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研究
试论网络犯罪的特点与预防对策
试论网络犯罪的特点与预防对策论文摘要计算机的发明和网络的普及不断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并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工具。
但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却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
文章通过例举一些较为常见的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对网络犯罪的特点进行总结,提出了一些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通过深入研究网络犯罪,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论文关键词网络犯罪表现形式预防对策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信息和资料。
网络犯罪多与信息相辅相成,信息性是网络犯罪的必要条件,只有附之在信息的基础之上才能实施网络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一、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上网形式的多样化,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逐渐增多。
其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网络盗窃网络盗窃是网络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盗取密码、账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务据为己有的行为。
网络盗窃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用户个人资料,从而侵害他人权利;利用病毒植入他人电脑盗取其信息资料;通过邮件、下载免费软件以及具有诱惑性的新闻或图片,诱使被侵害人点击其连接,从而将键盘记录程序植入他人电脑,记录读取网络银行或支付平台的账户和密码,从而实施盗窃;或有组织的网络盗窃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招募广告,将恶意代码连接到热门网站点击上,这些恶意代码每被点击下载一次,粘贴恶意代码的人便可以获得一定的费用。
(二)网络诈骗1.网络交易诈骗。
网络交易诈骗的手段有:(1)网络钓鱼,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设计出类似于正规银行的虚假的网上银行、慈善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等网站。
盗取到网民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密码,然后将网民存款提走。
淘宝购物的支付宝平台和12306中国铁道部购票网站都是网络钓鱼案件高发的网站。
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风险特点及防范措施
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风险特点及防范措施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为普通大众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在提高社会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提升微型金融、农村金融普惠性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市场渗透率的提高、创新速度的加快、各类洗钱行为与其他金融犯罪相互交织,风险隐患不断暴露。
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已成为各国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特点非接触式服务使得客户主体虚拟化,洗钱行为更为隐蔽。
传统金融业务一般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在柜台窗口办理,这有利于机构更全面、有效地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互联网金融业务则基于虚拟环境,客户与工作人员无需直接接触,身份识别方式依赖于认证不认人的加密技术,因此金融机构在深入了解资金交易背景时存在一定障碍。
比如,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保环节,客户不需要与保险销售面对面交流,投保人直接登录网站选择产品、填写投保信息、支付保费、下载电子保单,投保过程随即完成。
但是客户在网站上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常住地址、投保人职业及经济状况、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得不到有效核实,犯罪分子可以轻易隐匿犯罪资金所有权或相关权利。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便利性,客观上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方便。
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交易门槛更低,服务可得性和便捷性更高,这也使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交易洗钱变得更加容易。
一是洗钱不受时空限制。
互联网无远弗届,犯罪分子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不受限制地使用账户,增加了执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追踪资金难度。
二是资金转移速度加快。
互联网交易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数次资金转移,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混淆资金来源、规避反洗钱监管创造了条件。
三是加速资金形态转换。
互联网金融可在一个产品中同时实现支付、汇兑、存款、投资等功能。
过去,犯罪分子需要在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选择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才能改变资金形态,而如今却可以轻松在同一个互联网金融产品中完成各种资金形态的快速转变。
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P2P网贷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
然而,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非法集资平台,带给了社会不良影响。
那么,在司法上,如何认定P2P网贷集资犯罪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集资犯罪的认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多种集资犯罪类型,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等。
这些罪名的适用,要根据各自的罪名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在P2P网贷集资犯罪中,最常见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是因为,P2P平台的本质是借贷平台,其投资者所出资金并非贷款,而是相当于向平台进行委托投资,由平台负责借贷或投资,再根据收益回报给投资者。
而非法P2P平台则是通过诱骗、欺骗等手段,虚构项目、承诺高收益,以此骗取公众的钱财。
这样的行为,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外,对于P2P网贷非法集资的量刑也是有一定标准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依照贪污罪数额较少的规定定罪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但不足2000万元的,依照贪污罪的标准定罪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依照受贿罪的标准定罪量刑。
因此,对于各种量刑标准的判断也尤为重要。
在司法认定P2P网贷集资犯罪时,还需要确定的是平台主体的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P2P网贷平台应当具有储存、管理被出借人个人信息、资金等信息的能力,有对网络安全的技术保障,应对借款行为的真实性、资信度等作出评估。
