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节日期间疾病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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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7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7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7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规范有序、公平透明、监管严密的疫苗流通机制,依法、科学、规范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管理(一)全面实行疫苗集中采购。

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使用计划,报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后,通过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第二类疫苗由公民本着“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受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在市级公共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具体采购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另行制订。

市卫生计生委可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需要及疫苗供应情况,对部分疫苗实行应急采购和调配,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严格规范疫苗销售行为。

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购进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上述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统一疫苗配送途径。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渝卫[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卫〔2011〕69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监督所、市疾控中心:近日,我市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时,由于存在不规范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

为切实加强我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负责本辖区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管理工作。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行严格审查,其业务用房、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其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各地应批准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三、经批准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工作纪律,各项工作制度和健康检查流程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频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健康检查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四、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立即进行整改。

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半年应对辖区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预防性健康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肃追究其责任。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渝卫办发﹝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为确保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保障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相关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医疗机构首次执业登记,原则上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只核定到一级诊疗科目,对于以下情形的,医疗机构应主动向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二级诊疗科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要求核准登记:1. 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科室(学科或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2. 开展的医疗技术在国家相关诊疗规范或指南中明确应增加二级诊疗科目的;(三)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四)医疗机构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第二类和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应当按要求办理相关技术备案后再行登记诊疗科目。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渝卫应急[2014]4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渝卫应急[2014]4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渝卫应急〔2014〕4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春节期间,人口流动频繁,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因素相对较多,做好春节期间的卫生应急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监测,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切实抓好H7N9人禽流感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高发期,我市虽然未发现报告过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但潜在风险依然存在。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防控意识,坚持监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将工作部署确保落实到每一个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处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务人员防控意识、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切实加强传染病病例的诊断、报告和治疗,要严格执行传染病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保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同时做好调查处理及相关工作的应急队伍、技术和物资准备人员安排和设备准备。

二、充分准备,认真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妥善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节前要对急救药品器械储备和急救车辆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维护。

要加强节日期间急诊科室的力量配备,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渝卫指导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5〕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代管)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卫生计生系统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盛娅农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屈谦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副组长:何爱华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方明金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王卫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尹祖海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简丽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常务副组长)傅仲学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克佳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文华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程超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巡视员张志坚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市计生协会副会长成员:余奇办公室主任谢春鹰人事处处长杨荣刚规划发展处处长穆卫农信息处处长徐枫财务处处长唐光义政策法规处处长金克力疾控处处长王世纯医政医管处处长胡彬基层卫生处处长范宏连妇幼健康处处长叶凯综合监督处处长陈平基层指导处处长李彤家庭发展处处长唐云川流管处处长袁礼文宣传处处长黄莹科教处处长唐松柏信访保卫处处长王玲纪委监察室主任罗昭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欧阳文市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指导处,简丽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平、李彤、唐云川兼任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领导机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是委内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审议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部署;统筹委内计划生育工作资源,加强对相关处室、单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的领导和督促;加强对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渝人口计生办发[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办发〔2007〕98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渝委办[2007]19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08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制订并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方案,确保节日期间社会和谐稳定。

二、认真组织安全稳定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各单位在元旦、春节前要对所属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要认真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加强对单位内部,尤其是要害部位、重点区域的防范工作。

要深入开展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大排查,严防因各种隐患引发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办公场地的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网络安全等设施认真进行检查。

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完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三、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扎实做好信访工作要认真细致地排查各类信访苗头隐患,全面掌握重点地区、重点人员,不留死角盲点,尤其要注意排查进京上访、手术并发症、行政侵权等方面的信访突出问题。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采取措施全力化解,各级领导要亲自研究,层层落实责任制,防止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

对重点工作对象,要做好教育转化和稳定工作,绝不能放任自流处于失控状态。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3•【字号】渝卫办疾控发〔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卫办疾控发〔2015)84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市结核病防治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任务,结合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3月13日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年。

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切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探索服务模式转型,强化医防合作,全面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一、强化依法管理,加强能力建设,认真做好“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和“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出台《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研究制定《重庆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动态管理办法》、《重庆市示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办法》。

加强与编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渝人社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社会保险局,相关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特病定点药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规范医患双方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依法合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特病准入管理(一)认真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

按相应特病病种体检鉴定资质要求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指导医院成立特病体检鉴定专家组,加强责任落实和监督核查。

(二)要求特病体检鉴定医院认真核对参加特病体检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防止冒名顶替。

