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法立法体系研究(柳经纬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债的概念和体系——以《民法典》第118条为中心
债的概念和体系——以《民法典》第118条为中心
柳经纬;张润
【期刊名称】《海峡法学》
【年(卷),期】2022(24)1
【摘要】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对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曲折发展过程。
其间既有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也有学术的因素。
《民法典》
第118条关于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的规定,其制度价值在于为构建一个科学的债的
制度体系奠定基础,从而也为民法体系的构建奠定必要的基础。
然而,《民法典》关
于债的规定分散在总则、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编,呈现出“碎片化”的现象。
这一现象表明,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任务尚未完成,离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总页数】16页(P3-17)
【作者】柳经纬;张润
【作者单位】闽江学院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标准与法治”研究中心;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商法学会;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3
【相关文献】
1.论民法典编纂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以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思想与体系构造方法为视角
2.《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
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3.《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4.《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5.债之概念反思及其在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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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债法总则/合同之债/债法体系内容提要: 关于债法总则设立的问题,需要考虑的是其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债的关系的可适用性,然而债法总则只是为各种债提供一套备用的规范体系,我们不宜苛求债法总则的所有规范对各种债都完全适用,即便是合同之债,债法总则的许多规范也不是完全适用的,以债法总则对合同以外的债不完全适用为由而否定其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
引言随着《物权法》的颁行,构成民法典的各部分单行法基本齐备,民法典理论研究中债法体例的问题必将凸显出来。
在当下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理论讨论中,有的学者对传统的债法体系持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甚至反对设置债法总则。
在他们所持的众多理由中,一种具有一定说服力的理由是:债法总则的内容是从合同法中抽象出来的,或者说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因此“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侵权及其他债的形式” [1],或者以债法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则对合同之外的领域的适用存在着“水土不服”的现象,从而否定债法总则的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 [2]。
这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债法总则是否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债的问题,以及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具体债的适用问题。
关于前一问题,笔者曾著文就债法总则对侵权行为之债的适用问题作过一番探讨,指出债法总则对侵权行为之债具有可适用性 [3]。
本文的任务在于回答后一问题。
本文将通过考察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的适用问题入手,指出债法总则也不完全适用于合同之债,进而就如何正确对待债法总则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具体债的适用问题,提出初步的见解,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并不完全适用仔细分析对传统债法体系持怀疑或否定意见的学者的前述理由,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理由实际上包含着三个要点:一是债法总则建立在合同之债基础上;二是基于前一要点,债法总则不完全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债;三是基于第一要点,这种见解内含着“债法总则适用于合同之债”的观点。
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思考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思考百年中国民法学之考察之三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转型内容提要: 建立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界的一致追求。
如果把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学置于百年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史上加以考察,那么建立中国民法学的理论体系的实质是,努力实现中国民法学的理论转型。
就当下的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的总体情况来看,我们还不能说已经建立了成熟的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
这里仍存在着一些基本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探讨。
早在1985年,佟柔教授就指出中国民法学的任务之一是“建立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
” [1]当年,在苏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重斗也指出,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的理论,逐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理论体系。
” [2]能够说,建立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界的一致追求。
如果把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学置于百年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史上加以考察,那么建立中国民法学的理论体系的实质是,努力实现中国民法学的理论转型。
建国后直至改革开放之初,前苏联式的民法学虽然“无学”,但并不缺乏其理论体系,只不过那是一种服务于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理论体系。
这种民法学理论体系不能满足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也不满足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中国民法学界必须彻底摆脱这种民法学理论,重新构建能够满足市场化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新的民法学理论体系,也就是彻底实现民法学自身的理论转型。
因此,实现民法学的理论转型构成了建立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实质内容。
从这个层面来看,经过30年的努力,应该说建立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的任务已经初步完成。
中国民法学顺应了市场化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潮流,从民法的定位(调整对象)和定性(私法)入手,以全面推进反映私法理念的民法制度建设为重点,初步建立起以私法理念为基础的新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基本实现了民法学的理论转型。
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民法典/债法/债法总则/侵权法内容提要: 我国民法典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 侵权行为法是否应从债法体系中分立出去? 这是当前民法典编纂所讨论的重大问题之一。
本文从法典编纂的作业要求、法典编纂的理论背景、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关于债法内容安排的通例以及债的一般规范对侵权行为的可适用性等方面,阐述了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各种具体债,维护债法体系完整性的观点。
本文还对主张侵权法独立的理由做了比较深入的剖析,认为这些理由不足以构成侵权法从债法中分立的理由。
一、引言债法总则,是指在各种具体债的基础上抽象出来并能适用于各种具体债的一般规范体系或共同规范体系。
