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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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格式条款是指以固定的格式、文字和布局方式构成的一系列合同条款。
在商业合同中,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事先编制好,以便在多次交易中使用。
然而,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是由较强的一方制定并在合同中无法单独讨论的,它们往往容易对弱势方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经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为重复订立的类似合同所用的,对所有的合同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条款的统称。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适用于一方重复使用的条款,而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合同。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所有类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其次,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做出了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格式条款还不得排除他方的违约责任或者削减他方的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减少弱势方的权益受损。
此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向另一方明示,另一方也有权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和解释进行讨论。
这一规定为双方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确保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充分了解和讨论其中的条款,消除了隐藏的陷阱和误导的可能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格式条款较大的变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对方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这一规定要求制定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要重视对方的意见和需求,尊重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除和修改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697条的规定,双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可以约定解除或修改某些条款的条件,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公平性原则。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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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 式合 同 的概 念 及 特 征
般 向 不 特 定 的 相 对 人 发 出 ,适 用 于 所 有 同 类 交 易 对 象 ,
对 于 什 么 是 格 式 合 同 , 英 美 合 同 法 与 德 国合 同 法 略 有 差 异 。 英 关合 同 法 将 格 式 合 同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是 由世 代 的
[ 关键词 ]格 式合 同; 问题 ;法律 规 制 [ 图分 类号 ]19 3. [ 中 92 6 文献 标 识码 ]C [ 章编 号 ]1 0 文 0 8—6 8 (0 2 7—0 5 0 2 5 2 0 )0 00 3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契 约 行 为 大 量 发 生 ,不 断 重 复 ,使
合 同 解 释 问题 。 对 此 应 进 行 法 律 规 制 : 遵 循 公 平 合 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保 护 弱 者 利 益 原 则 、 加 重 提 供 方 责 任 原 则 , 赋 予 工商行 政 管理机 关 审查权 限 ,并加 强格式 合 同立 法 ,同时增 强市 场主体 法律 意 识 。
预 先 拟 定 、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提 供 给 对 方 的 条 款 , 其 范 围 是 宽
泛的。
在 《 同法》颁 布之 前 ,我 国合 同法著 作 对 于格 式合 合
商品 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劳务 的一 方 当事 A f 制 成 书 面形式 ,原 则上提 出合 -F 同条款 的 当事人 将合 同条款 明 确 印制 于一 定 凭证 ( 车 船 如
票 、保 险单 )之 上 ,或 张贴 于 营业 场所 显著 位 置 ,以便 对
方 当事人 了解 。
般 条 款 或 者 一 般 交 易 条 款 , 是 一 方 当事 人 为 重 复 使 用 而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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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冲破契约同自由的订约方式,提高了订约的便利,从而更多的被当事人得以选择。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若不能对此进行合理使用,则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运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优越性与局限性,从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格式条款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则;行政规制1.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订约人在订约时将某些条款从未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为实现其多次适用之意图而对其预先加以制定。
其有以下几个特征:1.格式条款具有制定的预先性,即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人订约之前就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优先制定出来的,其并不是在订约双方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则与之不同,其都是订约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后而制定产生,因此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2.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
“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作为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不可协商的属性。
