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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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一、背景规范性文件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国家机关和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各方行为。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监督和管理,我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由国家机关、部门和地方自治机关进行,从立项、起草、审议到颁布实施,全部程序必须合法、公开、透明。

其制定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和社会实际,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论证,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备案审查环节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重要监督环节,主要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

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内容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保文件的符合规定,有效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备案审查,能够有效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效力和执行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查规范和流程,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备案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备案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备案审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五、结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升其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和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制度建设保障正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二章主体第五条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列表格

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列表格

**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常规备字[ ] 号关于《ΧΧ》的备案报告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市第Χ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第Χ次会议于ΧΧΧΧ年Χ月Χ日通过的《ΧΧ》及其说明等有关文件一式五份报请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ΧΧΧΧ年Χ月Χ日** 市人民政府**政规备字[ ] 号关于《ΧΧ》的备案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市人民政府ΧΧΧΧ年Χ月Χ日公布的《ΧΧ》及其说明等有关文件一式五份报请备案。

**市人民政府ΧΧΧΧ年Χ月Χ日ΧΧ规备字[ ] 号关于《ΧΧ(法规)应用问题解释(具体规定)》的备案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市人民政府(或者委办局)ΧΧΧΧ年Χ月Χ日通过的《ΧΧ(法规)应用问题解释》及其说明等有关文件一式五份报请备案。

**市人民政府(或者委办局)ΧΧΧΧ年Χ月Χ日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分送登记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关于《××》的审查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年月日××函〔〕号关于《××》的审查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第×号关于《××》的审查意见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承担报送备案具体工作的机构(法制办公室)年月日××××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年月日)填表单位:年月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套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命令、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常由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进行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申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应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前,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包括文件的目的、内容、依据、制定程序等必要信息。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对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核。

3.备案决定:备案审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作出相应的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包括文件的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必要信息。

4.备案公开:备案审查机关应及时将备案决定公开,并向社会公告备案信息,以保证备案公开透明。

5.备案监督:备案审查机关应定期对备案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备案决定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2016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工作部门,包括市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本市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坚持层级监督、依法审查、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已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制定机关集体讨论;(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公布。

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定机关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范围的若干思考

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范围的若干思考

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范围的若干思考2006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督法》专设一章即第五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至关重要。

下文,将结合《监督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获取真知灼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监督制度。

要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首先必须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认为,《监督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和法律外,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文件都是我国法的渊源,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

这些文件虽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都是普遍适用的。

按此观点,我们可以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区分为属于法律渊源、不属于法律渊源两类。

具体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第项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概括:在备案审查属于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文件方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仅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此职权,它们对同级政府的规章进行备案审查,此外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还对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这里“规范性文件”仅指政府规章一种;在备案审查不属于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文件方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均有权限,其对象是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此处“规范性文件”包含了决议、决定和命令。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摘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包括其定义、功能、程序、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效能。

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广泛适用性,容易带来权力过度集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约束。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定义与功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其功能包括:1.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一致,避免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备案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避免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可以促进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参与,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文件备案申报、备案审查和备案结果公示。

具体流程如下:1.文件备案申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需要向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申报,提交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冲突等。

3.备案结果公示:备案审查机构将备案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或者需要修改的情况。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7号《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篇)

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篇)

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____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规范性文件制度在推动政府决策、管理和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规范性文件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帮助政府实现政策落地,规范市场秩序和社会行为。

但是,由于政府部门和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质量良莠不齐,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备案审查制度。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高效、规范的备案审查制度,促进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发布和有效实施。

2. 原则:(1)公平公正:依法审查,坚决杜绝任性、主观判断等不合理行为,确保审查过程公平公正。

(2)科学研判:根据政策需要和实践经验,科学研判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简化程序:建立高效的备案审查机制,减少办理时间和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三、主要内容和流程1. 备案范围: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2. 主体责任:(1)发布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备案审查义务,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备案机关:备案机关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和管理工作。

