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报操作指引
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共6页
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促进核心区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本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金融〔2011〕3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营造宽松政策环境,鼓励创新创业第五条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争取国家和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相关技术创新支持资金,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对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研究开发、中试阶段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企业需有等额资金匹配。
第六条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区推广应用,落实中小微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
第七条吸引合格天使投资人在我区集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兴孵化服务。
协调相关部门,在合格天使投资人的新兴孵化区域内,为创业企业提供集中办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便利服务。
开展海淀区知名天使投资人、优秀创业导师和企业家评选活动,加强宣传推广。
本办法所谓“合格天使投资人”符合如下条件:业内公认的知名天使投资人和投资机构;成功投资5家以上高成长性企业;所投资项目主要为海淀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经相关协会、社会组织推荐并经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确认。
第八条推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积极落实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精简企业审批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9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海淀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发展,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以及北京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区金融办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指在海淀区内设立的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支行、信贷中心、事业部、专业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专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海淀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并纳税;(二)对海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笔数或余额数不低于总数的50%;(三)属于非法人机构的,应当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的专营机构授权;(四)其他必要条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引
附件: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根据《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支持措施第三条本章适用于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一)经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三)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准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章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公司、券商直投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要素市场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等。
第五条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总部金融机构,根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对于其他经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金融机构,可享受本条款规定支持。
第六条对于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在我区注册或新迁入并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制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本申报指南第五条规定支持。
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实施指南
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北京市将投入大量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以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就业的稳定增加。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申请资金和实施各项支持政策,北京市制定了一份详细的资金实施指南,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申请条件、流程和注意事项。
以下是关于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的内容:一、支持政策概述北京市将通过一揽子政策,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服务等多种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将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升级、创新研发、市场开拓、品牌培育等方面,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核心能力。
二、申请资格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具有独立经营和法人资格;2、企业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主营业务处于良好状态,无不良行为记录;3、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规定额度,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额度;4、企业拥有符合要求的技术研发团队或专业人才,具备良好的创新发展潜力。
三、资金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企业应按照指定格式填写《资金申请表》,如实填写企业信息、项目内容、资金需求等信息;2、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应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财务报表等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3、资格审核:相关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符合资金申请条件;4、评审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进入评审阶段,专家评审团将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定申请资金的具体数额;5、签订协议:评审通过的企业将与相关部门签订《资金支持协议》,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四、资金使用注意事项1、资金使用应符合《资金支持协议》约定内容,不得擅自挪用;2、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确保资金使用透明、规范;3、资金使用范围应与申请用途一致,不得用于违规经营或非法活动;4、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五、资金管理监督北京市将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资金管理-XXXX年度海淀区标准化实施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精品
20XX年度海淀区标准化实施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根据《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XX〕6号),发布海淀区标准化实施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一)鼓励企业积极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以下简称“订标”)工作,包括“订标”资助和“订标”奖励。
(二)支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技术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有关部门的采标证书(以下简称“采标”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项目申报条件(一)承担标准化实施项目支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为:1.申请企业应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海淀区创新企业,在海淀区纳税,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2.申请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晰,掌握高新技术领域核心技术,在行业内取得实质成果,同时具备项目顺利执行的科技力量、资金能力等条件。
3.企业设有标准化管理部门,有统筹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标准化实施项目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订标”资助(1)现阶段正在负责起草或参加起草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是主导制订标准的企业,即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工作组的组长单位,且拥有实现该标准的被接受的技术提案。
