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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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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粤人社函〔2022〕227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2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领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社会组织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自觉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贡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评选表彰一批政治过硬、治理完善、服务专业、诚信自律的先进社会组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标准名额(一)评选范围在省、市、县(市、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表彰名额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80个。

本次表彰实行差额评选,推荐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一)党的建设突出。

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部署。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把党的建设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严格执行各项党建工作制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践行初心使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作用发挥突出。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出色作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劳社规[2009]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4.20【实施日期】2009.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统一执行我市《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5号)和《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467号)有关规定及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等相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二、各区、县级市要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参与的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开展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

三、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三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

四、困难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享受补贴。

(一)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好申请的次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困难企业上月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到账的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支付岗位补贴,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为所在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二)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好申请的次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困难企业上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已一次性缴纳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按核定当月的过渡性医保金按月缴标准(含重大疾病补助金),一人一个月折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过6个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粤人社函[2011]154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定了《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是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

《通知》实施后将妥善解决部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蒋波************省地方税务局戴宏辉************二○一一年五月六日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制定本规程。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粤财社〔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2日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1.28•【字号】粤人社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粤人社发〔2009〕6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家税务局::近年来,我省国税系统各级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不断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爱岗敬业,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和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国税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开创全省国税工作新局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决定:授予广州市白云区国税局等34个单位"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广州市国税局张秀玲等100名同志 "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全省国税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部门和全体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促进各项税收工作的发展,开创广东国税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附件:1.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名单(34个)2.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100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名单(34个)广州市广州市白云区国税局广州市番禺区国税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深圳市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西乡税务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珠海市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汕头市汕头市澄海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汕头市国税局办公室佛山市佛山市顺德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佛山市南海区国税局狮山税务分局韶关市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国税局韶关市仁化县国税局董塘税务分局河源市河源市连平县国税局梅州市梅州兴宁市国税局梅州市梅江区国税局江北税务分局惠州市惠州市国税局惠州市博罗县国税局汕尾市汕尾市国税局东莞市东莞市国税局常平税务分局中山市中山市国税局小榄税务分局江门市江门市新会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江门市蓬江区国税局阳江市阳江市阳东县国税局湛江市湛江市国税局征管科(政府行政服务窗口)湛江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茂名市茂名市电白县国税局茂名信宜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肇庆市肇庆市高要市国税局肇庆市四会