3. 流程:(1)备案申请:发布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前,必须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机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依法审核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3)备案结果:备案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备案,并在备案结果公示后,告知发布机关备案结果。

(4)备案管理:备案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备案文件得到及时、准确的管理和更新。

四、备案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1. 健全备案审查制度的法律法规框架,明确备案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备案申请和审查程序。

2. 审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水平要求,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备案审查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不合法、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2.备案标准:备案审查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依据合法、内容合理、程序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3.备案程序:备案审查需要明确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主体。

一般由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可以设立备案审查办公室或专门的备案审查部门。

4.备案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可以分为备案通过、备案有条件通过和备案不通过等。

5.备案公示:备案审查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备案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

同时,备案审查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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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23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类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本地法律,都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纠正或者处理。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和有关决定都有关于备案审查方面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都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备案审查制度的独特功效日益彰显。

202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与全国人大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09年6月29日泾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县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分工负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职责。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一)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的决议、决定、规定;(三)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使用本办法。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七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四)其他相关资料。

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10份。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类、存档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其中,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精选文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精选文档

规范性⽂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精选⽂档规范性⽂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制发规范性⽂件是⼀种抽象⾏为,⼀个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不适当或有失公正的规范性⽂件⼀旦实施,危害的不是⼀个⼈或者⼏个⼈的利益,⽽是影响到⼀个⽅⾯、⼀个系统、⼀个地区,会在⼀个较长时间,损害成千上万⼈民群众的利益,甚⾄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对规范性⽂件进⾏备案审查,是对权⼒进⾏制约的⼀种有效⼿段,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更是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

⼀、界定规范性⽂件的审查范围是开展备案审查⼯作的前提规范性⽂件备案审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执⾏中还是暴露出审查的范围过⼩的问题。

在《监督法》实施之前,⼀些省、⾃治区通过⽴法将备案审查的范围扩⼤到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决定、决议和命令上,个别省、⾃治区还将范围扩⼤到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各种⽂件。

这些审查范围的扩⼤,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保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些省、市均未将党政联合发布的⽂件以及司法机关发布的⽂件列⼊审查的范围。

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审查制发⽂件的主体、审查⽂件内容等⽅式来确定规范性⽂件的备案审查范围。

从制发主体看是否属于⼈⼤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

⼀是本级⼈⼤常委会、政府及其⼯作部门、⼈民法院、⼈民XX院和下⼀级⼈⼤及其常委会,这些机关制发的规范性⽂件应由⼈⼤常委会(⼈民代表⼤会)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

因为本级国家机关由⼈⼤及其常委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使撤销权的法理基础。

单⼀制国家机构的⼀项组织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故⽽上⼀级⼈⼤常委会可以撤销下⼀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件。

⼆是受政府委托⾏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临时机构和协会组织,如城管办、⼯商联、⾏业协会等。

其制发的不适当的⽂件应视为规范性的政府⾏⽂,可由⼈⼤常委会决定责成政府撤销或部分撤销。

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践与建议

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践与建议

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践与建议作者:陈淑娟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11期近年来,特别是2012 年9 月底北京通过《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来,笔者一直关注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也深深感到这项法定监督职权的作用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这种监督形式的使用虽然比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要常见,但又不如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计划和预决算的监督、执法检查等受重视,处于“不上不下”的尴尬境地。

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中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2015 年5 月21 日,《南方周末》报道了安徽省24 家烟花爆竹企业联名状告省政府,省政府作出的45 号通知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的案件[1],让人看到了新行政诉讼法生效后,法院可以对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审查,从而加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固然应该发挥政府内部的备案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重大作用,但更应该依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发挥人大常委会在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人大监督,推进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确保政府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从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一、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立法和实践情况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监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宪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的制度作出了规定。

2000 年通过的立法法和2006年通过的监督法,进一步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了规定。