(2)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等证明其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工作组的组长单位;(3)制订的标准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产业升级和提高行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2.“订标”奖励(1)负责起草或参加起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于申报的20XX年1月1日以后发布、实施;(2)发布的标准文本中必须标明申请企业为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成员;(3)发布的标准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产业升级和提高行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3.“采标”奖励(1)申报的20XX年以后获得的北京市采标证书;(2)采用的标准应现行有效;(3)“采标”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必须按“采标”标准组织批量生产一年以上,产品达到“采标”的技术要求,“采标”后的年销售量比“采标”前有显著提高。
海淀区促进中小微公司融资专项资金申报操作指引1.doc
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报操作指引1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报操作指引第一章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第一节信贷风险补偿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二、提交资料(一)表格1.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海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明细表(见附件2)。
3.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二)材料1.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2.自享受补贴之日起xx年之内不迁离开海淀区、若迁离即退还依照《办法》所享受全部政府补助资金及所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的书面承诺(见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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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总行或分行加盖公章的贷款发放过程依法合规尽责和贷款确认损失(已被划入损失类贷款或已起诉执行完毕仍有损失)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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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贷风险补偿(包括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信用担保、投贷联动)涉及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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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行代偿通知书、保险或担保公司代偿凭证复印件及企业破产清算相关材料。
6.中小微企业取得借款时提交给银行上年度利润表。
7. 对投贷联动风险补偿标准按照xx市投贷联动实施方案中市区配套政策执行,申报材料参照1-6。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第二节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二十七条。
二、提交资料(一)表格1.海淀区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汇总表(见附件4,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3.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企业提供)4.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企业提供)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二)材料1.借款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2.借款企业自享受补贴之日起xx年之内不迁离开海淀区、若迁离即退还依照《办法》所享受全部政府补助资金的书面承诺及所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资金补贴申报指南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推动海淀区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快速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并投资于我区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区金融办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并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活动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股权投资企业的业务活动指:(一)直接投资于企业;(二)接受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的委托,管理其股权投资业务;(三)提供股权投资及管理咨询;(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中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活动指:(一)接受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的委托,管理其股权投资业务;(二)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委托其管理的项目;(三)提供股权投资项目推荐和评估服务;(四)提供股权投资及管理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申请本办法政策支持的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二)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三)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四)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
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文)精神,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以及金融服务机构开展合法有效的融资创新,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创新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方式获得债权资金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创新融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共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创新融资资金由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六条创新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一)通过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创新融资渠道获得债权资金的中小企业,且资金用途应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主要包括:购置设备、原材料;新建或改扩建企业生产、研发、办公用房;配套设施改造;科技研发活动支出等。
(二)对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起到较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同时对中小企业实行低于市场收费标准优惠费率的金融服务机构。
(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七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一)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二)产品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的科技型企业。
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申报文件之一
项目编号:A____________(受理单位填写)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二零零九年三月填表说明1、申请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必须认真填写本表,打印后连同材料清单里的其它材料(A4规格)一起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首页及骑缝章)。
材料装订请严格按照本申请报告所附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进行装订。
2、申报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申请资格。
3、补贴拨付方式:请填写分期付款或一次性拨付。
4、企业简介:请简要介绍公司发展历程、生产组织、市场销售状况、所获荣誉等本表格中其他部分未涉及的内容。
5、企业负责人情况:请附公司主要负责人简历。
6、销售贡献: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在企业年度销售总额中所占比例。
7、最近三年企业科研成果:如果没有可不填。
8、项目技术来源:自有知识产权、独占许可等。
9、申请补贴项目简介:指项目的简要背景、主要实施工作内容、经济社会效益和进展情况。
10、担保责任形式:请填写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担保责任。
11、批复立项单位:国家、北京市、海淀区等各级相关政府机构或处室。
12、项目推荐单位:推荐企业申请临时性融资补贴的银行、信用评估机构、担保机构。
申请书海淀区金融办:根据海政发(2009)2号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公司特申请相关补贴如下:特此申请,望复!申请单位(签章):申请时间:承诺函海淀区金融办:我公司郑重承诺,此次为申请“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均为真实、有效。
如果出现《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及《〈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实施细则》严禁发生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核心区中小微企业助力计划(2013―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核心区中小微企业助力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计划119【发文字号】海行规发[2013]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11.08【实施日期】2013.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核心区中小微企业助力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海行规发〔2013〕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核心区中小微企业助力计划(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3年11月8日核心区中小微企业助力计划(2013-201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北京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进一步加快核心区科技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13-2015)》(京海发〔2013〕14号)的落地,全面优化核心区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核心区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力,特制定本计划。
