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整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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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安翱高雨肖凤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修订背景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量刑(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行为的定性处理(四)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的定性处理(五)生产、销售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等行为的定性处理(六)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等行为的定性处理(七)增加从严惩治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21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修订背景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司法机关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案件定性和处罚标准存在争议,影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效果。

同时,2015年以来,食品安全法3次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修订修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亦进行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作出修改。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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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单选题(共50题)1、某公司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所属分厂油罐区防火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下列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情形中,正确是()。

A.公司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完成后方才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B.该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包含隐患危害程度及整改难易程度分析C.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制订并实施该事故隐患治理方案D.该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停产治理影响公司产量分析【答案】 B2、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A.劳动用工情况B.安全技术措施C.安全投入资金情况D.事故应急措施【答案】 D3、(2019年真题)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下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符合规定是()。

A.食品加工企业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达到20学时B.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达到20学时C.烟花爆竹企业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达到24学时D.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再培训时间达到15学时【答案】 B4、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单位负责对改建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B.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C.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D.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时,应当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等部门备案【答案】 C5、《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A.生产经营单位B.项目负责人C.工会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答案】 C6、某金属冶炼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当场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事故发生3天后,重伤者因救治无效死亡。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考试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考试

“学法”试题答题人单位:姓名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54分)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_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 12 月 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44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 12 月 16 日起施行。

2.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5. 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 5707 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 7599 人。

6.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简答题(共计46分)1.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于2015年12月16日正式实施。

概括起来,有五个“明确”,两个“严惩”,主要内容包括?(本题21分)答:五个“明确”:1.明确安全事故犯罪的主体范围;2.明确安全事故犯罪定罪量刑的“门槛”标准;3.明确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4.明确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的适用范围;5.明确从重处罚情形。

两个“严惩”:严惩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2.“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件的典型意义是什么?(本题25分)答:被告人李贞元作为桃子沟煤业公司隐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2016.2.1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两院通过已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这里着重讲一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首先是《解释》出台的背景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其中,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期内再次重操旧业?针对这些问题,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法律适用标准、刑事政策把握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措施的规范应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施行效果良好。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共同研究,认为现阶段有必要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经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制定了《解释》。

第二部分是《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17条,明确七大关键问题,规定对六种情形从重处罚,对隐名持股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七大关键问题1、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2、定罪量刑标准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4、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的处罚5、从重、从轻处罚情形6、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处理7、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看一下七大关键问题是怎样明确的:一是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3.1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首次明确“阴阳合同”为逃税方式明确补缴税款期限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3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滕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吴迪、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付利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会议。

《解释》共22条,将自3月20日起施行。

据介绍,《解释》吸收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涉税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

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解释》明确了有关罪名的理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

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是指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由此发生一定严重后果的行为的犯罪。

为了明确对安全生产罪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由此造成事故的犯罪行为,根据其犯罪后果分为三个不同的级别,分别是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

特别重大后果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0人以上重伤、轻伤的严重事故。

对于特别重大后果的安全生产罪,犯罪的主体在证明上的难度要大于其他后果级别,需要严格审查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

重大后果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轻伤的较严重事故。

对于重大后果的安全生产罪,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并修复环境、消除危险。

较大后果是指造成轻伤的事故,或者因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环境损害的事故。

对于较大后果的安全生产罪,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必须是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实施的,而且必须具备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
明知存在违法事实,却决意实施的行为,或者明知存在违法可能性,却故意置之不理的行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安全生产罪的犯罪行为要有一定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必须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并且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决定了刑事责任的轻重。

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明确安全生产罪的适用范围和惩处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5.08.21•【文号】法(研)字[1985]第18号•【施行日期】1985.08.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法(研)字[1985]第18号)二十九、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中规定有:盗窃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并无盗窃爆炸物的规定。

那么,对盗窃炸药的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我们意见:基于某种犯罪目的而盗窃炸药的,定盗窃爆炸物罪,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类推判处;其他盗窃炸药数量较大的,按盗窃罪处理。

(四川、辽宁)答:我们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在定罪和刑罚上,都补充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的行为增定为犯罪;其法定最高刑可以直至判处死刑。

因此,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直接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定罪,并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刑,不需要类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董保军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姚龙兵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张淑芬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人员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摘要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两高”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主客观相统一、与时俱进等原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最主要的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特点,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规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及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等问题。

关键词税收犯罪司法解释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司法文件;是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也是顺应打击犯罪需要、回应执法司法需求的重要司法文件,对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现就制定背景、起草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税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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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甲企业是一家私营非煤矿山企业,该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在()进行备案。

A.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所在地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答案】 A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30 日内,将安全施工保证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B.施工单位承包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无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C.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将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D.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30 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答案】 C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只能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监督评审或者审查B.乙级检测检验机构只能由省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监督评审或者审查C.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的3月份向资质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D.甲级检测检验机构被注销资质的,应当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发证机关【答案】 D4、A市B县的某仓库新装起重机械将于2020年4月15日正式投入使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仓库可()登记。

A.在2020年2月15日向A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B.在2020年5月10日向B县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C.在2020年5月10日向A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D.在2020年7月10日向B县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答案】 C5、(2014年真题)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乳化震源药柱中型企业,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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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甲药品经营企业编造,传播虑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属于A.侵犯商业秘密行为B.混淆行为C.诋毁商誉行为D.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答案】 C2、对某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提出行政复议的时效一般为A.15日B.60日C.3个月D.6个月【答案】 B3、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是A.精神障碍治疗药B.疫苗C.蛋白酶抑制剂D.医疗用毒性药品【答案】 B4、余某,现年35岁,2004年药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到某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

