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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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新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质量,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展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参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是提高“双语”教师培训质量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逐步建立起“政府牵头、教育部门组织、各方面配合、学校落实”的工作格局,尽快成立由主管教育工作领导担任组长的“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实习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教育厅要履行好“双语”教师教学实习的组织管理责任,及时制定、调整教学实习整体方案,督促检查教学实习工作的落实;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教育厅做好“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环境。

二○○八年三月五日关于加强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解决参训“双语”教师教学实习难问题,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作背景和目标任务,高度重视参训“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一)启动“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工作背景。

《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指导方案(修订稿)》[1]

《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指导方案(修订稿)》[1]

《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指导方案(修订稿)》[1]关于印发《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指导方案(修订稿)》的通知各有关培训院校: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全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培训质量,决定从“参训教师选拔管理、培训教学管理、结业考核管理”三个方面深化“双语”教师培训改革。

在严把学员入口关方面,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每期学员进行HSK摸底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和汉语口语面试,对暂不符合参训条件的教师实行延迟培训,确保有培训价值的学员参训;在学员结业考核方面,教育厅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统一组织专家组对结业学员进行全员汉语授课能力测试,并作为结业考核的硬性指标;在教学改革方面,教育厅决定从2010年春季学期开始,进一步强化培训过程管理,加大学员任教学段学科教材的培训力度,突出“双语”授课实践技能培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了推进“双语”教师培训教学改革,教育厅组织“双语”教师培训专家充分论证,重新修订了《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指导方案》,对原《方案》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一是增加培训课时量,培训总课时由2360学时调整为2710学时;二是新增以“中小学学科教材研读与课堂模拟训练”为核心的培训内容,使学员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对任教学段每个年级教材的所有内容轮流、逐次进行备课、说课、讲课、课后总结等各教学环节的训练,进一步度,相应增加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教育理论等内容的课时量。

现将《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指导方案(修订稿)》予以印发,请按照《方案(修订稿)》要求,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校实际和参训学员需求的分学科培训方案、教学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为自治区“双语”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请各培养院校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将各学科培训方案、教学计划上报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双语”教学专家库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双语”教学专家库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双语”教学专家库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07.12.12【实施日期】2007.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双语”教学专家库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自治区各大中专院校:根据新教双办〔2007〕3号《关于推荐自治区“双语”教学专家的通知》精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大中专院校,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推荐了一批在“双语”教学工作方面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教师进入我区“双语”教学专家库。

经基层推荐、审核、公示,确认273位同志正式成为我区首批“双语”教学专家库成员。

为充分发挥专家库成员在我区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推进我区“双语”教学工作能够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求各位专家积极参与“双语”教育的教学、科研、管理及“双语”教学资源建设工作,提供“双语”教学科研成果,创新“双语”教学理论,改革教学方法,积极推广优质课、示范课,指导基层“双语”教师的教学,推动我区“双语”教学工作向前发展,积极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挥专家在我区“双语”教学工作、科教管理和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专家库实行动态开放管理,以便及时吸纳我区“双语”教学工作中涌现出的专家、学者,要求专家库内各成员每年必须提供相应的教学、科研成果,积极参与“双语”教学实践及指导工作,我办也将以不同形式公布专家成员的各类各项成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大中专院校,要使用好这一资源库,为本地、本院校“双语”教学服务。