一、深刻认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一)中小微企业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2012年底我区共有中小微企业14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全区企业57%的营业收入、68%的利润、62%的税收和73%的就业岗位。
(二)科技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是保持区域活力、提升区域竞争力的源泉。
企业的创新成长和创新发展始终是核心区发展的根本动力。
正是有了近1万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撑,才涌现出了联想、用友、百度等行业领军企业。
(三)努力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保持区域持续创新活力的迫切需要。
目前,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轻资产、信用环境不健全导致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提升管理水平的精力和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中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品牌影响力和市场拓展能力不足导致中小微企业营销难;研发创新投入不足导致的研发创新难;孵化服务覆盖面不广、链条不健全导致大多数中小微企业难以便捷地获取急需的创新创业服务。
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申报文件之一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受理单位填写)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申请报告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签章)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填报时间: 年月日填写说明1、申请与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必须认真填写本报告,打印后连同材料清单里的其它材料(A4规格)一起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首页及骑缝章),同时提供相应电子文档。
材料装订请按照本申请报告所附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进行装订.2、申报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申请资格。
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书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武新管〔2012〕13号)相关规定,本单位拟申请成为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现提出相关申请材料,请审阅.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单位(签章):申请时间:年月日承诺函我公司郑重承诺,此次为申请与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均为真实、有效。
如果出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武新管〔2012〕1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发生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申请单位(签章):申请时间:年月日附表1 申请材料清单附表2:拟设立基金方案文本概要一、基金要点(主要包括:基金名称、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募集金额、存续年限、出资人、出资方式、资金到位时间)二、基金组织形式及管理模式三、管理费用及收益分配四、投资策略(主要包括:投资对象、投资地域、投资方式、投资金额、回收策略、操作流程)五、资源及优势分析六、拟投资项目简介七、风险控制措施八、投资收益预测九、拟设立基金的发起协议(草案)十、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十一、各出资人出资承诺函十二、其他需说明事项计算,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受托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和职员情况不在此表填写。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报操作指引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报操作指引第一章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第一节信贷风险补偿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二、提交资料(一)表格1.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海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明细表(见附件2)。
3.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二)材料1.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自享受补贴之日起10年之内不迁离开海淀区、若迁离即退还依照《办法》所享受全部政府补助资金及所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的书面承诺(见附件5)。
3.银行总行或分行加盖公章的贷款发放过程依法合规尽责和贷款确认损失(已被划入损失类贷款或已起诉执行完毕仍有损失)的证明文件。
4.信贷风险补偿(包括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信用担保、投贷联动)涉及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复印件。
5.银行代偿通知书、保险或担保公司代偿凭证复印件及企业破产清算相关材料。
6.中小微企业取得借款时提交给银行上年度利润表。
7. 对投贷联动风险补偿标准按照北京市投贷联动实施方案中市区配套政策执行,申报材料参照1-6。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第二节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二十七条。
二、提交资料(一)表格1.海淀区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汇总表(见附件4,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3.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企业提供)4.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企业提供)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二)材料1.借款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借款企业自享受补贴之日起10年之内不迁离开海淀区、若迁离即退还依照《办法》所享受全部政府补助资金的书面承诺及所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3.中小微企业取得借款上年度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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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报操作指引第一章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第一节信贷风险补偿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二、提交资料(一)表格1.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海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明细表(见附件2)。
3.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二)材料1.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2.自享受补贴之日起10年之内不迁离开海淀区、若迁离即退还依照《办法》所享受全部政府补助资金及所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的书面承诺(见附件7)。
3.银行总行或分行加盖公章的贷款发放过程依法合规尽责和贷款确认损失(已被划入损失类贷款或已起诉执行完毕仍有损失)的证明文件。
4.信贷风险补偿(包括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信用担保、投贷联动)涉及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复印件。
5.银行代偿通知书、保险或担保公司代偿凭证复印件及企业破产清算相关材料。
6.中小微企业取得借款时提交给银行上年度利润表。
7. 对投贷联动风险补偿标准按照北京市投贷联动实施方案中市区配套政策执行,申报材料参照1-6。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第二节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二十七条。
二、提交资料(一)表格1.海淀区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汇总表(见附件4,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3.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企业提供)4.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企业提供)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二)材料1.借款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2.借款企业自享受补贴之日起10年之内不迁离开海淀区、若迁离即退还依照《办法》所享受全部政府补助资金的书面承诺及所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3.中小微企业取得借款上年度利润表。
4.国税和地税出具的2016年度“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或2016年度税收缴款单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2016年国地税在我区缴纳的证明材料。
若国地税合并纳税的需在上述材料上予以说明。
5.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6.放款凭证、还本凭证等复印件。
7.外币贷款的请提供贷款利息、保函、担保等涉及贷款相关税费的凭证。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第三节直接债务工具融资中介费用补贴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二十八条。