根据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之规定,债法总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债的标的(给付义务、种类之债、金钱之债和选择之债) 、债的效力(履行原则、履行要素以及债不履行责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任等) 、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等) 、债的移转以及债的消灭(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
[1]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
[2]随着《物权法》的颁行,民法典的各组成部分都有了相应的单行法,民法典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及如何安排债法体系的问题必将更加突出。
在现有的官方和学者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或者建议稿中,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没有债法总则的编制,学者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多有债法总则的设置。
这种不同大体反映了是否设立债法总则的不同主张。
同时,在学者的建议稿中,虽然都有债法总则编,但是关于债法的总体安排并不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安排上,即侵权行为法是安排在债法的体系内还是独立于债法体系,学者的建议稿有所不同。
这种不同反映了对侵权行为法是否独立的不同见解,这种不同见解同样关系到设立债法总则的实质性意义问题。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刘长秋【摘要】On the issue weather should we set the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in academic circle, an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our country's Civil Code, d targeted legislation advices were put foward separately.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s the leading and guiding part for obligation law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 Chi- na's Civil Code. It's not only be determined by the function of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but it is also demanded by the position of civil law in risk society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lso the wise choice to absorb other's experience. In the future, in the process of civil law legislation we shall try to amend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contract law and tort law so as to make the latter 2 ones the function of the general partm,but also the result determined by orientation of civil law in the society of venture.What's more, it's the choice for China's Civil Code to learn from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s. During the future legislation of Chi- na's civil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nd counterpart of Contract Law as well as Tort Liability Law should be revised so that the latter should adopt with the demand of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the future days of civil legislation we shall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general part of contract and tort law thus make the latter 2 ones adaptable to general law of obligation law and even make necessary amendment to meet the generalpart of obligation law's need.%就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各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抱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债法总则/中国民法典/赔礼抱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人格权请求权内容提要: 债不一定都具有财产性,侵权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关系就是债。
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不影响其债法性。
制定中国民法典,有必要和可能设立债法总则。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宜作为人格权请求权。
Not all obligations have the nature of property.The liability of tortfalls into the concept of relation of credits and debts too.It does not harm the nature of tort to have the characteristic of property whether the lawof tort is provided as the independent section in the Civil Code or not.Itis necessary and possible to design the independent section as the generalprinciples of credits and debts in Civil Code of P.R.China.And the rights of claiming rehabilitation of reputation and elimination of negative effectsshould be provided as the right of claims rooted in the category of humandignity.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围绕着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深入推进技术法规研究 助力强化标准
《中国标准化》:《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在法规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请问应如何理解“法规引用标准”呢?柳经纬:“法规引用标准”的关键词是三个:“法规”“标准”和“引用”。
说清楚了这三个关键词,也就说清楚了“法规引用标准”。
“法规引用标准”中的“法规”,不能作《立法法》上的法规理解,应理解为包括《立法法》上的法规在内的所有形式的法律。
《立法法》上的法规仅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法规,但是从我国法律引用标准的情况来看,不限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都存在着引用标准的情形。
《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消防法》第9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引用标准的实例。
公安部等部门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GB/T 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这是部门规章引用标准的实例。
除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形式外,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有引用标准的情形。
例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发布的《关于广东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是一份其他规范性文件。
该细则规定了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适用的标准,包括2项国家标准和7项团体标准。
因此,“法规引用标准”中的“法规”应当理解为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浅议我国民法典制定债法通则的必要性
浅议我国民法典制定债法通则的必要性
敬梓源
【期刊名称】《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8(028)001
【摘要】债法是民法的重要内容,制定债法通则顺应了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时代需求.提取债法的共同规则有利于对法条未尽事项拾遗补阙,同时亦能保持债法体系的开放性,促进民商法规范在债法中的融合.考虑到债法一般规则对债法具体制度的抽象技术和概括程度、"准合同"规则在债法中的安置以及民法典篇幅大小等因素,应以债法通则命名民法典中债法一般规则,并将该部分独立成编.若债法通则未能独立成编,将其内容规定于合同编中亦是可以接受的选择.
