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1)
2015司考试试卷二真题及答案【7】
2015司考试试卷二真题及答案【7】61.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62.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
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
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63.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
”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
”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
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
”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
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64.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65.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B.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C.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D.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66.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撤回起诉、申请回避B.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C.申请复议、提起上诉D.申请抗诉、提出申诉67.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学基础考点:受贿罪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学基础考点: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
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迁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
在西方许多国家,贿赂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而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二)特殊受贿:1.斡旋受贿(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变相受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9日通过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增加了以下受贿形式: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利害关系人受贿、权属未变更型受贿。
3.离职后受贿:必须事先约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2年)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
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
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蒋某系某市国税局财务科的副科长,2008年利用经手管理该市税收统计的工作之计,采取不入账、少入账、修改财务会计报表等手段,从中截留国家税款50万元,将这些款项划到家人的银行账户,未使用便被检察机关逮捕。
对于蒋某行为评价正确的是:( )A.因税款不是划到本人账户,蒋某不构成犯罪B.构成贪污罪,但未使用,应当认定为未遂C.构成贪污罪且既遂D.如果侵占的手段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应当数罪并罚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贪污贿赂罪2.张某系建设银行的业务经理,由于嗜赌成性,欠下巨额赌债,迫于债主威胁遂计划侵吞其客户资金。
张某利用管理其客户资金的工作之便,侵吞了客户存款共计500万元。
如何评价张某行为?( )A.由于银行已经进行上市,其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B.由于客户的存款是私人所有的财产,虽然由国家保管,但是不能以国家的公共财产论,不能构成贪污罪C.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赌博罪,应当按牵连犯处罚原则从一重处罚D.张某的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可以判处死刑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贪污贿赂罪3.李爱国系某村的村委会成员,李爱国和村委会其他成员合伙承包某林用地。
他分工负责采办种子化肥,每次采购时都以报高采购价格的手段5年来截留了数额共计5万元。
李爱国的行为:( )A.构成职务侵占罪B.构成贪污罪C.构成诈骗罪D.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贪污贿赂罪4.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
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
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某甲退回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
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受贿罪B.诈骗罪C.敲诈勒索罪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贪污贿赂罪5.刘某系某银行的副行长,其朋友孙某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孙某开发某小区向该银行贷款了1亿元,仍有1千万资金缺口。
2015司考试卷二及答案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
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
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
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
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
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
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
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
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
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C。
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
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
浅析斡旋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我们认为,该罪与受贿罪相比较,具有它的独立性的。
在刑法中应当设立独立的罪名,即斡旋受贿罪。
一、国外刑法对斡旋受贿罪的规定与理论上的研究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刑法可以看出,国外刑法至今发生很大变化。
尤其在分则中变化最大、最为复杂的就是贿赂罪的有关规定。
如日本刑法原先规定的贿赂罪,仅含刑法第197条的单纯公务受贿罪、加重公务受贿罪和第198条的公务行贿罪。
1947年,经对第197条修改,增加了受托公务受贿罪和事前公务受贿罪、第三者受贿罪、事后公务受贿罪四个罪名。
1958年,新增了斡旋受贿和斡旋行贿两罪,完善了没收、追缴贿赂的有关规定。
1980年,提高了斡旋受贿等罪的法定刑。
在特别法中,又对贿赂罪的主体作了扩大。
日本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这些细化规定,一方面适应了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标志着基于判例积累而在立法日渐成熟;另一方面也是日本学术界对贿赂罪研究的日益深化的结果。
法律规定贿赂罪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因此,多数学者认为,职务行为并不一定局限于公务员本人能直接行使的权限,如果基于本人拥有的上级指挥监督权,由下级实施具体的事务性行为,只要与他职务相关,也可构成贿赂罪。
而职务权限的内容,只要是一般性职务权限就足够了,并不要求必须有具体负责某项事务的分工。
因此,斡旋受贿罪被规定为“公务员接受请托,斡旋或已经促成别的公务员为不正行为或不为当为行为,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作为报酬的,处5年以下惩役。