二、提交资料(一)表格1.《直接债务工具融资中介费用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表头盖公章和财务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7,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二)材料3.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4.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直接债务工具发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文件发文日期需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
5.《直接债务工具融资中介费用补贴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8,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属于中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9)及企业取得融资上年度或当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报表。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8.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
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9.直接债务工具发行收款凭证。
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第四节保险机构保费补贴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三十三条。
二、申报时效: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还本付息的贷款相应保费可申请本项补贴。
三、提交资料(一)表格1.保险机构保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0,表头盖公章和财务章)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1,表头盖公章和财务章)3.海淀区保险机构保费补贴汇总表(见附件12,表头盖公章和财务章)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二)材料1.保险机构的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2.自享受补贴之日起10年之内不迁离开海淀区、若迁离即退还依照《办法》所享受全部政府补助资金及所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的书面承诺(见附件13)。
3.国税和地税出具的2016年度“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或2016年度税收缴款单复印件,若国地税合并纳税的需在上述材料上予以说明。
4.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5.涉及的保险合同、相应收入凭证等复印件。
6.涉及的贷款合同、还本付息证明等复印件。
7.涉及中小微企业取得借款时上年度利润表。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第五节并购重组贷款贴息补贴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十一条二、申报时效:2015年1月1日后取得并购重组贷款的海淀区企业,补贴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付息部分。
三、申报材料(一)表格1.《并购重组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14,表头盖公章)。
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材料1.并购重组贷款贴息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企业情况介绍、并购情况介绍、投资、纳税情况及发展规划,申报企业为并购主体,且是海淀的企业。
)2.申报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3.《承诺函》(见附件15,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证监会、交易场所等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并购重组证明文件。
5.国税和地税出具的2016年度“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或2016年度税收缴款单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2016年国地税在我区缴纳的证明材料,若国地税合并纳税的需在上述材料上予以说明。
6.并购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7.放款凭证、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先行准备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初审合格后再根据需要提供材料。
第六节申报、审核流程一、申报、审核流程(一)网上填报企业基本信息金融机构及企业在核心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受理平台(/)根据提示在线提交材料。
(二)报送纸质材料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提交材料清单的顺序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申请表格只装订一份,另两份单独报送),加盖单位骑缝章,报送至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由牵头行负责收集整理并装订纸质材料。
(三)区政府审核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审议。
(四)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贷款贴息由区金融办划拨至牵头行,由牵头行转拨至企业。
其他专项资金由区金融办直接拨付。
二、政策咨询由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接受政策咨询。
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市场科、金融发展科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西317、东303邮编:100195电话:88497560,88497661(中介费用补贴、保费补贴),88494686(并购贷款贴息)邮箱:ss jinrong8849@网址:附件: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报表格、材料(申报信贷风险补偿、金融创新风险补偿、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请填写附件1-5,申报直接债务工具中介费用补贴请填写附件6-9,申报保险机构保费补贴请填写附件10-13。
)附件1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注:申报项目包括,信贷风险补偿、金融创新风险补贴、贷款贴息等。
附件2(设置为Excel格式)海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明细表注:1.本表仅填写终止日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划为损失贷款。
2.行业类型:海帆企业、非海帆企业。
海帆企业以区经信办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
3.划型情况:小微和中型。
其中,贷款上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2000万元(含)的属于小微企业,营业收入高于2000万元但不高于1亿元(含)的属于中型企业。
4.合作及分支金融机构中担保、保险公司填写合作银行(到支行),牵头银行填写具体支行名。
5.待填表格不够可续加。
附件3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注:1.备案账户名称、开户行、开户账号、账户性质填写本次拨款到达的账户相关信息,一般只填写一个账户。
2.本账户备案登记表必须填写完整,若无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一栏可以不填。
3.本表需加盖单位财务章,且一式三份。
附件4(设置为Excel格式)海淀区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汇总表注:1.本表仅填写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还本付息的贷款;2.行业类型:海帆企业、非海帆企业。
海帆企业以区经信办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
3.划型情况:小微和中型。
其中,贷款上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2000万元(含)的属于小微企业,营业收入高于2000万元但不高于1亿元(含)的属于中型企业。
4.贷款类别包括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其他不符合条件的贷款不需填列。
5.基准利率以发放贷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为准。
6.海帆计划企业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贴息标准分别为贷款基准利率100%和50%的贴息补助,其他类型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贴息标准分别为贷款基准利率50%和25%的贴息补助。
7.外币贷款的贷款金额提供按照贷款发放日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并另行提供外币本金及外币、贷款发放日汇率中间价折算为贷款金额的相关材料。
8.单个合同多次放款或多次收取本金的分别填列。
附件5承诺函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本公司严格按照《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规定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我公司郑重承诺,此次为申请资金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实反映我公司经营情况。
本公司郑重承诺,如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成功并收到此补助款项,自收到补助资金之日起未来十年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迁出海淀区。
如十年之内发生上述迁出行为,我公司将退还全部补助资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承诺支持资金专款专用,配合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申报单位(公章)附件6直接债务工具融资中介费用补贴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附件7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注:1.备案账户名称、开户行、开户账号、账户性质填写本次拨款到达的账户相关信息,一般只填写一个账户;2.本账户备案登记表必须填写完整;3.此表需加盖财务章、公章,且一式三份。
附件8直接债务工具融资中介费用补贴申报企业承诺函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本公司严格按照《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及其申报指南的规定申请海淀区直接债务工具融资中介费用补贴。
我公司郑重承诺,此次为申请直接债务工具融资中介费用补贴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实反映我公司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