附件:自治区“双语”教学专家库成员名单(2007年-2009年)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自治区“双语”教学专家库成员名单(2007年-2009年)名性别族别政治面貌学科学段职称单位乌鲁木齐巴图尔·哈斯木男维党员生物初、高中中学特级乌鲁木齐市教研中心阿依古丽·赛依都拉女维党员数学小学中学高级乌市天山区教研室胡尔西旦·亚森女维群众数学小学小学高级乌市沙区教研室马锐亚女哈群众数学小学小学一级乌市达区柴窝堡白杨沟学校阿里木江·阿塔吾拉男维党员数学高中中教一级乌市三中安尼瓦·亚森男维党员数学高中中学高级乌市二十三中帕肉克·吾不力卡期木男维群众数学初中中教一级乌市四十六中再努拉·沙哈巴依男哈党员数学高中中学乌市三十六中高级帕哈提古丽女哈群众数学高中中学高级乌市三十六中帕孜来提·卡德尔女维党员汉语初中中学高级乌市四十六中地力努尔·马合苏提女维群众汉语小学小学高级乌市天山区教研室祖力比亚克力木女维群众汉语小学小学高级乌市天山区教研室阿丽娅·阿布力孜女维群众汉语高中中教一级乌市第二十三中学哈迪霞女哈党员汉语小学小学高级乌市天山牧场学校阿依努尔·牙森女维群众汉语高中中教一级乌市第三中学迪丽拜尔·克依木女维群众汉语小学小学一级乌市沙区教研室古丽木汗女哈团员数学小学小学高级乌市柴窝堡林场小学米合拉依·依女维党员数学小学小学高级乌市天山区教研室夏扎旦木·卡哈尔女维党员数学初中中学高级乌市第十六中学菲罗热·依尼克依吾女塔塔尔党员数学初中中学高级乌市第十六中学阿克苏地区卡哈尔曼·玉山男维党员汉语高中中教一级阿克苏地区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阿布都热合曼·亚森男维党员数学初中中教二级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中学古丽尼莎·阿布都热依木女维党员语文初中中教一级阿克苏市乌什县奥特贝希乡中学木克热木·艾麦尔女维党员语文小学小教高级阿克苏市温苏县第一小学月尔古丽·达吾提女维党员语言学前小教高级阿克苏市阿瓦提县幼教中心斯提尼莎·克比尔女维群众汉语小学小教一级阿克苏市库车县林基路小学阿斯亚木·克热木女维群众汉语高中中教一级阿克苏市库车县第四中学玛依拉·阿布都热依木女维党员数学高中中教一级阿克苏市库车县第四中学阿不力孜·塞皮男维党员语文高中中教一级阿克苏市库车县第四中学吉力力·阿不都拉男维群众语文高中中教一级阿克苏市地区一中麦合木提·达吾提男维群众物理高中中教高级阿克苏市地区一中居麦艾买提男维党员汉语高中中教高级阿克苏市地区一中日孜完古丽·艾则孜女维党员语文小学小教高级沙雅县教育局教研室吾买尔·热合曼男维党员语文高中中教一级新和县教育局教研室麦合木提·艾麦提男维党员数学小学小教高级阿克苏市教育局教研室艾合买提·阿木提男维党员生物高中讲师阿克苏地区教育局教研室巴州巴音查汗女蒙古党员蒙语文初中中教高级巴州蒙古族高级中学山排男蒙古党员物理高中中教高级巴州蒙古族高级中学巴金花女蒙古党员汉语初高中中教高级巴州蒙古族高级中学希力普江男维党员语文初高中中教高级巴州第一中学阿依古丽·买买提女维群众汉语小学小教高级库尔勒市教研中心召晓英女汉党员汉语高中中教一级库尔勒市第六中学奴尔再女蒙古党员汉语中学中教高级巴州教育局教研室迪力拜·克日木女维党员数学小学小教一级库尔勒市第八小学艾尼万尔·吾甫尔男维党员数学中小学中教库尔勒市教育研究中一级心简娜古丽女维团员汉语小学小教一级库尔勒市第五小学热依汗古丽·木沙女维群众汉语初中中教一级库尔勒市一中迪丽努尔·托合提女维党员汉语中学中教高级库尔勒市教育局教研中心胡文华女汉党员汉语高中中教高级巴州第一中学马德忠男回党员数学高中中教高级巴州第一中学刘敏女汉党员汉语中小学中教高级库尔勒市教育研究中心李明女汉群众汉语成人中专讲师巴州师范学校刘伟男汉党员汉语成人中专高级讲师巴州师范学校买迪娜女维党员生物成人中专高级讲师巴州师范学校吐鲁番陈文丽女汉群众数学高中中教高级吐鲁番地区实验中学牙生·尼牙孜男维党员语文高中中教高级吐鲁番地区实验中学安尼瓦尔·艾力男维党员汉语高中中教高级吐鲁番地区实验中学王新科男汉党员化学高中中教一级吐鲁番地区实验中学茹克亚女维群众语言幼儿幼教高级吐鲁番地区幼儿园吾尔尼沙·艾山女维党员汉语小学小教高级吐鲁番市第七小学刘淑英女汉党员数学小学小教高级吐鲁番市第七小学唐红霞女汉群众数学初中中教高级吐鲁番市一中徐慧女回群众汉语初中中教高级吐鲁番市一中努斯热提·尔西丁女维党员汉语中学中教高级吐鲁番地区教育局教研室哈里曼·热依木女维党员汉语小学小教高级托克逊县夏乡布拉克拜什小学买热木·依明尼牙孜女维群众数学初中中教一级鄯善县第一中学哈密帕丽旦木·夏尼牙女维党员汉语高中中教一级哈密市一中阿依夏木·瓦依提女维群众汉语小学小教高级哈密市一校钱国勇男汉党员汉语高中中教高级哈密地区实验中学穆凯代斯·瓦伊提女维党员双语中小学中教一级哈密地区教育局普教科古力苏木·吾甫女维党员数学小学小教一级哈密市鲁能希望学校艾力卡木江·阿不列孜男维党员数学高中中教一级哈密地区一中玉素甫阿不都男回党员数学高中中教一级哈密地区一中艾合塔木·阿布列孜男维群众物理中学中教高级哈密地区教育局教研室崔莉利女汉党员汉语高中中教高级哈密地区一中艾买提·买买提男维群众语文高中中教一级哈密地区一中克拉玛依迪力夏提男维群众语文小学小教一级克拉玛依市教研所阿衣别克男维党员语文中学中教高级克拉玛依市教研所甫拉提男维党员数学中学中教一级克拉玛依市教研所艾孜买提男维党员物理中学中教高级克拉玛依市教研所贾殿岭男汉党员汉语中学中教高级克拉玛依市教研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新教基[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新教基〔2011〕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双语”教学课程设置方案(试行)》(新教基〔2007〕50号)实施以来,对加强双语教育管理、规范双语教育行为、提高双语教育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各地和学校在试行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双语教育工作的要求,我厅对《义务教育“双语”教学课程设置方案(试行)》进行了完善,形成了《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已经2011年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双语教育、进行双语教育评估的基本依据,各地和学校要认真执行。