但是如果条款提供方对这些条款明确表示不能协商,相对方若意图达成协议,则只能接受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所有条款,那么我们可以将称之为“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相差悬殊。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会利用其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凭借其垄断具有的强势地位来迫使订约相对方无奈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进而发挥格式条款扩张其自身权利而约束或减少对方权利义务的功能与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优越性1.有利于明确风险分担,增强交易安全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优先拟定,大都是因为条款提供吸收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因为被反复适用,与此同时,其也将合同的各种履行情形予以考虑其中,这样就使得合同的交易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对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合理安排。
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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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 的格式 合同免责条
论 式 同 责 款 格 合 免 条 的
京 大学法 学院 南京 学人文 学院 南京 20 1 10 6) 209 2 1 0 3 、南京航 空航 天大
▲ 基金 项 目:江 苏省教 育厅 高等 学校 哲 学社 会科 学基金 :免责 条款 效力 合 理 的 内 容 ,为 防 止 当事 人 利 用 契 约 自 由
◆ 中 图分 类 号 :D9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2
重要 的作 用。在大 陆法 中 ,采用公序 良俗
内容摘 要 :格 式合 同免 责 条款 由 于 内容 和 范 围存 在 某 些不 合 理性 , 因此 ,有 必 要 对其 进 行 法律 规 制 ,而 在我 国立 法 不
告不理原则使得 其对格式合 同免 责条款的
规 制 是 被 动 的 , 因而 整体 效 果 不 明显 。
是 自由裁 量 , 两种 方 式 的 目的都 是 为 了
实 现 矫 正 的 正 义
关键 词 :格 式合 同免 责条 款 司法 规 制
法律 适 用 自由裁 量 无 效
格 式 合 同免 责 条 款 司 法 规 制 的 具 体 形 式
法 官 的 自由 裁 量 主 要 体 现 在 如 下 方 面 :首
先 , 定格 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 同, 认 即对是否 以合理方式告知 和以合理 方式提 请 对方注意的认定 ;其次 ,在 大量 的免 责 条款 中 ,存在着虽然不违法但不公平 、不
之 名 行不 自 由 之 实 ,维 系 双 方 之 间 的权 利
( )法 官 判 决 违 反 强 行 法 或 禁 止 性 一 规 定 的 格 式 合 同 免 责 条 款 无 效 法 官 直 接 适 用 法 律 对 合 同 的强 制或 禁 止 性 特 别 规 定 , 将 违 反 了强 行 法 或 禁 止 性
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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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浅探摘要:格式合同因其特有的优点而被人们所广泛接受,成为目前社会主要的合同方式。
本文主要从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征、利弊、我国格式合同现状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加以阐述,最后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见解,以求对格式合同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格式合同;概述;利弊;现状;规制一.格式合同的理论概述关于格式合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节省缔约成本,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
(二)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这一特性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缔约成本,预先分化风险及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它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再次,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论格式会同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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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用才能充分实现 。然而 . 事实证明 市场并不是处于这种完 随着经济 的发展 和市 场交易的频繁 .格 式合同被广泛应用 . 全理想的状态 .相反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 中却越来越经常地 出 它使用简捷 省 时.经济 . 体现 了现代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 现 ” 市场失效 ”的情 况.其典 型的状况就是不完全竞争或垄断 以 的特点 和交易迅速 的要 求。但 由于格式 合同限制 了合 同 自由原 及外部经济效应的出现或加剧。在市场失效情况下.看不见的手 则 .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 给经济 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认清 的显著效率可能遭到破坏 .市 场经济会在垄断.污染 、失业 、通 格式合同 . 加强对格 式合 同的法律规制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 货膨胀中遭 受损失 .出现混乱 。为了解决市场机制 的这一缺陷 . 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家 必须运用 自己的强制力 .引入政府 的 ” 看不见的手”来调整 1格式合 同的概念 , 市场主体关系 . 维护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公平竞争 。 中的表现形 其 格式合 同 .又称标准化合同 .是指当事 人一方预先拟定好签 式就是 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 禁止操纵价格或瓜 分市场等行为 . 保护和促进 自由竞争 。此外 . 国家还通过制定和 约条款 形成一种固定 的台 同形式 .可以向任何 同类的交易对方 提供并经某一特定 的交易相对人签字即可生效的合同。由于对格 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品质量法 , 产 价格法等经济法制来达到 式合同内容及特点理解的不同 . 各国法律 对格 式合 同的称谓不尽 维护 自由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 序。正因为如此 , 现代经济 致。如英美法注重其合同内容 的定型化而称之为标准合同;德 法是有形 之手和无形之手相结合 的法 国法因注重相对人在缔约 时仅是毫无变更地 对对方事先提出的台 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统一 .开放 .竞争、有序的市场体 系。