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实证分析
浅析上市公司委托理财
规 定 ,这 些保 底 收益 条 款 并不 能 得 翻 法 鬻 的 保 护 ;
上 市 公 司 全 权 委 托 证 券 公 司 等 机 构 代 为 理 财 违 反 了 《 券 法 》 的相 关 规 定 ,而 部分 上 市 公 司 的 委 托理 证 财实 质 上就是 一种 全权委 托 。这 种风险 在股 市行 情欠 佳 、证 券 公 司损 失 惨 重 致 使 上 市 公 司 难 以收 回 资 金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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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武汉大学商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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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及 时 披 露 委 托 理 财 的 相 关 信 息 。 之 所 以毒 _ 时 披 露 盈 委 托 理 财 信 息 ,除 法 律 意 识 淡 薄 外 ,还 有 节 刿 原 因 : 是 委 托 理 财 资 金 来 祸【 明 ,操 作 不 规 范 ,赡 以理 清 不 是 自有 资 金 还 是 募 集 资 金 ;二 是 上 市 公 司 与 主 承 销 商 关 系 不 明 ,尤 其 是 对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再 融 赍 的上 市
表现 得尤 为突 出 。
指标 轻 易作 出判断
二 、风 险分析 Fra bibliotek3 .受 托 机 构 信 用 风 险 。 受 托 公 司 包 括 证 券 公 司 、投 资公 司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甚 至 拍 卖 公 司 也 参 与 其 中 。 由 于 受 托 机 构 良莠 不 齐 ,一 些 信 誉 较 差 的 机 构 为 了拉 生 意 不 计 成 本 ,而 一 旦 出现 亏 损 , 只 能 用 白有 资 金 或 银 行 贷 款 填 补 ,甚 至 互 相 拆 借 、连 环 抵 押 。 目 前 所 有 券 商 的净 资 产 总 额 只有 5 0亿 左 右 ,而 其 管 理 0 的 资 产 总 量 已 超 过 10 5 0亿 。 由 于 今 年 股 市 行 情 出 现 调 整 ,大 多 数 券 商 损 失 惨 重 ,且 委 托 理 财 协 议 规 定 的 期 限 一 般 在 1年 左 右 , 因 此 券 商 将 面 临 严 重 的 偿 还 危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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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通 过 二级 的社会评价机制 ,促使资金 向效率 市场
高 的产业 和 企业转移 ,进 而达到产业结构 和产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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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违规 惩 罚机制 和公 司 内部 的风 险防 范机 制
『 关键词1 上市公司; 委托理财; 存在 问题; 对策 [ 中图分类号】 8 09 F 6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 1 9 6 (0 612 0 3 — 2 1 7 — 2 32 0 )・-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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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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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随着我 国证券市场的活跃 , 摘 上市公 司的委托理财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 象。但 由于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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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公 司委 托理 财存 在的主 要 问题
( ) 一 保底收 益 、 全权委 托 缺乏 法律依 据
资金运用于投资理财 , 则构成蓄意违规。违规资金入 市使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合法性大打折扣 。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备受关注。
委托理财作为一种常见的资金管理方式,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多元化投资和资产增值的途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
一、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基本概念与常见形式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给专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以获取收益。
常见的形式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等。
银行理财产品通常具有较低的风险和相对稳定的收益,是上市公司较为青睐的选择之一。
信托计划则可能涉及到更为复杂的投资项目和结构,风险和收益水平相对较高。
证券投资基金则通过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多种资产,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分散配置。
二、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委托理财合同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不完备,可能导致双方在投资目标、风险承担、收益分配等方面产生争议。
例如,对于投资范围和限制的约定不明确,可能使受托人进行超出上市公司预期的高风险投资,从而给上市公司带来损失。
2、受托人风险受托人能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义务,直接关系到委托理财的效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
如果受托人存在违规操作、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不仅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还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3、信息披露风险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披露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