基于此,若P2P网贷平台未经相应资质认证而从事网贷业务,或者未经出借人知情同意而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P2P网贷非法集资本质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种表现,需要结合法律要求进行认定。
同时,平台主体的责任也尤为重要。
2023年网络犯罪现象分析报告
2023年网络犯罪现象分析报告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问题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本文针对2023年的网络犯罪现象进行全面分析,旨在揭示当前的网络犯罪趋势和特点,为相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控策略提供参考。
一、网络犯罪的现状和趋势1.网络犯罪的定义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形式日益复杂多样化,给社会稳定和个人利益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2.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1)黑客攻击:黑客利用计算机技术对企业、机构以及个人电脑系统进行非法侵入,窃取、破坏或篡改数据,对社会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重大威胁。
(2)网络诈骗:网络诈骗已成为网络犯罪中最为猖獗的形式之一,包括电信诈骗、网购诈骗、非法传销等,给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3)网络侵权: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行为,给创新型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3.网络犯罪的趋势(1)跨境性:网络犯罪已经超越了国界的限制,黑客组织和网络犯罪分子活动范围更加广泛,难以追踪和查处。
(2)专业化:网络犯罪行为日趋专业化,犯罪分子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采用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进行犯罪活动。
(3)隐蔽化:随着暗网和加密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活动的隐蔽性不断加强,打击难度加大。
二、2023年网络犯罪现象分析1.黑客攻击呈上升态势2023年黑客攻击事件明显增多,黑客组织更加注重长期潜伏和隐蔽性,在金融、能源、军事等重要领域的攻击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2.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电信诈骗、网购诈骗等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
利用社交网络和移动支付平台进行的诈骗活动日益猖獗,给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3.网络侵权问题仍然严重2023年,网络侵权问题依然突出。
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活动屡禁不止,特别是盗版软件、盗版音视频内容的传播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不同国家金融诈骗案例分析与对比研究
不同国家金融诈骗案例分析与对比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类金融诈骗案例不断涌现,发生地区、方式和受害者不断变化,给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和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探究不同国家的金融诈骗案例,分析其发生背景、手段、影响等因素,并对比各国的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对于加强全球金融安全,预防和打击金融诈骗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金融诈骗案例美国是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也是金融诈骗案例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金融诈骗案例以投资诈骗、网络诈骗、信用卡欺诈等为主要类型。
投资诈骗也就是所谓的“庞氏骗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巨额资金的行为。
纵观历史,美国出现的大规模庞氏骗局有几十起之多,代表性的有马多夫骗局、伯尼·麦道夫骗局。
网络诈骗则是近年来急剧增加的诈骗类型,各种虚假的网络销售、垃圾短信等不断泛滥。
在信用卡欺诈方面,尽管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技术手段来防范欺诈,但仍有大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存在。
为了应对金融诈骗,美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手段和措施。
培训投资者识别诈骗手段和公司、建立监管机构,加大法律制度力度,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金融监管平台等等。
二、日本金融诈骗案例日本是亚洲的发达国家,其金融市场规模庞大,风险管理制度相对完善。
但日本的诈骗案例也不少。
日本的金融诈骗以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诈骗为主要类型。
这些人员虽然岗位不同,却都能够利用自己所在的机构优势,伪造财产、信用、相关交易等信息,骗取公共或私人资金。
代表性案例包括东京电力公司退休金遭遇“黑洞骗局”,日产汽车公司合作企业被诈骗8亿元人民币等等。
日本政府为了增强防范能力,也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推行“改革金融制度行动计划”,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并强化金融监管。
三、中国金融诈骗案例中国是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经济体,其金融市场居于世界前列。
但与此同时,金融诈骗现象也很多。
中国的金融诈骗类型包括网络诈骗、传销诈骗、借贷诈骗等。
最突出的问题是以非法集资为代表的大规模的金融诈骗。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风险防范研究
大众商务经验交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概念中非常重要的发展领域。
它是为适应新的业务需求,依托信息技术而产生的一种新的金融业务模式。
目前来看,生活中大多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应用,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比如我们熟悉的手机支付中的支付宝、P2P网络贷款、众筹、网络理财等模式。
不管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还是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金融,比较之下两者本质上没有区别,互联网金融的底层逻辑仍然是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随着互联网和科学技术提升,互联网金融模式正在逐步发展。
传统金融机构线上运营模式的开展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业务,比如网上银行、互联网保险等。
而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是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开展的新金融形式,比如支付宝、P2P网络贷款等。
生活中人们也逐渐依赖于这些模式衍生的各种线上产品。
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然存在很多风险,这些风险不仅针对行业、企业,更是对广大的投资人。
本文将从行业、企业和投资人三个方面来分析各自面临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一)行业面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空间约束、涉及领域广、交易地域广,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有着连带效应。
当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违规行为,连带效应影响下,风险就极有可能传导至整个行业,尤其在与实体经济有着密切联系的前提下,这种风险会波及金融体系。
