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有关⼯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有关⼯作的通知⽂号:劳社部发〔2006〕4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筑业是农民⼯较为集中、⼯伤风险程度较⾼的⾏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件)对农民⼯特别是建筑⾏业农民⼯参加⼯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政主管部门要深⼊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建筑施⼯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办理参加⼯伤保险⼿续,并按时⾜额缴纳⼯伤保险费。
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企业和农民⼯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安全卫⽣标准和规程,预防⼯伤事故的发⽣,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件和《关于农民⼯参加⼯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参加⼯伤保险⼯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企业跨地区施⼯、流动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企业参加⼯伤保险的组织实施⼯作。
注册地与⽣产经营地不在同⼀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伤保险的建筑施⼯企业,在⽣产经营地参保,⿎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特点的参保⽅式;对上⼀年度⼯伤费⽤⽀出少、⼯伤发⽣率低的建筑施⼯企业,经商建设⾏政部门同意,在⾏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建筑施⼯企业农民⼯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伤认定、劳动能⼒鉴定,享受⼯伤保险待遇;建筑施⼯企业办理了参加⼯伤保险⼿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各地建设⾏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企业安全⽣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产许可证时,将参加⼯伤保险作为建筑施⼯企业取得安全⽣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
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工伤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以下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一、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农民工工伤保险适用于参加建设工程、矿山开采、农林牧渔业生产作业等工作的农民工。
同时,政府也鼓励其他领域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提供更广泛的保障。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由用人单位、农民工本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其中,用人单位需要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也需要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政府则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扶持,以减轻负担。
三、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农民工工伤保险金的发放以实际伤残等级为依据。
根据伤残等级,农民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月工资作为工伤保险金。
同时,对于工亡的农民工家属,也会获得抚恤金和丧葬补助。
四、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流程:农民工发生事故或者工伤后,首先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寻求帮助。
然后,医疗机构会对农民工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出具《工伤鉴定书》。
根据《工伤鉴定书》,用人单位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后办理赔付手续,将工伤保险金发放给农民工。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维权机制:农民工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享有诉讼权利,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和法院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履行赔付义务进行监督,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保险待遇。
六、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政府会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知晓率和参保率。
同时,政府还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信息登记和管理系统,以提供便利的查询和办理服务。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工伤时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发放标准、建立流程和维权机制,使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伤保险金,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
同时,政府在宣传和教育方面的努力,也进一步提高了农民工的保险参与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为了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地和有效实施,确保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行业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该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
第二条建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所有在岗建筑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三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工伤保险台账,记录每位工人的个人信息、保险缴费情况和工伤事故处理情况,并保留至少五年。
第四条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企业报告,并由企业协助进行伤情鉴定和医疗救治。
第五条建筑工人在获得医疗救治后,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建筑工人工伤事故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结果应及时通知工人和所在企业,并记录在工伤保险台账中。
第七条建筑工人获得工伤认定后,可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工伤津贴和伤残赔偿金等福利待遇。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工作。
第九条对于违反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筑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条对于故意伤害或滥用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市劳动保障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该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行为,明确了责任和权益,提高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____〕____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一)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____年____月____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2006〕23号(2006年5月30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把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特别是工伤保险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当前,要重点推进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工伤风险和职业危害较大的煤炭、建筑、石油开采、金属冶炼、制鞋、箱包、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要与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监察、工会、妇联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定期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四、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农民工工伤保险
农民工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农民工是指在农村户籍的劳动者,通常从事建筑工地、工厂、矿山等需要较大体力劳动和高风险的工作。
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农民工在工作中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丧失劳动能力。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出现就是为了在农民工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提供经济帮助和医疗保障。
首先,农民工工伤保险具有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作用。
农民工在工作中常常遭受剥削、欠薪、工资低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导致农民工的生活困难和就业不稳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出现可以为农民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他们在意外事故后的经济压力,使他们更有安全感和保障感。
其次,农民工工伤保险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农民工是农村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城市工作挣钱后回到农村,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应有的工伤保障,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间容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农民工因工伤而导致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从而持续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再次,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农民工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转移群体,他们在城市工作期间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如果在农民工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农民工受伤或丧失劳动能力,不仅会给农民工本人带来巨大的困扰,也会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及时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援助,减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我们还需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工对该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民工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处罚,确保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
同时,政府还可以适当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企业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
然而,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农民工作为劳动力的主力军,却经常面临着欠薪、超时劳动、劳动保障等问题。
这些问题一方面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制约了企业以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1.欠薪问题农民工在建筑施工企业往往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很多企业存在欠薪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2.超时劳动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经常需要满足紧凑的施工进度,因此经常让农民工进行超时劳动,严重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对农民工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往往不尽如人意,如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缺陷,难以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措施1.加强法制意识建设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法制的认知,落实“三重一大”政策,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企业和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工资,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
