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专业word可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专业word可编辑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农村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2个班。
第四条班额:小班一般 25人;中班一般 30人;大班一般 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置,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 2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不小于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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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 9 ㎡( 1990 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 7 ㎡ )。其中, 生均室
外活动场地不小于 4 ㎡ ,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 1.5 ㎡ 。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 (不含教职工宿舍) 不小于 5 ㎡。寄
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
1 ㎡。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 2—
(一) 有相对独立的园舍、 场地, 有独立的出入口, 有围墙、
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
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 (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
化用地等):规模 6 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 10 ㎡ ,7 个班及以上不
(二)配备音体活动室 1 间。具体设备见附表 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 生均图书数量 (指幼
—3—
儿课外用书) 不少于 4 册。教师用报刊、 杂志不少于 2 种,教参、 工具书等不少于 20 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 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并配有适 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 具体设备见附表 5。
— 6—
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
划免疫接种。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 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 传染病登记、 疾病登记、 晨间 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 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 家长联系等记录。对入园幼儿查验 《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
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是为了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保障幼儿的权益和利益,规范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的规范化幼儿园评估认证制度,推动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培育健康快乐的下一代。
本文将对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办园资质要求。
1. 幼儿园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取得相关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 幼儿园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幼儿园应有符合规范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学用房、活动场地、卫生间、食堂等,保证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安全、卫生、健康。
二、教育教学要求。
1. 幼儿园应制定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教学计划,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包括智育、德育、体育和美育等方面。
2. 幼儿园应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育人员,具备相关的教育教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开展幼儿教育教学工作。
3. 幼儿园应注重幼儿的个性发展,采用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培养其创造力和实践能力。
三、健康管理要求。
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幼儿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
2. 幼儿园应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合理安排幼儿的作息时间,保证幼儿的充足睡眠。
3. 幼儿园应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保持幼儿活动场所的卫生清洁,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家园合作要求。
1. 幼儿园应积极与家长沟通,建立家园联系的桥梁,促进家园合作,共同关心、教育和照顾幼儿。
2.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家长会、家访等活动,了解家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教育教学计划。
3. 幼儿园应加强家长教育,提升家长的育儿能力,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五、安全保障要求。
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2.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各类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幼儿的安全。
广东省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乡镇中心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农村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 25人;中班(4-5周岁) 30人;大班(5-6周岁) 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9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6㎡,10个班及以上不小于5.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农村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1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3-9 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2 个班。
第四条班额:小班一般25 人;中班一般30 人;大班一般35 人;混合班30 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 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置,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 m2, 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 m2(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m2)o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 m ,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m 。
—2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不小于5 m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m o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年月日以粤教基〔〕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个班、不超过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周岁)人;中班(周岁)人;大班(周岁)人;混合班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个班及以上不小于(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
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
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具体设备见附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方案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第一步,对于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广东省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幼儿园应当符合一系列的要求,包括场地设施、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
下面将就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幼儿园的场地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幼儿园应当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并且应当有足够的空间供孩子们进行游戏、活动。
此外,幼儿园的教室、卫生间、餐厅等场所也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保证孩子们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其次,教育教学是幼儿园的核心内容,因此教育教学质量也是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幼儿园应当有合格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当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孩子们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同时,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注重培养孩子们的综合能力和创造力。
另外,管理服务也是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食品卫生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孩子们的安全。
此外,幼儿园还应当为家长提供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了解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共同关注孩子们的成长。
总之,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对于幼儿园的场地设施、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办园,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希望各幼儿园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升办园质量,为孩子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粤教基【20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1)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粤教基〔20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前教育管理,加强幼儿园建设,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1 —的办园标准(试行)》三份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国家正在制定幼儿园建设标准,新标准出台后,各地新建幼儿园按照国家新标准执行。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标准规定,将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幼儿园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幼儿园,要制定改造计划和期限,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幼儿园达到规范化标准比例。
到2013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60%以上,其余地区达50%以上。