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影响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从而面临监管处罚。
4、市场风险尽管委托理财是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但投资市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金融政策的调整、行业波动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而上市公司如果过度依赖委托理财,可能会对主营业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措施1、完善合同审查机制上市公司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前,应当由专业的法律团队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表 权限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表权限摘要:1.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表决权委托的概念及优势2.表决权委托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中的应用3.表决权委托要点分析4.表决权委托在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5.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正文:一、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表决权委托的概念及优势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表决权委托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委托给另一方行使,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转移。
这种委托方式具有操作简单、资金及时间成本低、不受标的股份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影响等优势,因此在实践中应用较多。
二、表决权委托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中的应用表决权委托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2019 年1 月至今的沪深近80 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让交易中,均涉及表决权委托。
对于部分深陷债务危机、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而言,表决权委托往往亦是其在危急时刻引进外部投资者、获得纾困的有效手段。
三、表决权委托要点分析表决权委托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委托主体: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受托主体: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
3.委托范围:一般包括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如董事会成员选举、重大资产重组等。
4.委托期限:根据双方约定,可以长期或短期进行。
5.委托协议:双方需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四、表决权委托在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尽管表决权委托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中具有较多优势,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信任问题、委托期限届满后的权利恢复问题、股东大会程序的启动等。
五、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随着上市公司控制权斗争的日益复杂化,表决权委托在未来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现状及问题
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热衷于委托投资已经引起了市场有识之士的广泛关注。
来自证券市场的消息表明,去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3400亿元,真正投到项目上的不到10%,相当多的募股资金通过委托理财投向了股市。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今年以来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A股上市公司(包括委托理财已完成和目前仍在继续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共有145家,涉及金额为181.13亿元,平均每家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金额高达12491.7万元。
考虑到数据统计中可能存在遗漏以及部分上市公司可能未按照规定进行及时披露,这个数字可能更大。
进入今年7月份,上市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公告更是大幅增长,初步统计显示,共有1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披露,涉及金额约为22亿元。
虽然部分上市公司的委托资金指定用于国债投资或一级市场投资,但大部分资金却是用于二级市场投资。
随着二级市场出现暴跌,如此庞大的资金不仅收益可能无保障,连本金能否收回也受到了一些专业人士的质疑。
纵观沪深两市1000多家上市公司2001的中报,我们发现: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委托理财实现了扭亏为盈,有的将委托理财作为它们的主业,而有的因为委托理财赔了夫人又折兵。
那么,该如何客观地认识和评价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事宜呢?我们认为,既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放任自流。
国外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现状扫描在美国,委托理财这一行已经相当专业化。
美国大企业的退休金、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以及另有专业的百万富翁的资金,多半委托专业投资公司管理。
虽然专业投资管理公司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及分享部分利润,但一个优秀专业投资公司带给投资者的持续高收益,将远远超过投资者付给他们的一点管理费和利润。
事实上,理性的投资管理公司的专业人员与任何其他企业一样,如果自己的收获直接与工作业绩有联系,他们与投资者的关系就超出一般的雇佣关系而成为伙伴关系了。
一般股民投资后都睁大眼睛巴不得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看到利润,更不用说每年了。
但是正确的态度是在投入后以4至5年作为衡量投资实绩的周期;因为经济周期是每4、5年一次。
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核算分析
