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吟兰: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四个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非常感谢会议的主办方邀请我来参加这个会议,有机会和各位专家学习,也可以和大家分享我们的研究成果。

婚姻家庭是残疾人生活的主要场所,对许多重症残疾人来说,甚至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但是在我们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的权益没有任何的保障性的规定。2005年我们就接受了全国残联的委托,对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且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法提供了我们的建议,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所了解到的一些情况。

对北京市和青海省两地进行调查,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残疾人在婚姻家庭当中遇到的问题有这么几个:结婚的自由权难以实现,婚检和孕检率比较低,成年残疾人的扶养问题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在离婚的时候法律也没有规定任何保障性的措施。因此我认为在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的时候,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婚姻家庭的保障。我想从下面四个方面来谈一下我们对残疾人婚姻家庭保障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是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结婚自由权利的实现。结婚自由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对公民的这个自由权进行限制或者干涉。残疾人作为公民的一分子,当然他们的结婚自由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实际上,他们的结婚自由权在实现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要比我们想象的大得多,而且现行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也没有对残疾人的结婚自由权有任何特别的保护和鼓励措施。一方面由于残疾人身体的原因会造成生活的不便,我是觉得在调查的过程中,感受到残疾人对婚姻是非常渴望的,非常想结婚。在青海省对520名残疾人进行调查,调查显示大部分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甚至依赖他的亲属或者他人对他的照料的,到了适婚年龄而没有结婚的,有70%的人是因为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的照顾。在我们进行的焦点小组的访谈当中,很多的残疾人认为结婚之后他们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离婚者都认为离婚后他们的生活水平下降了。所以我觉得,一方面残疾人是非常渴望婚姻的,但是另一方面残疾人在他们的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又遇到了很多的困难。我们在青海省的调查中发现,有21%的适龄的残疾人没有结婚的原因是找不到配偶。绝大多数的残疾人结婚的目的非常单纯,和我们不太一样。我们一定要找到相爱的人或者怎么样,他们的态度很现实,他们就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伴,能够在生活中互相扶助。有一个《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中说,由于这些障碍,残疾人往往很难或者无法与他人发生密切亲密的关系。那些被认为是残疾的人,没有功能的限制也无法结婚为人父母。我们应该鼓励残疾人结婚建立自己的家庭,各个地区应该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一些政策,使得残疾人能够享受一些特殊的政策里保护结婚自由权,在我们的调查和座谈中,以前他们结婚不困难,当时北京有一个政策,

如果你和残疾人结婚,你可以拿到北京的户口,当时北京户口对很多外地人特别是农村的妇女有很大的吸引力,他们的婚姻相对就比较容易,而且北京还有一个政策,你要和他结婚十年户口才能真正转过来,某种意义上也让他的婚姻有相对的稳定性。我在做这个研究的时候也有一个疑惑,特别是今天听了很多专家的想法,我不知道这个保障的措施是不是对残疾人的歧视,有时候我真的不是特别清楚,这些特别的措施对残疾人来讲,他们认为非常好,他们认为很有用,可能我们需要设立一些除了解决户口和其他的措施,比如说减免税收,通过其他的一些方法比如提高社会的福利措施,我觉得德国专家的建议,他们的做法就非常的好。

第二个问题对残疾人实行免费的婚检和孕检,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我国是出生缺陷和残疾高发的国家,出生的时候已经发现先天的畸形儿是20到30万,出生数月发现的残疾人每年高达80万到120万,占出生人口总数的4%到6%。新生儿出生缺陷的率比较搞一个是我们的婚检和孕检率相对比较低,所以我觉得作为国家应该采取一些措施鼓励残疾人在结婚的时候进行婚前体检,及时的发现隐患,减少风险。我国在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时候取消了强制婚检,近几年的调查就发现新生儿的缺陷率在提高。我在调查过程中也发现,残疾人由于经济条件相对比较差,收入也比较低,支付孕检和婚检的费用非常有困难。我们在青海的调查发现,大部分的残疾人都是需要社会救济的,90%以上的残疾人人均收入不到500元,超过一半的残疾人,人均月收入在100元以下,无论是婚检的费用还是孕检的费用还是新生婴儿的检查的费用,对他们来说都是一个比较大的负担,所以我觉得应该对他们进行免费检查。而且我觉得实际上对他们进行免费检查也是有可行性的,一方面我们现在的婚检率相对降低了,没有强制婚检了,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实行免费的婚检,也应该包括残疾人,不能在全省和地区全部实现免费婚检的地区,对残疾人应该实行免费婚检。对于减免的孕检,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实行,比如说广东省降低50%。我是觉得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检是具有可行性的。

