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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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十讲法治与法治国家

法理学第十讲法治与法治国家

• 诉讼的来源有两个:一是政府(即执法机 关),二是私人(例如受害者或其他相关 人)。政府起诉的范围通常局限于公法的 一部分,而且政府通常不会告自己(除非 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的 纠纷),再加上政府资源有限,私人起诉 对很多法律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
• 事实上,广泛的私人起诉权可以说是美国 法律如此有效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而且这 种起诉权在美国还常常带有一些激励机制 (例如在政府合同欺诈性案件中给私人原 告的奖金,集团诉讼机制等等)。广泛的 受害者(或其他相关人)起诉的权力和激 励有效地保证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从而 维护了法律的至上性。
法理学第十讲 法治是什么?
邱昭继 博士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治是什么?
• 所谓"法",指的是"基本正义规则",也就是 我所定义的自然法/道德法。那么什么是法 治?简单地讲,"法治"就是"法统治",即"基 本正义规则统治"。统治谁呢?当然是统治 人类。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在一个法治 国家,法高于人;在一个人治国家,人高 于法。
法律的限制性
• 在一个坚持法治原则的实证法律体系中, 法的"限制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法律必须 限制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限制政府(包 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包括修改法律的权力。
• 第一,当有些学者提到"人治",他们仅指" 少数人的统治"。这些学者认为只要有民主 (多数人统治),就自然会有正义和法治。 他们忽略了一点,即众意(popular will) 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统治 (即 有法治的民主),但也可以凌驾于宪法和 法律之上(即没有法治的民主)。
• 关于对受害者的补偿机制,很重要的一部 分是受害者(或其他相关人)起诉的权力 和激励。在一个法治国,法官虽然有司法 权(包括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法官并不 能随意行使这一权力。只有在有人(例如 受害者、检察官或其他相关人)起诉后, 法官才有机会审查被告(包括政府)的行 为。没有人起诉,即使是独立的法官也没 有机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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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书籍一、西方理论法学和历史法学1.柏拉图著:《法律篇》2.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3.梅因著:《古代法》4.格罗索著:《罗马法史》5.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6.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7.梅利曼著:《大陆法系》8.霍姆斯著:《普通法》9.卢埃林著:《普通法传统》10.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1.哈特著:《法律的概念》12.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13.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14.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15.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16.昂格尔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17.诺纳特等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18.麦考密克著:《制度法论》19.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20.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21.德沃金著:《认真地对待权利》22.德沃金著:《法律帝国》23.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24.卡多佐著:《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25.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26.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27.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28.波斯纳著:《超越法律》29.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30.考特、尤伦著:《法和经济学》二、中国理论法学和历史法学31.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3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3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34.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35.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36.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37.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38.孔庆明著:《中国民法史》39.艾永明著:《清朝文官制度》40.邱远猷著:《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41.许章润著:《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42.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43.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44.倪正茂著:《法哲学经纬》45.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46.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47.王人博、程燎原著:《法治论》48.程燎原、王人博著:《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49.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50.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51.朱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52.朱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53.朱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54.高鸿均、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55.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56.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57.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58.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59.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60.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三、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61.孙中山著:《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62.龚祥瑞主编:《比较宪法与行政法》63.甘雯著:《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64.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65.宋功德著:《行政法哲学》66.关保英著:《行政法的价值定位》67.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68.袁曙宏著:《行政法律关系研究》69.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研究》70.龚祥瑞主编:《法治的理想与现实》71.刘善春著:《行政诉讼价值论》72.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73.潘抱存著:《中国国际法理论新探索》74.高健军著:《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75.孔庆江著:《法律视角中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四、刑法学76.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77.加罗法洛著:《犯罪学》78.菲利著:《犯罪社会学》79.哈特著:《惩罚与责任》80.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81.陈兴良著:《刑法哲学》☆82.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83.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84.刘树德著:《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85.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86.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87.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88.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89.刘艳红著:《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90.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91.苏彩霞著:《累犯制度比较研究》92.翟中东著:《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93.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94.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美死刑制度比较研究》95.孙力著:《罚金刑研究》96.于志刚著:《刑罚消灭制度研究》97.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98.赵秉志著:《侵犯财产罪研究》99.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100.卢勤忠著:《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101.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著:《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102.王卫权著:《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103.张明楷著:《外国刑法概论》104.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105.储槐植著:《美国刑法》五、刑事诉讼法106.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107.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108.李文健著:《刑事诉讼效率论》109.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10.熊秋红著:《刑事辩护论》111.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112.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113.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114.龙宗智著:《理论反对实践》115.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116.左卫民著:《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117.左卫民著:《刑事程序问题研究》118.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研究》119.贾宇著:《国际刑法学》120.金鉴著:《监狱学总论》六、民商法学121.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122.科宾著:《科宾论合同》123567.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124.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25.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126.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127.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128.李锡鹤著:《民法哲学》129.梁慧星著:《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130.王利明著:《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131.赵旭东著:《法人制度论》132.王卫国著:《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133.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134.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135.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136.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137.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38.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39.张新宝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140.龚赛红著:《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141.郭明瑞、房绍坤著:《继承法研究》14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143.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144.范健、王建文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145.张守文著:《税法原理》146.王文杰著:《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之法律分析》147.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148.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149.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150.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七、民事诉讼法学151.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152.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153.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154.田平安著:《程序正义初论》155.张卫平著:《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156.张卫平著:《诉讼正义:程式与构造》157.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158.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159.江伟著:《民事诉权研究》160.李浩著:《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161.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162.陈桂明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163.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164.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165.张艳蕊著:《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八、法学随笔166.梁治平等著:《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167.贺卫方著:《法边余墨》168.朱苏力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169.刘星著:《古律寻义》170.刘星著:《西窗法雨》171.徐国栋著:《西口闲笔》172.冯象著:《木腿正义》173.郝铁川著:《法治随想录》174.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175.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176.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177.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178.宋功德著:《法学的坦白》179.张卫平著:《知向谁边》180.吕忠梅著:《法眼观庭:穿行于教授和法官之间》九、法律教育、司法制度和审判案例181.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182.梁治平等:《我的大学》☆183.梁慧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184.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185.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186.范瑜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187.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188.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189.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90.朱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91.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192.左卫民、周长军著:《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193.张慜、蒋惠岭著:《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194.李玉成主编:《司法廉洁教育读本》19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汇编本)196.沈国明主编:《上海十年经典名案》197.徐昕主编:《影像中的司法》198.宋冰编:《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199.邓冰、苏益群著:《大法官的智慧》200.丹宁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法律的训诫》、《家庭故事》、《最后的篇章》。