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核算分析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涉及委托理财的公司超过200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7.75%,涉及金额累计246亿元,平均每家委托理财的金额超过7000万元。
尽管去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因受股市大幅回调的而饱受争议,但种种迹象说明,上市公司在今年依然对此情有独钟,2002年委托理财事项仍在继续实施中。
据初步统计,今年前4个月,有近30家上市公司公告委托理财,总金额约22亿元,这一数字不逊于去年同期。
另外,由于种种原因,上市公司将委托理财延期收回成为一种趋势,这使得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在仍然处于较高水平。
今年新增委托理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受到高度重视。
据统计,在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中,有半数上市公司称,委托理财的投资方向将是国债,包括购置国债、国债回购等。
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认为,相对于股市二级市场来说,国债投资的风险明显较低。
同时,今年的国债市场趋于火爆,有望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
如一家上海公司在3月底决定,将2亿元的资金进行国债投资,公司称“要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
另外,对委托资金的风险管理更加细化,例如沪昌特钢明确要视首笔资金委托的具体情况,再来决定是否要延续或加大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入。
另一个特点是,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过去,大多数的委托理财是通过券商和各类投资公司进行的,现在进行这一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在不断拓宽,例如日前沪昌特钢选择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而据了解,基金公司也在积极如何帮助进行资产管理等委托理财事宜。
同时,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普遍存在。
如外高桥决定委托上海富宝投资管理以5000万元投资国债,受托方承诺上述资金的年收益率为9.5%,如实际收益率缺乏将予以补足。
即使没有保底收益,不少公司对委托理财的收益率仍然有较高期望,最低的也到达了8%。
如首创股份拟将1.5亿元委托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双方约定,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小于或等于8%时,不计提业绩报酬;年收益率大于8%时才开始计提报酬。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研究引言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中,上市公司成为了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产权保护和监管机制,上市公司面临着许多委托代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委托代理问题的定义委托代理问题是指在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的情况。
股东作为所有权人,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了管理层,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层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股东的利益。
委托代理问题的表现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通常比股东更了解公司的内部情况。
他们掌握着公司的核心信息,例如财务状况、经营策略等,而股东只能通过公开信息来了解公司的情况。
2. 持股集中度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较高,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对较低。
这样就容易导致管理层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
3. 激励约束不足: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相对较弱。
一方面,股权激励机制尚未得到充分运用,导致管理层缺乏明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绩效考核机制也存在不足,让管理层可以逃避绩效要求,从而随意操作。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措施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以下措施可供参考: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对于重要信息,应及时向股东披露,使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
2. 强化股东权益保护: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在公司法律框架下确立股东的权利。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加强股东的监督和参与。
3.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上市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提高管理层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应推行股权激励计划,设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薪酬制度,激励高级管理层为股东利益而努力。
4. 提升监管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惩处违规行为。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理财问题的探讨(1)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理财问题的探讨(1)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理财问题,探讨了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应对措施,重点分析了上市公司在理财中存在的风险和代价。
通过对一些真实案例的分析,说明了上市公司如何有效应对理财问题,以及把握市场机遇为企业自身发展带来长远利益的重要性。
关键词:上市公司、理财问题、风险、代价、市场机遇正文: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上市公司成为了当今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在理财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许多企业存在着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资金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另外,由于理财难度大、风险高等因素,许多企业往往只注重短期收益,忽视了长远发展。