(三)特病体检鉴定医院须严格按照特病准入标准做好相关指标检查鉴定,及时、准确、完整上传体检鉴定资料及相关检查结果情况至医保信息系统,严防串通伪造检查结果、病历文书等行为发生。

(四)做好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检查鉴定过程、检查鉴定依据及鉴定结论的核查,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确保特病准入和退出过程公平、公正,检查鉴定合规。

(五)做好特病体检鉴定资料存档。

特病体检鉴定医院和各级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32号)规定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及时把特殊疾病患者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病情报告等系列资料录入电脑管理。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庆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庆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庆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渝卫[2007]137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庆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卫〔2007〕137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2007年国庆黄金周即将来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2007年10月15日在北京召开。

为认真贯彻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切实做好国庆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国庆黄金周和党的十七期间值班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在国庆节前向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强化值班工作相关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国庆黄金周和党的十七期间的值班安排,主要领导对值班工作负总责,单位领导要安排二线值班。

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对值班干部尤其是涉及安全稳定岗位上的值班干部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并予以严肃查处。

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及时准确报送值班信息。

凡是国庆黄金周和党的十七期间发生在本系统或本单位的紧急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大灾情及其他紧急重大事件,各单位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市卫生局值班室,并将有关情况续报直至事情处理完毕。

国庆黄金周和党的十七期间各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三、加强医疗救治,确保医疗安全。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合理安排休假,方便群众就医。

各单位应安排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医生、护士担任急诊工作,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确保医疗卫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和医疗安全。

四、切实做好应急专业队伍准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传染病疫情防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传染病疫情防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传染
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渝卫疾[2013]5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12.27
【实施日期】2013.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渝卫疾〔2013〕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2014年元旦、春节将至,各地人口流动频繁,务工人员大量返乡,聚会和聚餐增加,极易引起传染病的流行。

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疫情值班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对辖区传染病防控工作进
行全面部署,明确各医疗单位的防控职责和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节日期间精神不懈怠、工作不拖沓。

落实疫情值班制度,保证节假日及下班时间有专业人员值守疫情值班电话,预防和控制可能发。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渝卫监督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发〔20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324部队医院,武警总队医院:为加强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经委2015年第21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6月29日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立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

各区县应确保辖区内有一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委属(代管)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切实做好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工作,深化落实安全稳定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国庆期间安全稳定,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单位要在节前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对重要部门、关键部位等进行重点督导检查,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等“五落实”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要结合“压事故、保安全”百日攻坚活动和“六打六治”专项行动,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各项制度。

要认真做好节前安全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置水平。

二、切实加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对自身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工作。

突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医院门诊、住院部等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易燃易爆设备、物品的监管力度,特别是高压氧舱,锅炉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配电室、电梯、水电气设备和毒麻药品、放射源、消毒隔离等使用保养情况、监管情况。

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确难完成整改的,须采取硬性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对各种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自查并整改。

三、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继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突出抓好医疗纠纷、“失独”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事待遇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要坚决防止因排查、化解、稳控不到位而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中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领导分工的通知-渝卫党[2014]7号

中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领导分工的通知-渝卫党[2014]7号

中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领导分工的通知正文:---------------------------------------------------------------------------------------------------------------------------------------------------- 中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领导分工的通知(渝卫党〔2014〕7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原市人口计生委直属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根据市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2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委领导分工通知如下:盛娅农(党委书记、副主任):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处、组织干部处(统战处)。

屈谦(主任):主持行政全面工作。

分管规划发展处、财务处(国外政府贷款办公室)。

何爱华(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办公室、科技教育处、爱国卫生处(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处。

方明金(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体制改革处(重庆市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医综合处、中医医政处。

王卫(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信息化建设与统计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综合监督处。

尹祖海(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审计处、信访保卫处。

简丽(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妇幼健康服务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傅仲学(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医政医管处、基层卫生处、国际合作处。

刘克佳(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卫生应急办公室(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保健处(重庆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刘文华(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分管纪检监察室。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渝卫医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卫医发〔2016〕7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实全市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扭转儿童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现状,促进儿童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通过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和创新,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儿童健康目标实现。

“十三五”期间,通过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能力,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区域儿童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发展;制定实施儿科医务人员培养规划,通过“培养一批、转岗一批、提升一批”,增加儿科医务人员数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基层作用,做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渝卫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卫办发〔2015〕1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代管)单位,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2015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委党政联席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2月27日2015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5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15年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市委四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加快推动卫生发展模式、计划生育工作方式转变,纵深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实施,扎实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和疾病防控,促进中医药发展,努力实现就医费用稳定、服务质量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目标,建设群众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4.5‰、8‰、19/10万以内。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纵深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 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围。