”由于公务员除了利用自己职务收受贿赂之外,还将出现利用其地位对别的公务员施加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损害公众对公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故增设此条。
但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相当严格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必须是公务员接受请托。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于某是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利用工作之便套出60平方米住房一处并占有使用,但并未办理私有产权证。
关于于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B.构成侵占罪C.构成贪污罪,但未遂D.构成贪污罪,且已经既遂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及完成形态。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并不限于动产。
于某骗取公有房屋并占有使用,虽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仍构成贪污既遂。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2.昌某为某国有企业驻上海销售办事处副主任。
该企业根据出台的奖励政策。
对销售达到要求的员工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
昌某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借以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一次骗取企业年终奖励3.5万元。
关于昌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贪污罪D.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贪污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昌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诈骗的方式侵占公共财产。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3.程某为某国有企业的副经理。
在与另一公司的合作活动时,该公司给予程某存有88888美元的招商银行的银行卡一张,同时还有一张写有银行卡密码和数额的字条。
后程某变更了该银行卡的密码,并将该银行卡存放于保密柜中,案发后被起获。
关于程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受贿罪,且既遂B.受贿罪,但未遂C.不构成犯罪D.贪污罪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226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226单项选择题第1题:刘某是某非国有商业公司经理,因涉嫌收受贿赂被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员工李某和王某了解刘某受贿事实,现欲询问李某和王某,请问下列哪项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A.侦查人员在李某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了询问B.侦查人员应王某要求在某咖啡厅对其进行了询问C.侦查人员在公安局对王某进行了询问D.侦查人员在李某和王某的员工宿舍对两人同时进行了询问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了询问证人的规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选项A 在证人所在单位询问,正确。
选项B在证人指定的地点询问,正确。
选项C正确,本案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应当去公安机关询问。
选项D违反了分别询问证人的规则,错误。
第2题:关于律师辩护权行使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B.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C.辩护人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D.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辩护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曾某任某信用社的出纳期间,违章帮助他人贷款1万元,没能按期收回,因害怕单位处分,遂产生携款外出赚钱以挽回损失的念头。
2010年9月11日,曾某没有按照规定将当天储蓄存款存入库房,而将其放在自己办公桌内,并于当晚携带所保管的现金8.6万余元潜逃。
次日,信用社向检察机关报案,检察院当即立案并派人追捕。
曾某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追捕自己,即于当月.22日主动到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当场交出现金6000元,储蓄存单一张,计金额7万元,其余1万余元被曾某在外逃期间挥霍。
案发后,其家人帮助曾某退清已挥霍的1万余元。
则曾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A.贪污罪B.挪用公款罪C.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D.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尽管两罪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但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包括处分权;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2)挪用公款罪从性质上说,是暂时地非法使用公款,行为人一般不会采取伪造单据、销毁账目等手段。
而贪污罪的犯罪人往往采取直接侵吞、秘密窃取或者造假账骗取等可使其永久控制该款项的手段;(3)除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以外,一般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必须是超过3个月未还的,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而贪污罪的构成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即构成贪污罪;(4)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有挪用的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得某种收益或者满足特定的需要而暂时地占有公款,准备将来归还;而贪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将公共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而不准备归还。
浅议斡旋受贿若干问题(一)
浅议斡旋受贿若干问题(一)间接受贿又称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其法源最早见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部分规定。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将这种行为从一般受贿罪中分离出来,单独作出具体的规定。
该条虽未明确给出独立的罪名,但理论界对此条界定为斡旋受贿罪已达成共识。
此罪,日本刑法于1958年即予增设。
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极为重要的内容。
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此争议比较大,笔者在此就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管见。
一、行为人与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制约关系。
一般学者都认为,行为人与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着纵向或横向的制约关系。
如刘家琛主编的《新刑法条文释义》就认为:“所谓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是指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索取收受贿赂,而是凭借自己职务上的权力或职务上的地位,利用对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某种强制力或制约关系,并以此指挥、支配、制约甚至要挟这些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他们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
2]我们可以称这种观点为“职务制约说”。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与97《刑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且不便于对斡旋受贿罪的打击。