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选择实施双语教育的模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做好模式选择工作。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课程,教师应当主要使用汉语讲授;个别学生理解比较困难的地方,可以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解释。

四、《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义务教育“双语”教学课程设置方案(试行)》(新教基〔2007〕5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一、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需要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及汉语和母语水平;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民汉兼通”的一代新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务院32号文件,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新党发〔2004〕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新党办发〔2005〕2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的意见》(新党办发〔2008〕19号)的精神,自治区启动实施“双语”幼儿园。

为加强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规范建设过程的各个环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规划内中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双语”幼儿园以及自治区各级政府配套投入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指各项目“双语”幼儿园生活用房、供应用房、服务用房建设。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自治区成立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委、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面组织、宏观指导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双语”幼儿园建设由国家和自治区、地(州)、县(市)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第六条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自治区“双语”幼儿园建设规划,审查各地州“双语”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落实、管理建设项目及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及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级审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地(州、市)应当成立由地(州)委、政府(行署)领导任组长的“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所辖各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县(市)“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召开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召开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召开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双
语”教学工作会议的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5.22
【实施日期】2007.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召开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学工作会议的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了总结学前“双语”教育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今后学前“双语”教育工作的发展思路,经研究决定,我厅拟于今年6月15日前后在和田市召开全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现场工作会议,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负责“双语”教学工作部门的领导和部分县(市、区)教育局长参会,会期一天半。

会议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根据会议要求,请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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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强民生档案管理工作

新疆加强民生档案管理工作
了 明确 的 规 定 。
Hale Waihona Puke 情 图片展”开幕 自治 区档 案 局 ( ) 和 北 京 市 档 案 局 ( ) 馆 馆
三是针对当前新疆 民营企业蓬勃发展 的形势, 新疆维吾尔 自 治区档案
局 与 新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 工 商 业 联
民俗风情 图片展”5 1 月3 日在北京市档 案馆 开 局馆长陈乐人 、新疆维吾尔 自治 区档案局副局 幕式并发表讲话。 量出反映 新疆 生活 习俗 、文 体游 艺、人 物服 日礼俗的7 组 民俗专题 ,共计6 0 4 0 多幅 图片 。 记录 和 反 映 了新 疆 各 族 人 民在 服 饰 、饮 食 、居 具特色的风俗习惯 。此次展览于6 l 月1 正式开 E
基 本保 障 , 国家重 点档 案抢 救修 复 工作质 量 评估 提 供 依 据 。 为
Ⅱ 管 理 ; 要 我们 做 好社 会 的信 息沟 通 。 识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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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饶
露 丁华东
《 北京档案》 003 2 1.
文/张美芳
石 档案 服 务 范 围 ; 展 提高 档 案部 门的公 众 形 人员, 确保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修复从经验修复 逐渐转变为科学