其次,在上市公司理财过程中,风险是一定存在的。
有些企业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往往会选择高风险品种,却忽视了其对企业财务安全的威胁。
同时,理财活动带来的代价也不容忽视。
上市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时间和人力成本,来完成理财、监管、报告等一系列流程,相应的成本也就随之而来。
二、应对措施针对上市公司理财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也正在不断地完善和优化。
首先,在资金利用效率方面,企业应注重资金的风险管理,加强内部管控,提高资金利用率。
其次,应积极开展长期理财投资,不仅仅注重短期收益,要提高资产的长期回报率,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在风险防控方面,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管控,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其次,遵守法律法规,扩大融资渠道,做到风险分散。
最后,要树立良好的风控意识,不贪图一时的高收益,合理控制风险水平。
三、案例某年,上海A公司通过理财方式向一家银行购买了一款利率很高的产品,期限一年。
然而,由于缺乏充分的风险评估和投资策略,当这一产品在一年后到期时,A公司却无法按时收回本金,不得不与银行进行协商,最终只能以恶劣的价格卖出理财产品,造成了巨大的财务损失。
与此不同的是,B公司将不小心投入多的资金用于期限较长的债券,为公司带来的长期收益比短期投资的回报要高得多。
浅谈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
浅谈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浅谈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渐活跃,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逐渐变为一种普遍现象。
但由于委托理财业务在我国处于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就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中所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强化对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强化董事责任,以及积极引导上市公司重视主业的发展等一系列对策,这将对完善和规范我国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有深远意义。
关键字: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困境对策一、委托理财的界定委托理财又称委托资产管理,泛指委托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其资产进行专业管理的资产运作方式,简言之就是“受人之托,代为理财”,如金融信托、投资基金就是典型的委托理财业务。
委托理财是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国外己经是很普遍而且专业化的了,在我国从产生到发展至今,也有一定的时间,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外比较起来还很不健全,因此,委托理财在我国的'发展道路还是比较曲折的。
二、上市公司热衷委托理财之动因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是指为了获取投资收益,上市公司作为委托方将公司的货币资金按照某一协议委托给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法人企业(即受托方)管理,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的一种资产管理模式。
委托理财,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一种新颖的投资方式,对于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或其他法人企业来说,是一种新的筹资模式。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之所以暗流涌动,有其外在动因与内在动因。
(一)外在动因其外在动因是委托理财的直接原因,一般而言有2个方面:其一是法律监管制度的松弛,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委托理财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条件,比如:上市公司的融资条件得以放宽,解除了上市公司买卖股票的禁令;其二是股市行情的高涨,股市是一个高收益的行业,许多上市公司难敌诱惑,纷纷加入炒股行列,除了炒股,委托理财便成了一个必然的选择。
浅谈上市公司委托理财
浅谈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作者:李志科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02期【摘要】本文以数据为依据,提出上市公司近年理财的现实状况。
提出上市公司过度理财带来的风险和面影响,并指出上市公司在理财过程中应当兼顾考虑的各方面情况。
【关键词】上市公司理财风险保值增值“理财,指的是对财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和增值。
”理财根据主体不同,有公司、个人以及家庭理财等。
本文主要讲述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从现实情况看即上市公司将公司资金以委托的方式交与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投资,并按协议获取收益。
一、上市公司理财现状随着证券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较多的上市公司都进行了委托理财,投资品种和资金也逐年增加。
从2014年到2016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涉足理财产品的从434家,增加至近700家。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认购金额也从2014年的不足3500亿,到2016年接近6000亿。
在过去的年份,受限于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只限于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的规定,并未出现这种狂热的购买理财风气。
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发布后,制度上放宽了对募集资金购买理财的规定,自此大量上市公司开始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另外,受股市、楼市及实体经济下滑的影响,上市公司放缓或暂停项目投资或生产经营的步伐,使得大量募集资金闲置。
还有,投资理财产品已成为部分上市公司扮靓业绩的重要手段。
同时,不少股民也抱怨上市公司拿到募集资金后不务正业的投资理财。
在股民的抱怨,及当前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宽松环境下,监管部门面对目前狂热的上市公司理财现象也颇为尴尬。
二、上市公司过度追求理财带来的影响虽然《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要求上市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理财时,要确保资金的安全,但不少上市公司并未真正做到安全保障,公司理财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上市公司在理财中虽然能从中获取不少的收益,但同时也带来其他影响。