省将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公布各市、县(区)规范化幼儿园覆盖率及建设情况。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主题词:幼儿园建设标准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主动公开2012年2月21日印发—2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第十一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二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音体活动室、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不少于1间,其他兴趣活动室数量:6个班及以下的不少于1间,7-9个班不少于2间,10-12个班不少于3间,13个班及以上的不少于4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第十二条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指幼儿课外用书数量不少于8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4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60种;第十三条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第十四条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第十五条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第十六条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活动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十七条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第十八条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2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4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第十九条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二十条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第二十二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第二十三条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第二十四条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第二十五条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第二十八条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第二十九条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第七章队伍建设第三十条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办学理念先进,治园能力较强;团结合作,威信高;第三十一条教职工熟悉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第三十二条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第三十三条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三十四条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第三十五条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并能认真进行统计分析;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第三十七条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第三十八条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第四十条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四十一条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第四十二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吸收借鉴多种课程模式的优势,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第四十三条环境创设能与教育目标、内容相适应,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第四十四条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四十五条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联系,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社区小学积极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第四十八条本标准中的城市幼儿园包括两类地区:一是参照国家统计局2010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代码为111和112地区的幼儿园,具体可登录查询;二是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社区幼儿园;第四十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类附表:表1: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单位:㎡表2: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参考指标表单位:间、㎡表3: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活动室、寝室设施设备参考表表4: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兴趣活动室设施设备参考表表5: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参考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xx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xx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荔湾区评估报告
广州市荔湾区向阳花艺术幼儿园自查报告根据《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广州市荔湾区评估实施方案》,我园积极抓住创建区规范化幼儿园的契机,以现代化建设为目标,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助,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要求,优化办园条件,不断提升办园质量和水平,办让幼儿开心、家长放心、社会关心的幼儿园。
现特将我园对照《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荔湾区评估实施方案》自评情况如下:一、幼儿园概况向阳花艺术幼儿园创建于2002年9月,位于荔湾区芳村坑口金道花园小区内,占地面积为107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29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为1068平方米,绿化面积为560平方米,生均占地15.6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8.2平方米;园内场地独立完整,环境优美,是一个美化、绿化、儿童化的孩子乐园。
园内教学设施设备种类齐全,功能完善。
有舞蹈室、美工室、电脑图书室、科学实验室、器械区、保健室、宽阔的园所为幼儿提供了充分的游戏场地,优资的办园设施为幼儿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与学习环境。
我园现有教职工20人,其中园长1人,大专学历,具备园长资格证。
教师8人,其中大专学历4人,中专师范毕业4人,具备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有6人。
保健老师1人,保育员6人,后勤人员3人,保安1人。
全园共有4个班,大班级两教一保,中、小班两教两保。
近年来,我园全体教职工以《幼儿园工作章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精神为指导,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各方面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家长的好评。
二、创建成果及体会(一)强化队伍建设,规范内部管理。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保教质量是幼教工作的生命线,而提高保教质量的关键是教师。
教师整体素质、理念的更新直接关系到保教质量的水平。
我园始终把建设一支师德、师能兼备的教师队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在师德建设上,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教师爱岗敬业的教育。
当好幼儿的镜子,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去潜移默化幼儿,真正做到教师的言行举止成为幼儿的良好榜样,以关怀、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全身心地投入幼教工作,有效地将新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乡镇中心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农村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 25人;中班(4-5周岁) 30人;大班(5-6周岁) 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2 —离规定。
第七条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9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6㎡,10个班及以上不小于5.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农村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2个班。
第四条班额:小班一般25人;中班一般30人;大班一般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置,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不小于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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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办园规模
第三章园舍建设
第四章设备配置
第五章人员配备
第六章园务管理
第七章队伍建设
第八章卫生保健
第九章教育教学
第十章家长与社区
第十一章附则
各类附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
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
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
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
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
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音体活动室、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
音体活动室不少于1间,其他兴趣活动室数量:6个班及以下的不少于1间,7-9个班不少于2间,10-12个班不少于3间,13个班及以上的不少于4间。
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指幼儿课外用书)数量不少于8册。
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4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60种。
第十三条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活动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
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
园长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2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4名教师)。
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
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
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办学理念先进,治园能力较强;团结合作,威信高。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熟悉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
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第三十二条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并能认真进行统计分析。
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
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
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四十条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
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
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九章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吸收借鉴多种课程模式的优势,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
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三条环境创设能与教育目标、内容相适应,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
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
第四十四条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联系,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利用社区小学积极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标准中的城市幼儿园包括两类地区:一是参照国家统计局2010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代码为111和112地区的幼儿园,具体可登录/tjbz/cxfldm/2010/查询;二是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社区幼儿园。
第四十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类附表:
表1: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单位:㎡)
表2: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参考指标表(单位:间、㎡)
表3: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活动室、寝室设施设备参考表
表4: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兴趣活动室设施设备参考表
表5: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参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