各行各业本也有自身风险,当多个行业密切相联,必然会使风险叠加放大,严重阻碍行业发展。
(二)企业面临的风险(1)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技术安全是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的根基,如果企业技术不过关,会使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技术风险。
比如,在信息存储处理发布等过程中,互联网技术缺失会使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容易遭遇黑客病毒攻击,导致交易双方的信息泄露,由此导致平台信息丢失毁损,造成经济损失。
(2)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操作风险多来自于外部事件。
比如由于互联网安全中心的漏洞问题而导致的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对策随着我国数字化网络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开始兴起,由此互联网金融也得以迅速发展。
现如今我国的经济热点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
本文主要通过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所带来的变革的分析,由此来研究互联网金融现在所要面临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情况,由此来提出研究对策。
互联网金融是当今时下的一个热点话题,自谢平教授在2012年首次在我国提出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我国就开始掀起了一波互联网金融的热潮。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实际上及时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一个产物,主要是依靠于大数据以及云计算,是属于一种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业类的功能及服务体系。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的网络平台体系有: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产品体系等有关金融的互联网体系。
其金融模式和传统的金融模式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的金融模式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还有信息金融等。
互联网金融在2012年被提出,2013年发展到一定程度,2014年其相关的监管体系机制被建立。
虽然说我国在这方面的起步相对于其他的国家来说都较晚,但是由于我国在互联网金融这块的监管体系较为宽松,所以即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其他国际相差不大。
其中一些信息科技企业和传统的商业银行也都开始渗入到互联网金融体系当中去。
互联网的崛起,进一步加速推快了我国的利润市场化和普惠金融的发展。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面前,我们也要留意到它所带来的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一般来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一般有:第三方支付、P2P小额贷款以及电商小贷等互联网网络服务平台。
这些模式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见证,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看一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由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支持交易的平台。
一般来说,我们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分类两类,一类是互联网支付企业,另一个是金融型支付企业,互联网支付企业的主要代表企业有支付宝、财付通等;而金融型支付企业的典型企业主要有快钱、汇付等。
新型职务犯罪研究报告
新型职务犯罪研究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务犯罪已经逐渐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
以往的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地位从事贪污、受贿等行为,但现如今职务犯罪已经蔓延到各个领域和层面。
新型职务犯罪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本报告将对新型职务犯罪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二、新型职务犯罪的种类1. 网络职务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络职务犯罪也越来越普遍。
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手段,利用其职权地位或职业技能获取不当利益。
例如,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获取用户账号和密码等。
2. 金融职务犯罪:金融行业的职务犯罪比例也呈上升趋势。
金融从业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资金,毁坏金融秩序,对经济稳定构成威胁。
例如,内部人员内幕交易、虚假财务报告等。
3. 医疗职务犯罪:医疗行业也是新型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之一。
医生、护士等从业者徇私舞弊、草率治疗、非法行医等问题频发,给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4. 教育职务犯罪:在教育界,职务犯罪的呈现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教职工在学术评审、招生录取等环节中存在舞弊行为,严重侵害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5. 其他领域职务犯罪:新型职务犯罪已经渗透到政府、军队、企业等各个领域,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广泛存在。
三、新型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1. 利益诱因:新型职务犯罪的背后往往是巨大的利益驱使。
现代社会的竞争加剧和物质追求使得部分人将个人利益凌驾于职责和法律之上。
2. 制度因素: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与制度的漏洞和不完善有关。
存在腐败、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3. 道德观念缺失:一些从业者道德观念淡薄,忽视职业操守,对权力的正确使用缺乏约束,从而诱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防控新型职务犯罪的对策1. 健全制度: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诈骗风险评估与防护研究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诈骗风险评估与防护研究第一章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概述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近年来蓬勃发展,如P2P借贷、众筹、理财等。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快速发展虽然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服务,但也带来了成倍增长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之一是诈骗风险。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平台诈骗的分类与案例互联网金融平台诈骗可以分为三类:虚假宣传诈骗、非法集资诈骗和网络黑产诈骗。
前两类是最常见的,网络黑产诈骗则相对比较少见。
其中,虚假宣传诈骗通常是利用虚假信息引诱用户进行投资,如某网贷平台宣称全程审核、100%获得借款等;非法集资则是通过虚构项目、资金池等手段,以高额回报忽悠用户上钩。
第三章互联网金融平台诈骗风险评估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诈骗风险评估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平台背景、经营实力、点对点借贷等。