(一)本金收回及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理财产品投资与运作过程,有其固有的风险,如:收益兑付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浅析上市公司委托理财
浅析上市公 司委托理财
■/ 许 碧 黄 飞
据 有 关 资 料 显 示 , 止 2 01年 9月 1 日 , 国 截 0 8 全 涉 及 委 托 理 财 的 上 市 公 司 达 到 1 2家 ,金 额 累 计 7 21 . 5亿 元 ,平 均 每 家 上 市 公 司 委 托 理 财 1 2 66 . 5亿 元 。其 中 , 委 托 理 财 金 额 超 过 1亿 元 的上 市 公 司 有 6 9家 , 过 3亿 元 的 有 1 超 9家 。虽 然 由于 下 半 年 股 指
( ) 本 成本 一 资
虽 然 我 国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明确 规 定 不 许 银 行 借 贷 资 金 和 上 市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股 票 投 资 ,但 理 清 上 市 公 司 委 托 理 财 的 资 金来 源 绝 非 易 事 。 上 市 公 司 为 使 违
规 行 为 合 法 化 ,通 常 以 投 资 实 业 项 目的 名 义 进 行 融 资 , 资金到位 后再 改 变用途 , 资于股 票市 场。据 待 投 报 道 ,在 今 年 公 布 委 托 理 财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有 4 0多 家是 2 0 0 0年 以后 通 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公 司 , 有 l 8家 是 在 2 0 0 0年 通 过 配 股 进 行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另 有 3家 是 去 年增 发 A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共 占所 有 委 托 理 财 上 市 公 司 的 4 . % 。而 今 年 上 半 年 变 更 28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超 过 1亿 元 的 上 市 公 司 有 4 7家 , 中 其 变 更 资 金 额 最 高 的达 7 3 . 6亿 元 。 在 这 些 数 据 面 前 , 投 资 者 难 以 相 信 上 市 公 司 用 于 委 托 理 财 的 资 金 全 部 是 其 白有 资 金 。 长 期 融 资 优 序 理论 认 为 ,公 司在 选 择 外 部 融 资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风险控制实证分析
三 、 提 减 值 导 致 业 绩 风 险 计
部分上 市公司本 指望通 过委托理 财能 为公 司财务报 表增 色 , 然
而 , 托 理 财 资 金 被 套 , 投 资 收 益 却变 成 了投 资 损 失 , 司 不 得 不 计 委 使 公 提 大 量 投 资减 值 准 备 . 于 是 ,引 发 了公 司 的 业 绩 风 险 。 如 某 公 司在 0 3年 及 20 0 4年 共 计 委 托 德 隆旗 下 的 金 融 机 构 理 财 11 5亿 元 , 中 其 从 19 9 9年 起 . 合 类 券 商 经 批 准 可 以从 事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以 受 20 综 可 委托德恒证券 30 50万 元 理 财 资 金 已 到 期 未 能 收 回 , 80 另 0 0万 元 也 存 托 管 理 现 金 、 债 或者 上 市证 券 , 市 公 司委 托 理 财 业 务 加 快 发 展 。 国 上 从 与 19 9 9年 .5・9 行 情 开 始 至 2 0 “ 1” 0 1年 6月 , 市 公 司 委 托 理 财 达 到 了 在 回收 风 险 。 公 司 委 托 理 财 风 险 逐 年 增 高 相 对 应 的 是业 绩 持续 走 下 上
要 】 文针 对 上 市公 司委 托 理 财 风 险 控 制 问题 , 要 从 实证 角度 予 以论 证 。研 究 围绕 我 国上 市公 司委 托 理 财 风 险 大 小与 股 票 指 数 呈 本 主
同方 向 变动 , 市公 司委 托 理 财 风 险 大 小与 受 托 方 专 业 素 质 高低 相 关 , 业性 质 影 响 上 市公 司委 托 理 财风 险等 方 面 , 得 对 该 问题 的 研 究更 为 上 企 使
0 34 l6 59 l3 6 3 1 9 .4 1 6 0 11 1 6 26 5 52 15 7 .8 ,4 . 7 ,6 _6 . 70 . 65 ,6 .7 A7 4 2 0 .6 .6
中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实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思路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年多时间的发展,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数量、规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也在不断地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委托理财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就是上市公司作为委托方将公司的货币资金按照某一协议委托给一家或数家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法人企业(即受托方),由后者将其主要用于证券市场的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
我们根据上市公司2001年中报及临时公告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统计得出,截至2001年9月20日,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中有173家(其中深市66家,沪市107家)在2001年财务年度进行了委托理财,占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15.0%,涉及资金总额为219.7亿元(有部分上市公司还通过其大股东间接进行委托理财,但这部分委托理财情况未予公开披露,其涉及的资金额未能统计在内),平均每家委托理财1.27亿元,分别占这些上市公司同期总资产、净资产的5.41%和9.19%,是2000年深沪股市融资总额的14.38%。
其中,宝钢股份(600019)委托理财金额最大,达122000万元,金额最小的为秦川发展(000837)的500万元。
如此巨额的货币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不仅将给上市公司的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而且有可能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形成不小的冲击。
正是由于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规模大、影响广,因而引起了各界尤其是监管部门的关注。