【总页数】3页(P5-7)
【作者】敬梓源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日本债法修改介绍与分析——兼论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J], 吕双全
2.论我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重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比较法分析以及《民法典(草案)》有关规定的修改 [J], 张淳
3.浅议民法典应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 [J], 许晓红
4.论侵权法的危机及其发展方向--兼论我国民法典侵权法编的制定 [J], 吴节祥
5.浅议我国民法典制定债法通则的必要性 [J], 敬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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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法的制度结构
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法的制度结构孙文桢【期刊名称】《重庆三峡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7)005【摘要】The definition of debt in civil law at present neglects unilateral act, which needs to be modified. The general rules of debt law should be regulated, and this meets with the inner need of civil code. The general rules of debt law include eight parts, while the sub-rules of debt law include four parts. Lots of principles should watched out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king debt law.%我国目前的债定义存在缺陷,忽视了单方法律行为产生债这一点,应当予以修正。
未来民法典中的债法在制度结构上应当规定债法通则,这样才符合体系化的内在要求。
债法通则板块应当包括八部分内容,债法分则部分则应当包括四部分内容。
在规定债法通则和债法分则时,各有若干特殊规则应当予以注意。
【总页数】5页(P125-129)【作者】孙文桢【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相关文献】1.私力救济的法价值实现路径——兼论我国未来《民法典》私力救济的制度对策[J], 沃耘2.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J], 刘庆3.试论债的担保的运用——兼论我国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体例设计 [J], 李明发4.论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J], 王立涛5.人格权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未来民法典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选择[J], 罗卫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从“强制取得”到对债的依归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强制取得”到对债的依归——关于民事责任性质的思考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民事责任/强制性/债内容提要: 在古代法上,民事责任最为本质的特征是强制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强制性逐渐淡化,并最终退到强制执行法领域。
强制执行法属于公法,而非私法。
作为私法概念的民事责任的最后归属是债,民事责任是债的一种存在形式。
一、问题的提出依学界通说,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因所违反的义务不同,大致可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大类型,前者是违反契约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者是违反一般性法律义务 [1]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事责任的性质,现今学说及立法例主要有两种。
一是债务说,认为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一种债务,“其所谓责任实为一定义务之违反后的效力或延伸的义务,亦称为第二次义务” [2] 。
自罗马法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来,传统私法学及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均采取债务说。
此说在立法上表现为,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均作为债的类型或内容,被安排在民法典的债编或相应的债法体系里。
[3]我国学者也有持债务说的,认为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 [4];多数民法教科书也把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予以介绍。
二是责任独立说,认为民事责任独立于债务,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采取的是责任独立说。
该法在债权之外,设民事责任为独立一章(第六章) ,规定了民事责任之一般规范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和第106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法人违反民事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债务与责任作出了严格的区分” [5]。
《民法通则》所确立的立法例备受一些学者的赞许和推崇。