起 同条歉予以附合 的过程 , 故称之 为附合合 同;法国注重其对不特 点公平是市场经济 的基 本法则 .但结果不公平社 会也就无法 和 定的人普遍 适用性而称之 为一般合同条款 。虽然名称各异 .但其 谐。 中国式的M O 而 B 开始就是在缺乏公开公正严密的操作规范情 内涵基本相 同。 况下 . 在权 力的作用下悄悄地快速地进行着 . 被有 良知的经济学 格式合同最早产 生于 1 世纪初的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 . 世 9 2 O 家斥之为 ” 的盛宴 ” 最后 。其程序不合法 、形式不合法所带来的 纪广泛适用于公 用事业 . 尤其是在 4 O年代 以后 盛行 于几乎所有的 起点不公平 、 实质不公平对市场经济秩序 的危害绝对不亚于假 冒 商业领域。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 伪劣等行 为。我们必须看到 .中国改革 的整个过程实质上就是不 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 . 格式合 同也不 断得到发展 和完善。在社 断挑战现有观念和制度 建立新的观念和制度的过程 因此 .从 会契约化的今天 . 格式合同存在的领域十分广泛 . 如交通运输业 , 根本上来说 .改革与法治秩序必然存在 内在的冲突 但改革 已进 通信业 , 行保险业 以及其他公用事业等 . 银 格式合同成为 2 世纪 0 行了二十 多年 . 应该重新审视 改革 的路径和方法了。法国著名法 合 同法发展 的重要标 志之一 。 2格式合同的特征 学家梅斯特梅 克指 出 :” 经济法是经济秩序的法 。经济秩序则是 () 1 合同主体地位 的不平等性。 在格式合 同中. 事先拟定合 同 调节经济运行并规范在经济运 行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主体 的行为 条款和形式的一方多为提供某种商 品或服务的公用亭业单位、企 的原则。 ”美国法理学大师 E・ 登海 默更是深刻指 出:” 博 一个法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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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
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
[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
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
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
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
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格式合同理论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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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理论分析及其法律规制【摘要】作为当今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格式合同的出现适应了现代商事交易关系简便、迅捷的要求。
虽然格式合同优势明显,但也具有自身的弊端,堪称为利弊并存的双刃剑。
在我国,尽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法律中规定有格式合同的内容,但这些规定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格式合同;产生意义;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制度概述合同是罗马法产生以来私法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
作为商品交换的手段与债权发生根据的合同广泛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合同的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反战正在发生着悄然变化。
当今的契约已非梅英所处时代的普通契约,而是定型化契约,亦格式合同,已经在现代人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因此,因此对格式合同进行理论研究以及法律现状的分析是及其必要的。
所谓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第二款的规定,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格式条款、标准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定型化契约。
各国和地区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定型化契约,还有其他国家、地区的不同称谓。
格式合同的特征其特征以下几点:1、格式合同基本条款和基本内容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2、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进行同一性质的交易活动,具有机械重复的特性;3、格式合同缔约过程的特殊性。
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只能概括地予以接受或者拒绝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4、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多以合同文本、公告、告示表现出来,口头约定形式较为少见。
二、格式合同两面性(一)格式合同符合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的一面。
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可能有其偶然因素但也有其必然性。
要深刻认识格式条款产生的必然性及其优势必须从其产生的经济基础入手。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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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文本具有不可协商性 , 承诺人 只能表示接受或不
收稿 日期 :06—1 2 20 0— 1
作者简介 : 药晓东 (9 0一) 男 , 18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 院, 研究方 向为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① “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为达成 ( r nig 一项合 同而发生 的成 本和 事后 发 生的监督 ( oi r g 、 ar g ) a n m nt i ) on 贯彻 ( n rig 该合 同所 发生的成 本 ; ef cn ) o 不同于生产成本 , 为执行合 同所发 生的成本 。 R Ma hw :T eE oo c fnfu ” . t e s“ h cnmi o st— t s Ii
风险负担 、 付款期限, 对耗损 、 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
能预 先将 其减 少到最 低 限度 。 首先 , 格 式合 同 的特征 来 看 , 1 要 约具 有 广 从 () 泛性 、 持久性 、 细节性 , 即要 约 向不特 定人 发 出的 , 并 在一 定 期 限 内 有 效 , 含 了 合 同 文 本 的 全 部 内 包