凯尔森生平及其著作

凯尔森生平及其著作

凯尔森生平及其著作汉斯.凯尔森,奥地利人,出生寒门。

乃一磨坊主之长子,1881年生于布拉格,犹太人。

父亲阿道夫,母亲奥古斯特。

两岁时,居家自布拉格迁至奥金维也纳。

六至十岁入教会小学学习,二十岁时,入维也纳大学攻读法律。

24岁时,出版处女作《但丁的国家学说》,次年,取得博士学位。

27至28岁,在德国海德堡大学进行三个学期的研究,参加公法学家耶利内克主持的讨论课。

28至29岁担任维也纳商业学校讲师。

30岁出版《公法理论的主要问题》,35岁发表“规范秩序的法律科学与宗教科学”。

36岁,进阶为维也纳大学法律系副教授,37岁,奉奥地利民国临时政府总理伦纳之命起草新宪法。

40岁,荣任奥地利宪法法院法官,“终生任职”。

41岁,出版《社会学与法学的概念》,42岁,出版《公法理论的主要问题》。

44岁,出版《宪法的一般理论》,59岁(1940年),举家迁往美国。

60岁,发表“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61岁入美籍,经庞德推荐,任加州伯克利分校政治学系客座教授。

64岁,出版《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65岁,出版《社会与自然》,67岁发表“哲学与政治中的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 “纯粹法理论中的法律、国家与正义”。