档案应急服务能力建设需要我们改变传 修复 , 从技术 l修复转变为技术加管理性修复, 生 从数量考核到加大 担 社 会风 险 的意 识 ; 要 我 们 强化 信息 资 质量 考核 的比例 , 需 从而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修复工作的开展提供
疆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服 务 , 有 重 具 要意 义 。
( 刊记者 本

伟)
( 新疆维吾 尔自 治区档案局 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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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各培训院校:为了进一步提高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质量,加强“双语”教师培训院校建设,经研究,决定由教育厅组织,于2007年11月12日开始,对承担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任务的院校进行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承担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任务的院校。

二、评估目标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通过评估,切实加强“双语”教师培训院校建设,规范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双语”教师培训工作质量。

三、评估内容与结果此次评估的内容主要有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校管理、教学工作四个方面。

设A级指标4项,B级指标9项,C级指标18项(详见附件2),总分值100分。

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即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良好总分值为81分-100分;合格总分值为60分-80分;不合格为59分及以下。

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培训院校,2008年继续承担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任务;评估结果为合格的院校,针对评估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暂停其培训工作;评估不合格的院校,将取消其承担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任务的资格。

四、评估程序此次评估工作采取培训院校自评与自治区评估专家组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院校自评。

培训院校按照评估标准,逐一对照,客观分析学校情况,如实进行自我评估,并写出书面自评报告,一式三份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二)专家组评估。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估专家组,参考培训院校自评报告,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随堂听课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培训院校逐一进行实地评估,出具专家组评估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双语教育”专业自学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双语教育”专业自学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双语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08.05.04【实施日期】2008.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双语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教育局,各有关培训院校:国家和自治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集中开展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是顺应“双语”教学推进工作迫切需求而采取的战略举措,是加快“双语”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双语教育”专业本、专科自学考试是专门针对自治区“两年制”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参训学员实行的一种特殊的激励政策,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治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严肃处理”和“避免国家培训资金浪费”相接合的原则,制定《自治区“双语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现将《自治区“双语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双语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办法二○○八年五月四日附件:自治区“双语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办法“双语教育”专业本、专科自学考试是专门针对自治区“两年制”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参训学员实行的一种特殊的激励政策,即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部分,同样也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治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严肃处理”和“避免国家培训资金浪费”相接合的原则,制定以下违规考生处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学习”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学习”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学习”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6•【字号】新政发[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学习”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4]6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地区。

目前,自治区主要管理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等6种语言文字。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世纪、新阶段,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用新的思路、新的观念、新的举措,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语言文字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和任务(一)新形势下语言文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语言文字是人类思维和交际的工具,是信息和文化的重要载体,既是教育工具,又是教育特别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在我区,切实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大力推进双语学习,有利于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语言文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地做好语言文字工作。

(二)新形势下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根据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结合我区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新形势下我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大力推进双语学习,从有利于自治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出发,实事求是,尊重规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实施工作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实施工作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实施工作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实施工作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院校、中等师范学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加快我区南疆及其它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双语”教师培养步伐,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编办、财政厅近期下发了《关于实施“自治区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的通知》。

目前,自治区教育厅已正式下达2009年度“特培计划”招生计划,为做好2009年度及今后“特培计划”招生、培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和中师学校要充分认识自治区实施“特培计划”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关通知精神,迅速成立“特培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认真部署,强化宣传,扩大“特培计划”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自治区教育厅将适时召开“特培计划”招生工作新闻发布会,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地区范围内的招生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招生通讯等宣传媒体,采取板报、专栏巡回宣传等模式,扩大“特培计划”的影响,吸引优秀生源报考。

二、各培养院校要切实抓好“特培生”招生、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

一是要认真研究制定“特培生”教学计划、方案,并于每年秋季开学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承担艺术、体育类及“双语特色班”招生任务的院校,要根据自治区实施“特培计划”的特殊要求,牵头组织好报考学生专业测试工作,坚持做到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报考该类“特培计划”,确保招生质量及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教学督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教学督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教学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新教师办[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教学督查工作的通知(新教师办〔2009〕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喀什地区、和田地区教育局,新疆师范大学、喀什师范学院、伊犁师范学院、昌吉学院、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新疆幼儿师范学校、巴州师范学校:为推动“自治区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以下简称“特培计划”)顺利实施,督促各有关培养院校抓好“特培计划”教育教学和培养工作,拟于2009年10月中旬开展“特培计划”教学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教学督查的目的全面了解2007年自治区实施“南疆四地州农村中小学‘双语’教师特培计划”、2009年拓展实施“自治区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特培计划”的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督促各培养院校提高“特培计划”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把“特培生”培养成为基层“双语”教学急需的“德才兼备、民汉兼通”的高素质“双语”教师。

