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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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年环保股全面开花

羊年环保股全面开花

羊年环保股全面开花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2015年第3期媒体统计,3月2日开盘有先河环保、聚光科技、雪迪龙、龙净环保、菲达环保等14只个股涨停,环保板块平均上涨幅度达7.32%。

跟踪中证环保指数的两只分级基金环保B和NCF环保B开盘即告涨停,领涨所有场内基金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任芳政策进入密集期多方布局环保股2015 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环保规划目标任务的收官之年,在经济发展注重提质增效的新常态下,环保话题将成为今年两会的“强音”,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诸多政策有望出台。

2015 年1 月1 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就将正式施行。

新《环保法》对企业惩治力度大大加强,被称作“史上最严”环保法。

分析人士指出,国家层面愈发重视环境保护,铁拳铁规治污,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目前,《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基本编制完成,《土壤污染行动计划》也处于制定的快车道中,2015 年政策将步入密集期,整个环保行业的景气度将显著提升。

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大气治理近零排放改造、水务改革和智慧环保的三个转型新方向。

近年来,国家层面愈发重视环境保护,政策的暖风也频频吹向环保行业。

从中期来看,预计前期政策的落实力度会加大,政策加码为环保股提供了强力支撑。

大气治理方面,2014 年9 月下旬,发改委、环保部、能源局联合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提出东中部燃煤机组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向燃气机组看齐,相当于变相提标。

对此,中金公司研究报告指出,这是继2013 年下半年环保电价上调政策后的又一有力举措,利好烟气治理工程商。

另据了解,在2014 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结束后,环保部就密集召开多次会议。

提出试点地区要于2015 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环境保护部争取结合“十三五”减排规划的编制,制定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排污权初始核定技术指南;争取年底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说明书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说明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传真:************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案号:01F20225442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其主承销的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碧水源: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03-30

碧水源: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03-30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大成证字(2009)第006-1-2A号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根据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并针对发行人在法律意见书及其补充法律意见出具后相关情况的变化,本所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兹出具《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原法律意见书,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陈述和声明事项仍然有效,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慎查验,本所基于如下原因认为持有发行人34%股份的文剑平先生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①:第一,文剑平先生为发行人的创始股东,自发行人的前身碧水源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直至2006年6月,文剑平先生持有碧水源有限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在50%以上;经2006年6月向刘振国先生转让股权及2006年11月碧水源有限公司引入投资人增资,文剑平先生的股权比例降低,但仍一直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 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 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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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环保概念股一览

环保概念股一览

环保概念股一览代码股票简称600008 污水处理600168 污水处理600461 污水处理600874 污水处理000544 污水处理600323 污水处理600649污水处理600388 烟气脱硫600526 烟气脱硫600475 垃圾处理600133垃圾处理002015 废物利用000826 合加资源废物处理新能源概念股一览表太阳能天威保变形成太阳能原材料、电池组件的全产业布局大股东参股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岷江水电参股西藏华冠科技涉足太阳能产业控股的东海硅微粉公司是国内最大硅微粉生产企业成立的宁波维科能源公司专业生产各种动力、太阳能电池与德国ODERSUN公司合作薄膜太阳能电池产业"参股长城绿阳太阳能公司涉足太阳能领域股参网,参股四川新光硅业主要生产多晶硅太阳能硅片国内最大的太阳能真空集热管生产商春兰股份大股东计划投资30亿开发新能源实际控股股东新奥集团从事太阳能等新能源产品生产力诺太阳太阳能热水器的原材料供应商发起股东之一为西藏科光太阳能工程技术公司太阳能特种光玻基板股参网控股的新疆新能源从事太阳能光伏组件制造控股的上海太阳能科技电池组件产能迅速提升南玻A 05年10月拟首期2亿元建设年产能30兆瓦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线。