[6]这些学者所以推崇责任独立说,主要是认为责任不同于债务, 责任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而单纯的债务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7] [8] 。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龙翼飞主编《民事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版谢哲胜著《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台]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张新宝著《侵权责任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李开国著《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台]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台]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韩世远著梁慧星主编《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杨立新著《债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郭明瑞著《担保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台]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台]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台]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私法研究》第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台]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台]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台]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台]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等译《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德]罗伯特?霍恩著,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日]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法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日]近江幸治著,祝娅等译《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等译《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4年版 [台]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非典型之债初探(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非典型之债初探(下)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典型之债/非典型之债/债权立法内容提要: 除了民法典债编所确定的合同等四种债的基本类型外,法律的其他领域还存在着诸多不能归类为合同等四种类型的债的关系。
这些债的关系相对于民法典债编所规定的四种典型之债而言,可称之为非典型之债。
非典型之债具有不同于合同等典型之债的特征,它们的存在对于我们认知债的体系和债法体系,对于我国当前民法典编纂中债法体系的安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非典型之债的特征非典型之债,作为债的另一类群体,当然具有债的一般属性,如相对性、给付性等。
然而,与合同等典型之债比较,非典型之债又具有不同于典型之债的特殊属性。
首先,多数非典型之债具有依附性。
无论是合同还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典型之债在法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它们在法典中有独立的地位,本身足以构成债的独立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型,具有独立的构成条件和独立的效力以及独立的规范体系。
在理论上,它们也具有比较独立的理论体系。
相比之下,非典型之债大多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而具有很强的依附性。
它们在法典中没有独立的位置,“多与其他法律关系相伴而生”, [1]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而存在。
例如,遗失物返还时保管费用的返还关系,依附于遗失物取得制度,隶属于物权法;夫妻之间的扶养请求权,依附于夫妻关系,夫妻离婚时一方对他方的经济扶助义务,依附于离婚制度,均为婚姻法之内容;股东对公司负有按照章程认缴出资的义务,对公司享有请求分红的权利,依附于股东权利义务,隶属于公司法。
这些债的关系,均无法脱离所依附的制度和所属的法律领域而独立存在。
在理论研究上,它们也必须依附于所在的制度,“随其规定之所在,分别研究之”。
[2]其次,非典型之债不具有体系性。
无论是合同或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社会交往某一形态的法律体现,其自身涵盖着多种的具体情形,法律上和理论上均可构成相对独立的债的亚体系。
论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功能与角色定位
论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功能与角色定位作者:曹致玮刘阳阳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12期摘要: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民法典的编撰工作,而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债法总则的存废再次引起学术界的激烈讨论。
设立债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性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协调债法体系的内在要求,更是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债法理论为我国设立债法总则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典为我国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提供了借鉴。
债法总则具有债法体系的建构功能与开放性的功能,同时也具有思维导向功能。
在民法典中应当制定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债法总则不单独成编,而是包含于债法编之中,单独成为一章。
将合同法总则与分则分离,将合同法总则内容纳入债法总则的末尾,单独设置为一节,紧接着将各种有名合同规定在债法分则之首。
合同法总则、债法总则和民法总则都是自下而上层层提取公因式的结果,都是高度抽象作业的结果,由此形成一个倒金字塔的规范体系,在这个倒金字塔的规范体系中,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一个自下而上的调整顺序。
关键词:债债法总则功能角色定位2014年10月28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编撰民法典。
编撰民法典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在加紧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而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债法总则的存废再次引起学术界的激烈讨论,当下存在赞成说和否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法国比较法学者勒内·达维德指出,“罗马日耳曼法系各国法的学说从罗马法的资料出发,创立了债法,债法可以视为民法的中心部分” 。