其中,平台的合法性是最为基础的评估因素,就是平台是否具有法定合法资格。
经营实力包括平台的信用评级、上线时间、运营规模、以及是否通过认证。
点对点借贷则是指平台是否具有合法机构担保,以及充分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利益。
第四章互联网金融平台诈骗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诈骗的防范需要平台方、监管机构和用户共同努力。
平台方应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监管机构则应建立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用户则应提高自身风险意识,了解平台的业务模式、合法资质,避免被虚假宣传和高额回报诱惑。
第五章结语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不断发展,诈骗风险不容忽视。
只有平台、监管方和用户共同努力,加强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才能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浅谈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及防控
浅谈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及防控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联合采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进步和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
如移动支付领域的支付宝、微信支付、手机银行等,投融资领域的余额宝、人人投等众筹融资等,以及基于电子商务转型的P2P、B2C和B2B等新兴金融模式日趋成熟。
而在巨大规模网民的支撑下,互联网金融业务飞速发展。
据有关数据显示,就互联网金融网贷业务而言,全国现有2600余家网贷平台,总体贷款额度近4400亿元,2015年全年投资客与借款人分别达到586万人和285万人规模。
2015年底,有290余家众筹平台正常运行,筹资规划达到120余亿元,全年众筹行业人数多达7200万人次。
互联网金融发展符合时代潮流,其在成长过程中虽难免受到传统金融业务的制肘,但以其破坏性创新,不断减少交易成本,增加信息对称性,尤其在破解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业态,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因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强大的技术支撑,互联网金融更具风险性,利用互联网金融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加之,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和制度尚不成熟,进而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因此,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由于法律制度尚未健全,监管存在一些漏洞,以及支撑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技术研发水平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都可能诱发互联网金融风险。
这些风险归结起来可分为规则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三大类风险。
规则风险。
规则风险主要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由此引发的监管缺位、标准模糊、消费者权益不受保护等问题。
在法律层面,由于截至目前仍未形成互联网金融的统一说法和法律定义,从而导致其范围和边界的模糊。
网络金融类犯罪的基础调查——isc论坛演讲速记稿
网络犯罪调查与人才培养论坛孙晓冬中国刑警学院网络犯罪侦查系主任,副教授演讲主题: 网络金融类犯罪的基础调查今天谈网络金融犯罪是宽泛的概念,现在网络环境下,使用基于网络投资理财、交易、结算、支付等种种渠道派生出来犯罪形式和调查。
网络金融犯罪并不是刑法里边规定的类罪或者个罪,而是一大类比较常见的,也是在执法机构当中比较热门的总体犯罪形式表现。
将就网络金融犯罪产生背景、还有表现形式,以及基础调查内容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网络金融犯罪的产生背景和条件任何犯罪它的产生和发展必然有一定的背景,就网络金融犯罪而言背景是什么?咱们国家近年来倡导互联网创新,另一方面也在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同时广大网民接触互联网以后,他们需要更多的金融投资渠道,于是造成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群雄崛起的场面,但是很多网民本身缺乏必然的网络安全意识,投入以后大量的经济利益存在,必然导致犯罪发生。
另外,咱们国家网络近年来快速普及,全民触网以后,深入了日常的生活、生产当中,实际上也为网络犯罪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同时网民触网以后,网民层次不同,部分网民本身的金融知识、网络安全意识也存在不同的差异,人员的素质缺陷也是给犯罪滋生提供一部分土壤。
再一个是资金的条件,现在基于网络的金融结算、支付、交易平台不断诞生出来,一方面为日常生活提供很多便捷,另外也为涉案资金转移提供便捷隐蔽的渠道。
再有监督和监管,因为这个东西是新的业态出现,当新的业态出现以后尤其基层管理部门、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存在认识不足,行业认识不足日常监管必然存在缺失。
再有司法问题,任何国家立法永远滞后犯罪,网络犯罪本身日新月异的,按照现有司法解释,在某些新型网络犯罪不足以支撑日常要求、执法条件。
综合起来看也是为犯罪提供生存的空间。
二、网络金融犯罪的常见表现形式从我们能看到互联网业务形式包括网络投资、P2P借贷等,我们在百度上一搜好多网络金融的形式,有的是资金托管形式、有的是交易形式,不管哪一种形式,每一种网络金融服务都有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网络犯罪的滋生。
互联网金融诈骗现象的成因与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诈骗现象的成因与对策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诈骗现象
当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诈骗也在悄然兴起。
一方面,由
于网络空间隐蔽性大,便于诈骗者在不受太多监管的情况下得逞;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棱锥形,从便利的侧面又让骗徒更容易成功。
当前,互联网金融诈骗也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犯罪格局,给社会及个人带来了莫
大的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诈骗的成因
1、监管缺乏现象,互联网金融活动管理法规不明确,监管机构缺少,监管水平不够严格。
互联网金融有着未知的风险,如果没有充分权威的监管,很容易曲解金融服务的提供,从而进行骗取个人财产的行为。
2、消费者缺乏金融素养,由于缺乏金融知识,消费者很容易被非法
金融机构欺骗,丧失自主权,导致了金融诈骗现象的出现。
3、诈骗手法不断更新,由于网络空间隐蔽性,诈骗者可以隐蔽自身
身份,利用近乎完美的技术手段,制造网络诈骗伎俩,成功的实施诈骗。
三、互联网金融诈骗的防范对策
1、深入解决监管缺位问题,重视互联网的金融活动,改善中央和地
方政府的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成因与对策分析,不少于1000字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带来了许多便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随之兴起。
虽然互联网金融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但由于其交易的虚拟性和非实体经营的特性,导致了其面临着各种诈骗犯罪。
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成因多种多样,可以从技术、行业、制度和人文等诸多因素分析。
一、技术因素。
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和广域性的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轻易地窃取他人的账户和密码等关键信息,而且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为网络犯罪的手段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二、行业因素。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快,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平台为了追求高收益,往往将资金投入于高风险的领域和项目,导致投资者的资金面临更大风险。