但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都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利弊问题存有较大的争议,未得出一个权威、统一的结论,而且迄今已有的一些有关此问题的分析文章也比较零散、片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实践时间相对较短,目前大部分委托理财协议时限均未到期,巨额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最终所导致的结果,尤其是一些严重的负面影响,还未直接公开于市场而处于潜伏状态,有待进一步观察;另一方面是直到2001年中期,监管部门才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2001年中报中就委托理财情况进行详细披露,而在此前难以收集到有关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具体资料,在此情况下自然无法作出系统、深入的实证分析。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财务运作手段。
然而,这种行为并非毫无风险,若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可能会给上市公司、投资者乃至整个资本市场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因此,深入探讨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概念与现状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将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委托给专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以获取收益的行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委托理财的形式日益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管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信托投资等。
近年来,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参与公司数量增多、投资品种日益丰富的趋势。
一方面,这反映了上市公司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方面的积极探索;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上市公司盲目跟风、风险意识淡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
二、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存在的法律风险(一)信息披露风险上市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风险状况等。
然而,一些公司为了避免引起市场波动或掩盖不良业绩,可能会故意隐瞒或虚假披露相关信息,从而误导投资者的决策,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内幕交易风险在委托理财过程中,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可能会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资金安全风险部分受托金融机构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资金面临损失的风险。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对委托理财资金的监管不到位,也可能出现资金被挪用、侵占等情况。
(四)关联交易风险有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将委托理财业务交给关联方进行操作,从而形成关联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交易价格不公允、决策程序不规范,就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资金运作方式。
然而,这种活动在带来潜在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风险和法律问题。
为了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显得至关重要。
一、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概念与常见模式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将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委托给专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以获取收益的行为。
常见的模式包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产管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信托理财等。
在证券投资模式中,上市公司通常会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将资金交由证券公司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的投资。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模式下,银行会根据上市公司的风险偏好和收益要求,为其设计并管理投资组合。
信托理财模式则通过信托公司将上市公司的资金投向各类项目或资产。
二、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动机与风险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动机多种多样。
一方面,可能是为了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为了优化财务报表,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然而,委托理财并非毫无风险。
市场风险是其中最为显著的,金融市场的波动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此外,还存在信用风险,即受托人未能如约履行职责,导致资金受损。
操作风险也不容忽视,如投资决策失误、交易流程出错等。
三、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不足我国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有一定的规范。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资金运用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如实披露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包括受托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
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其次,对于委托理财中的风险防控措施规定不够完善,难以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风险。
再者,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浅析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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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思路我国证券市场通过10年多时刻的进展,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数量、规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也在不断地开拓新的经营领域,托付理财确实是其中之一。