68岁,出版《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69岁,发表“因果与归属”,70岁,发表“科学与政治”。

71岁,出版《国际法理论》,72岁,发表“圣经中的正义观念”,74岁,出版《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75岁,发表“动态自然法理论”,76岁,出版论文集《何谓正义?》,78岁,发表“论基础规范”,79岁,出版《纯粹法理论》第二版。

84岁,发表“斯通教授与纯粹法理论”,92岁,凯尔森逝世于伯利克。

与此同时,《法律与道德哲学论文集》出版,后有遗著《规范的一般理论》、《正义的幻想》。

著作一览表:《但丁的国家学说》《公法理论的主要问题》发表“规范秩序的法律科学与宗教科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社会学与法学的概念》《宪法的一般理论》发表“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社会与自然》发表“哲学与政治中的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纯粹法理论中的法律、国家与正义”《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发表“因果与归属”《国际法理论》发表“圣经中的正义观念”《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发表“动态自然法理论”论文集《何谓正义?》发表“论基础规范”出版《纯粹法理论》第二版发表“斯通教授与纯粹法理论”《法律与道德哲学论文集》《规范的一般理论》《正义的幻想》。

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指引作用 教育作用
(一)规范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
(二)社会作用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


(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和完善。

(3)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

2.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 (1 (2)我国社会主义法坚决实行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 罪。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一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
特征
(3)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规
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的强制
力只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点之一, 但不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方式。

法律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 志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 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 志的集中体现
(二)法是统治阶级的 国家意志的体现
111789年法国大革命初期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一法是统治阶级意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志的集中体现一法是统治阶级意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志的集中体现二法是统治阶级的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法是统治阶级的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体现12象征王权和王法的铜器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对奴隶行刑的石头刑具13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综上所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一般理论

法的一般理论

①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②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③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④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汉斯·凯尔森创作法学著作
01 内容简介
03 创作背景
目录
02 作品目录 04 作品思想
05 作品影响
07 作者简介
目录
06 作品评价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是奥地利学者汉斯·凯尔森创作的法学理论著作,作为美国《二十世纪法律哲学丛 书》第1册出版,它用英文重述作者过去用德文和法文阐述过的思想和观念,系统地介绍了纯粹法学理论,是作者 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凯尔森声称,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 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在凯尔森看来,纯粹法学一方面必须同正义理论或自然法学说划清界限,另 一方面必须同社会学划清界限。
2.关于法和正义
凯尔森认为,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中摆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因为在非科学的政治思想以至一般讲话中,正 义和法律是不断被混淆的。事实上,将法和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一个为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 治的而非科学的倾向。因此,纯粹法学主张“将法和正义当作两个不同问题来处理”。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 相等同,但它却“无力回答某一个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什么是正义的基本要素的问题”。
渐次授予权力以创制与适用法律的制度,是由等级结构自上而下发展的。这意味着,法律体系的每一个规范 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以更高位阶的规范为基础,而后者则是以其他更高的规范为基础,所有规范都通向等级结构 顶部最高、最根本的规范。尽管各种规范的地位存在差别,其统一性在于共同存在于同一个法律体系。
凯尔森将这种法律授权程序的解释称作“法律金字塔”理论。
1.关于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
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这一学说到底纯粹在什么地方?凯尔森在该书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回答了这一 问题。他认为,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在法的一般理论”。实在法就是“一定共同体的法:美国法、法国法、 墨西哥法、国际法”。法的一般理论的主题就是“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秩序及其 结构、不同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以及最后法在多数实在法律秩序中的统一。”

现代西方法理学基本知识选萃

现代西方法理学基本知识选萃

现代西方法理学基本知识选萃卢建军整理西方人对法的理解有很多类,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自然法法观念、规则法观念和活的法观念。

自然法观念认为:1、法在本质上是人的规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2、法根源于人的本性,即社会性和理性(自觉性);3、法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正义;4、法的功能和作用表现为一种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的行为准则;5、法律方法理性主义。