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管理和监管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制度,使得平台内部出现了各种违规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制度因素。
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缺乏有效的跨部门监管机制,监管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难以控制。
同时,一些法律制度还存在着滞后和不完善的情况,给了犯罪分子犯罪和逃脱的机会。
四、人文因素。
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大都是普通百姓,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容易被骗。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也利用人们的贪婪和信任心理,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他们的资金。
为了有效打击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需要采取多重对策。
一方面,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平台内部的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
另一方面,需要提升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
同时,还需要强化法律制度和司法力度,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
总之,要有效打击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需要从技术、行业、制度和人文等多个方面出发,采取综合对策,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现状及治理措施
•引言•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现状•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治理措施•针对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防范策略•结论和建议目录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诈骗犯罪提供了新的作案手段和渠道,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个人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研究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现状及治理措施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公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和方法诈骗手段和特点短信诈骗仿冒正规金融网站,以虚假的登录页面来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或诱导受害者进行转账。
钓鱼网站诈骗社交媒体诈骗受骗人群和损失情况030201典型案例分析“虚拟货币诈骗”“信用卡提额诈骗”“P2P网贷诈骗”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定义、犯罪行为、刑罚等,为打击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建立和完善行业法规和自律机制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法规和自律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行为,防止和打击行业内的诈骗行为。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完善监管机制和手段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宣传教育提供培训课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
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确保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与数据共享,及时发现和打击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
加强风险预警和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管理机制,及时发现、评估和控制互联网金融诈骗风险。
对存在风险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防止风险积累和扩散。
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的监管,督促其履行反诈骗义务,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技术手段和系统安全防范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形式多样研究结论犯罪手段隐蔽受害群体广泛治理效果初显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目前对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需要加强对不同类型诈骗犯罪的比较研究。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探讨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探讨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并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在为金融市场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对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令人瞩目。
各种新型金融业务如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层出不穷。
网络借贷平台为资金需求者和提供者搭建了直接沟通的桥梁,股权众筹为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第三方支付则改变了人们的支付方式。
然而,这些业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和跨区域性增加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在网络环境中,交易双方往往难以直接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这使得欺诈、违约等行为更容易发生。
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跨越地域限制,一旦出现问题,监管部门在确定管辖权和执法时会面临诸多困难。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使得现有法律法规难以完全适用。
许多新的金融模式和产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找不到明确的规范,导致监管出现空白地带。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数字货币业务,其法律地位和监管规则尚不明确。
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面临的挑战是多方面的。
首先,监管技术的滞后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
互联网金融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交易数据量大、处理速度快,而传统的监管手段往往依赖人工检查和事后处置,难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实时监控和有效预警。
其次,监管协调机制的不完善也制约了监管效果。