第三个问题明确规定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残疾人的监护人主要是由残疾人的父母来担任。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不太突出。一方面是未成年的残疾人的父母大部分都还是生存的。而且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本身是比较明确的。除了父母之外,像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都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于成年人婚姻法是没有任何关于抚养性的规定的,除了老年人,一般来讲都没有规定。所以,父母死亡以后,对成年残疾人的监护应该是有问题的。当然民法通则有一个规定,是对精神病患者可以设立监护人。所以实践当中是必要这样的规定来做的。

我们在青海的调查也发现,重度的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6%,这部分人基本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也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因为没有可能,就是依靠父母和亲友的帮助,如果家庭发生变故父母死亡了,他们的生活起居就无法得到保障。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占总数的20%,这部分残疾人大部分是婚姻关系的。但

是在残疾人的通婚当中,大部分都是残疾人和残疾人通婚,轻重程度都差不多,一个人没有什么生活能力,对方也没有什么生活能力,父母一旦死亡了,他们的生活问题也非常严重。如果是残疾人和健康人的婚姻,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也不稳定。扶养问题确实是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在调查当中,座谈的时候很多的残疾人的父母说我们在我们的孩子没有问题,即便我们不吃饭,我们会让孩子吃饭,如果我们走了,我们不知道妻子怎么办。这部分人,这些成年的残疾人,他们的问题怎么办?怎么解决?

所以我想,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途径。

一个途径是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我们在法律上对这些残疾的成年的人应该法律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他们的亲属应该尽扶养义务。他们的配偶、父母、父母死亡后的兄弟姐妹等。他们有的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他们的扶养对这些成年残疾人没有好处。那就应该由国家承担起对这些残疾人的供养的义务,就是社会福利。我们今天在讨论到底是权利导向还是社会福利导向。我觉得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是个人的生存问题,这个是必不可少的,国家还是要承担责任,还是要担负起对国家残疾人的供养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要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对残疾人的监护刚才我也讲了,主要是对他们的亲属来监护。我们的民法通则当中对监护、监督人是没有任何规定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自己孩子的监护通常来讲没有太多的问题。但是如果说由他的其他的亲属来监护,比如说他的兄弟姐妹,其他亲属、舅舅、姨等等,他们在监护的时候有可能出现一些问题,这个就要设立一些制度。如果钱一下子发完了,这些人没有把钱用到残疾人身上,自己用了,甚至写宽跑了,怎么办?有监督监护人你怎么行使权利,来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这一点在保护残疾人利益上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四个问题在离婚制度中要确立保障残疾人利益的原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如果一方是婚后严重致残的,可以适当的限制他方的离婚自由,这可能需要讨论;第二在离婚的时候通过对残疾人利益的倾斜性的规定为残疾人进行保护。

我们在北京和青海的调查中都发现了第一种情况,因为车祸和事故残疾了,对方立刻提出离婚,不仅自己跑了,还把补偿的钱带走了。对于这样的人和情况,对残疾人深信身心的打击是非常大的,所以我是觉得对这一部分的残疾人,特别是在婚后严重致残的,应该给他们一段生理和心理的康复期,在康复期内一般不应当离婚,给他一点恢复的过程,某种意义上限制离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权利和残疾人的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可能会发生冲突,但是我觉得,我们社会会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理念,我们不能说你不能离婚,而是在某一个时间段限制你的权利,比如说妇女在怀孕、流产期间我们会有一段时间限制男方的起诉权,那对于残疾人,特别是婚后的残疾人,也给他一定的康复治疗的时间。对于残疾人的离婚自由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