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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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区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区地税机关缴纳有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使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数据来源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数据来源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个人纳税数据及其它纳税凭证。

其中扣缴义务人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没有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须提交纸质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后,才能打印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有纳税记录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其他情形需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完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才能打印完税证明。

三、开具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基于“同城通办”的原则,在同一个设区市的各城区地税局、各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可以开具同城范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其他各县(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只能开具属于本单位征收税款的完税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创新项目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创新项目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创新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07•【字号】桂地税发[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5.06.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创新项目的决定(桂地税发〔2005〕126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在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期间,我区各级地税机关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税发〔2005〕26号)的要求,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扎扎实实开展了一系列重点突出、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圆满地完成了税收宣传月活动既定的项目任务,对普及税法知识,营造诚信纳税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起到了积极向上的作用,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优秀创新项目。

为表彰先进,促进我区地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授予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等49个单位为“全区地税系统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先进单位”;蔡伟等47名同志为“全区地税系统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先进个人”;“诚信杯”首府个体工商户税法知识竞赛等48个项目为“全区地税系统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优秀创新项目”。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发扬光大。

同时,也希望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学习先进,赶超先进,在税收宣传工作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区地税系统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先进单位名单2.全区地税系统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先进个人名单3.全区地税系统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优秀创新项目二○○五年六月七日附件1:全区地税系统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先进单位名单南宁市1.南宁市地方税务局2.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江南分局4.宾阳县地方税务局5.横县地方税务局柳州市1.柳州市地方税务局2.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城中分局3.柳州市地方税务局阳和分局4.柳江县地方税务局桂林市1.桂林市地方税务局2.荔浦县地方税务局3.阳朔县地方税务局4.灵川县地方税务局5.资源县地方税务局梧州市1.梧州市地方税务局2.岑溪市地方税务局3.苍梧县地方税务局北海市1.北海市地方税务局2.北海市地方税务局银海分局3.合浦县地方税务局防城港市1.防城港市防城区地方税务局2.东兴市地方税务局3.上思县地方税务局钦州市1.钦州市地方税务局2.钦州市地方税务局钦南分局3.灵山县地方税务局4.浦北县地方税务局贵港市1.贵港市地方税务局2.桂平市地方税务局3.平南县地方税务局玉林市1.玉林市地方税务局2.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玉州分局3.博白县地方税务局崇左市1.崇左市地方税务局2.扶绥县地方税务局3.龙州县地方税务局来宾市1.来宾市地方税务局2.合山市地方税务局3.象州县地方税务局4.金秀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贺州市1.贺州市地方税务局2.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八步分局3.昭平县地方税务局河池市1.河池市地方税务局2.宜州市地方税务局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百色市1.百色市地方税务局2.德保县地方税务局3.田林县地方税务局附件2:全区地税系统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先进个人名单南宁市蔡伟夏海平赵志忠黎健朱丽斯柳州市黎规友邓艳唐建华韦美才桂林市江智妍唐荣华郭昌民文加全韦祝功梧州市黄显超李先焕温榃誉北海市成丽芳苏焕强彭悦防城港市苏凡谭华振卢永奇钦州市苏相日李斌陈波贵港市黄明春唐山谢北光玉林市梁惠信张军李元勋崇左市施勇民黄毅坚黄喆来宾市张军覃永华刘文新贺州市黄群芳吴建波胡贵楼河池市黄世敏覃明英兰远祥百色市罗顺玮黄佳黄朝霞附件3:全区地税系统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优秀创新项目南宁市1.“诚信杯”首府个体工商户税法知识竞赛2.“涉农税收送下乡,闻鸡起舞响丁当”税收宣传活动3.税收纪实系列电视片《身边税事》4.海归人员诚信纳税沙龙柳州市1.为民营企业优秀纳税人免费体检税收宣传活动2.在电子显示屏播放税收宣传公益广告活动3.“税务杯”健美操比赛税收宣传活动4.表彰诚信纳税大户首创公开纳税排行榜活动桂林市1.中小学校“税收利国利民利家利我”作文大赛2.税收宣传踏上直达快班3.“党在我心中”税法宣传文艺晚会4.自编自演真情展现真实故事文艺晚会5.瑶乡有支税官文艺队梧州市1.“今日关注”地方税收宣传专题节目2.税收宣传大篷车环市行系列活动3.“税收杯”中小学生书法美术作品比赛活动北海市1.办税大厅“一窗式”服务启用智能化排队系统活动2.“百名党员下企业”主题实践活动3.在北海365网站开设税收宣传月活动专题节目防城港市1.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活动2.税法宣传进军营活动3.十大纳税企业义务宣传税法活动钦州市1.全市领导干部税收知识专题讲座活动2.税法知识网上竞赛活动3.出口创汇企业诚信纳税座谈会4.印发纳税明白卡提醒信活动贵港市1.税法知识电视互动问答活动2.以球会友宣传税法活动3.办税窗口直面交流宣传税法活动玉林市1.税收宣传月先进性教育“唱红歌”比赛晚会2.大型灯谜竞猜晚会3.“税务杯”青少年现场书画比赛崇左市1.税收宣传大篷车活动2.在国旗下进行税法宣讲活动3.税法宣传到国门活动4.“税法与美丽同在”活动来宾市1.“财税杯”男子篮球赛系列宣传活动2.评选“诚信纳税人”系列活动3.税收宣传文艺巡回演出贺州市1.开门纳谏上门“问诊”活动2.公路建设地方税收座谈会3.“情系三农,共筑小康”税收宣传大篷车进农村活动河池市1.回访违规纳税户活动2.“共铸诚信罗城”开门纳谏座谈会3.手机彩铃语音税收提示宣传活动百色市1.税收宣传自行车千里行活动2.红色旅游线路宣传税法活动3.网络论坛税法宣传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为进一步加强房产交易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可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桂地税发[2006]226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26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住房转让涉税凭证的审核,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一)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住房产权证、个人住房档案、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三)转让住房缴纳税金的完税证明或缴款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支付的装修费用或其他有关费用的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五)《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表》;(六)主管税务机关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未能提供上述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地税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表》,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个人住房交易纳税情况的建档和管理工作(特别是电子档案),并建立《个人住房交易纳税情况台账》。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和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辅导;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进一步做好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桂国税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15〕2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税收科技领域又一重大创新,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根本性变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将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减轻纳税人负担,实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