这是因为:首先,“职务制约说”没有立法依据。
97《刑法》第388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显然,该法条并没有直接规定行为人与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必须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或权力上的衡平制约关系才能构成斡旋受贿;行为人与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制约关系只是构成斡旋受贿的一种表现而已。
【中国普法网】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2015年)【3】
【中国普法网】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2015年)【3】31.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32.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33.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34.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35.A.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经D市人大常委会任命B.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也能担任合议庭审判长C.可参与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审理,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D.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36.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B.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D.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37.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38.A.6月9日B.6月17日C.6月19日D.6月20日39.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40.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贪污罪、受贿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88)
贪污罪、受贿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88)贪污罪、受贿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速公路另开出⼝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分成。
后甲组织数⼗⼈,锯断⾼速公路⼀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条出⼝。
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
甲以此⽅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围绕吴某的⾏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A.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成⽴贪污罪B.贪污数额为30万元C.收取甲3万元,利⽤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受贿罪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牵连犯,应从⼀重罪处断【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
贪污罪,是指⾏为⼈是利⽤职务之便实施的,并且⾮法获取的是本单位的财产。
本案中,如果不是存在吴某和甲的⾏为,那么这些司机只有到国有收费站交费后才能离开⾼速公路。
因此,这笔钱虽然尚未交给国有收费站,但是国有收费站必然能够获得的财产,是国有收费站确定的债权。
所以,国家⼯作⼈员吴某与甲勾结,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均成⽴贪污罪。
因吴某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均应对总的犯罪⾦额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贪污罪的犯罪⾦额为30万元。
选项C正确。
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本案中,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收受贿赂,为他⼈谋取⾮法利益,构成受贿罪。
选项D错误。
受贿后为请托⼈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因此,对吴某应以贪污罪与受贿罪并罚。
斡旋受贿的几个问题
斡旋受贿的几个问题斡旋受贿的几个问题朱孝清内容提要:斡旋受贿的职务要件具有职务的非制约性,职务行为的依赖性,第三人意志自由的不完全性和权力可交换性的特点.其"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能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施加职务影响的便利条件,其核心是职务影响力."不正当利益"分实体违法利益和程序违法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行为人明知利益的意以渎职罪追究责任.关键词:斡旋受贿客观要件渎职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除以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的一般形式外,还以第388条规定了斡旋受贿这种受贿罪的特殊形式,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由于对该规定中某些问题的理解不一甚至存在严重分歧,影响了该法条的正确适用和案件的正确处理,故很有加以研究之必要.一,如何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斡旋受贿的客观要件之一.由于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为了"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如何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理解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第三人")职务之间关系的问题.对此,当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制约关系说",即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包括职务上的隶属关系;横向制约关系是指不同单位,部门之间,这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那一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职务上的制约关系.[1]第二种是"制约关系和工作联系说",即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或工作联系,如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单位与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1]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5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6页.?80?斡旋受贿的几个问题之间的工作联系.[2种观点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相同点是认同"制约关系",不同点是除"制约关系"外,还包括"工作联系",显然,其范围要大于前者.第三种是"非制约关系说",即认为该条与第385条一般受贿的区别之一是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而一般受贿则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3于"非制约关系"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则又存在多种认识,如有的认为是"平行职务关系",有的认为是"工作关系",还有的认为是"影响关系"等等.由于认识存在分歧,以致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各异.例如,某市公安局长受他人之托,给其下属的某县公安局长打招呼,要求对一贩毒案件停止侦查,不予追究.事后,该市局长收受请托人人民币5万元.该市公安局长与县公安局长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制约关系中的一种形式),根据"制约关系说",该市公安局长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应适用刑法第388条;而根据"非制约关系说",该局长的行为属于一般受贿,应适用刑法第385条.