所谓上市公司托付理财,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确实是上市公司作为托付方将公司的货币资金按照某一协议托付给一家或数家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法人企业(即受托方),由后者将其要紧用于证券市场的投资,以猎取投资收益。
我们依照上市公司2001年中报及临时公告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统计得出,截至2001年9月20日,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中有173家(其中深市66家,沪市107家)在2001年财务年度进行了托付理财,占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15.0%,涉及资金总额为219.7亿元(有部分上市公司还通过其大股东间接进行托付理财,但这部分托付理财情况未予公开披露,其涉及的资金额未能统计在内),平均每家托付理财1.27亿元,分不占这些上市公司同期总资产、净资产的5.41%和9.19%,是2000年深沪股市融资总额的14.38%。
其中,宝钢股份(600019)托付理财金额最大,达122000万元,金额最小的为秦川进展(000837)的500万元。
如此巨额的货币资金用于托付理财,不仅将给上市公司的经营带来较大的阻碍,而且有可能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进展形成不小的冲击。
正是由于上市公司托付理财规模大、阻碍广,因而引起了各界尤其是监管部门的关注。
但目前不管是学界依旧业界都对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的利弊问题存有较大的争议,未得出一个权威、统一的结论,而且迄今已有的一些有关此问题的分析文章也比较零散、片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造成这种局面的缘故,一方面是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的实践时刻相对较短,目前大部分托付理财协议时限均未到期,巨额资金用于托付理财最终所导致的结果,尤其是一些严峻的负面阻碍,还未直接公开于市场而处于埋伏状态,有待进一步观看;另一方面是直到2001年中期,监管部门才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2001年中报中就托付理财情况进行详细披露,而在此前难以收集到有关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的具体资料,在此情况下自然无法作出系统、深入的实证分析。
基于上面的分析,本文将在占有大量统计资料的基础上,着重从实证的角度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托付理财这一资本市场进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研究。
研究的思路是:首先对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予以考察和界定,并对托付理财产生的市场环境进行分析;随后就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的行为特征及所带来的风险效应加以评述和判定;最后针对当前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的实际情况为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实际上,本文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确实是应该如何评价和处理上市公司托付理财问题。
为叙述方便,我们将开展托付理财业务的上市公司简称为托付理财上市公司,本文中若无讲明,托付理财上市公司专指截至2001年9月20日我们通过上市公司2001年中报及临时公告所确定已开展托付理财业务的173家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的本质属性本文所要讨论的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的本质属性,是指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托付理财在本质上所具有的经营属性和法律属性。
依照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上市公司托付理财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体现了一种托付代理关系,属于上市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另一方面体现了一种借贷关系,是投资机构或资产治理机构的债务性融资业务。
1.托付理财的一般性内容与我国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的特定涵义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托付理财”是一个内涵比较简单、外延比较宽广的经济概念,泛指一方将财产托付给另一方治理,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金融信托、投资基金等都属于典型、成熟的托付理财业务。
目前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如此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托付理财业务早已普遍开展,而且甚为专业、规范。
事实上在美国,不仅资金量相对较小的个人投资者将资金托付给专业的投资治理公司治理,许多大企业的退休金、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也同样进行托付理财。
2000年全球托付理财业务总量已达到30万亿美元。
总之,托付理财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存在于财产所有者和财产治理者之间的一种广义上的托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信托关系)。
与一般意义上托付理财的概念不一样,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托付理财有其特定的外延,这一差不在以下几点有极为明显的体现。
(1)在讨论我国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的实际问题时,是不考虑将基金治理公司纳入与上市公司作为托付方相对应的受托方范围的,即上市公司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目前我国实际情况中不被认定为托付理财,但从理论上看,基金作为一种集合式证券投资信托,也是一种代,人理财形式,基金单位持有人和基金治理公司分不是信托关系中的托付方和受托方,只只是托付的形式有所不同(上市公司托付理财是双方签定协议后托付方直接将资金交由受托方治理,而后者则是托付方通过购买由基金治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基金单位这一投资产品来实现托付理财),因此,上市公司直接购买基金(这既是一种投资行为也是一种托付行为)、基金治理公司对来自上市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筹资进行具体操作(这既是一种投资行为也是一种代理行为)确实是一种托付理财,投资规模和阻碍较大、专业理财能力较强的基金治理公司更应该是一种典型的受托方。
(2)一般意义上托付理财,受托方的投资领域不仅仅限于证券市场,还包括外汇市场、企业购并以及实业投资等诸多领域,而我国上市公司托付理财中托付资产的投资领域差不多上被限定为证券市场,其中又以股市为主。
