕384号文件,北京市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指标包括建设用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字号面积和设施要求、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者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千人指标(0.7-2万人)
1
处
交 通
公交首末站 出租汽车站 存自行车处 居民汽车场库
300 0
2000 100
420 0 0 0
1 0.5 0.6~0.9
0 3 2 5000
0
根据规划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 宜结合小区出入口在道路用地以外单独设置。 可利用地下室存车,分散设置。 宜做地下车库。 社会停车场库根据规划布局确定,可独立区域,也可与居民汽车场库结 车位 合,设于地上或地下。
20 20 20 60
30 30 20 80 0 0
160 190 200
280 280 280 840
420 420 280 1120 0 0
0
含社区服务信息网络站。1000~3000户/处。
0.3~0.9 0.3~0.9 0.7~2
2 1 1
处 处 处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规模(千人) 类 别
14 千 人 指 标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一 般 规 模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 (低限) (平方米) 3934 建筑面积(平方 用地面积(平方 建筑面积(平方 米) 米) 米) 8班2100/12班 2800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3-5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实际指标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 配 置 规 定 (高限) (低限) (高限)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4340 5880 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就近入园90%,并 6300 适当留有余地,合30座/千人;建筑9.38~10.32平方 米/座,用地14~15平方米/座,每班25座。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 7952 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 筑10.08~11.03平方米/座,用地12.76~14.20平方 米/座,每班40座。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 口1.8%,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 20座/千人;建筑12.71~13.82平方米/座,用地 16.70~19.12平方米/座,每班40座。“九年一贯制 ”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入学率 5348 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建 筑10.8912.67m2/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 840~960m2) 19600 0 0 可包括文化娱乐 (多功能影视厅、文娱艺术等),图书 0 阅览,科技活动,青少年活动,康乐(健身房、棋牌室 、室内体育活动等)等设施。 可包括户外娱乐、集会、露天表演、儿童游戏、综合 6300 健身、篮球、门球等场地。 6300 0 可包括便利店、综合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点、银行储 0 蓄所等。 0
千人指标表
7 居住区公园
人均≥0.5㎡
小计 8 社区养老院
社区服务
9 老年人活动中心
10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含老人服务中心)
小计 11 街道办事处
行政管理
12
公安派出所(含训练 场地)
13 工商税务市场管理
小计 14 社区商业服务中心
15 菜市场
商业金融
商业金融
16 餐饮店
48 2138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200
100
180
240
≥1000
200
1280 1340
90
120
45
60
300
150
390
420
195
210
100
15
20
115
120
90
120 ≥90
控制性指标㎡/千人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33
957
500 14500
533
30
40
15
20
870 1160
17 银行储蓄
小计 18 邮政支局
19 基层环卫机构
20 小型垃圾转运站
市政公用
21
110kV变电站(35kV变 电站)
22 煤气服务站
23 自来水服务站
24 公交首末站
小计 25 公建预留用地
总计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分类
序号 1 小学
项目
教育
2 幼儿园
小计
医疗卫生 小计
3 社区卫生服务站
规划可用地面积
规划容积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是指为了满足北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城市居住环境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指标和要求。
以下将从住房、教育、医疗、交通和商业设施等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一、住房方面1.住房总体密度:根据北京市不同区域的规划,合理控制居民住宅的总体密度,避免过度拥挤和资源浪费。
2.住房用地分配:确保住房用地的公平分配,合理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住房需求。
3.住房供应面积:根据人口规模和需求,科学计算和合理规划住房供应面积,确保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4.住房配套设施:要求住宅小区内配备公共绿化带、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教育方面1.学校布局: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确保居民区附近有足够的学校供孩子就近入学。
2.学位配给:科学配给学校的学位,确保每个学区能够满足居民子女的教育需求。
3.教育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维护和改善学校设施设备,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三、医疗方面1.医疗机构布局:合理规划医疗机构的分布,确保居民区附近有足够的医疗机构供居民就诊。
2.医保覆盖范围:扩大医保覆盖范围,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3.医疗设施配备:医疗机构要配备先进的医疗设施和技术,提高居民就医的便利性和质量。
四、交通方面1.公交站点的密度:根据居民区的规模和需求,合理配置公交站点,提高居民出行的便利性。
2.交通网络的完善性:建设完善的交通网络,确保居民能够便捷地到达各个市区和外地。
3.自行车和步行道路的建设:建设自行车道和步行道,鼓励居民绿色出行,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五、商业设施方面1.商业用地分配:合理规划商业用地的分配,确保居民区附近有足够的商业设施供居民购物和娱乐。
2.商业设施布局:合理规划商业设施的布局,避免商业集中和过度竞争,保证商业服务的质量和多样性。
3.社区商业设施:在居民小区内配备必要的社区商业设施,方便居民的生活购物需求。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理
小
计
90?
98
70
市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 首末 站、加油站附近。尽可能 附建于其 它建筑内。
20
公厕
10
10
50
60
0.45
政
21
公交首末站
回收点
10
10
10-20
9
其它商业服务
240
90
可设置便民连锁店、书店、修配
等。
1?2
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500
300
类
序
项目名称
十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备注
别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万人/处!