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清远市清远市国税局税收政策管理科潮州市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揭阳市揭阳市国税局云浮市云浮市新兴县国税局省国税局机关货物和劳务税处附件2: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100名)广州市张秀玲广州市国税局机关党委办(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主任胡明中广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陆启昌广州市天河区国税局副局长罗晓明广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副主任科员李婉萍广州市番禺区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长黄伯航广州市从化市国税局办公室主任邹文军广州市国税局中区稽查局科长深圳市杨庆深圳市国税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张志斌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副科长王晓云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科长李杰雄深圳市罗湖区国税局科长宋英之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科长陈醒雄深圳市龙岗区国税局布吉税务分局科员珠海市区燕珠海市金湾区国税局红旗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任XXX 珠海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刘焕明珠海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李建强珠海市斗门区国税局局长汕头市陈鹤坚汕头市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长郭玉荣汕头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朱金松汕头市金平区国税局计划统计股股长林立宇汕头市龙湖区国税局局长杨少忠汕头市濠江区国税局局长佛山市唐伟锋佛山市三水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副科长莫国胜佛山市禅城区国税局张槎分局股长何柳佛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主办科员杜小东佛山市高明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副科长陈庆陆佛山市南海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一科主任兼科长韶关市蓝兴坚韶关市国税局征管科科员张富明韶关市始兴县国税局税源管理股副股长李裕智韶关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副主任科员谢锋韶关市翁源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主任陈志华韶关市武江区国税局龙归税务分局分局长河源市徐建伟河源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万炎标河源市源城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朱楚生河源市东源县国税局征收管理股股长曾小平河源市龙川县国税局局局长梅州市李苑华梅州市国税局流转税科科员彭丽君梅州市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员饶桂莲梅州市大埔县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李吉祥梅州市丰顺县国税局副局长肖志军梅州市梅县国税税源管理一股股长惠州市殷承超惠州市惠城区国税局局长黄顺来惠州市惠阳区国税局局长欧伟平惠州市惠东县国税局局长罗世炎惠州市龙门县国税局平陵税务分局局长叶小雷惠州市大亚湾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科长汕尾市曾华汕尾市城区国税局局长彭毅汕尾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长黄雯雯汕尾市国税局机关党委办科员陈建川汕尾陆丰市国税局碣石税务分局副分局长东莞市钱耀平东莞市国税局寮步税务分局综合业务股股长罗盛兰东莞市国税局塘厦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任黄雪影东莞市国税局征管科科长何汉良东莞市国税局常平税务分局分局长中山市罗蔓红中山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科科长马汉林中山市国税局小榄税务分局副股长钱强中山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孙毅中山市国税局南朗税务分局分局长江门市肖广沛江门市新会区国税局税政股股长陈国钦江门市台山市国税局汶村税务分局副主任余焕伟江门市蓬江区国税局局长余维汉江门市开平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罗永祥江门市鹤山市国税局分局长阳江市苏明秀阳江市国税局工会主席李子波阳江市江城区国税局副主任科员兼征管股股长谭春满阳江市阳东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一股科员李程阳江市阳春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湛江市何晓军湛江市赤坎区国税局征管股股长黎学飞湛江市国税局征管科科长梁小钢湛江市遂溪县国税局北坡税务分局局长林举亮湛江市霞山区国税局局长杨光湛江市徐闻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茂名市梁喜明茂名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陈文辉茂名市电白县国税局局长叶伟发茂名市茂港区国税局局长江远达茂名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任阮瑞荣茂名信宜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科员肇庆市罗敏慧肇庆市端州区国税局股长梁中岳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局长葛蔚葑肇庆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邓丽美肇庆市封开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股股长蔡廷芳肇庆市鼎湖区国税局科员清远市李晓东清远英德市国税局计统科科长毛朝雄清远市国税局税政科副科长钟腾飞清远市国税局科员黄志华清远阳山县国税局局长潮州市詹松山潮州市饶平县国税局三饶税务分局专职监察员沈增茂潮州市湘桥区国税局副局长林桂茂潮州市潮安县国税局局长李宏潮州市枫溪区国税局局长揭阳市黄天高揭阳市榕城区国税局局长黄济敏揭阳普宁市国税局局长、揭阳市国税局稽查局长杨原青揭阳市国税局征管科科长黄楚然揭阳市国税局财务科科员云浮市温一粦云浮市郁南县国税局局长温继锋云浮市国税局稽查局副科长雷冰云浮罗定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陈铁梅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副主任省国税局机关徐金彪省国税局机关党委办(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主任刘新华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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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劳社[2005]9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5.08.04【实施日期】2005.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劳社[2005]9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监管分局,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驻粤寿险公司:根据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略)2.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略)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略)二00五年八月四日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一)凡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企业或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在我省建立企业年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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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标 签】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文 号】粤人社发﹝2011﹞193号【发文日期】2011-07-28【实施时间】2011-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界定适用人员范围 根据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凡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规定的条件的,个人可按本通知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文规定继续缴费。