交大南洋控股的交大泰阳从事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参股尤利卡太阳能,掌握单晶硅太阳能硅片核心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王府井联合了中国最大的太阳能专业研究开发机构--北京太阳能研究所成立了北京桑普光电技术公司投巨资参与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风力发电,风力发电设备安装及技术服务控股股东与德国莱茨鼓风机有限公司签订了合资生产离心风机协议,目前风电资产主要在控股股东中风力发电特变电工与沈阳工业大学等设立特变电工沈阳工大风能有限公司为国华能源第二大股东,间接参与风能建设东方电机风电设备制造金风科技风电设备制造核能中核科技大股东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与清华大学等共同研究开发核能源,科技含量高G申能投资33601万元收购核电秦山联营公司12%股权以及投资10559万元收购秦山第三核电公司10%的股权京能热电为北京地区主要供电单位,具备地热发电和风力发电等题材乙醇汽油是安徽省唯一一家燃料乙醇供应单位华润生化.控股股东华润集团控股吉林燃料乙醇和黑龙江华润酒精二大定点企业广东甘化利用甘蔗、玉米等可再生性糖料资源生产燃油精,成为汽油代替品利用可再生性糖料资源生产燃油精,成为纯车用汽油代替品600311赖氨酸(豆粕的替代品)新增产能最大的企业之一华冠科技在国内率先拥有了玉米深加工多项最新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氢能公司与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上海神力科技合资组建中科同力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开发燃料电池电动车。

碧水源招股说明书

碧水源招股说明书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律师事务所 4-3-1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证字(2009)第006-2 号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根据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以下方面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发行人设立5、发行人的独立性6、发起人和股东7、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8、发行人的业务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律师事务所 4-3-2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发行人的税务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8、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19、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20、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1、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向我们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各该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环保龙头股排名前十名(一览)

环保龙头股排名前十名(一览)

环保龙头股排名前十名(一览)环保股有哪些股票环保股票有中原环保(代码000544)、富春环保(代码002479)、东江环保(代码002672)、同兴环保(代码003027)、三聚环保(代码300072)、中创环保(代码300056)、先河环保(代码300137)、中电环保(代码300172)等。

环保股票指环保概念股,是主板市场中涉足环境保护业务的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类型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回收、环保产品生产等。

进入21世纪依赖,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环保概念股票也逐渐热门起来。

这类股票一般具有很强的连动效应,容易引起市场大众的跟风。

环保股龙头股票有哪些可以做中长线1、宝馨科技(002514):节能环保龙头股,南方财富网2023年5月12日讯,宝馨科技股价涨1.1%,截至收盘报3.68元,市值20.39亿元。

盘中股价最高价3.7元,最低达3.61元,成交量4.77万手,可以做中长线。

2、智光电气(002169):节能环保龙头股,2023年5月12日盘后消息,智光电气5日内股价上涨5.55%,今年来涨幅下跌-71.97%,最新报6.85元,涨0.74%,市盈率为15.7,可以做中长线。

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环保龙头股排名前十名1、环保龙头股排名前十的有龙净环保、碧水源、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菲达环保、龙源科技、首创股份、国电清新、九龙电力等等。

环保概念股是指在主板市场上涉及环境保护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和环保产品的生产。

在21世纪,人们越来越重视环保问题,其中一股环保观念越来越受欢迎。

这些股票通常具有很强的连锁效应。

它会导致市场和公众的模仿。

2、国电清新的股票代码是002573。

它拥有丰富的特许经营经验,2012-2013年持续快速增长,是中国首批试点脱硫特许经营企业之一。

目前,公司稳定运营8台,脱硫资产480万kW。

2011年初,公司与大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两项脱硫运行项目合作协议,总装机容量超过700万千瓦。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一、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2.项目编码:440283.子项名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二、设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三、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四、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3个月(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八、申请条件1.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2)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证券法规定的条件(1)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破净股的救赎

破净股的救赎

2014年第03期封面文章Cover ·Story截至2014年1月15日,A 股共有139只股票跌破净资产(参见表一)。

除开18家净资产为负值的公司,在2447家净资产在0值以上的公司中,上述139家股价低于净资产(即PB 介于0至1之间)的公司,在整个市场所占的比例约为5.68%。

事实上,这一“破净”比例在A 股的历史上并不算高。

在2008年11月初,上证指数低于1700点的时候,有超过200家A 股公司跌破净资产,占当时全部A股公司的比例为13.5%。

不难看出,由于2009年后中小板及创业板的扩容,上市公司数量增长迅猛,因此虽然目前股价跌破净资产的公司数量已向“1664点”时靠拢,但在整个市场中的占比却并不算高。