在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债编体例“直接关系到整部民法典的结构体例” 。
足以可见债法在民法典中重要地位。
鉴于债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是否设立债法总则编以及如何设立债法总则,就成为我国能否制定一部符合时代要求,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民法典的关键所在。
对此问题的探讨不仅关系到我国债法体系的合理建构,而且关涉到民法典内部体系的逻辑性、体系性和完整性。
渐行渐远的民法典
作者: 柳经纬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物刊名: 比较法研究
页码: 140-14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机关 1949年 六法全书 民国时期 50年代 60年代
摘要:1949年之后,由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成了民法学者一直以来的夙愿,也是立法机关始终追求的法制目标。
从50年代中期开始,历经60年代中期、70年代末80年代初,直至20世纪末21世纪初,立法机关先后四次组织起草民法,均未能实现这一目标,留给民法学者诸多的遗憾,。
违约金的惩罚性与补偿性问题柳经纬在传统的民法学 - 中国政法大学
违约金的惩罚性与补偿性问题柳经纬在传统的民法学理论上,违约金的性质素有惩罚性与补偿性之分,因而违约金亦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为对债不履行的一种私的制裁”,债权人在请求违约金的同时,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补偿性违约金“以确定赔偿额为目的”,债权人只能就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之间作出选择,而不能同时请求债务人既支付违约金又继续履行债务。
①依此理论,一项违约金是惩罚性的还是补偿性的,关键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是否可以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
如果债权人可以同时请求违约金和继续履行,该项违约金是惩罚性的,反之则是补偿性的。
我国民法学基本上承袭了上述理论,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民法原理》一书认为,惩罚性违约金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以外的一种给付;如果是补偿性违约金,债权人请求支付违约金后,不能同时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②在这里,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的区别加进了赔偿损失的因素,即惩罚性违约金必须是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之外的一种给付,或许可以说债权人得以同时请求违约金和继续履行,或在请求赔偿损失之外仍可请求违约金,均可构成惩罚性的违约金。
之所以将这种违约金认定为惩罚性的,在于违约金的支付构成了债务人额外的一种负担。
然而,如果就上述关于违约金的惩罚性和补偿性的表述来看,实际上二者的着眼点不同,对象也不同。
惩罚性违约金着眼于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其对象是债务人;而补偿性违约金着眼于对债权人的救济,其对象是债权人。
一般而言,违约金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既有对债务人违约行为制裁的功能,也具有对债权人救济的作用。
这是违约金功能作用的两个不同侧面。
站在债务人角度看,违约金是一种制裁措施;站在债权人角度看,违约金又是一种救济手段。
违约金如此,强制履行和赔偿损失也是如此。
因此,如果从民事责任的两面性来看,将违约金责任所具有的惩罚性和补偿性割裂开来,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违约金的法律属性,理论上是存在问题的。
我国民法典债法编结构设计探讨
我国民法典债法编结构设计探讨
孙若蒙
【期刊名称】《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纂的民法典草案以及专家学者建议稿陆续出台,表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逐步加快。
债法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进行编排设计,曾在我国民法学界引起广泛争论。
为此建议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在借鉴国外债法传统的基础上,系统汇总现阶段我国有关债法研究的优秀成果,据此设计出一套传统与现代相承接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债法体系,即债法编。
对我国债法编的系统编排设计,可以充分发挥其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总页数】4页(P43-46)
【作者】孙若蒙
【作者单位】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室,山东淄博 255001【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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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典型之债看债法总则的设立
从非典型之债看债法总则的设立(上)——以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为个案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目次一、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的划分及其意义二、以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为个案对非典型之债的分析三、从非典型之债看债法总则的设立各位同学,我今天重新站在厦门大学的讲台上,在座的同学有一些我还认识,有一些可能就不认识了。
我是去年八月份离开厦门到中国政法大学去的。
这次回来主要是为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举行论文开题会,蒋老师问我是不是给大家开一次讲座。
我说,讲什么为好呢?我给蒋老师提供了两个题目:一是关于物权立法动态的问题;二是把我最近的一项研究拿出来讲,虽然这项研究还在进行中,但是基本的想法已经有了,我自己认为比较成熟。
我想把这项研究的基本情况和我自己的一些想法在这个地方跟大家一起交流一下,所以就选了这么一个题目——《从非典型之债看债法总则的设立——以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为个案》。
大家可能会认为这个题目的落脚点是债法总则的设立,应该说我做这个课题的研究目的确实是着眼于当前民法典制定中的债法体系的问题,但是今天晚上讲的重点不放在债法总则设立这个问题上,而放在非典型之债的问题上。
今天讲座的题目有一个副标题,叫做“以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为个案”,为什么要取这样一个副标题呢?这里有两个理由:一是在研究非典型之债的过程中,我碰到的最难以解决的、最为棘手的一个个案就是添附中的求偿关系。