继续缴费后达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各地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员的身份条件,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

申请人应提供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公司经营困难,不解除劳动合同,只发基本工资,是否合法

公司经营困难,不解除劳动合同,只发基本工资,是否合法

公司经营困难,不解除劳动合同,只发基本工资,是否合法篇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解除劳动合同篇一:案例研析--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申请人许某于20XX年8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人事专员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3月底许某接到甲公司领导通知,因工作需要调岗一线岗位从事普工工作,4月底许某在上班时又接到甲公司通知,因工作需要需安排许某到普工岗位工作,如果不去的话将会扣发履约奖和其他各项补贴,许某不同意调整岗位。

20XX年5月19日,甲公司书面通知许某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XX年5月20日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许某认为甲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情况,甲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许某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20XX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1、确认20XX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就不难看出:用人单位要以“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员,必须满足两大法定条件:裁员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两个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用人单位完全满足两大法定条件的,是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时只要缺少其一个法定条件的,就是非法裁员,就是非法解除合同!一、裁员的实质性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具备“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6]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7.2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6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现就调整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省本级统筹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15%、0.3%、0.45%、0.6%、0.72%、0.8%、0.9%、1.0%。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今后根据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类别,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用人单位从事两种或以上经济活动的,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粤劳社函[2009]82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82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账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约束机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共同制订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二○○九年五月十九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是指在规定时限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存储、支出管理过程中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的核对,具体包括:(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等的核对;(二)地税部门征缴数据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征收业务账的核对;(三)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务账收入数与地税部门上解财政专户数及待解数据的核对,同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政专户辅助账收入数的核对;(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业务账、会计核算明细账、财政专户辅助账支出数与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务账支出数的核对;(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业务账、会计核算明细账与委托代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金融机构代发资金明细数据的核对。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敬请广大参保人理解、支持、配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详情可拨打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或登录市地税局网站()查询。
特此通告。 二○○九年九月九日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2019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明 确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19年党的十七大报 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顺应时代发展和改革 要求,2019年底广东省政府提出要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加快推进基 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随之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 联合发文明确在全省推行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广州市按照上级 工作部署,将于今年10月实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五、全责征收后,每年7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参保人上年度(1月-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 项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1-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如不申报, 地方税务机关将暂按缴费单位当年6月份应缴数额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缴费 年度内不变(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六、为维护广大参保人权益,确保业务顺利衔接,各缴费单位必须于10月9-25日内申报当月人员参 保情况及应缴数额,可采用网上申报或门前申报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申报。缴费人应及时核对 缴费情况,保证正常享受待遇。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何谓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从目前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三种模式各具优势。但就总体情况而 言,借助税务机关熟悉企业情况、服务网络齐全、管理力量强等资源, 有效规范社保费征管,提高征缴效率,是改革发展趋势。据统计, 2019年全国社保费收入为13808亿元,其中税务机关征缴社保费5145亿 元,首次突破5000亿元。全责征收将进一步完善征收模式,落实社保 费随税同征、随税同管、随税同查,有力促进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 化,增强征收的法律刚性和征缴力度。以厦门市为例, 2019年实行社 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之后,社保基金以年均40%的速度快速增长,比全 国年均增速高出15个百分点。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个人社保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文件的话说,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个人社保是对未来生活的一种基本保障。

社保是对保障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都应该交社保。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2861号)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

所属期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咨询电话:1236xx(市地税局)1233x(市社保局)xx市地方税务局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12月12日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裁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应依据判决或裁定办理。

二、对已审核确认的欠费单位申请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进行核查,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人数10人(含10人)以下,连续欠费六个月、累计欠费不足一年的,由各区(县)社保分局审核办理;人数10人以上或连续欠费超过六个月、累计欠费一年以上的由各区(县)社保分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市社保局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8•【字号】粤府[2001]1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一月八日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六条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劳社函[2009]140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9.27【实施日期】2009.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1405号)市社保基金中心,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广铁(集团)公司: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2号)的附件2《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及享受相关补贴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关内容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放宽《指引》中困难企业认定的行业限制申请困难企业认定的行业放宽到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中的渔业(A门类中第04大类)、制造业(C门类)、建筑业(E门类)、交通运输和仓储业(F 门类中除第59大类外的其它大类)、批发和零售业(H门类)、住宿和餐饮业(I门类)。

判断困难企业所属行业主要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进行对照。

二、适当调整《指引》中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一)第1条认定条件“企业2008年盈利,2009年出现暂时性亏损”修改为“企业2008年盈利,2009年上半年月均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与2008年上半年月均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相比下降幅度超过15%(含15%),且2009年上半年出现累计亏损,但仍维持生产经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0]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0]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0〕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专项予以拨付”的规定,为合理安排地方税务机关该专项业务经费,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增收工作任务的完成,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征管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加大了征收成本及其它费用开支等实际情况,认真核定和合理安排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征管经费,具体包括:(一)开展宣传与业务培训费用;(二)印制票证、委托银行扣款单据、帐表等费用(其中征收票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费用由省财政安排);(三)新增的计算机等工作设备、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等费用;(四)征收管理费用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以上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共同核定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奖励经费。

根据省政府对社会保险扩面增收工作的要求,以各地企业职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扩面增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社保基金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奖励经费,具体是:(一)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95%以上(含95%)的,按当年基金比上年增收额的1%以下安排奖励经费,其中广州、东莞市按0.5%以下;(二)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为90-95%的,按当年基金比上年增收额的0.85%以下安排奖励经费,其中广州、东莞市按0.4%以下;(三)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为85-90%的,按当年基金比上年增收额的0.5%以下安排奖励经费,其中广州、东莞市按0.25%以下。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粤劳社函[2008]178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的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共同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商定有关工作分两步推进,第一步(第一阶段)组织广州等12个市按照中山等8个市的模式进行全责征收,第二步(第二阶段)在2009年再进一步研究完善。