为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自治区国税局成立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王柳德任组长,副局长欧发明、杨辉、总经济师李传玉任副组长,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大企业税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欧发明兼任主任,凌蔚、朱焰宇、黄国准、陈泓任副主任,成员有张仕龙、赵明、张海、徐世南、吴彬、陈伟琰、韦红波、蔡磐。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推行领导小组,确保全区国税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

二、做好宣传培训(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将实现“两个覆盖”,即覆盖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覆盖所有的增值税发票。

系统的推行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各单位要加强纳税服务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如广播电视、新闻报纸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工作的意义和基本操作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工作开展。

桂地税公告【】第号广西地方税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第号广西地方税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第1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

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

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青兮杨斌梁耀美【审理法官】胡青兮杨斌梁耀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个人】胡辉【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代理律师/律所】向哲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韦震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哲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韦震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哲韦震【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胡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本院观点】关于广西税务稽查局作出《关于胡辉举报事项的再反馈》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管辖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广西税务稽查局作出《关于胡辉举报事项的再反馈》是否合法的问题。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条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补发工资如何计税

补发工资如何计税

补发工资如何计税根据有关规定,调资后补发以前数月的工资,可以分推到所属月份,与原来的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该补缴的税款。

热门城市:那曲律师新昌县律师黑河律师新密市律师大兴安岭律师南昌县律师裕华区律师太仓市律师靖江律师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仍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当企业发生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情形,应以当地法规为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的小编就向大家介绍几个不同地区关于补发工资如何计税的计算规定。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云南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95号)规定: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福建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23号)第二条第4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1、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按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规定执行。

2、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补发工资,应按总局关于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办法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规定: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问题。

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财税[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19•【字号】桂地税发[2005]167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地税发〔2005〕16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近年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的过程中,征管工作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

为了进一步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专业会议和全区地税征管工作会议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新时期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

基础工作不扎实,依法治税便无从谈起,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就落不到实处。

为此,全区地税系统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应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总局两个文件、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专业会议和全区地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总局和区地税局关于新时期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落实。

通过不断更新管理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手段,做到专业化与信息化结合、征管查结合、管理与服务结合、“人机”结合,促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地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9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采用以下申报方式:(一)网上电子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桂地税发[2006]28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区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举项目的应税资源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后)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收购或购买(以下简称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收购未税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非矿山企业和个体户。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六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或自用应税产品的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各地的反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中遇到一些税收政策及征管环节不够明确的问题,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和管理不统一,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规范和统一,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为此,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09号)也应自动失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市地税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经营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各地可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足以说明该建筑项目已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材料,方可回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否则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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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一次性奖励收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8﹞293号
【发文日期】1998-05-13
【实施时间】1998-05-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从省以下政府或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8]2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2号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的规定,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补充规定如下:一、“6号公告”的第三条第(一)项“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

第三条第(二)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补充公告解读稿一、补充公告出台背景2014年9月,我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对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调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

财务学习:关于国税函【2000】687号的故事

财务学习:关于国税函【2000】687号的故事

一、去脉来龙(一)国税函【2000】687号文1、2000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具《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即国税函〔2000〕687号文,其中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规定直接穿透了股权转让行为而对土地转让征税,曾经一直讨论通过设立公司转让土地以避税的方案受到了挑战。

(二)国税函[2000]961号2000年11月28日,国税总局出具《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其中规定:据《报告》反映,1997年初,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在你区钦州市投资创办了深圳能源(钦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公司”),两家分别占有钦州公司75%和25%的股份。

由于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这两家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于2000年5月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国石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后两家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

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钦州公司原有的债务仍由转让方负责清偿。

在上述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中,转让方并未先将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解散,在清偿完钦州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将所剩余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收归转让方所有,再以转让方的名义转让或销售,而只是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不论是转让方转让股权以前,还是在转让股权以后,钦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并未取消,原属于钦州公司各项资产,均仍属于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所有。

钦州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并未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

因此,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对于转让方转让钦州公司的股权行为,不论债权债务如何处置,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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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1998﹞105号
【发文日期】1998-06-05
【实施时间】1998-06-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从省以下政府或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8]2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干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pc1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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