这是一只拦路虎,所以我花了比较多的时间去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个理由是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与传统典型之债中的不当得利非常接近,现行的立法都是把添附中的求偿关系规定为不当得利的。
我的想法是把这二者分开来,因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和不当得利确实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我选择了一个跟传统的基本类型的债非常接近的一种债的关系作为一个个案来考察。
我们知道,在研究某一种事物的时候,如果说一种事物跟这个事物是截然不同的,我们就很容易分辨出来。
但是如果说这个事物跟另外一个事物非常接近,甚至一般都认为二者是没有区别的,这个时候要把这二者区分开来就非常有难度了,但是这种研究也是最有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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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法立法体系研究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9-2-1内容提要: 12月23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708教室举行。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博士生导师、前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法律系主任、福建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学术带头人、《厦门大学法学评论》主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台湾东海大学兼职教授柳经纬教授,就他长期研究的民法典债法立法体系问题,向我校师生作了精彩的演讲。
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获得者、我校法学院朱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本次讲座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沈云樵主持。
柳经纬教授认为,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最为焦点的问题是债法的体系问题,引起广泛争议的侵权法独立成篇、债法总则和合同法的关系等问题,都是债法体系问题争议的延伸。
柳教授从五个方面来论述这一观点。
第一,如何对待传统债法体系。
柳教授认为,所谓传统的债法体系是指以德国、日本传统大陆法国家民法典债编所确定的规范体系。
对于这个体系,现在国内主要有维护传统、否弃传统和改革传统这三种不同的态度。
柳教授本人是赞成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并且他认为对传统债法体系的任何改革的合理性都需要论证,而这论证的责任应由支持改革者承担,因为传统的体系已经经过了长期实践的检验,另起炉灶本身就存在着风险。
第二,债法总则对各种具体债的适用问题。
柳教授经过研究认为,债法总则并非仅能在合同法部分中得到适用,恰恰相反,从罗马法考察,对债法总则的产生侵权规则的作用还大于契约规范。
同时,总则的规则在合同和侵权这两个部分都是既非完全适用也非完全不适用。
第三,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
在这一部分,柳教授通过对债和责任的关系的历史考察,论述了随着历史的发展,债和责任的区别越来越小,最终殊途同归,拥有了相同的内涵这样一个观点。
责任在日耳曼法中原先还有着强制取得的意义,后来强制力逐渐被公法所剥夺,私法中的责任含义逐渐和债一致。
第四,非典型之债与债法体系的构建。
这一部分中,柳教授论述了在传统的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四种基本债的形式之外,还有不能划归于这四种类型的债,比如添附中的求偿权等,这些债的形式主要存在于债编之外、民事特别法和公法之上,需要法律专门做出规定。
第五,我国民法典债法体系安排与现行法之改革。
在此,柳教授主要论述了在制定债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比如体制上的一编制、吸收国外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经验,非典型之债设立单独条款等等。
最后,朱岩副教授将柳经纬教授的演讲结合比较法和我国现行法两个方面做了精彩的评议。
讲座在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文/谢远扬)主讲人: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评议人: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获得者主持人:沈云樵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时间:2008年12月23日(周二)18:30地点: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教室沈云樵博士: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感谢各位光临今天的民商法前沿论坛,我是今天的主持人沈云樵。
我们今天非常有幸的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柳经纬教授大家欢迎(掌声)。
柳教授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民法典的债法立法体系研究。
我们知道柳老师长期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担任副院长和法律系主任,并且创办了《厦门大学法律评论》长期担任主编。
柳老师的社会兼职还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台湾东海大学的兼职教授。
这次能够把柳老师请来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情,因为柳老师太忙了,学校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很多。
今天下午还有一个重要的会议,勉强吃了几口饭就过来了。
柳老师成名于债法、民法总论和物权法,而且他的学术横贯民法和商法,在公司法方面也有很深的研究。
大家也都知道,柳老师在学术上有很突出的特点,主要是平稳和扎实。
用政法大学米健老师的话来说,叫:独驻海屿,心系天下。
现在柳老师到了法大之后就能够说是胸怀天下了。
另外,柳老师的民法总论课在政法也是颇受欢迎的,据说来听课的学生非常之多,按照政法大学的传统,教室里面都没有足够的座位,必须到教学楼前的传达室借凳子坐在后面才行。
能够请到这么一位具有深厚学术底蕴的教授来我们民商法前沿,也是非常荣幸的一件事情。
下面介绍一下点评人朱岩老师。
朱岩老师我想大家都非常熟悉了,他是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也是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另外还获得过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
大家都知道朱岩老师很少写文章,但是他要么不写,写出来的都是重量级的文章,这一点非常的切合我国目前学术的理念,要爱惜自己的羽毛,所以我们非常期待朱老师以后能给我们更多的惊喜。
好,现在我把话筒交给柳老师,请他开始这次的讲座。