2010年经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2011年,碍于情面利用自己的证件替亲戚李某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担任药店负责人,但不参与实际经营。

2013年因为酒后驾车被罚款,并暂扣驾驶证1个月。

2015年3月该药店因故意销售假药"筋骨丹"300瓶和"喘立消丸"400瓶,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A.余某未参与实际经营,不负法律责任B.因销售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余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C.余某作为直接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D.因销售药品数量较少,数额较小,余某未构成销售假药罪【答案】 C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A.后果特别严重B.其他严重情节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D.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答案】 C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A.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B.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C.配备中成药D.配备非处方药以外的药品【答案】 A7、查用药合理性A.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B.对临床诊断C.对科别、姓名、年龄D.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E.对价格收费【答案】 B8、关于保健食品的说法,错误的是A.适用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作用B.可以声称对疾病有一定程度的预防治疗作用C.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D.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答案】 B9、2021年7月1日,某患者(男性,43岁)在某医院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心血管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03•【文号】高检发释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药品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五)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六)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完整word版)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

(完整word版)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

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刑法多项选择题部分。

5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

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

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

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

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

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BD【考点】不作为犯罪【解析】A项错误。

甲将乙救上船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但甲将乙推入水中致其溺亡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

B项正确。

夫妻之间对对方的犯罪行为并无阻止的义务,甲对其妻收受贿赂的行为并无阻止的义务,故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如果是父母发现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行为,能阻止而不阻止的,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C项错误。

甲将幼童意外撞入河中,具有救助义务。

乙教唆甲故意不救助幼童,致使幼童溺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实行犯,乙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二人成立共犯。

D项正确。

甲将弃婴乙抱回家,负有抚养、照顾的义务。

甲能抚养而不抚养,将乙弃置于菜市场门口的,成立不作为犯罪。

5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

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版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版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解读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解读

《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解读针对当前严峻的⾷品安全形势,为充分运⽤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切实保障⼈民群众的⾝体健康和⽣命安全,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于⽇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解释》共22条,点多⾯⼴,内容较为丰富,为便于实践理解和把握,现围绕《解释》规定,对《解释》起草时确⽴的相关原则精神阐释说明如下:⼀、严密刑事法⽹,明确犯罪界限针对各种新型危害⾷品安全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于⼀些⾏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存在顾虑和不同认识的客观实际,《解释》对危害⾷品安全犯罪领域较为突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了梳理分类,并根据刑法规定分别提出了法律适⽤意见,较为系统地解决了危害⾷品安全犯罪⾏为的定罪问题,基本实现了对当前危害⾷品安全犯罪⾏为的全⾯覆盖。

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第⼀,对象全覆盖。

除⾷品之外,影响⾷品安全的还有⾷品添加剂以及⾷品相关产品。

鉴于实践中对于⾷品范围的理解以及⾷品添加剂等是否属于⾷品等存在不同看法,为统⼀危害⾷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适⽤,根据⾷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区分不同对象分别明确了具体的定罪处理意见:⼀是刑法第⼀百四⼗三条、第⼀百四⼗四条规定的⽣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和⽣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这两个危害⾷品安全犯罪基本罪名的对象不仅包括加⼯⾷品,还包括⾷品原料、⾷⽤农产品、保健⾷品等,以后者为犯罪对象的同样应适⽤刑法第⼀百四⼗三条、第⼀百四⼗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品添加剂和⽤于⾷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于⾷品⽣产经营的⼯具、设备包括餐具等⾷品相关产品不属于⾷品,以这类产品为犯罪对象的,应适⽤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链条全覆盖。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区域性批发企业需要就近向相邻的其他省内取得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应当经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B.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C.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D.批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答案】 B2、下列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说法,错误的是()。

A.目录新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补新药补增B.目录中的"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C.目录中的"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D.目录中的"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的选择,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略高的药品【答案】 B3、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家将实行药品领域全链条、全流程的重大改革。

下列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说法,错误的是A.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B.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实现零售连锁化C.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租借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D.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答案】 B4、2015年8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地现场聆听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 。

经查该保健食品于2009年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批准证书。

在现场销售两天中,获得违法所得4000.00元。

A.保健食品是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食品B.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文号格式为: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C.若只宣传保健功能,该企业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D.保健品不能诊断治疗疾病【答案】 C5、甲省乙市丙县的A药品生产企业近日想要发布药品广告来扩大其所生产药品的知名度,从而扩大市场,提高营业额。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XXX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XXX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XXX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XXX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XXX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2号XXX、XXX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XXX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XXX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功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大概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处置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办法大概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办法大概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使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变乱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2021注安《法规》真题整理版

2021注安《法规》真题整理版

2021年全国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真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共70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该意见,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应有之义B.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适用于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也适用于国有企业党政领导C.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D.企业应建立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职代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双报告”制度2.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各层级的法律规范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辩证统一,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效力不同。

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安全生产法》的效力高于《职业病防治法》B.《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效力高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C.《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效力相同D.《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效力高于《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3.甲、乙、丙、丁四个乡隶属于某县。

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四个乡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做法,正确的是()。

A.甲乡人民政府协助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B.乙乡人民政府协助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轻伤事故C.丙乡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予以处罚D.丁乡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工作4.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B.事业单位不适用《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C.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相同的安全生产条件D.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5.某大型电商集团公司举行十周年庆典,准备在庆典晚会上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落实培训教案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落实培训教案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 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 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
3、管理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 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落实 培训教案
习主席2013年11月24日考察中石化东 黄输油管道抢险事故现场指示:
2013年10月31号,全国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在京举行。习主席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 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他强调,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 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 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标本 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安 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 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 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 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 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法释〔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危害税收征管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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