又如某县工商局长受他人之托,要求该县法院某民庭庭长对一合同纠纷案的原告方予以关照,致使本应败诉的原告方胜诉.事后,该工商局长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0万元.由于该工商局长与该法庭庭长之间既不存在纵向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不存在横向的制约关系,因此,根据"制约关系说",该工商局长不构成受贿,而根据"非制约关系说",该工商局长有可能构成斡旋受贿.笔者认为,"制约关系说"值得商榷.首先,从刑法第385条与第388条所规定的职务要件的逻辑关系来看,刑法第385条的职务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第388条的职务要件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立法原理告诉我们,这两个法条和两个职务要件之所以要并列地加以规定,是因为二者为并列关系,各自有清晰的边界,而非种属关系或交叉关系,否则,就会出现某些行为既可以适用第385条又可以适用第388条的不正常状况.关于第385条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作了如下解释:"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它在纵向上可以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直接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如市长某甲应私营企业主某丙的请托,直接决定批其土地20亩,从中行贿人谋取利益.此种情形多是职务高的领导干部,因为职务越高,办事越不需要亲自动手,只要发是指令其下属县长某乙批给某丙土地,都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其收受贿赂10万元的行为都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之内.就不应再一次将其包含在第388条斡旋受贿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取利益的行为.既可适用第385条,又可适用第388条这种违反逻辑关系的结果.其次,从"制约关果第三人不按行为人的要求去做,行为人就可能利用职务给他带来不利的结果.在这里,第三人仅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工具,第三人的职务行为是行为人的职务使然,是行为人职务的自然传递或延伸,因而归根到底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因此.它应当也只能适用第385条,而不应也不能适用第[2]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515页.[3]参见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5页.?81?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相同,修订后的刑法之所以在第385条之外,再以第388条规定斡旋受贿这种受贿罪的特殊形式,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刑法第385条尚难涵盖,但又需要以刑法调整的情况,从而解决法无明文的问题,其目的是为了严密法网,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把依据原刑法难以对其实施惩治的斡旋受贿列入刑法惩治的范围,从而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同时,修订后的刑法为了防止打击面不适当地三人在职务上存在制约关系的案件,在刑法修订前,包括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适度扩张解释前,【4L直都是按受贿罪处理的,对此不存在什么争议,而在刑法修订以后,如按照"制约关系说",反而要将其纳入第388条斡旋受贿的范畴,其结果必然是减小了对受贿罪的打击力度,因为在为他人谋利的要件上,第385条一般受贿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已足,而第388条斡旋受贿则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受财要件上,第385条只要"索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犯罪,不必"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第388条则无论"索取"还是"收受"财物,都要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犯案件,在刑法修订后却无法惩处了.同时,如按"制约关系说",还会出现越是职务高的领导干部受贿,就越是难以惩处的不正常情况,因为如前所说,领导干部职务越高,办事越是不需要亲自动手,而只要指挥,命令即可.这显然不符合刑法增设第388条是为了严密法网,加大对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初衷.最后,从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在职务要件上的区别来看,"制约关系说"认为,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在职务要件上的区别在于有没有通过第三人的职务行为,没有通过第三人职务行为的是一般受贿,通过第三人职务行为的是斡旋受贿.其实,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在职务要件上的区别在于是"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不在于有没有通过第三人的职务行为.因为斡旋受贿必须通过第三人的职务行为,一般受贿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的职务行为,那种认为凡通过第三人职务行为的就是斡旋受贿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以上分析表明,"制约关系说"难以成立.至于"制约关系和工作联系说",由于其中的"制约关系"不能成立,且这种观点把以上两种性质不同的关系予以等量齐观,因而也是站不住脚的.[5]是,"非制约关系说"仅从反面对"制约关系"作了排除,而未能从正面阐明行为人与第三人职务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由于非制约关系范围广泛,如不加以界定,则有扩大化之虞,故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笔者认为,斡旋受贿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有以下四个特点: 1.职务的非制约性.即行为人与第三人不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的制约关系.这种"非制约性",说明请托人的请托事项不在行为人职务可及的范围,即既不在行为人自己可以直接办理的权限范围,也不在行为人可以纵向指挥,命令,横向左右,要挟第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办理的权限范围,因而他必须求助于第三人.斡旋受贿职务上非制约性的特点,使斡旋受贿与职务上有制约关系的一般受贿相区别.在有制约关系的一般受贿中,如果第三人不按行为人的要求去为三人不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因而如果第三人不按行为人的要求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4]l989年l1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第(2)项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5]这是笔者主张称刑法第388条是"斡旋受贿"而反对称"间接受贿"的原因之一,因为如称"间接受贿".就容易产生误解;以为凡经过第三人职务行为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受贿的就应适用刑法第388条.?82?斡旋受贿的几个问题人一般难以利用职务之便给第三人带来不利结果.2.职务行为的依赖性.即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无法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必须依赖第三人的职务行为.因此,斡旋受贿的职务要件必须由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第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者联结而成,只有该二者的紧密结合和共同作用,才能实现权与钱的非法交易.但二者在权钱交易中的作用有别,其中前者仅是实现权钱交易的基础,后者则是实现权钱交易的关键.需要说明的是,在有第三人介入的一般受贿中,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要通过第三人的职务行为,但其职务要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第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联结;行为人不是"依赖"第三人的职务,而是"指令"第三人实施职务行为;在权钱交易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行为人的职务行为,第三人的职务行为仅是行为人职务行为的延伸和用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工具.3.