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诊疗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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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诊疗授权制度

特殊诊疗授权制度是患者行使有关知情权、选择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医务人员依法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为切实贯彻和落实此项制度,规定如下: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授权制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和对省市级领导、外宾、特殊身份的人群的诊疗。

二、特殊诊疗的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三、患者因各种原因需进行特殊诊疗活动,科室应进行严格的

监控和管理,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后方可进行;对于省市级领导、外宾、特殊身份人群的诊疗需上报医务科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损伤或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如组织活检、各种穿刺、各种内窥镜等检查和肿瘤化疗、放疗、介入治疗等)。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费用对患者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5、对省市级领导、外宾、特殊身份的人群的检查和治疗。

五、及时做好沟通工作,避免出现因沟通不及时或不清楚而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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