2024北京西城八年级(下)期末道德与法治(教师版)

2024北京西城八年级(下)期末道德与法治(教师版)

2024北京西城初二(下)期末道德与法治2024.7本部分共15题,每题2分,共30分。

在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一项。

1.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它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近年来,我们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

这是因为宪法①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②通过设置国家机构以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③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④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3.202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报送备案的1753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2878件审查建议逐一研究,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260多件。

对上述内容进行概括,最恰当的是A.深化宪法宣传教育 B.全国人大解释宪法C.加强宪法监督工作D.宪法修改更加严格4.学习八年级下册内容后,某同学在梳理宪法知识时,制作了下图。

根据相关信息推测,其中①处应该填写的内容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B.超越权限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C.依法监督权力行使D.公民要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5.“我们的纠纷解决了,感谢你们的用心疏导。

”“不客气,这是居委会工作者应该做的,不要因为一些小纠纷影响了好心情,多换位思考、相互体谅。

”以上对话内容体现的维权方式是A.和解B.调解C.仲裁D.诉讼6.对下列事件的解读正确的是7.2024年4月15日是第9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某校八年级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京政法制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印发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行政措施备案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北京市行政措施备案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北京市行政措施备案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3号)现发布《北京市行政措施备案规定》,自1994年8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7月7日北京市行政措施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行政措施,均须依照本规定以报告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三)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及执行程序。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实施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办法、规定、细则、规则等)应依照本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措施的备案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对备案的行政措施进行登记和管理;(二)审查行政措施的合法性;(三)协调处理行政措施之间的矛盾;(四)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措施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行政措施(包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实施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同)由制定机关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定的行政措施,由主办机关负责申报备案。

第五条行政措施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措施的申报备案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承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作用,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实践经验,作如下决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坚持有件必备。

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下统称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统称司法解释)依法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加强备案工作。

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工作,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立法法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要点提纲(12.7)

立法法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要点提纲(12.7)

立法法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要点提纲一、立法法2015年3月人大通过,地位重要,仅次于宪法。

共六章一百零五条,规定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程序、适用原则等,体例上按法渊源的效力等级依次推进,基本上除了总则和附则,每一条都可以成为考点。

但从执法考试的性质上看,重点应该集中在主体、权限、适用这几个大的方面,程序规定很多但只需作为通读的对象,几个重要的程序规定下面也会带一下。

效力等级(集中在第五章):宪法(全国人大,五分之一人大代表提议,三分二通过,最严)→法律(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规章(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立法法管到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各省定。

(一)法律只能或者主应当制定法律,第八条,共十一种情形,十种明确。

重点掌握第五项,政治权利和人身罚,第六项(新增)税种设立、税率确定、税收征收管理。

第七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授权立法及例外:第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条)暂调或暂停法律适用(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自贸区)(二)行政法规主体:国务院,事项:执法法律,宪法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事项。

(第六十五条)(三)地方性法规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事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事务。

几个特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法重大修改),第七十二条,共六款,重点是第二款,三个事项:城市建设与管理、环保、历史文化保护。

特殊报批: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四个月内)。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在特区范围内施行。

(第七十四条)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第七十五条):包含省级与市级,报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省政府法制办公室《____贯彻实施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____》(青府法【____】____号文及《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____份以及电子文本____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___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六)其他需要____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____机关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____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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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下列不适当情形的,应当会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大网站(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区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区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接收、登记,进行研究,并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国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依照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委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接收、登记,进行研究,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确定的报送备案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收到情况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告知其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20928(颁布时间)
20130101(实施时间)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实施本条例的工作程序,由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制定。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意见,并送提出审查意见的市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向提出该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的市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违背法定程序;
(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
在书面审查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前,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制定机关沟通情况,征询意见。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说明和附件的应当附说明和附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每年3月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进行研究,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会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
主任会议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的,可以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代表参加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研究论证工作;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相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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