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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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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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 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 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 责任体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中央在京、市属重点企业: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为做好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升《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强化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升首都安全管理水平,在全社会营造强大的安全氛围,拟于8月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六五”普法为契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针对新修订的《条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大宣传、大培训、大执法”活动,通过强有力的社会宣传、教育培训和执法检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推动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树立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为《条例》在全市的贯彻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宣传重点(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强化新闻宣传,详细解读《条例》重点条款,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任务,宣传《条例》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在全市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强大氛围。

(二)深入开展《条例》教育培训,组织全市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深入学习《条例》,使全市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从业人员掌握《条例》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针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曝光力度,用强大的舆论氛围促进《条例》在企业的贯彻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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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送审稿)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合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条例。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目标管理责任制) 本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科学管理体系) 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工作,逐步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抢险救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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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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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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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 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 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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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 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 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 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7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7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城市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员A试题库(含答案)

安全员A试题库(含答案)

安全员A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A、十B、五C、二十D、五十正确答案:B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A、2B、5C、6D、3正确答案:D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

A、综合应急预案B、现场处置方案C、专项应急预案D、分项应急预案正确答案:B4.吊篮必须装有动作灵敏、可靠的安全锁,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校验的有效期为()年,超期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A、2B、半C、1D、35.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年应报废。

A、6B、10C、15D、12正确答案:D6.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人。

A、2B、3C、1D、4正确答案:A7.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中评分标准的规定,企业未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的,扣()分。

A、15B、20C、10D、5正确答案:A8.施工升降机每天使用前,司机应将吊笼升离地面()m,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A、0.5~1B、1~1.5C、2~3D、1~2正确答案:D9.轮胎式挖掘机使用前应支好支腿,并应保持水平位置,支腿应置于作业面的方向,转向驱动桥应置于作业面的()。

A、后方B、右侧C、前方D、左侧10.当物料提升机安装条件受到限制不能使用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缆风绳的设置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_京建法[2004]220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_京建法[2004]22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4]220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对下列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中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以下数量:(一)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人;2-5万(不含)平方米2人;5-10万(不含)平方米3人;10万平方米以上设安全管理机构。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不含)1人;5000万-1亿5千万元(不含)2人;1亿5千万-2亿5千万元(不含)3人;2亿5千万元以上设安全管理机构。

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超过50人(含),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二、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一)地下暗挖作业;(二)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三)人工挖扩孔桩作业;(四)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五)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七)起重吊装作业;(八)拆除、爆破作业。

基坑深度超过12米或基坑深度大于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的;地下暗挖工程穿过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或河流、道路、铁路的;跨度超过18米的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上述规定,待国家相应规定颁布实施后自行废止。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安全管理条例抄送:建设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

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6月3日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试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试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试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下面是一些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试题,供您参考:
1. 哪些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 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员对安全生产负有何种责任?
3.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哪些安全技术措施?
4. 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哪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什么样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8.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如何处理?
9.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以上试题只是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内容的一部分,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使试题更贴近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同时,答题过程中还应注重考生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培养其安全意识和法制思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京政发[1985]9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京政发[1985]9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京政发〔1985〕99号文件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和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实施。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各职能部门均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局长(总经理)职责:(一)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每季度应至少研究一次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规章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在组织审批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六条主管生产的副局长(副总经理)职责:(一)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直接领导本系统技术安全部门的工作。

(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成绩的指标。

(四)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局长(总经理)汇报。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安全员考试复习题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安全员考试复习题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复习题一、判断题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X)2、燃点越低的物品越安全.(X)3、“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处理时必须坚持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保护接零适用于变压器测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系统中.(√)5、加油站油罐应按规定,每3至5年清洗一次。

(√)6、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主要在储罐卸油区和加油区,通过油气回收装置减少储罐区和加油区的油气浓度,提高加油站安全系数和环保作用.(√)7、加油站汽车油罐车在卸油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可采用窒息法和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8、闪点是表示易燃液体燃爆危险性的一个重要指标,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9、在有毒工作场所操作应注意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

(√)10、加油站的计量工作不是特殊工种,所以一般员工都可以胜任。

(X)1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12、防静电接地与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1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4、强制就是绝对服从,不必经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动。

(√)15、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3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颁布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04-5-27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对下列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中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以下数量:(一)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人;2-5万(不含)平方米2人;5-10万(不含)平方米3人;10万平方米以上设安全管理机构。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不含)1人;5000万-1亿5千万元(不含)2人;1亿5千万-2亿5千万元(不含)3人;2亿5千万元以上设安全管理机构。

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超过50人(含),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二、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一)地下暗挖作业;(二)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三)人工挖扩孔桩作业;(四)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五)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七)起重吊装作业;(八)拆除、爆破作业。