第三人意志自由的不完全性.一般受贿中行为人与第三人职务上的制约性,决定了第三人在是否按行为人的要求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问题上没有或基本没有意志自由.而在斡旋受贿中,由于行为人与第三人不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第三人如果不按行为人的要求为职务行为,一般不会带来不利的结果,因此,第三人在是否按行为人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上,其意志总体上是比较自由的.但是另一方面,"权"与"威"是密切相连的,有权就有威,职务越高,权力越大,其威势也往往越大,这种因职务而产生的威势就是职务影响力.特别是我国官本位,封建等级特权等思想观念严重,公民对权力一般有敬畏感;部分干部的职务和工作岗位变动快,今天与自己没有隶属关系的领导干部说不准明天就成了顶头上司;加之当前某些职务的权力边界不清,因而职务的影响力就更为明就是在这一思想压力的推动下,实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第三人的意志虽有较大的自由,但不具有完全的自由.也正因为行为人以职务影响力推动了第三人为职务行为,并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刑法才能将其纳入以权钱交易为本质的贿赂罪.人和第三人都具有一定的职务所致.诚然,第三人在利用职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不一定就想到有何事需求助于行为人,以实现权力互换,但是,行为人与第三人在客观上具有权力的可交换性.这种权力的交换在双方所在地区(单位,部门)上,既可以是不具有制约关系,纵横结合的地区(单位,部门)之间,如省级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县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之间;[6]又可以是不具有制约关系的横向地区(单位,部门)之间,如同一单位内部不具有制约关系的不同部门之间,或不具有制约关系但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地区,单位之间.在双方职务的级别上,既可以是同级的,也可以是非同级的,只要行为人的职务影响力能够促使或推动第三人为职务行为即可.在权力交换的时间上,既可以是即时的.也可以是预期的.行为人与第三人间这种权力的可交换性,把斡旋受贿与利用亲友关系通过第三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区分了开来.因为我国由于封建思想影响,人们往往重人情,轻下,也会受到一定的思想压力,其意志自由也具有不完全性.但是,这种因人情所致的意志自由的不中行为人与第三人权力的可交换性,为区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意志自由的不完全性提供了依据.上述四个特点缺一不可,其中"职务的非制约性"和"职务行为的依赖性"是斡旋受贿区别于一般受贿的特征;"权力的可交换性"是斡旋受贿区别于利用亲友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财物这种非罪行为的特征;由行为人职务影响力所致的"第三人意志自由的不完全性",是斡旋受贿作为贿赂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对"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作如下解读:首先,"利用职权或者地[6]省级法院与县级法院之间为纵向关系,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之间为横向关系,故属"纵横结合"的关系.?83?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必须以职务为基础.因为"职权"和"地位"都必须建立在职务之上,离开了职务,"职权"和"地位"将无从谈起;[7]同时,离开了职务,行为人的行为也就不能成为职务犯罪.其次,"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能对第三人施加职务影响的便利条件,其核心内容是职务影响力.它与一般受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区别在于:(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可行为人自己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也可通过第三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则必须通过第三人才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而"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则不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指令的第三人没有或基本没有意志自由,而"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斡旋的第三人则有较大而又不完全的意志自由;(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权钱交易中起关键作用,而"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权钱交易中仅起基础性作用而不起关键作用.再次,"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同于利用亲友关系和利用非职务性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8]因为"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职务为基础,而亲友关系以血缘,婚姻,感情,友谊为基础;非职务性地位则以个人的社会名望为基础. 二,如何理解"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斡旋受贿的要件之一.对"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以下问题需要研究:1.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据此,"不正当利益"有两种:一种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这种利益的特点是利益本身违法,故可称为"实体违法的利益";一种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这里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笔者认为不应是利益本身,而是指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帮成立的话,那这种不正当利益的特点是利益本身不违法,但谋取利益的程序(手段)违法,故可称为"程序违法的利益".程序违法的利益之所以被界定为"不正当利益",一是因为程序与实体密切相关,程序合法是利益正当的重要保证.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违反程序,使请托人得到本来得不到或不一定能得到的利益,同时,使其他合法竞争者失去了本来可以得到或可能得到的利益,因而其所谋取的利益就具有不正当性.二是因为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它可以使运作和决定的过程具有公正,民主的外观,从而提高实体决定的公信度和可接受性.2.行为人是否必须明知所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如前所述,"不正当利益"分实体违法的利益和程序违法的利益.实体违法的利益由于本身就能表明其不正当性,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便可知悉,却仍斡旋第三人去谋取,因而他对利益的不正当性显然明知.程序违法的利益由于利益本身并不违法,其不正当性须由第三人谋取利益的程序(手段)所决定,因而行为人难以从利益本身看出其不正当性,么,对利益的不正当性不明知的行为人能否构成斡旋受贿犯罪?要回答该问题,就必须搞清斡旋受贿是否以行为人明知所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为条件.[7]某螳作家.艺术家虽无职务.但在社会上二也享有较高地位,但该"地位"不同于以职务为基础,在刑法第388条中作为斡旋受贿客观要件组成部分的"地位".[8]非职务性地位是指非因职务原因在社会上所具有的地位,如某些作家,艺术家,劳动模范所具有的地位.?84?斡旋受贿的几个问题笔者认为,斡旋受贿犯罪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为条件.首先,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看.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斡旋受贿罪作为故意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通过第三人谋取的利益在客观上确是不正当利益,而且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通过第三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否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仅凭所谋取利益在客观上的不正当性而犯罪故意,是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的,而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必须明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及其性质.