值得思考的有两个问题:其一是,随着跌破净资产的公司数量逐渐增加,A 股市场的底部是否已经形成?因为在“1664点”时,虽然大批公司跌破净资产,但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市场底部。

其二是,破净公司意味着股价较净资产“打折”,这样的“便宜货”是否值得买入?证监会已经在号召破净公司进行股票回购,但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是否参与破净股的交易,则需要审慎分析。

破净股:集中在传统行业观察表一给出的破净股统计,可以看到目前股价跌破净资产的公司基本集中在几个传统行业之中。

除了传统以来“破净大户”的钢铁公司外,其它公司大部分集中于交通运输(高速公路、港口、铁路)、银行、地产、煤炭、工程机械、化工行业。

另外,电力和电气设备、通讯类公司也有零星“入选”破净板块。

整体而言,破净股大部分是属于强周期类品种,如钢铁、重化工、工程机械、煤炭等,在经营处于周期低点的时期,现金流状况恶化,净利润快速下滑(甚至出现严重亏损),二级市场则对公司前景一片看空,交投清淡,因此公司股价低于净资产。

在市场表现上,这类破净股的走势往往是长时间持续下跌或者短期暴跌,如工程机械类个股从2011年中期的高点下跌以来,期间几乎没有什么像样的反弹,下跌延续的时间长达2年半,在经过这样的惨烈下跌后,才最终“破净”。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10)第SHE2009003-3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9年6月30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12月31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经典例题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经典例题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经典例题单选题(共200题)1、注册会计师为甲公司进行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以下工作正确的有()。

A.Ⅰ、ⅡB.Ⅰ、ⅣC.Ⅱ、ⅢD.Ⅲ、ⅣE.Ⅰ、Ⅲ、Ⅳ【答案】 D2、某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于2014年8月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盈利预测报告,该报告载明被收购的乙公司2015年净利润将达到5000万元,2015年乙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800万元,若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预测金额无法实现,则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的有()。

A.Ⅰ、ⅣB.Ⅱ、Ⅲ、ⅤC.Ⅰ、Ⅲ、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3、下列关于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B4、2019年10月下列外国投资者拟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不考虑其他因素,不符合条件的有()。

A.Ⅰ、Ⅱ、Ⅲ、ⅣB.Ⅱ、ⅢC.Ⅱ、ⅣD.Ⅱ、Ⅲ、ⅣE.Ⅰ、Ⅳ【答案】 D5、某企业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产品变动成本300万元,销售和管理变动成本60万元,固定成本200万元。

则( )。

A.Ⅰ,ⅡB.Ⅱ,ⅢC.Ⅰ,Ⅱ,ⅢD.Ⅰ,Ⅲ,Ⅳ【答案】 A6、以下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年9月真题]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D.Ⅰ、Ⅱ、Ⅳ、Ⅴ【答案】 B7、以下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有()A.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B.现金分红C.股东投资时形成的股本溢价D.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E.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资本公积【答案】 D8、下列情形,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

A.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B.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C.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D.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答案】 B9、下列关于BOT会计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A.Ⅰ、ⅢC.Ⅰ、Ⅱ、ⅤD.Ⅰ、Ⅱ、Ⅲ、Ⅴ【答案】 A10、下列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反映的是()。

300137先河环保: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300137先河环保: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137证券简称:先河环保公告编号:2021-020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特别提示:持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81,898,40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26%)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国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047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81%)。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除外),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除外),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14,450,340股。

根据相关披露要求,本公告在计算数量、比例时,总股本均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国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股东的基本情况1、股东的名称:李玉国先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止本公告日,李玉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1,898,4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一)股份减持计划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送股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和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3、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2,047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81%;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

生态环境龙头股有哪些?

生态环境龙头股有哪些?