(3)一般意义上的托付理财中的托付财产包括货币资金与有价证券、房产、动产、专利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而我国上市公司托付理财中的托付财产仅限于货币资金。
2.上市公司托付理财与私募基金的比较目前业界有观点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确实是私募基金,这显然是一种片面、不准确的认识。
尽管两者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但仍然存在明显差异,而且有些差异是本质性的。
尽管目前我国全然就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但这并不阻碍将我国上市公司的托付理财与私募基金进行比较,因为私募基金在美国如此的西方发达国家已极为成熟和规范,其要紧内涵已为全球理解、同意和通行,自然也可为我国所借鉴。
而且,也只有将我国上市公司的托付理财与其他国家业已存在和进展专门长时期的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相比较,才能有效地发觉目前被许多人称之为“地下私募基金”的上市公司托付理财与真正的私募基金之间存在的差距或差异。
上市公司托付理财与私募基金的共同特征要紧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两者均是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治理,而且两者募资面向的投资者范围相对较窄,或者讲差不多上一些特定的投资者;第二,作为受托方的资金治理者在选择具体的投资品种方面均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同时在投资方向上又要受到契约或合同中有关条款的约束;第三,作为受托方的资金治理者均可按约定的标准收取治理费用或业绩酬劳,业绩酬劳与其资金治理成效相关。
两者的要紧差不是:第一,受托方即资金治理人不同。
私募基金所募资金的治理人是通过监管部门核准的具有合法基金治理资格的基金治理公司,而目前上市公司托付理财中的资金治理人为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乃至实业公司等诸多机构,其中有些如投资顾问公司、实业公司全然就不具备资产治理资格和条件。
第二,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
私募基金作为投资基金中的一个类不,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信托品种,而且是自益信托,在法律关系上体现的是基金持有人(托付方)、基金受益人(受益方)、基金治理人(受托方)三者之间的信托关系,而上市公司托付理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一种并非信托关系的托付代理关系,因为上市公司与券商等资产治理机构所签订的托付理财协议中,均存在资金保本条款,一部分甚至还有保底条款即保证资金回报率不低于某一水平。
依照我们的了解,资金回报率的保底水平一般限定在5%一15%。
这显然与信托关系中受托方对信托财产不保本、不承诺收益的本质特征不相符。
第三,契约或合同的形式不同。
私募基金是通过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一般情况下所有投资者(托付方)遵循的差不多上同一份或者讲是同一内容的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
而上市公司托付理则是通过合同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受托方需要与每一位托付人签订合同,而且各自合同的内容也不一定相同。
第四,财产权是否转移方面存在差异。
私募基金中受托资金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投资者(托付方)的债权人一般不能直接就已信托出去的资金主张权利,除非在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受托财产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在上市公司托付理财中,受托资金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由于受托方向托付方承诺保本、保底,因此上市公司托付理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受托方与托付方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于受托方而言是一种债务性融资,而对托付方来讲确实是一种放贷业务),当托付人资不抵债时,其债权人能够就受托财产主张权利。
在上述几点差异中,第二和第四点是最重要的,讲明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不。
因此,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些其他的细微差不,如具体的操作程序有所不同,在此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托付理财全然就不是私募基金,而且上市公司托付理财这一经济行为具有多种复杂特征,在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并将其进行规范之前,专门难将其经营属性进行严格的判定和区分,即凭其属性难以将其归属到目前在法律、理论意义上或实践中已有确切定义的某类业务中。
因此,不能排除的是,上市公司托付理财通过规范和进展有可能演变成私募基金。
三、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的差不多动因与市场环境上市公司拓展托付理财这一新型业务,主观上的要紧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猎取资金的高回报。
同时,前一段时期股市的运行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融资政策客观上为其制造一些条件或形成了一些诱发因素。
因此,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目前也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和约束,以后面临的将是一个越来越规范的市场环境。
1.上市公司托付理财的内、外部条件上市公司托付理财作为近两年才大规模出现的新型业务,其是在具备了一些差不多的前提条件后才得以产生和进展的,这些条件中一部分是来自公司内部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化,一部分是监管政策变化带来的,还有一部分则是证券市场的行情进展制造的。
因此,这三部分的因素并不是彼此孤立,而在相当程度上是相互联系、作用的。
(1)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的改善和货币资金的增加。
我国证券市场通过10年的进展,尽管至目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出现投资者所期望的良好增长态势,相反在近几年还呈现了一定幅度的下滑,如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值由1993年的0,34元下降到1995年的0.246元和1999年的0.196元,净资产收益率也由1993年的14.82%下降到1995年的11.13%和1999年的7.94%。
但不可否认的是,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在以下两个方面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一是资产负债率的降低;二是货币资金量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