二、教学督查时间2009年10月18日-23日。

三、教学督查分组安排(一)南疆组组长:迪力夏提·哈力丁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副处长副组长:周珊新疆师范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成员:石向焘新疆大学学生处副处长、师资管理处挂职干部王俊玲伊犁师范学院学生处副处长曹卫军昌吉学院教务处副处长杨再锋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干部联络员:杨再锋电话:************、139****6785南疆组负责教学督查的师范院校:喀什师范学院、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二)北疆组组长:向阳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处长副组长:刘斌新疆教育学院教务处副处长成员:赵斌喀什师范学院教务处处长郑阳恒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主任科员XXX泉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处学生科科长联络员:郑阳恒电话:************、133****6029北疆组负责教学督查的师范院校:新疆师范大学、昌吉学院、伊犁师范学院、新疆幼儿师范学校四、教学督查内容及方法督查内容:(一)各培养院校对自治区实施“特培计划” 的目的、意义是否认识到位,是否制定了明确的工作规划,采取了切实有效的组织和保障措施确保“特培计划”有效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新档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档发〔2008〕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现将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新疆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民生档案工作,服务民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民生问题关系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系亿万人民的长久幸福,解决民生问题是党和国家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目标和任务。

民生档案是社会管理活动的历史记录,是维护群众权益的原始凭证。

民生档案工作事关构建和谐社会,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开展民生档案工作,是各地档案部门贯彻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是推动档案工作发展的新理念和新目标,是各级档案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前,全区各级档案部门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服务民生的重要意义,主动融入解决民生问题的工作行列,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事关群众现实利益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档案纳入到民生档案管理范畴,把加强民生档案管理作为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探索民生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最佳方式和有效途径,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民生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把民生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档案管理体系,按照统一的工作制度和业务标准开展档案管理工作,自觉接收所在区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民生档案的新内涵民生档案多数是在社会管理中形成的专门档案,各级档案部门应全面把握民生档案的内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征订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教学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征订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教学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征订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教学用书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07.06.19【实施日期】2007.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征订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教学用书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新党办[2005]28号),有效地组织学前“双语”教学,现就做好2007年秋季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教学用书征订工作通知如下:一、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教学用书,包括幼儿书(每学期2册)、教师指导用书(含录音磁带)、教学挂图和教学卡片,供实施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学制两年)的学前班使用。

二、免费供书地区首次开班的幼儿园或学校每40套幼儿用书免费配发一套教师指导用书(含录音磁带)、教学挂图和教学卡片。

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随幼儿用书每40套幼儿用书免费配发一套教师指导用书(含录音磁带)。

免费配发教学挂图和教学卡片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非免费供书地区可根据需要单独征订。

三、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教学用书由新疆教育出版社慧之源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发行。

请各地、州、市教育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好征订工作。

请各县(市)教育局配合发行单位,将征订单发至实施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征订单见附件1、附件2),按照要求填报汇后于7月10日前通过传真报送新疆教育出版社慧之源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四、自治区免费提供教学用书的数量为《2006年自治区扶持七地州农村学前“双语”教育经费预算方案》中确定的在学幼儿数。

免费提供的教学用书不列入征订范围,不填写征订单。

自治区扶持七地州的各县(市)教育局,请填写自治区免费提供教学用书使用对象统计表(见附件3),于7月10日前通过传真报送新疆教育出版社慧之源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新教双[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新教双〔2009〕1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为正确指导我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教学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学前“双语”教育实际情况,我厅在组织学前“双语”教育专家反复讨论、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2006年下发的《农村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教学指导纲要(试行)》(新教基〔2006〕27号)停止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九年九月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指导纲要为贯彻落实国家《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新党发〔2004〕2号)、《自治区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新党办发〔2005〕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的意见》(新党办发〔2008〕19号)的精神,正确指导我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教学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学前“双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纲要。

第一部分总则一、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区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新疆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学制为两年。

二、“双语”幼儿园(学前班)应从实际出发,实施“双语”教育和素质教育,为少数民族幼儿身心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新政办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新政办发〔2009〕4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新党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学前和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养工作,推进全区“双语”教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2004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区“双语”教学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双语”教师短缺压力日益增大。