10
储蓄所
14?21
150-200
1
幼(托)儿所
281?310
420-450
12班
12班
0.7—1.0
人;建筑9.38—10.32平方米丿
3000
(300生)
座,用地14—15平方米/座,每 班25座。
4300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 住区总
人口3.6%,入学率100%并考
虑20%勺外来人口因素,合43
小学:24班(960学生)一般规模建
北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八月五日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一、总则(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二)本指标所指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4万至6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左右。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2.8人,平均每户(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建。
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分类: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
按效益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
公益性配套公建,即非盈利性设施,以指令性指标控制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盈利性配套公建,即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须的商业服务性设施,以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五)居住区各级配套公建项目应按照本指标(详见附表1、附表2)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按表1配建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级的,应按表2配建设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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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18班规模建筑7500m2,用地9500m2;服务规模1.8万人/处。24班规模建筑10000m2,用地12500m2;服务规模2.4万人/处。24班以下学校应设不低于200m的环形跑道和60m的直跑道。
初中:18班规模建筑9500m2,用地13000m2;服务规模3.6万人/处。24班规模建筑12500m2,用地17000m2;服务规模4.8万人/处。30班规模建筑15600m2,用地21000m2;服务规模6万人/处。24班以下学校应设不低于200m的环形跑道和100m的直跑道,25班以上学校应设不低于300m环形跑道和100m的直跑道。
14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0.30.9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5
社区卫生监督所
5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6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0.72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12.7113.82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建筑10.8912.67m2/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千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
采用分户供热的可不设置。
36
污水再生利用装置
如未与城市再生水管网相连,建筑规模5万m2以上者应设置,建筑面积20m2/万m2。
宜安排在地下室或地下。
小计
321597
270614
总计
2765
3196
2807
3437
建筑面积3.0m2/人,用地面积3.1m2/人。
附表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0.7~2万人)
燃煤锅炉房:50100万m2设一处,用地面积140m2/万m2。
燃气锅炉房:310万m2设一处,用地面积10-40m2/万m2。
燃煤:应按集中锅炉房设置。
燃气:可因地制宜,按建筑组团设置分散的中小型锅炉房。
采用分户供热的可不设置。
35
热力点
3672
200
城市热网地区设置。
一般10万m2左右(不大于20万m2)设一处。
可包括优抚服务、社会福利、咨询服务、婚姻服务、计生宣传咨询、家庭劳务服务等及相应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中心。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2
街道办事处
3040
50
12001500
1500
含工商、税务。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13
派出所及巡察
3040
3650
12001500
15001800
35
1.22.4
小学:18班规模建筑7500m2,用地9500m2;服务规模1.8万人/处。24班规模建筑10000m2,用地12500m2;服务规模2.4万人/处。24班以下学校应设不低于200m的环形跑道和60m的直跑道。
初中:18班规模建筑9500m2,用地13000m2;服务规模3.6万人/处。24班规模建筑12500m2,用地17000m2;服务规模4.8万人/处。30班规模建筑15600m2,用地21000m2;服务规模6万人/处。24班以下学校应设不低于200m的环形跑道和100m的直跑道,25班以上学校应设不低于300m环形跑道和100m的直跑道。
尽量与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31
密闭式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32
公厕
10
10
50
0.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首末站附近。尽可能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33
垃圾分类投放站
21
6
用地面积68m2/100户。
仅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34
锅炉房
97337
138482
无城市热网地区按不同燃料种类设置。
7
室内文体活动中心
200
可包括文化娱乐(多功能影视厅、文娱艺术等),图书阅览,科技活动,青少年活动,康乐(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等)等设施。
0.71
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8
室外文体活动场
20
400450
可包括户外娱乐、集会、露天表演、儿童游戏、综合健身、篮球、门球等场地。
“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200m环形跑道和100m直跑道,有条件的应设置400m环形跑道,同时应保证设置足够的篮、排球场地。
3
初中
254~276
334~382
小计
938
1027
1264
1400
一般小校(园)采用高限,大校(园)采用低限,标准较高大校(园)可采用高限。
医疗卫生
4
社区卫生服务站
24
300
0.72
0.30.9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10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0.30.9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1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地上调压柜:建筑面积6-10m2,用地面积25m2。
地下调压站。
楼栋式:在建筑物外墙设置。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应按相关设计规范考虑安全距离。
30
有线电视基站
1
200
基站:2-3万户设一处。
光电转换间:100户设一处,建筑面积4m2,可不单独占地。
仅考虑设备用房,不含管理用房。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12.7113.82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建筑10.8912.67m2/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千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
小计
1155
1260
1581
1763
一般小校(园)采用高限,大校(园)采用低限,标准较高大校(园)可采用高限。
医疗卫
生
5
社区卫生服务站
24
300
0.72
含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置卫生服务站。
6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0
75
2500
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为范围设置,可设综合病床。
35
小计
74
75
文化体育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教育
1
幼儿园
281~310420~450来自8班210012班2800
8班3000
12班4200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9.3810.32m2/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317~363
24班13000
30班16000
36班19000
24班19000
30班23000
36班28000
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98%,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11.4212.28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5座。
68.5
仅设电信设备机房,不含管理办公用房。
27
开闭所
21
21
300
300
5060万m2设一处。
28
配电室
43
120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可结合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29
燃气调压站
1
3
6
25
0.71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兼有避难场所的功能。
小计
220
400450
商业服务
7
菜市场
20
0.72
8
其它商业服务
380
可包括便利店、综合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点、银行储蓄所等。
0.72
再生资源回收点可与密闭式清洁站结合布置,其它可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400
社区管理服务
9
社区服务中心
2030
160
含社区服务信息网络站。10003000户/处。
0.71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兼有避难场所的功能。
小计
220
400450
商业服务
9
菜市场
20
8001000
35
10
其它商业服务
680
可包括便利店、综合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点、银行储蓄所等。
35
再生资源回收点可与密闭式清洁站结合布置,其它可设于住宅底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