规则法观念认为:1、法在本质上是法律是一种规则、规范体系或一种制度事实;2、法范围实在法(制定法);3、法的出发点是恶法亦法;4、法的功能和作用表现为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只要遵循推理规则就可以很好的处理各种案件;5、法律方法实证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和语义分析方法。

活的法观念: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或社会事实;2、法的根源不在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3、法的根本目的是社会利益;4、法范围行动中的法、事实上的法,包括规则,也包括原则和政策;5、法的出发点由国家转向社会;6、法的功能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其与其他因素的相互作用;7、法律方法社会学理论和方法。

这三种法律观念是在西方历史上的不同时期产生的,之间存在一个对一个的批判和否定关系。

现代西方法理学一方面不断产生新的流派,并分化出许多支派,形成了派别林立的局面;另一方面,各学派在研究方法和观点上又相互吸收、借鉴和接近,出现了统一的趋势。

第一章现代分析法学又称为新分析法学,为适应20世纪新情况,在奥斯丁创立的老分析法学传统的基础上产生的。

起因有二:一是老分析法学自身的缺陷;二是西方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中语义分析方法的运用。

现代分析法学:1、中心仍是对实在法的形式进行逻辑分析,但不再把法律视为命令,而是视为规范、规则体系或制度事实。

2、研究方法上仍继承实证的逻辑分析传统,但也引进新的分析方法,如语义分析方法等。

3、仍坚持与道德无关的基本观点,但已不同程度的向自然法靠拢。

第二十八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八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八章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一、法的概念国家制定和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1、阶级性:反映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2、意志性: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3、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例1 .单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这成为法的(d)。

a.制约性b.阶级性c.阶段性d.意志性第二节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一、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任何一个法律规范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3、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

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1)授权性规则: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2)义务性规则: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1)确定性规则: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读后感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读后感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读后感凯尔森这人可真够厉害的,他构建的这个理论就像一个超级精密的机械装置,每个零件都严丝合缝。

以前我对法和国家的理解就像雾里看花,模模糊糊的。

看了这本书之后,才发现原来这里面有这么多门道。

书里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他对法律规范体系的阐述。

他把法律规范看作是一个层层递进的等级体系,就像一个金字塔。

最底层的规范像小喽啰,要听从上面规范的指挥,而最顶层的那个“老大”规范就是基础规范。

这个基础规范可不得了,它就像整个法律大厦的地基,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支撑着一切。

我当时就想,这就好比一个游戏世界,基础规范是游戏的初始设定规则,其他的法律规范就是在这个设定下衍生出来的各种玩法。

理解这个理论可不容易。

有时候感觉自己的脑子就像一台老旧的电脑,处理这些复杂的概念都快“死机”了。

凯尔森写的那些话就像加密的代码,得反复琢磨才能明白个大概。

说到国家,凯尔森的观点也很独特。

他把国家和法律联系得特别紧密,就好像是一对双胞胎,谁也离不开谁。

国家的存在是通过法律来体现的,而法律又是国家制定和维护的。

这让我觉得国家不再是一个抽象的、高高在上的概念,而是一个和法律紧紧捆绑在一起的实体。

但是呢,吐槽归吐槽,这本书确实让我对法与国家的关系有了全新的认识。

就像打开了一扇通往另一个世界的门,门后面是一个充满严谨逻辑和深奥理论的世界。

虽然这个世界有点难懂,但也让我对法律这门学科更加敬畏了。

我现在看周围的法律现象,都会不自觉地用凯尔森的理论去套一套,感觉自己像个初级的“法律理论家”,虽然可能是半桶水晃荡,但也是一种很有趣的体验。

总的来说,这本书就像一杯苦咖啡,虽然苦涩,但回味悠长。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7)1)一元论 (7)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1.共生性。

(1)从起源上看,法律与国家都是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都是社会分裂为阶级的产物,都是控制与调整社会个人之间、集团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有力工具。

(2)从社会根源与同意力量来看,法律与国家都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都就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们的本质、内容与形式,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道,都同意于这一经济基础。