表 现 为预 定性 、 可协 商性 、 式合 同是对 古典 契约 自由理论 的修 正 。格 式合 同的广 泛应 用 归 因 于 不 格 提 高效率 、 节省成 本 、 增进 交 易安 全 , 不容 许相 对人 协商却 影 响 了其 自由意 志 、 坏 了双 方 的利 益 但 破 均衡 , 导致合 同不公正 条款 泛滥 。 因此 , 必要 对格式 合 同进 行 法律规 制 , 有 以保 护 相 对人 利益 , 确保 社 会公 平 , 以期建 立公 平的 交 易环 境 。 [ 关键 词 ] 格式 合 同 ; 法律 规制 ; 免责 条款 [ 中图分 类号 ]D 4 8 [ 献标识 码 ]A [ F 1 文 文章 编号 ]17 62—10 20 )4— O0— 4 50(06 0 0 4 0
浅谈对格式合同进行的法律规制.doc
![浅谈对格式合同进行的法律规制.doc](https://img.taocdn.com/s3/m/01b4ab53941ea76e58fa04fd.png)
浅谈对格式合同进行的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遇到格式合同的情形大大增多,小到银行开户、手机入网,大到房屋买卖、车辆买卖等,格式合同充斥着我们的生活。
格式合同在提供便利、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公平、非法推责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及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广大的农村群众,由于他们知识匮乏,法制意识低下,维权能力不足,更容易成为格式合同的受害者,强化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对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极为必要。
; 而所谓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与一般合同相比,格式合同具有单方性、对世性、固定性、强制性以及书面性等特点。
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是经济或法律上处于较强的地位,因而其可以将预先由其拟定的反映其意志及利益的条款强加于他人,对方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而没有与之协商的余地。
也正是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因此许多不公平条款、霸王条款等充斥在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中,从而引发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成为不可或缺。
; 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主要体现在:直接限制或免除提供合同一方的责任;限制对方权利;限制对方寻求救济手段以及各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
对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目的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一是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即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予以详细的说明;二是规定那些免除提供合同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归为无效;三是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规制,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论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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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 相对人不知其 意义 , 因此如何订人合同 , 与传统 个别蹉 商缔 约应 有 不 同 】 。条 款使 用 人 要 将 格式
条款作 为要 约一 部 分订 人 格 式 合 同中 , 必 须事 先 就
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格 式条 款 的订入 规则
关 键词 : 同法 : 式 条款 ; 制 合 格 规
中图分 类号 : F 1 D 48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306 20 )40 3 - 10 -94(06 0 -0 50 4
所谓格式条款 , 根据我 国《 同法》 3 合 第 9条规 定 , 指 当事 人为 了重 复使 用而 预先 拟定 , 是 并在 订 立
是 建立在 真正 的协 议 的基 础上 , 恰恰 相反 , 它意 味 着
据《 同法》 3 合 第 9条第 1 之规 定: 款 采用格式条款 订立合 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 则确定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 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 按照 对方 的要求 , 对该 条款 予 以说 明。根 据这 一规 定 , 在 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 中, 格式 条款提 供人除了要按照公平原则和诚 实信用原则 , 合理地
确 定 当事 人之 间 的权 利 和义 务 之 外 , 还应 当 负有 以
下 两个方 面 的义务 。 ( ) 一 提请 注 意及 说 明义务
对 一个 由他 人制 定 的法律 关 系的屈从 , 同 自由、 合 平 等遭 到破坏 。 因此 , 国都纷 纷 通 过 修 改 或制 定 单 各 行 的法律 对 格式 条款 加 以规 范 。我 国 《 同 法》 合 第
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
![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https://img.taocdn.com/s3/m/5c9ed701f78a6529647d536a.png)
该原 贝 来源于 “ 别规 定优先 于普通 规定 ” 法谚 。格 式条款 是 当 0 特 的 事 人一方为了不特 定 多数 人订约而预 先拟定 的合同条款 , 其在性 质上 属 于一般的 、 通常 的合同 内容 。而经双 方当事 人协商的非 格式条款 反映 了 当事人在具体交 易 中的真 实 意 图 , 以 应 当首 先尊 重 当事 人 的特 别 意 所 思, 优先适用此 类条款 。有学者甚 至 认为 , 即使 当事 人 因遗 忘或 其他 原 因未将 其具体约定 记载于相 关文件之 上, 或未 以具体约 定而将 有抵 触的 格式条款进行 了增 删或修改 的同样适 用本处理 原 则。 1 3对格 式条款版本 的选择 . 现 实生 活中 , 式条 款的 使用 人往往 因 为业 务发展 的需要 , 对 格 会 版本的内容进 行增删或重 订 , 我们 常接 触到 的 电信 公司 资赞 的变 动 。 如 因此就会出现 对同 一类 的法律行 为存 在 多个格 式条款 的情形 , 由此产 并 生对格式条款版 本选择 问题。处 理此 问 题的 原则 是在 英 国上 议院 审理 17 9 8年 S t .SuhWae wt ga 一案 中确 立的 : mi v ot lsS i h er h c 除非 当事 人另有 约定 , 解释上一 律 以缔 约时最新 的格式条款 为准 。
21 0 0年 1月 ( 第 19期 ) 总 0
大 众 商 务
Po l rBu ies pu a sn s
No 1, 0 0 . 2 1
( u l i l, O 19 C mu t ey N .0 ) av
论 格 式 条 款 订 人 合 同的法 律 规 则
兼评我 国《 同法》 3 合 第 9条
论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浅析新《保险法》第17、19、30条之规定
![论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浅析新《保险法》第17、19、30条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f62e742c850ad02de8041c9.png)