按照以上安排,现制定第一阶段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分工清晰、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各项待遇正常发放,有利于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的规范、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人社函[2011]26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2.16【实施日期】2011.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263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国资局(公资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有关精神,为扶持本市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节能减排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条件申请享受援企稳岗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参保时间及参保人数企业2008年1月或之前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2009年10月企业参保人数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

(二)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企业保持增员或不减员与金融危机发生前的2008年9月份相比,2009年10月企业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应持平或增加。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2009年1至10月,企业在本市无社保欠费。

提交援企稳岗补贴申请上月,企业应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四)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利润总额出现下降1.企业2008年度盈利;2.企业2010年上半年会计报表累计利润总额(税前)与2008年同比下降幅度超过20%。

申请企业须提交经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度利润表(损益表)、2010年6月及2008年6月利润表(损益表),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利润情况审计报告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3)。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切实解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切实解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2]6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3.14【实施日期】2012.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税)局、卫生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为全面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2〕17号),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建设幸福广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生活困难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要充分认识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广大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变农村面貌、发展农业奉献了青春,作出了贡献。

作为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目前部分知青存在的生活困难、就业、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切实解决好早期下乡知青生活困难、就业、社会保险等问题,是我党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增强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切实落实各项措施,解决好早期下乡知青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实事求是认真做好知青的参保审核工作纳入本通知解决范围的知青,是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5]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07.15【实施日期】2015.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市场安全监管局、总工会:2014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请各地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完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6]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3.28【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推动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条件在我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具体条件如下:(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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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援助【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劳社发﹝2009﹞6号【发文日期】2009-01-24【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三促进一保持”要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实行分类指导和适度降低的原则。

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

养老保险费率不得擅自降低。

(一)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分别控制在原费率的10%和5%左右,但应保证两项基金当期结余率都不低于15%。

(二)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下调幅度不高于30%,并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结余率在25%左右。

2008年当期结余率低于25%的地区可暂不下调。

(三)适当降低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按不同统筹区分别确定,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佛山等市最低为1%,汕头、韶关、河源、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等市最低为2%,其余当期基金收不抵支的市暂不降低。

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应执行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

2009年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应按照2008年度应缴数额按时足额上缴。

(四)降低费率的期限为2009年1月-12月。

(五)具体的费率调整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后实施。

费率调整幅度超出上述范围的,须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按程序审批。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执行期暂定为2009年1月-6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后缓缴期限是否延长,视具体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二)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可暂作中断处理并保留,待企业缴清社保费后再恢复记账。

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三)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供抵押或担保。

(四)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未按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地税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参加失业保险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困难企业所在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

(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困难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申请补贴。

(四)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五)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30%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当期基金不足支付的,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滚存结余部分基金,最高不得超过30%。

资金支出比例超过上述范围的,须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补贴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六)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困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

(七)困难企业须凭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和其他相关凭证,按月向参保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八)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九)困难企业在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除提供本条第七款规定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员工花名册或工资条、劳动合同和被培训员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

(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的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总额度最高不超过就业专项资金总额的15%,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

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二)申请补贴的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已经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标准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且全额用于组织本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组织本省户籍在岗职工培训且培训经费存在缺口。

(三)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持员工花名册或工资条、劳动合同和被培训员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的标准,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申请企业的账户,具体申请和资金划拨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及可申请的补贴项目 (一)本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6.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7.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8.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参加,负责审核困难企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费缓缴事宜。

(二)困难企业应按照劳动保障管理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

省属、中央驻穗单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组织召开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审核。

在完成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向企业作出审核意见书告知企业审核结果。

(三)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及各项补贴的选择。

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选择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困难企业,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四)申请困难企业认定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材料所属时间主要为2008年度,具体要求见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1.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企业缴税凭证; 4.银行出具的本企业征信情况证明; 5.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7.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含群体性事件)情况、劳动仲裁案件情况。

(五)困难企业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制定。

各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把贯彻好《通知》要求,切实落实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

各地可根据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确保政策实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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