(3)从阶级本质上看,法律与国家都是统治阶级借以维护统治秩序与实现阶级利益的工具。

2.相互作用。

(1)法律离不开国家。

国家是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

①法律就是由国家制订或普遍认可的,没国家就没法律。

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③国家的政权非政府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叫品的形式。

(2)国家离不开法律。

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①法律证实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非政府和健全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②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③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转。

(精品)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精品)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读后感《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作者凯尔森,为纯粹法学派首创人。

“纯粹法理论”是现代西方法律哲学中的一个主要流派,属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种。

所谓“纯粹法理论”,它是在继承和发展19世纪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全面地阐述了纯粹法学关于法、国家以及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因此,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附录《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中,作者从哲学、心理学角度阐述了西方法律哲学中两大派---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对比。

看过本书,由于它可以算是一部分析实证派的著作,让我对西方现代主流的法学流派产生了兴趣,因此在这里对西方的三大主流法学流派做一个简单的框架性的梳理。

现代西方的三大主要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它们在现代西方法学界影响较大、占据着相对的统治地位。

一、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产生于20世纪,继承和发展了西方自然法的思想传统。

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马里旦主创神学自然法、富勒研究的是"程序自然法"、罗尔斯和德沃金分别专注于正义论的权利论研究。

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自然法学派“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新自然法学的法学家们通过他们的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和哈特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认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法理学推荐阅读书目

法理学推荐阅读书目

一、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波兰】齐格蒙·鲍曼著:《立法者和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德】韦伯著:《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德】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德】卡西尔著:《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

【德】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德】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德】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张仲实译,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德】哈贝玛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德】考夫曼著:《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德】哈贝玛斯著:《合法化危机》,曹卫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德】弗洛伊德著:《一个幻觉的未来》,杨韶刚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德】康德著:《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德】魏德士著:《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法】福柯著:《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版;【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法】夸克著:《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摘要]《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出版于1945年,凯尔森借此将其纯粹法理论适用于“二战”后美国环境。

该书还为他提供了一个机会,向英语世界的读者展示自己国际法至上的理念。

全书四百多页的篇幅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法律,第二部分讨论国家。

这两个相关的主题结合起来就是截至到当时凯尔森法理学最系统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纯粹法理论;国际法至上前言凯尔森被公认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家,他最著名的就是阐述了“纯粹法律理论”,他的专业领域就是国际法。

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所讨论的法理学的各式问题,即法律的应然、法律的等级性、基础规范、国家与国际法的统一性,都是以它独特的法律科学为基础,即他所说的“纯粹法学理论”,在这本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凯尔森纯粹法律理论的基本要素有两个。

第一个是凯尔森试图将他的法理学置于道德理想主义与平凡的物理事实之间某个模糊且往往自相矛盾的学术领域。

第二个是凯尔森相信,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的等级制度,其有效性取决于一种假设的基础规范。

“纯粹法理论”,就是说凡不合于一门科学的特定方法的一切因素都摒弃不顾,而这一科学的唯一目的在于认识法律而不在于形成法律。

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加以论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后者是一个政治上问题,而作为政治上的问题,它和治理的艺术有关,是一个针对价值的活动,而不是一个针对现实的科学对象。

一、纯粹法理论上的法与正义的关系纯粹法理论乃是一种实在法理论;一种法的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特殊法律秩序的介绍或者解释。

通过对在“法”这一名目之下的一切现象的分析比较,法的纯粹理论试图发现法自身的性质,并确定其结构与典型形式,而不是专注于因时因人而异的法的内容。

藉此,其衍生出一套任何法律制度都可通过其而加以理解的基本原理。

作为一种理论,其唯一目的在于认识其对象。

纯粹法理论所回答的问题乃是“法律实际如何”,而非“法律应当如何”。

刑法学习备读书目

刑法学习备读书目

刑法学习备读书目1.柏拉图:《法律篇》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3.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4.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5.波斯纳:《法理学问题》6.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贺卫方等译。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8.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6版。

9.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0.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时殷弘译,商务印书出版社2002年版。