实现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全覆盖,继续在9个区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试点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研究建立多方共担的药品零差率补偿办法。

每个试点区县办好1-2所公立医院(含中医院)。

推进试点区县政府落实公立医院6个方面的投入补偿政策,逐步化解债务。

认真执行《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2014年版)(试行)》。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渝卫医[2011]172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医〔2011〕17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院,三军军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最近,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卫办医管发〔2011〕90号),通报了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并对院长及相关责任人员做了处理,该事件充分暴露出了遂宁市中心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质量管理松懈、过度治疗与不合理用药和违规收费等问题。

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全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此为戒,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力度,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意识和服务理念;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廉洁行医的理念,主动规范自身行为,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二、狠抓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贯彻落实。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特别要完善术前诊断、术前准备和术前讨论,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手术方式;要按照规定进行病理检查,手术过程中严密监测患者生命体征,注意保护相邻重要脏器,避免不必要的医疗损害;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抓好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与健康促进示范学校评估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教体卫艺[2008]2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7.07【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与健康促进示范学校评估细则》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08〕23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卫生局、爱卫办,委直属中小学,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市健康教育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爱卫办关于开展创建重庆市卫生与健康促进示范学校工作的通知》(渝教体艺〔2002〕16号)精神,针对新形势下学校卫生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新思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教委、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制定了《重庆市卫生与健康促进示范学校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二OO八年七月七日重庆市卫生与健康促进示范学校评估细则一、制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二、适用对象中等专业学校,城镇全日制中小学(含民办学校)。

三、评估内容(一)主要内容1.组织机构与管理;2.基础卫生设施与经费开支;3.校医与保健教师;4.健康教育;5.公共卫生与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6.学生健康状况;7.健康促进。

卫生与健康促进示范学校评分表见附件。

(二)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卫生与健康促进示范学校:1.不按规定开设开足健康教育课;2.未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3.近两年内发生过传染病流行或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责任在学校);4.学校食堂未达到食堂卫生量化管理一级以上标准;5.厕所为旱厕;6.未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工作;7.发生重大伤残死亡事故。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渝卫办文档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卫办文档发〔2014〕1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为确保政令畅通,及时有效地妥善处置突发紧急重大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提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突发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突发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是保证政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是为部门科学决策部署、为领导提供有效服务的重要手段。

今年以来,我市发生多起突发公共事件,绝大多数涉及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迅速行动、积极处置、有序应对,并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突发紧急信息,确保了上下政令畅通。

但是仍有个别区县,对突发紧急重大情况反应不敏感、信息处理不及时、报送渠道不畅通,未及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迟报、漏报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责任。

主要负责同志为突发紧急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进一步明确责任、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加强突发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要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重庆市突发生活饮用水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在第一时间获悉、第一时间核实、第一时间报送突发紧急信息,务必做到应报必报,限时报送。

二、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报送信息(一)明确报送内容。

凡涉及公共卫生事件、行业群体性事件,卫生计生行业参与救援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都属于突发紧急信息报送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渝办发[2008]186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1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随着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大力开展,全民文明卫生意识逐步增强,各类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当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部分传染病还存在流行隐患。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抓好爱国卫生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当前时值夏季,气候炎热,各地已进入肠道传染病、虫媒传染病易发期,尤其是地震灾害发生后,环境恶化,流动人口增加,极易引发各种传染病。

因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站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认清当前抓好爱国卫生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增强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的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不断强化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全市各级爱卫会要组织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全市迎奥运病媒生物防制、城乡清洁工程、农村改水改厕等活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群众性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同时,在形式上要贴近群众生活,注重通俗易懂;在内容上要把握宣传重点,突出夏季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知识;在对象上要突出针对性,学校要坚持健康教育和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健康教育和职业防护,农村要继续深入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和宣讲疫病可防、可治、可控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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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节日期间疾病
预防控制相关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渝卫办疾控发[2015]2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01.21
【实施日期】2015.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节日期间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安全工作的通

(渝卫办疾控发〔2015〕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控中心、市结防所:
春节假期即将来临,为保障节日期间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各项疾病防控措施
(一)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保证节假日及下班时间有专业人员值守疫情值班电话,杜绝无人
值班、非专业人员或借调招聘人员值班的情况。

疫情值班电话有变动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

(二)提高应急反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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