步 的完善对格式化保险合 同的法律规制拙见。 关键词 : 格式化保险合同 保险法 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的使用 , 可以提高交 易速度 , 节省费用 , 而且 能使企业
险人 的责任 。所 以一旦产生纠纷 , 果往往不利于投保人、 结 被保 险人 为 ; 型化契约 条款具备合 理性时 , ②定 始得 免除或 限制违约责 任1 4 ] 。 及受益人 。 遵循着加强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保护的立法 我 国新《 保险法》 也对保险条款 的效力 问题 作出 了规定 , 明确 了保 险 精神 新《 , 保险法》 在其第 1 、9 3 7 1 、0条的规定中对格式化保 险合 同 合 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规定在保险合同领域 的具体体现。 某个合 的订 立、 效力及解释作 出了新的具体 的规定。 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同类合 同通 常情况下都应 当规定的或法律本来就
一Leabharlann 合理规划生产和服务 , 促进订 约的效 率化及经 营的合理化。 这些优点 O 引 言 不仅对企业有利 , 而且对消费者也有利 。然而在社 会生活 中, 生产 格式合同(tn ad fr c nrc )又称标准合 同 , sa d r om o t t , a 附合合 同, 经 营者往往利用经济优势订立有利于 自己不利于消费者 的条款来损 是指 由一方 当事人预先制订 的 , 由不特 定的第 三方所接 受, 并 具有完 害消费者权益 。 若法律不对格式条款 的效力作 出合理的认定 , 则经济 整和定型化特点 的合 同… 是现代社会频 繁的交易活动和 高速、 耗 上 强者势 必假借契约 自由的美名来压榨经济上 的弱者。 当今世界各 , 低 生产节奏的必然产物 , 已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 关 , 广泛使用于合同内 国大都 对格 式条 款的 无效情 形作 出 了规定 :美 国统一 商法典 》 《 第 容相对固定而签订 数量众 多的场合。但在格式合同给我们的 日常生 2 3 2条第 1项规 定 , —0 如果法 院作 为法律 问题 发现合 同或合 同的任 活带来便利的同时 ,它也强烈地冲击着传统契约中的公平和 自由原 何条款在制定时显失公平 , 法院可 以拒绝强制执行 , 或仅执行显失公 则。保险合同作 为典型 的格式合 同, 一般是 由保 险公司单 方提供 , 平 以外 的其它条款 , 限制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 , 因 或 以避免显失公平的 其专业性强而很难 为普通百姓深入理解 ,故保险公司往往 会利用 制 后果。 国 17 年制定的《 英 92 不公平契约条款法》 3 第 条规定 : 适用 ① 定格式合同的专业优势 , 轻或免除 自己的责任 , 减 加重投 保人或被保 于契约 当事人之一方为消费者 或其他书面定型化契约条款之交易行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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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 年_____ 月 ___ 日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一、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
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 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
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
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 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
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 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
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 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二、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1. 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
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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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公用事业的私营化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大量涌现。
在我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主导的生产方式以来,经济活动中格式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格式合同其实是把“双刃剑”,对格式合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规制,是各国立法、行政及司法界极力希望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也有学者把格式合同界定为“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即为不特定多数定约而预先制定的,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协商的合同。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1.格式合同主体的一方固定性;2.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3.格式合同内容的单方预先拟定性和不可协商性;4.格式合同形式的书面性;5.格式合同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一)格式合同的优点1.格式合同能够节约交易时间,提高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主体一方和内容上的固定化、形式上的标准化,使合同可以对不同的相对人反复使用,从而简化谈判程序,节约谈判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避免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2.格式合同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的快速发展,许多新型交易形态也不断涌现,而有关法律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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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1. 定义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方)预先制定好的、在重复使用中对任何一方(接受方)具有不变内容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有以下法律要求:2.1 公平原则提供方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合同条款对双方公平合理,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2 显著提示提供方在合同中设置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3 格式条款的无效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4 格式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补充,且这些修改或补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5 格式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提供方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对已履行部分按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3. 