11.H.L.A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12.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14.何勤华:《中国法学史》,《西方法学史》15.王立峰:《惩罚的哲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6.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17.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18. 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9. 刘进田:《法律文化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9年版。

21.赵秉志:《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赵秉志:《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2.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绪论 法的一般理论

绪论 法的一般理论

绪论法的一般理论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或者广义的法律,是指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其基本特征如下:(一)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三)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义务二、法的渊源和分类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根据法的权力来源不同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和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为法的形式。

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二)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法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个阶段。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主要是指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第三节、法律体系、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一、法律部门的概念二、法律体系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四、法律制定五、法的效力六、法的溯及力七、法律实施1、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

当代中国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法律制定简称为立法,指在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从事制定或认可、修改和废除法律的专门活动。

法律制定的一般程序: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法律,公布法律中国的法律形式与制定主体(1)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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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关于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
“实在法的一般理论” “实在法就是一定共同体的法:美国法、法国法、 墨西哥法、国际法。”
• 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的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 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 的目的进行评价。 • 法学研究的是“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 “法律应当是什么”
• • • •
公法和私法划分问题 国家构成要素问题 分权问题 国家和政府形式问题
六、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一元论。
国际法和国内法不可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因为 同等地位就意味着由一个驾于二者之上的第三种 秩序,而这第三种秩序是不存在的。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种上下级关系。国际法凌驾 于国内法之上。
“这种理念定义中包含了先验主义,人们不可能客观 的认识理念,那么,人们就对现实和理念间的关系自由的 选择这种或那种解释。如果人们对理念世界有充分的洞察 力,那他就能使自己的世界,特别是它的社会世界、他的 行为适应其理想模型。……因此也就不存在先验的理想世 界和经验的现实世界的区别,理想会变为现实。如果人们 能知道自然法学说所断言存在的那种绝对正义秩序,那么 实在法成为多余的而且简直是毫无疑义的。实在法的立法 者面对从自然、理智或神圣意志中了解的社会正义秩序的 存在,他们的任务如同是在灿烂阳光下精心人工照明那样 愚蠢的工作。”
废除法与国家二元论,主张“作为一个社会秩序 的国家和法律必然是同一的,从而建立了一个作 为法的理论不可分割部分的国家理论。”
• 国家只是作为一个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法人即一 个社团来加以考虑的,因而在性质上国家和社团 是一致的。 • 国家和其他社团的区别在于“国家是由国内的法 律秩序创造的共同体。国家作为法人是这一共同 体或构成这一共同体的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 从法学观点来看,国家问题因而就是国内法律秩 序的问题。”
三、关于法和法律规范
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一 个特定技术”。所谓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是 说法师调整人的行为而建立的一种秩序。但除法 之外,还有关于人的行为的其他秩序,如道德和 宗教。法和它们的区别在于法是一种“特定技术” 即:“法是一种强制秩序”。
•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主要成分。 • 法是由规范构成的体系。 • 凯尔森把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区分开来,他认为, “法律创制权威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规定性的, 法律科学所陈述的法律规则确是叙述性的。”
