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国际结算融资业务,培育我行稳定的国际结算客户群,控制我行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国际业务部及辖内支行在授权内(如有)办理的出口押汇业务。

3 职责

国际业务部之国际结算部是出口押汇业务的具体操作部门,负责对办理出口押汇项下单据的技术性审核,如信用证项下单据单证相符、单单一致,或D/P及D/A项下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的托收押汇业务,则由国际业务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办理;如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或是无出口信用保险的D/P项下托收单据,则由国际业务部之客户经理部或支行(如客户属支行客户的话)审核是否在贸易融资额度内,如在额度内则由客户经理部或支行审查同意后报国际业务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办理;如额度已超或没有额度,则由客户经理部或支行落实担保手续,并经相关有权签字人同意,报总行审贷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出口押汇手续。

4 相关文件

5 实施细则

5.1 总则

5.1.1出口押汇是指我行应出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以出口商信用证项下或D/P、D/A出口托收项下或T/T项的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

5.1.2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是指我行应出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以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前提的短期资金融通。我行对此资金融通保留追索权。

5.1.3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是指我行应出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以出口商D/P、D/A出口托收项下的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前提的短期资金融通。我行对此资金融通保留追索权。

5.1.4出口押汇主要取决于单据的相符情况和受益人及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出现不符点的单据,我行可向开证行电提,如开证行接受则视为单证相符押汇办理相关押汇手续,如客户不要求电提或坚持不符点押汇,可在落实担保措施后予以办理。

5.1.5对出口托收项下的单据押汇仅限于D/P交单条件下的托收业务和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的D/A交单条件下的托收业务,除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的D/P、D/A托收业务外,其他D/P托收押汇业务必须在落实保证措施后我行方予办理。D/A托收业务押汇仅限于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担保的业务。

5.1.6单证相符单据的押汇不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和贸易融资额度。

5.2 出口押汇掌握要点

5.2.1出口押汇以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来源,应对收汇安全性进行考核,包括客户交易历史记录、地区风险、融资期限等情况,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还应审核开证行资信和单证相符情况。

5.2.2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资信良好。如系支行客户项下的出口押汇,其申请书应将抬头人写为支行名称。

5.2.3出口押汇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跟单托收业务项下的委托人。

5.2.4出口押汇款项应优先归还我行打包贷款,除非国际业务部或支行(如客户属支行客户的话)另有授信方面的稳妥安排。

5.2.5 出口押汇申请人需与我行签定《出口押汇合同》一式二份或三份(如涉及担保第三方),各持一份,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如系支行客户项下的出口押汇,出口押汇合同由支行签署。

5.2.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况谨慎办理出口押汇:

a.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

b.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

c.转让信用证;

d.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e.延期付款的信用证;

f.信用证或托收付款期限超过180天;

g.押汇申请人未在我行开立账户;

h.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5.2.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如客户坚持可在落实好授信保证措施后谨慎办理:

a.开证行经营作风恶劣;

b.开证行或付款/承兑行所在地、货运目的地是局势动荡、紧张或已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

c.收汇地区外汇严重短缺,外汇管制严格导致收汇困难,或发生金融危机等特殊情况,收汇无把握。

5.3 出口押汇期限、利率、金额

5.3.1我行出口押汇按实际天数计收利息,在出口收汇款项收回时收取。5.3.2 出口押汇利率使用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我行以办理出口押汇当日起计收利息。

5.3.3 押汇金额按为客户押汇入帐的金额计算。出口押汇必须以原信用证货币押汇,并相应收取原币利息,如押汇申请人要求,可将原币押汇金额按当日牌价结汇给押汇申请人。

5.4 出口押汇的责任范围

出口收汇必须归还我行押汇款项。如遇开证行或国外客户拒付,或非我行原因造成损失,我行有权向申请人追回出口押汇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单证相符时,我行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权,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办理出口押汇的程序

5.5.1向我行申请出口押汇的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a.《出口押汇申请书》;

b.《出口押汇合同》;

c.《客户交单联系单》;

d.信用证正本及修改书正本;

e.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或托收项下全套单据。

5.5.2 国际结算部经办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审核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如初步审核符合押汇条件,由复核人员复核签字后,报国际业务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

5.6 出口押汇款项收回后应相应恢复客户的授信额度(如有)或贸易融资额度(如有)。

5.7 本细则由本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6 记录

GJS2011A《出口押汇合同》

GJS2012A《出口押汇申请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