2.实行“先保障后建设”原则加强企业管理,采用先保障后建设的原则,确保企业在进行施工建设的同时,正确处理好与农民工之间的权益问题,依法依规足额支付工资,加强监督审核,及时处理欠薪或超时劳动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3.保障劳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注重保障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建立劳动合同和福利保障体系,提升农民工福利待遇,加强对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覆盖率,确保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保障。
4.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消除企业的不正常操作行为,增强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筑施工行业良性发展。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防范和化解工作中农民工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加强法制、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为社会和谐与稳定做出贡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4.12.29•【文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建筑施工企业是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却备受关注。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期改善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一、问题分析1.工资支付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甚至有些企业以各种借口拖欠工资,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
2.工作安全问题建筑施工工地上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而即使出现事故,企业也往往不负责任。
3.社会保障问题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农民工在工伤、疾病等意外情况下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和保障。
4.生活福利问题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宿舍和饮食条件较差,无法满足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应对措施1.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拖欠工资、违法用工、工伤事故等进行严格处罚,以此来约束企业行为。
2.建立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同时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农民工工资领取便捷机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3.加强培训和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优化人员配置和生产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劳动能力和技术水平。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对工地安全生产的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5.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农民工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补偿。
6.提高生活福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应提高对农民工的关心和关注程度,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提供良好的宿舍和饮食条件,关注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建立农民工之家,提供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关心农民工的身心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01•【文号】劳社部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
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
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
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 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摘要】<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28号发文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一、严格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一)本市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各专业承【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2页(P29-30)【关键词】农民工工伤;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险工作;发文时间;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安【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92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28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委、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发文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一、严格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一)本市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总承包单位办理缴费手续时,应填写《建设项目登记、缴费申报表》(附件略),并提供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
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伤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为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死亡等工伤事故提供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保障措施。
第三条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基金来源包括提供的资金、单位缴纳的保险费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参保对象为在非农业户口、农村、城市居民区从事劳动者的农民工。
第五条参保对象包括下述人员:⒈在非农业户口、农村、城市居民区从事工作的农民工。
⒉未在本条例规定的非农业户口、农村、城市居民区从事工作,但按规定可转为正式农民工的人员。
第六条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是强制性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责任与赔偿第七条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具体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八条农民工工伤保险赔偿包括以下内容:⒈医疗费用的补偿。
⒉工伤津贴的支付。
⒊伤残补助金的给付。
⒋职业康复费用的补偿。
⒌死亡补助金的支付。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赔偿,保证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保险费缴纳与管理第十条缴费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两个方面,具体缴费比例和期限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对自己的农民工进行登记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保险费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可以将部分费用从农民工工资中抵扣,但抵扣金额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额。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若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农民工有权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并要求给予相应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农民工:指在非农业户口、农村、城市居民区从事劳动的工人。
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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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保范围。政策规定在我市城区行政区 域内(不含夷陵区,下同)的所有本地和 外地注册在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施 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农民工 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农民工 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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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保方式。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项目投 保方式参保,由建设单位单独列项支付, 并作为专款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 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 承包企业。根据建筑用工的特点,农民工 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一 次性代缴,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总承包企 业按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时必须分包给有资 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将代缴 的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级14月,7级12月,8级10月,9级8月,10级6月 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取上年度职平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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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医疗待遇: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实行一次性医疗终结报销 制。符合工伤医疗支付项目的,按规定据实支付。但最高不 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部分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 3、工亡待遇:可享受三项待遇。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 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建筑企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验材料
建筑企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验材料随着中国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农民工成为了这个行业中不可缺少的劳动力,为建筑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常常面临着工资拖欠、加班问题、工作条件不良等诸多困扰。
因此,建筑企业有责任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一个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工作环境。
下面将提供一些建筑企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经验材料,希望能对其他企业起到借鉴作用。
一、建立完善的用工制度建筑企业应当建立起完善的用工制度,对工资发放、工时安排、加班情况等进行明确规定。
制定合理的工资结构,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杜绝工资拖欠的情况出现。
此外,必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长时间超负荷的工作。