自治区规划到2012年全区全面普及少数民族学前两年“双语”教育,少数民族学前“双语”在园幼儿将增加到43.82万人,学前“双语”教师将增加到1.46万人,缺额约1.15万人。

到2014年,全区小学在校“双语”学生将达到118万人,小学“双语”教师将从目前的1.3万人增加到6.9万人,缺额约5.6万人;初中在校“双语”学生将达到22.5万人,初中“双语”教师将从目前的7500人增加到2.1万人,缺额约1.3万人。

为应对2014年前后出现的“双语”在校生增长高峰,及早准备,储备师资,是当前自治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

自治区已启动学前“双语”教师培养、培训计划,2009年之后,中师层次学前“双语”教育专业学生批次毕业,师资持续补给,基本能够满足需求。

小学“双语”教师补充问题是2014年前自治区“双语”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业已开展的中学“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基本可以满足2014年前后与小学“双语”教学衔接所需的师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区内外高等学校函授站: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单位办学行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秩序,提高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质量和声誉,我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领会,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厅。

附件: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附件: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单位办学行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秩序,提高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质量和声誉,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高[2000]2号)中附件(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函授教育管理和教学过程实施要点》(新教高[2005]36号)的规定以及近年来我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各区内外高等学校在我区设立的函授站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一、主办院校和设站单位要切实按照函授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在抓好函授自学辅导的基础上,提高面授教学质量。

1.主办院校要科学制定符合所举办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计划、函授教学大纲、各门课程的自学辅导资料和自学作业。

函授站要选派相对稳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辅导教师,采用信函、网络、电话等相关函授方式,督促学员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指导学员自学,批改学员作业,并落实相关考核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新政办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新政办发〔2010〕1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启动实施了农村“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兴办了一批农村“双语”幼儿园。

为充分发挥国家、自治区资金扶持建设农村“双语”幼儿园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发展,提高农村“双语”幼儿园办园效益,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各级政府职责,规范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体制(一)农村“双语”幼儿园实行“分级负责,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

自治区负责制定全区学前“双语”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农村“双语”幼儿园机构设置及编制配备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农村“双语”幼儿园公用经费标准,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等,并监督实施。

(二)各地区(州、市)行署(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农村“双语”幼儿园的统筹管理,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农村“双语”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核定本地区各县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编制,落实自治区学前“双语”教育规划和各项政策。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统筹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双语”幼儿园各项管理职责;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新建、扩建农村“双语”幼儿园建设用土地;按编制统一调配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积极筹措经费,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农村“双语”幼儿园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村适龄幼儿入园;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农村“双语”幼儿园发展;治理幼儿园周边环境,维护农村“双语”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双语教育质量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双语教育质量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双语教育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新教双[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双语教育质量的意见(新教双〔201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大中专师范院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新疆双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发展规划(2010-2020年)》精神,结合双语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双语教育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提高双语教育质量的紧迫感和责任感1.正确认识双语教育工作形势。

自2004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下发以来,我区双语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双语教育规模逐步扩大,双语教育条件明显改善,双语教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双语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截至2011年9月,学前和中小学接受双语教育和民考汉的少数民族学生达到140.84万人,占学前和中小学少数民族学生的55%。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双语教育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

双语教师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双语教育教学管理不够到位,双语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不够规范,双语教育质量不能满足少数民族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双语教育质量已成为当前双语教育工作中最紧迫、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提高双语教育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汉兼通”人才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双语教育的需求,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双语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充分认识提高双语教育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负责地抓好双语教育质量工作。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双语教育工作2.科学制定双语教育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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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新档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新档发〔2010〕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教育局,各地、州、市档案局、教育局:
现将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意见
多年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千方百计为各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着力实施了一大批关系群众利益的民生工程,使各族群众充分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

自1984年自治区党委提出少数民族学生高中毕业达到“民汉兼通”的目标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少数民族学生用本民族语言和汉语言组织教学的工作(以下简称“双语”教学),积极推进学前、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忱欢迎。

在推行“双语”教学的活动中,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教学部门形成了大量的文件材料。

为了积累、保存这些历史真实记录,更好地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双语”教学档案是指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教学部门在“双语”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各种门类的历史纪录。

它是我区实施“双语”教学工作方针、政策、原则、方法、途径和效果的真实记录,是“双语”教学活动和教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依据和参考,是总结“双语”教学经验,改进“双语”教学管理,提高“双语”教学质量,促进“双语”学术交流的信息资源,是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教学部门是“双语”教学档案的形成单位,各形成单位要充分认识“双语”教学档案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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