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单方面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未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格式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利用格式合同欺诈、胁迫对方;•其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4. 法律救济当一方在格式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对方权益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对方还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结语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了解其法律规定有助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自身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
6. 注意事项在签订和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6.1 明确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明确对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地址等信息,确保合同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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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平衡。
2. 合理提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且需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3. 无效条款: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该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4. 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 格式条款的排除适用: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该格式条款可以被排除适用。
总之,《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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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义 的, 可以满 足主体需要 的功能和属性 , 它具 有 自 身的价值优势 , 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体 1格式合 同的使 用 , 降低 交 易成 本 , . 可 提高 交 易 效率 以最少 的资源消耗 取得最 大 的效果 , 这是 现代 商 品经济 的主体所追 求 的 目标 。格式 合 同内容 固定 、 形 式标准 , 可以 由不 特定 的多数人反复使用 , 约过程 把签 简化为要约—— 承诺 , 这种 签约模 式免 除 了逐 条协 商 及起草 、 审查合 同的过程 , 约了当事人 的时 间、 节 精力 及其他交易成本。格 式合 同以有利 于提高效率 的方式 分配资源 , 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 。 …正如英 国的迪 普洛克勋 爵 (o ii ) Lr Dp c 所说 :格 式合 同 的条款都 d lk “ 是经过多年 的实践后 固定下来 的, 们 由那 些能够 代 它 表某一行业 的经常从 事此类交易 的人制作 , 验证 明 , 经 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 “ ” 2 格式合同明确分配风 险, . 增进交易安全
一
、
格式合 同的概 念和特征
格式合 同又称定 式 合 同、 准合 同 、 标 附合合 同等 , 是指合 同当事人一方 预先 拟定 , 方只 能表示 同意或 对 不同意 的合 同。由于各 国立法 和司法 实践不 同 , 格 对 式合 同的称谓 也不 同。德 国民法称为 一般契 约条款 , 法国称为 附合合 同, 日本称为普通契约条款 , 中国台湾 学者称为 附从契约或 定 型契约 , 中 国大陆有 两种称 在
摘要 : 市场经济发育 日 渐成熟 , 格式合 同适用愈加广泛。格式合 同的采用有积极作 用, 但也存 在一些不足 , 国应借鉴 国外有关格式合 同制度的先进经验 , 用法律手段规制格式合 同, 我 运 以实现 格 式合 同的公平 、 率 、 全的价 值 目标 。 效 安 关键词 : 格式合 同; 利弊; 防性审查制 ; 预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 F2 D 5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7 — 63 20 )4 06 — 3 1 2 2 6 (06 0 — 09 0 6
论格式合同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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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湖南农机HUNAN A GRICUL TU RAL MAC HINER Y收稿日期68作者简介聂国梅(68 ),女,贵州遵义人,遵义师范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法律。
论格式合同的规制聂国梅(贵州遵义师范学院 贵州遵义563002)摘 要: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为其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故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利益,预防风险的有力武器。
但在现阶段格式合同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给弱势方造成权益损害,为使格式合同更好发挥作用,需要从行政、立法、司法及社会等方面对它进行规制。
关键词:格式合同;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320(2006)11-0165-041 格式合同的含义及法律特征1.1 格式合同的含义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附合合同。
英国称之为标准合同,法国、美国、日本称之为附合合同或附意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而我国台湾则称之为定型化契约。
它指的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接受或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进行协商的合同类型。