柳经纬教授: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非常荣幸能够借用这次的机会将自己的研究在这个跟大家做个交流。
我想将最近的研究心得在一定的场合跟我们的同行和有兴趣于这个专业的各位同学进行交流,这应该说是非常好的一个机会,也是遂了我自己的心愿。
今天带来的问题是关于民法典的债法体系的问题,这个也是我大概最近两年比较集中的在思考的一个问题。
我们知道在我们民法典编撰体系的讨论之中,最重要或者是最焦点的问题是债法的问题。
我们说在民法典编撰体系讨论里面,比如说几编制的问题、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的问题、知识产权是否入民法典、是否应该设立债法总则,这些方面都存在着争议。
我觉得在这里门面争议比较大的应该是关于债法的体系问题。
这里涉及到,比如侵权法独立成编的问题,这就是债法体系安排的问题,因为在传统的债法体系中,侵权属于债的发生根据,它属于民法典债编体系的内容。
要不要设立债法总则,这更是债法体系中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最近几年一直有一些考虑,所以今天晚上在这里就把这几年一些思考的心得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下面我想谈这么一些问题。
第一个是如何对待传统的债法体系,第二个是债法总则对具体债的适用问题,第三个问题是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第四个问题是非典型之债与债法体系,最后一个问题是在当前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债法体系的安排与现行法的整合。
我想,今天晚上就谈这么五个问题首先是第一个问题:如何对待传统的债法。
这里我们必须首先进行确定,何为传统的债法。
这一点我想凡是比较系统的学习过民法学理论知识的人都知道,传统的债法体系主要是指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他们的民法典债编所确定的这样一种规范体系。
这种规范体系的特点是,它由债法的总则和各种具体的债的规范构成了完整的一种规范体系,在这个规范体系中,债法总则起着统帅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在民法学的理论中,债法的部分分为债总和债各,债法总则是债的一般规范,债法各论讲的是各种具体的债。
那么这样一种传统的债法体系,我认为它不仅仅存在于像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这样的五编制的民法体系中,也存在于法国的民法典中,这里由于时间的问题我们不去具体的分析。
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结论,他认为在法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独立的债编,但是它的债法总则是存在的。
这个我们只要看,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关于财产的取得中,我们也会发现,他也存在一个与德国民法典债编相类似的,由总则和分则构成的债的规范体系。
那么这种传统的债法体系,不仅仅存在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们的台湾民法典中,也存在于我们今天的民法学理论教学中。
我们现在翻看民法的理论教科书,可以看到这样的一种知识体系是存在的,这就是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
我不知道人民大学的课程如何设计,在政法大学中就有债法总论的课程设计,就是以债的发生,包括我们刚才说的四种债发生的原因,为中心的。
这样的知识体系,或者说是民法教科书体系是非常之好的。
这样我们就要考虑,在民法典债编的立法体系中,如何对待传统的债法体系问题。
可以看到,今天学者在研究民法典传统债编体系的时候,主要有三种主张。
第一种是维护传统的债法体系,理由在于,其一,它是存在于我们现有的民法学理论教学之中;其二,在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债的部分分为三编这就是债法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这三编按照作者的说明是一个完整的债法体系。
这是一种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主张。
第二种是否定和抛弃传统债法体系的主张,这个主要表现在2002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民法草案。
在这个民法草案,我们看到了与债法有关的只有合同法和侵权行为两编。
它没有债法总则编。
我认为这就是否定和抛弃传统债法体系的观点。
在学者中也有赞同这种主张的人,在理论研究中,我们知道,有的学者主张,债这个概念都是不必要的,只要有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就够了。
第三种主张就是改革传统的债法,强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力图将民事责任从再发中分离出来。
这种观点虽然主张在民法典中保留债法总则一编,但是这个债法总则只是管到合同法,不管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独立于债法。
这个最为典型的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债权,第六章规定民事责任,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放在一起,这就是把民事责任从债中分离出来。
在民法典体系编纂中也有类似的主张,比如说王利明老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大体上就受到了这种立法例的影响,就表现在主张侵权行为法要独立于债法。
关于如何对待传统的民法体系,大体上有这三种观点。
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在我们的民法典编撰过程中究竟应该如何对待传统的债法体系?我相信我们现在也只能够在这三种当中进行取舍,其他的方法都是一些变异,不可能独立出这三种基本观点。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究竟应该秉持何种态度,这是我今天要重点谈的。
我个人的观点是,对于传统的债法体系,我们无论是肯定、否定还是改革它,都必须加以论证要用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的问题,在没有进行论证的情况下简单的加以肯定或者是否定都是错误的。
这个是一个最为基本的观点。
下面的一个问题是对于肯定和否定传统体系的两种观点,由谁来承担举证的责任为最佳?我们主张,无论持的是何种观点都需要力求证明。
但在这两者之间,我又倾向于两者之中持否定态度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更有责任来证明为什么这种体系不能适用于我们国家?这样说的理由在于,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日法等,都使用的是传统的债法体系,那么如果我们要反其道而行之,必须要进行论证。
对于维护这种观点的人来说,由于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相同观点,那么这就是所谓的事实自证。
但是如果你要推翻这个事实就得自己去证明,这种体系,它本身存在的瑕疵和缺陷足以让我们有理由抛弃它。
如果没有进行论证,没有能够证明这一点,那么我认为这样一种简单的说这种产生于旧时代的法典体系怎么能够在知识经济时代适用并不是科学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