同时,需要制定明确的加班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加强劳动保险和工伤保障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保险和工伤保障工作。
首先,需要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其次,在工地上提供安全防护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并确保及时处理和赔偿工伤事故。
三、加强农民工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素质水平。
通过组织专业技能培训班、岗位技能竞赛等方式,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并为他们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这既有助于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也可以增加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四、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建筑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投诉渠道。
建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收集和处理农民工的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处。
同时,企业要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和交流建筑企业应当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和交流,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
定期组织座谈会、民主评议会等形式,听取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此外,可以通过开展文体活动、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咨询等方式,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专门针对建筑业农民工群体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
它旨在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他们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患病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赔偿保障,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一、建筑业农民工的特殊性及其工伤情况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在建筑工地务工的农民工,他们通常是由于经济压力而离开农村,在城市找到建筑工地等劳动力岗位工作。
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工作环境,建筑业农民工面临着较高的工伤风险。
首先,建筑工地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场所。
在建筑工地上,存在各类意外伤害的风险,如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
据统计,建筑业是我国工伤事故最多的行业之一,占到了总工伤事故数量的很大比例。
而建筑业农民工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培训,对安全防护意识低,容易发生意外。
其次,建筑业农民工长时间承受着高强度的体力劳动。
他们通常需要进行反复抬重物、爬高、弯腰等重体力劳动,长期以来容易导致骨骼、肌肉等慢性劳损,甚至引发职业病。
第三,建筑工地多数是外地农民工群体聚集地,他们大多数都是临时工,没有稳定的工作关系,雇主往往缺乏对农民工进行工伤保障的意识和意愿,使得农民工在工伤发生后很难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医疗救助。
二、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对于建筑业农民工而言,工伤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可以确保他们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恢复,减轻其经济负担,增加其生活幸福感。
其次,工伤保险可以激发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最后,工伤保险可以增强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得雇主更加重视农民工的工作保护与健康,落实责任,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建立与改进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伤保险制度,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和福利待遇。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1完善建筑 业农 民工的劳动保 护制度
建筑 业 农 民工 劳动 合 同缺 失是 农 民
将 农 民工 纳入 现行 的 城镇 居 民的社 会 保
职 工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制度 的实 施 情 况来 制
定。
工 劳 动 合 同权 益得 不 到 保 障 的 重 要 原
我 国建筑 业农 民工 劳 动合 同权 益保 障 制度 的完 善
李振 峰
建筑 行 业是 农 民工较 为集 中 的行 业
之 一 ,建 筑 行业 的农 民工 队伍 约 占进 城
诉。
对 于 农民 工 的医疗 保 险 , 目前 ,全 在 发 生劳 动争 议 后 ,如 果劳 动者 未 国还 没 有制 定 统 一 的农 民工 医疗 保 险 政 策法 规 ,各地 应 该根 据 当地 实际 认 真 开
因。 而 劳动 保 护 制度 对 建 筑业 农 民工 的
障 网络 ,但我 们 可 以转换 思 路 ,在 构 建
农 民工 的社 会 保险 制 度 时 ,不 应 采取 一 刀切 的办 法 , 而应 采取 分类 、 分 层 的保 障 办 法 ,优 先 解 决 突 出 的 、 棘 手 的 问 题 。在 立 法 中 应将 越来 越 多 的劳 动者 进 入 社 会保 险制 度 的覆 盖范 围 内 ,尤 其是 与 现 阶段 农 民 工利 益 密切 相 关 的 工伤 保 险制 度和 医疗 保 险制度 。
安 全 保 障有 至 关 重要 的作 用 。 因此 ,笔
者 建 议 :用 工 单位 应 当在 遵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前 提 下 ,结 合 本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制订 出适 合本 单 位 情 况 的劳 动 保 护 制 度 ,建 立 劳 动保 护 用 品发 放 和 劳 动 保 护 设 备管 理 两 本 台账 ,形 成 外部 检 查 与 内部 自查 相 结 合 的机 制 ,一 旦劳 动 保 护 措 施 发生 紧 急 情 况 ,即 可 以做 到 及 时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覆盖范围:新规将建筑业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无论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都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明确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建立预防机制:新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加强监督处罚:新规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
同时,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并依法及时处理。
提高保障水平:新规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加强了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力度。
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帮助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康复和职业培训,提高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
总的来说,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旨在保障建筑业职工的权益,提高其工伤保障水平,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精简版)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为解决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偏低,建筑施工人员“伤不起”、工伤维权难的问题,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地税局、安监局、总工会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建筑业用工特点,以问题为导向,创新举措,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
一是推行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业按用人单位实行“五险统征”参保难的问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缴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领域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的问题,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商同级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控制在1‰左右,以后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各地区对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本地区的新建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是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
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资金保障难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确保工伤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
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费征收机构一次性缴纳,覆盖该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
四是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针对推进建筑业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是违法发包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针对建筑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工伤赔偿落实难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
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最重要的劳动力来源之一,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劳动环境,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劳动权益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劳动权益保护,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包括建立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等。
工资支付担保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通过政府的担保机构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劳动合同制度要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资、工时、工作内容等。
此外,政府还建立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以维护其劳动权益。
二、提高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水平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重要劳动力的来源,为了吸引和留住农民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其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水平。
政府鼓励企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力度,包括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为农民工提供了相应的社会保障。
三、加强监督执法和舆论监督为了确保农民工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中国政府加强了对相关政策的监督执法和舆论监督。
政府通过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政策的落地。
同时,政府还鼓励舆论监督,加强媒体对农民工问题的曝光和报道,推动社会舆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并促使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四、加强组织建设和培训工作保障农民工权益,需要加强组织建设和培训工作。
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民工成立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用。
同时,政府也加大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投入,提供培训课程,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
通过组织建设和培训工作,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