格式合同是现代化大生产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它在现代社会之所以被广泛应用,主要原因一是可以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可以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确定法律责任;三是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为当事人进行新型交易提供可能性。
但是应该看到,格式合同在给现代社会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如格式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往往造成风险分配的不公平等。
1.2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有一般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的主体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1.2.1 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单方意志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更改和协商,相对人要么完全接收,要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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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摘要】现代社会中格式合同的大量应用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它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使用者提供了利用它来侵犯相对方权益的机会。
本文对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研究,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及怎样对格式合同以不同的途径进行限制和规制,并试从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原则理念的摩擦入手进行分析,并以此为观察的角度对规制的手段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格式合同契约自由完善建议【abstract 】Standard contracts are widely used in the model world has caused people to think highly of it.It can brings about lots of conveniences for People's Daily life,Also provides the user the chance of assaulting each other's rights. This paper have study the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inspected the egulation of dardcontract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and how to restrict and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 through different approach,try to starting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campaign between standard contract and freedom of contract,then put forward my views on the approach of regulation.【keywords 】standard contract,Freedom of contract,perfecting时至今日,格式合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联系,而且使用范围和数量一直呈日益上升的趋势。
但到了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时候,这种绝对的合同自由慢慢地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下面的例子。
不少学生经常喜欢在一些小商场逛街购物,但在小商场中的标价几乎都是虚高的,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大家都心照不宣的“规则”,老板开价多少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一般能以老板开价的五到七折成交,甚至更多。
战利品拿在手中,心里却并没有多少开心的感觉,反倒会感觉得有些不爽,因为5元、10元这种你来我去的还价方式实在让人有些不胜其烦。
但凡经历过在骡马市商城这种类似场所购物的人都会有同样的经历。
一个念头不禁油然而生:为什么不干脆规定所有的物品都明码标价,让人们省下这许多的口舌和精力去做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仔细一想,这也就是法律中的格式合同。
那么,为什么又还存在这许多需要劳神又费时的交易场所呢?其实,这又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即契约自由问题。
格式合同固然有许多优点,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契约自由这一民法基本原则构成了冲击。
当然,不同国家对它的解读也不同。
一、国内外格式合同制度发展的考察(一)国外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制1、大陆法系国家对格式合同制度的规制首先以法国为例,虽然法国在学理上有一些关于对格式合同规制的理论,也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但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彻底贯彻。
而且法国一直都没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立法,在20世纪初对某些领域的合同关系进行了立法干预,在特别法中(如劳动合同和运输合同)这种确定合同关系法律原则的方法十分有效,只是适用的范围比较有限,并且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规则。
不过,法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中规定了一般原则,以此来解决格式合同中所具有的问题。
同时,法国还建立了反合同条款滥用委员会,并且委员会有关于不公平条款的一些建议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根据。
虽然在实践中,委员会的工作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所以,法国对于格式合同只在立法取得不错的成绩,但在司法方面并没有收获好的成果。
其次是以德国为例,在1976年12月9日德国颁布了《一般交易条件法》,并在次年4月生效,其中的各项规定“可以说,这部法律已经成为迄今为止有关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法律规制的典范。
”①该法通过一种机制来保护相对方的权益——赋予某些协会(如消费者协会、经济协会、手工业工会等)以诉权。
在颁布《一交易条件法》以前,联邦最高法院将《德国民法典》里的规范当做对格式合同规定的法律基础。
其中,法院援引了《德国民法典》中第242条有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扩大法官对格式合同审查的范围,同时,为随后《一般交易条件法》的制定提供了许多成熟的法律规则。
②2、英美法系国家对格式合同制度的规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的形式上对格式合同进行的规定,其影响力较之前者更为广泛。
比如英国于1997年制定了《不公平合同条款法》,通过这部法律为法院规制不公平合同条款提供了强制性的成文法依据,虽然它仅仅适用于不公平的免责条款,且实际的应用效果并不令人满意。