• 构成一国法律秩序的规范体系结构是:由于预设 了基础规范,宪法是国内法中最高的一级。在宪 法基础之上由立法或习惯所建立的一般规范是国 内法中次与宪法的一级。这些一般规范通过适用 法律机关的适用而创造的个别规范是国内法中次 于一般规范的一级。 • “从一般与抽象家
“可是人们却倾向于将自己的正义观说成是唯一正确的、 绝对有效的观念。”自然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认为 “有着一种不同于实在法的、比它更高而且绝对有效和正义 的人类关系安排,因为这种安排源于自然、人类理性或上帝 意志”。自然法学者声称自然法是绝对的,普遍的有效。 凯尔森坚决反对自然法学说,因为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是 不可知的、非经验所能触摸的,“自然法学说的特征是实在 法与自然法之间的基本二元论。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 在着至善的自然法,而实在法只能由于符合自然法才能证明 是正当的”。 这个学说将世界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范围,一个是我们用 感官可以感觉到的可见世界,我们称之为现实;另一个是不 可知的理念世界。在这个可见世界中的每个东西,在另一个 不可见的世界中有着他的理想模型和原形。
二、关于法和正义
纯粹法学主张将法和正义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 处理。反对将法和正义等同,但它却无力回答某 一个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什么是正义的基本要 素的问题。 “一个纯粹法理论——一门科学——不能回答这 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根本不能科学地加以回答 的。”
“将法和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了一个特定社会秩序 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治的而不是科学的倾向”。因为正 义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一个价值判断是这样的陈述,他宣 称某个东西是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目的,其本身并不是达到 一个进一步目的的手段。这种判断始终是由感情因素决定 的”。 因而正义价值的判断也总是依靠纯粹主观的相对价值判 断。而“既然人类分成许多民族、阶级、宗教、职业等等, 彼此往往发生分歧,所以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正义观念,多 到使人甚至不能简单地讲正义的地步”。所以“这种价值判 断是大量的,彼此不同,且互不相容”。
创作背景
• 作为其核心思想的纯碎法学理论是垄断资产阶级 企图彻底抛弃17、18世纪自然法学理论的反映。 • 是19世纪分析主义法学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分衍 出来的重要法学派别。 • 它彻底抛弃了古典自然法学理论,把奥斯丁的分 析主义法学推向了极端。
书籍简介
•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对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 论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 • 全书分法律论与国家论两编和一个附录。 • 第一编论述了法律的概念、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等有关法律的基本问题; • 第二编论述了国家和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 附录对西方法学的两大对立学派的区别作了分析。
“国际法的进化将导致一个世界国家的建立。”
该书观点的局限性
• 把法律与现实隔离开来,使法律抽象化、形式化、 纯粹化 • 将对法律形式的研究代替对法律本质的研究
讨论
• 凯尔森认为“国家是由法律秩序创造的共 同体,国家问题就是国内法律秩序的问 题”,是否认同此观点? • 当下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律渗透和规范 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能否等同于甚至 是代替国家的存在?
• 规范是这样一个规则,它表示某个人应当以一定 方式行为而不意味任何人真正“要”他那样行为。 • “一个不具人格的和无名的命令,就是规范。”
四、法律规范等级体系
“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始终是一个规范,而且是 另一个更高的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
不能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得出自己效力的规范,我 们称之为基础规范。 可以从同一个基础规范中追溯自己效力的所有规 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或是一个秩序。
• 凯尔森认为自然法学违背了一门科学研究对象特 定性的原则,科学应当是以现实世界为研究对象, 将超越人们经验所能认识的的东西排除在其研究 范围之外。自然法学脱离了这条路线,所以不是 科学。
虽然凯尔森否认存在绝对的正义观,但是他并不否认正 义存在的合理性,他认为:“将正义问题从主观价值判断的 不可靠领域里撤回,而将其建立在一定社会秩序的可靠基础 上。这一意义上的‘正义’就是指合法性,将一个一般规则 实际适用于按其内容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那便是‘正义’ 的,把它适用于这一场合而不是用于另一类似场合,那便是 ‘非正义’的”。 这里所谓的“非正义”的与一般规则本身价值是无关的, 这里仅讲一般规则的适用。在合法性意义上,正义具有与实 在秩序内容无关而与其适用却有关的特性。“正义”的意思 就是指认真的适用维护实在法律秩序。它是在“法律下”的 正义。 而一个人行为是正义还是非正义,意思就是这种行 为符合或不符合某个法律规范。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凯尔森
作者简介
• 凯尔森(1881~1973)Kelsen,Hans美籍奥地 利法学家。纯粹法学派(又称规范法学派)创始 人。 • 1881年10月11日生于布拉格,1973年4月20日卒 于美国。1919年任维也纳大学教授,曾参加起草 《奥地利共和国宪法》。1920~1930年任奥地利 最高宪法法院法官。1930~1933年在德国科隆大 学任教。1940年移居美国,先后在哈佛、加利福 尼亚等大学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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