基坑深度超过12米或基坑深度大于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的;地下暗挖工程穿过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或河流、道路、铁路的;跨度超过18米的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上述规定,待国家相应规定颁布实施后自行废止。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整理)安全生产法规

(整理)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一、单项选择题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自D起施行。

A、2004年6月B、2001年7月1日C、2004年8月1日D、2004年9月1日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B的方针。

A、以人为本、安全第一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责任重于泰山D、安全生产、人人有责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监理、健全A制度。

A、安全生产责任B、安全生产管理C、安全生产规章D、安全生产监督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C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从业人员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主要负责人D、决策机构5、B生产安全事故是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目的之一。

A、防止B、防止和减少C、控制D、减少7、《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B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附二全面领导责任。

A、主管B、正职C、其他D、相关8、《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C。

A、监督B、监察C、检查D、监督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D,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A、劳动防护工具B、安全卫生设施C、工作环境D、劳动防护用品10、《北京是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精心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B,保证正常运转。

A、检查B、检测C、监控D、检验1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B学时。

A、7 B、8 C、9 D、101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D。

A、提示标志B、禁止标志C、指令标志D、警示标志1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几天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B,防止职业危害等安全生产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09•【字号】京安监政法字[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京安监政法字[2004]42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7月29日由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开展学习宣传《条例》的活动,切实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现将学习宣传《条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标志着本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条例》贯穿了“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符合现阶段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处罚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各级领导干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高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要将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学习宣传《条例》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单位学习宣传《条例》工作,要取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要成立学习宣传《条例》领导小组,指定负责部门和人员,组织协调本单位学习宣传工作的开展,制定工作方案和学习宣传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做到领导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2023年新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安全应急知识竞赛题库竞赛活动题库

2023年新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安全应急知识竞赛题库竞赛活动题库

道路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安全应急知识竞赛复习题一、单选题(90)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后,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在( A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报告。

1 B.2 C. 32.(A)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 关键负责人C.B. 安全管理人员D.工会3.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负责人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逃匿, 给降职、(C)处分, 处15日以下拘留。

C.A. 记大过 B. 罚款免职 D. 开除4.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由(D)缴纳。

A. 从业人员B.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C.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负责人D.生产经营单位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D)。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公安部门C.县市级人民政府D.本单位负责人5.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 警告标志应设立在事故车辆来车方向(C)米以外。

A. 100B. 60C. 150D. 1206.机动车安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铁道路口方法是(B)。

A. 按本来车速行驶B. 减速或停车观测E.C. 加速立即通过F.紧随前车行驶7、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不得超过(C)。

A. 100公里B. 110公里C. 120公里D. 150公里8、火灾现场总指挥依据扑救火灾需要,有权划定警戒区, 实行(A)交通管制。

C、A.局部 B、全城临时 D.全市9、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应当根据(C)通行。

A. 道路标志B. 交通信号灯指挥C. 交通警察指挥D. 道路标线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应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B)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化学品单位应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B)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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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试题一、选择题1.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何种法律规定制定的?A. 宪法B. 刑法C. 行政法D. 劳动法2.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目的是:A. 提高生产效率B. 保障劳动者权益C. 维护社会稳定D. 保护生态环境3. 以下哪项不是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所涵盖的内容?A.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B.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建立C.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D.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4.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是:A. 年龄在40岁以上B.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C. 从业经验不少于5年D. 无犯罪记录5. 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任期是多长时间?A. 1年B. 2年C. 3年D. 4年二、判断题1.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故意隐瞒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3. 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将面临法律制裁并承担相应责任。

(√)5. 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工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协助企业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解答题1. 请简要列举三个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须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任务,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根据《安全生产条例》,请简要描述一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的应急救援措施。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抢险;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接受组织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保护现场证据;按照救援预案进行人员疏散、职工安置和伤者救治。

北京安全生产条例试题

北京安全生产条例试题

北京安全生产条例试题一、选择题1、安全生产是指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以下哪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A.安全第一B.预防为主C.事故治理为主D.综合治理为主2、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主要负责人可将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转交给其他相关人员来履行B.主要负责人可以不亲自过问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C.主要负责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D.主要负责人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制定和监督检查,不负责具体的操作控制3、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B.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者限制执业条件C.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致使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个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致使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只负刑事责任,不负民事责任4、以下不属于《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是:A.进行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的安排B.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C.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D.其它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5、以下哪种说法属于《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A.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均应当持有相关安全生产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实C.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预测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和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二、问答题1、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有哪些责任?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哪些?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哪些安全生产防护措施?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哪些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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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市容、农业、民防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推进安全生产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保障所提供的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本市鼓励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考核制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具体培训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教育和培训的职责和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四)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五)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逐步在工业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项目等领域推行安全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审查申请表;(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三)安全评价报告;(四)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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