此外,英美国家运用默示款项体制规定格式合同不公正款项的情况也比较广泛。
默示条款制度将事实上的必需性、习惯上的合理性和成文法上的强制性纳入到合同内容的判断过程中,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符合公正的要求。
(二)我国格式合同发展现状我国虽然并没有制定专门适用于格式合同的单行立法,但与格式合同相关联①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页。
②[德]海因·克茨著:《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的法律数量不少。
在这里大致分为有三种:第一是《民法通则》的规定。
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分全面、系统的民法典,《民法通则》现实中在民事法律司法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就不言而谕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合理等基本原则也经常被用作认定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依据。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和宪法中关于基本人权方面的某些规定,也在司法实务中被据以排除某些不合理的条款。
对于涉及格式合同的案件当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是《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第2章第39至4l条专门规定适用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这也是我国首次全面规定了对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
它充分体现了立法精神,内容上也比较全面。
第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说明了我国的立法者已经发现了格式合同与其他种类的合同之间存在的区别,意识到了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试图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解决。
现有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对格式合同进行了法律规制,但是对于格式合同这一特殊的法律现象而言,它们的规定并没有对格式合同进行详细的区分,对于出现合同责任时的归责、免责条款规定地过于简单,法律条文之间的存在着不清和矛盾之处,在实际在司法活动中无法有效地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格式合同立法只能说是初具雏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三)问题的提出格式合同被广泛使用使合同领域中的不公正情形大幅度增加,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各国纷纷开始制定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措施。
如法国,政府根据1978年的法律建立了一个由15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以此来调查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政府会依据特别委员会的建议来发布命令,禁止使用特定类型的合同条款,这属于事后监督制度。
德国于1976年通过的《一般契约条件法》,如前文提到的一样,在控制一般合同条款方面,该法采用了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方式,对保险、建筑、投资银行等特殊行业的格式合同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许可制度;在英国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中,依据消费者保护顾问委员会的建议,授权英国国务大臣发布命令,有权发布禁令,禁止不公平契约条款的使用,对不公平交易进行管理。
为什么在崇尚自治的合同领域会出现包括行政规制手段在内的大量的干预呢?规制格式合同的措施主要是基于怎样的考虑来制定的围绕这些问题,笔者欲从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原则之间的冲突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以此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的冲突契约自由是近代契约法得以完善的基础,近代西方的人类文明取得了巨大的进不,其标志之一就是人们在法律上取得了平等的人格,从而人们可以通过缔结契约来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活。
(一)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遭遇的困境1、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只是一个理论假设在现代法人制度下,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律上都处于平等的地位,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大的企业、集团与单个的自然人之间的差距十分巨大,使人格平等只能沦为表面形式。
比如在格式合同拟定过程中是由合同提供方事先拟订,另一方不参与起草制定,使得合同自由成为了一方的自由,而不是双方共同的自由。
虽然在理论上讲相对人仍有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权利,但是由于格式合同制定者处于垄断地位,使得相对人的这个权利如此微不足道,格式合同“形式上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
法律不应也无法对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引起的不公正坐视不理。
2、个人理性的有限性逐渐凸显和扩大自由经济环境下,人和人之间的经验和理智基本是相等的,大家可以自己去安排自己的事务,人与人之间也可以通过协商来安排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双方都能达到满意。
但在现代经济中,一般的自然人对大多数的商品或者服务都不能有明确的了解,他们获取信息的能力也远远不如商家或者专门的生产者,这样双方就无法平等的进行协商。
最明显是在垄断的情况下,处于垄断的一方在法律上或经济上的庞大势力也使得谈判的本身就不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缔结的契约就不能被称为双方利益的最好结合,而是无可避免的倾向于有利于获取信息能力的垄断的一方。
通过以上的原因也不难理解,现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对绝对的契约自由提出质疑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格式合同的大量使用而带来的对“契约自由即契约公正”的怀疑。
(二)契约自由在格式合同中的表现及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是契约自由原则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在承认契约自由原则仍作为现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也应该妥善处理好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
罗斯科·庞德曾指出,在法律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①要探讨格式合同是否与契约自由有根本①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法律的任务》,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