在斡旋受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既是其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之一,又是其危害结果的重要方面,行为人当然应当对其明知.否则,如果行为人只知道谋取的是"利益"而非"不正当利益",那他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客观要素和危害结果就没有"明知",因而也就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再次,从责任主义原则来看.刑法中的责任主义原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在自由意志下所作的选择承担责任.其基本机理是,人在自由意志下,可以选择为合法行为,也可以选择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选择了为犯罪行为,这说不正当性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故意,而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因而行为人只能对谋取利益的意志选择负责,而不能对"不正当利益"的结果承担责任. 以明知所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为条件,是否会使一些行为人谎称自己不明知而逃避法律制裁?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明知"虽然是一种心理状态,但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事实表现出来.因此,对行为人是否"明知"的认定,不能以其口供为依据,而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同时,"明知"包括"已知"和"应知".【9]"已知"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知道;"应知"是指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水平等客观事实推定其知道.可见,无论是"已知"还是"应知",所依据的都是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是不以行为人的虚假口供而转移的.3.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研究一般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时,理论界有旧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新客观要件说三种观点.旧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带解析
1、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B。
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2、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
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6月9日B.6月17日C.6月19日D。
6月20日3、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A.用假币缴纳罚款B。
用假币兑换外币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D。
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4、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受案范围、管辖B。
期间、送达、财产保全C。
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5、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B。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
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6、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
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
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
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7、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最新)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最新)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
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
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答案】B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
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
(完整word版)贪污贿赂罪司考真题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罪【970287多】下列哪些人员是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ABCD)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970231单】某一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季某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据为己有。
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C ) A、保险诈骗罪 B、虚假理赔罪C、贪污罪D、侵占罪【000222单】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对某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 D )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080218单】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
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C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080292不】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
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
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
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D)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080263多】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CD)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110263多】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CD )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参考答案
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
1.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2.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
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3.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4.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5.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6.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7.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8.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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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1)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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