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如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协调合作不够顺畅,容易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的情况。
再者,国际监管合作的不足也给互联网金融监管带来了难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全球化发展,跨境金融业务日益增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标准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给跨国金融犯罪和风险传递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非法集资案件屡禁不止,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非法集资的手段和手法越来越隐蔽,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有必要对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找出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和特征,以便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一、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非法集资案某公司以“互联网金融”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承诺高额的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该公司并未进行真正的金融业务,而是将投资人的资金用于高利贷和其他非法活动。
随着该公司资金链的断裂,大量投资者的资金被骗走,引发了社会不良影响。
某地下钱庄通过虚假的“股票配资”、“期货交易”等名目,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利润,吸收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实际上该钱庄并没有进行真正的股票和期货交易,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
当投资者要求赎回资金时,该钱庄以各种理由拒绝,最终导致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收回。
二、案件特点分析以上两个案例都是以高额的收益为诱饵,通过虚假的宣传和承诺吸收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最终卷款跑路或挪用资金的非法集资活动。
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具有以下特点:1. 高额承诺:非法集资组织往往以高额的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者的资金。
他们会承诺每年的净收益率达到20%以上,有的甚至承诺100%的收益率,这种高额的承诺往往容易让投资者产生贪念和盲目跟风。
2. 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组织通常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宣传自己的“营利模式”,制造虚假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欺骗投资者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他们常常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虚假的信息,进行炒作和造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3. 缺乏监管:大多数非法集资组织并不具备金融牌照,缺乏监管和监督,致使其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避监管。
这为非法集资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方便,也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4. 转移资金:非法集资组织通常会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用以填补之前投资者的收益,维持资金链条的运转。
关于互联网犯罪的调查报告
关于互联网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顾乐永随着当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及普及,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取得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给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机遇。
但是也给我们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例如以网络为主要平台的各种犯罪出现已经成为非常严峻的问题,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财产、生活秩序的安全。
互联网犯罪已经被有关人士称之为“世纪祸害”。
一、目前互联网犯罪的特征。
根据对徐州市两级法院2014年1月至今近三年来所审结的237件、1245名犯罪人的网络犯罪案件调查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的特点:一是各种传统类型犯罪几乎全部网络化,而且新类型犯罪不断出现。
传统的犯罪向“互联网+”迅速漫延,许多犯罪从犯罪准备、犯罪实施均借助网络技术应用而完成。
237件的网络犯罪中,包括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诈骗罪、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非法领导和组织传销罪、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和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罪等26个罪名。
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类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各2件,诈骗、盗窃等侵犯财产类犯罪集77件,占总数的32%;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博场所罪、非法经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侵入计算系统罪等46件,占总数近20%;妨害金融秩序类如信用卡诈骗等32件,占总数的12%;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类犯罪如诽谤罪、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罪19件,占总数8%。
二是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集团化趋势。
1245名犯罪人的年龄在为80后的650人、90后的346人,80后、90后的犯罪人占总数的80%。
多为无业游民,少数从事联网、计算行业人员,而且多数学历偏低。
每一宗犯罪中共同犯罪、集团犯罪增多占较大比例,每一宗犯罪多为一人在网上发起,其余人予以响应,集团犯罪中人数最多达到23名,犯罪集团中人员分工明确、人员分布分散、居住地点隐蔽,成员之间密切配合、遥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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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研究
作者:段莹
来源:《商情》2018年第01期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助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虚拟金融生态业界,同样也会衍生出诸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
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和特点进行梳理,有助于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更好的预防与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犯罪是指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主体,通过开设网上银行、实施互联网信贷、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侵犯公众财产,应当受到刑法处置的行为。