生态环境龙头股有哪些?生态环境龙头股有哪些1、先河环保: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产品线最全、创新能力最强的环境监测仪器专业生产企业之一。

公司主要致力于为高端环境监测仪器仪表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环境监测设施运营服务。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污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酸雨自动监测系统等五大在线监测系统以及数字应急监测车等。

2、龙净环保:公司是我国环境保护除尘行业的首家上市公司,也是国内机电一体化专业设计制造除尘装置和烟气脱硫装置等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及其他环保产品的大型研发生产基地,企业实力和产品的产销量位居行业龙头地位。

公司引进了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多项技术,主要产品包括电除尘器、烟气脱硫装置、气力输送装置等,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国际先进水平并居国内领先地位。

公司产品遍布全国,在电力、冶金等众多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出口日本、泰国等十多个海外国家和地区。

3、菲达环保: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环保机械科研生产企业,环保产业中唯一的中国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基地,也是中国最早进入大气污染防治设备行业的企业之一,其电力设备电除尘器综合市场占有率为25。

4、中电环保: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工业水处理系统解决方案及系统设计、非标设备集成和工程承包等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于火电、石化、煤化工和冶金等行业,在电力环保水处理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5、神雾环保:公司是工业炉窑节能环保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产品主要应用于电石、铁合金、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

6、中原环保: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城市污水处理和集中供热等业务,公司下辖王新庄水务、西区供热两个分公司以及登封水务、登封热力、新密热力、开封同生工业水务、郑州上街水务等五个子公司。

7、巴安水务: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环保水处理业务,为电力、石化等大型工业项目和市政水务项目提供持续创新的智能化、全方位水处理技术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公司。

先河环保: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先河环保: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公告编号:2020-016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进行了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对资产的价值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评估,公司认为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迹象。

为此,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

经对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公司 2019 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35,676,043.75元,详情如下表:资产名称本期计提额(单位:元)应收票据 130,750.00应收账款13,932,638.52其他应收款 -1,599,336.63商誉23,211,991.86合计35,676,043.75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1、应收票据本公司对于应收票据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基于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小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信用风险划分,与“应收账款”组合划分相同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风险较小,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为0%;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参照“应收账款”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应收账款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含有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练习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练习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练习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5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A.2亿B.3亿C.4亿D.5亿正确答案:C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知识模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2.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个月。

A.6B.12C.18D.24正确答案:B解析: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知识模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3.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网下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 )。

A.20%B.25%C.30%D.35%正确答案:A解析: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网下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

知识模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4.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个月。

A.2B.3C.4D.5正确答案:B解析: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知识模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5.初步询价开始日前(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当向交易所申请股票代码。

A.1B.2C.3D.4正确答案:B解析:初步询价开始日前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当向交易所申请股票代码。

知识模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6.配售对象须在T日( )点前将申购资金划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在结算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

A.14:00B.15:OOC.16:00D.17:00正确答案:C解析:配售对象须在T日16:00前将申购资金划入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在结算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5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A.2B.3C.4D.5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2.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 )。

A.20%B.30%C.40%D.50%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3.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 )。

A.10%B.20%C.30%D.40%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4.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按价格区间( )进行申购。

A.下限B.上限C.平均值D.以上三者都不对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5.下列不属于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的是( )。

A.申报会计师费用B.财务顾问费C.律师费用D.上网发行费用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6.关于发行费用,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发行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申报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上网发行费用等B.为本次发行而进行的财务咨询费用,应由主承销商承担C.在发行费用中应包括“财务顾问费”D.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其他费用”项目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必须在( )前将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公告。

A.股票入账B.资金入账C.资金解冻D.股票解冻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8.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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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〇一〇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先河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经于2009年9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反馈意见要求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所分别于2010年3月15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0年4月26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0年5月10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0年5月24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0年7月12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2010年7月21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2010年8月16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鉴于发行人于2009年8月24日召开的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至2010年8月23日止,发行人于2010年8月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8月23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同意将发行人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延长一年。

本所律师现就该等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发行人于2010年8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决议有限期的议案》,同意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的有效期延长一年,延长期间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不变,继续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具体事宜,并决定于2010年8月23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决议的有效期的事项进行审议。

2010年8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决议的有效期延长一年,延长期间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不变,并继续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具体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所作出的决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发行人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履行了截至目前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完成以下程序:
(1)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
(2)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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