传统的金融犯罪主要通过纸质合同(资料)在实体金融机构中与客户完成交易,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实体金融机构作中介实施犯罪。
但是,互联网金融是与网络技术、网络平台高度结合的金融形态,主要依赖网络渠道、运用大数据和网络信息平台实施犯罪行为。
互联网金融犯罪不同于传统金融犯罪或利用计算机侵入金融系统来实施的财产型犯罪,它是一类新型犯罪形态的统称。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
一是以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犯罪主体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
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以企业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要包括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当前来看,较为突出的是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第二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网上借贷平台中,很多也被称为现代型的“庞式骗局”。
二是犯罪对象为互联网金融的犯罪类型。
这类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
主要表现有:犯罪嫌疑人通过黑客技术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技术漏洞,对其金融系统实施攻击进而非法控制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方面可以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计算机系统瘫痪发生重大故障,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利用后门技术截取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如帐号、密码、口令等,或直接通过篡改数据方式将账户资金占为己有,或进行金融诈骗等活动。
三是将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类型。
这类犯罪以信息化支付、移动化支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犯罪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较为典型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其违法犯罪所得通过支付、转移、隐瞒、隐藏其性质和来源,将其变成合法财产的过程。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智能化和年轻化
首先,作为一种技术型的智能犯罪,从趋利性角度,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犯罪目的,犯罪分子要掌握计算机技术及互联网技术,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有具备一定网络专业技能,同时对计算机及互联网的功能与特性熟悉,又洞悉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缺陷与漏洞。
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对于金融业务也要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犯罪主体本身也是从事经济活动参与者,其本身在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理财和投资方向有一定专业知识,甚至是熟悉金融流程、知晓监管和技术漏洞的金融行业从事者,这也在一定程度给予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取证工作带来一定挑战,重重设置了破案阻碍。
其次,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犯罪主体年龄趋向于年轻化。
社会客观规律呈现出对于新生事物易于接受程度往往是年轻人比较高,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众筹等最近几年与微博、微信微店一同兴起的名词,也往往是在80、90后中应用程度比较高。
在参与黑客行动中,20岁-35岁的年轻人占90%以上,中青年往往成为其中技术领袖,之所以互联网金融犯罪主体中青年有很大比重,和中青年在互联网技术上具有较大优势有很大关系。
(二)犯罪成本低风险小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各个延展领域正逐渐形成完整的生态产业链系统,例如第三方支付,全国200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成为国内各大银行与客户的在线支付中介,P2P网络借贷上游有专门的网站设计制作运营公司、有系统维护公司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下游有在线支付系统为其解决资金来往难题。
正是由于其较为完善的产业链系统,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实施互联网金融犯罪更加容易,以更小投入、更低的风险,换来较大的收益。
(三)损害巨大、后果严重
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案发后果来看,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及危害是不言而喻。
德国一名犯罪学家乌尔李西·西伯尔曾写N_“在当今世界,滥用和操纵计算机会产生危害整个国民经济的后果,这是个非常明显的事实。
”毋庸置疑,在没有国界的国家信息高速公路上,每一个领域当中都有互联网的身影,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与金融一样都网络有了极大依存程度,而由此建立起一个精密、复杂的以网络为核心的信息社会,这个社会也很脆弱,互联网金融的震荡也有可能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噩梦。
在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成为全世界聚焦地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也呈上井趋势中,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传媒面广的特点,其给广大受害者带来难以弥补的财产性损失和,影响着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给这个社会的整体经济予以沉重的打击,造成负面影响更难以用金钱计算。
(四)通过网络技术实施跨时空犯罪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通过网络技术支持交易行为,无需通过实际货币完成交易支付和结算等业务,不仅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互联网金融可以突破空间限制,实现跨越地区甚至跨越国际的交易。
也正因为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越空间的特性,所以犯罪分子往往可以针对互联网的交易特点攻击金融系统,窃取金融信息,采用异地作案等手段实施犯罪。
(五)借助网络社交平台隐蔽作案
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借助虚拟的网络社交平台作为载体,依托网络技术作支持,利用普通投资者在金融活动中频繁、复杂的参与情况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社交平台是传播金融供求信息的主要通道,交易主体可以直接通过该通道获取金融交易信息。
换言之,网络“大超市”给金融交易信息提供了“曝光”的平台,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虚拟的网络身份、数据信息、传播途径隐匿作案。
(六)案件多发于互联网融资业务中
传统银行对大企业、优质企业具有天然的偏好性,致使中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金融主体不得不通过互联网寻找金融资源以保证资金链稳定。
随着需求的扩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融资业行业迅速崛起。
而我国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对这一新的领域监管滞后,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再加上互联网融资业务的巨大利益诱使一些人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