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文 | 毕英鸷合伙人邓静律师汇业律师事务所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和5%以上的大额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日趋活跃,已经成为资本市场日益普遍和常见的证券交易行为,种种问题亦随之逐渐暴露,市场主体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买而不举”“快进快出”频繁“割韭菜”、收购杠杆过高,资金运用期限错配、上市公司股东隐瞒一致行动人身份,滥用表决权委托,规避信息披露义务,一系列行为导致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上市公司发展严重受阻。
同时,自“沪港通”实施以来,资本市场国际化步伐加快,沪市国际化程度提升,沪港两地同时上市公司数量已近百家。
在此背景下,收购和大额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制度,也需要在兼顾两地市场投资者结构差异的基础上,逐步有序衔接。
为实现两地市场权益变动披露规则基本统一,同时整顿市场“蒙面收购”、“割韭菜”等现象,针对目前收购和大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交所于2018年4月13日发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
一、《指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关系《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核心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权益披露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并对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形式、信息披露时间限制、停止股票买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指引》是在《办法》的规范框架下,不涉及对投资者停止买卖的要求,仅涉及对具体披露情形的梳理、披露内容的细化,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频度,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指引》大致上没有超越《办法》的框架,但增加了《办法》未规定的需披露的情形,调整了《办法》规定的披露间隔、披露频度等,强化了对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监管。
二、《指引》相较现行规则主要变动(一)缩减持股变动披露间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持股变动披露间隔为5%,《指引》缩减了持股变动信息披露间隔,要求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减少1%的,投资者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但披露前后无需暂停交易。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7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一、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15:00之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1.收购人以现金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然后将《要约收购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见附件1)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传真:0755-),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对于履约保证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在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当日,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
2.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其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的保管,但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范围内的证券除外。
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保管时,应当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一)《证券保管申请表》(见附件2);(二)符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技术要求的证券支付方案;(三)收购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四)收购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收购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五)受托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用于支付证券的保管,并向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出具《证券保管确认书》(见附件4)。
二、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部)提供以下资料:1.载明专业机构出具结论性意见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显著位置提示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是否已经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措施;2.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证券帐户(见附件5和附件6);3.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3【实施日期】2014.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10月23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6.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协议收购业务一、业务范围二、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三、股份过户登记四、委托本公司办理收购资金划付的办理方式第二章要约收购业务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二、履约保证三、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临时保管四、收购要约登记五、预受要约的申报及股份的临时保管六、收购要约的变更七、竞争要约八、向申请人提供预受要约结果九、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及收购资金(证券)的支付十、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十一、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划付第三章现金选择权业务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仅限于A股业务,B股另行约定)二、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的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第四章费用及发票附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收购、现金选择权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包括对当事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证券)的保管、拟收购或申报行权股份的临时保管、要约收购中的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的受理和有效性确认、收购股份或申报行权的股份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资金(证券)的支付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
1.*股票红利派发通知
2.*送股(转增股本)登记通知
3.送股(转增股本)上市申请表
105
902
董事会审议高送转
《格式指引第九十五号》
√
106
903
股东或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的提议
√
107
999
与利润分配或转增相关的其他事项
√
108
1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001
异常波动
×
同上
113
1103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
《格式指引第二十六号》
×
同上
114
1104
其他类型股份上市
《格式指引第二十六号》
×
同上
115
1105
其他股本变动
参照《格式指引第二十六号》
×
其他股本结构变动申请表
116
1106
配股/增发股份上市
参照《格式指引第二十六号》
×
1.股票上市申请表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138
1306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格式准则第17号》
√
139
1307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
《格式准则第17号》
×
要约收购业务申请表
140
1308
要约收购股份申报
《格式指引第四十五号》
×
141
1309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8号》
√
142
1310
要约收购期间提示
参照《格式指引第四十五号》
√
143
非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
预案摘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规则文件目录(2020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规则文件目录
发布日期
规则文件名称
1
2018-03-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
通车业务指引
2
2016-02-19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3
2019-01-16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4
2016-08-12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
券付息及利率调整 30 2016-10-24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1 号——
董监高及关联人信息申报 31 2016-10-24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2 号——
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报备 32 2015-04-09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4 号——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33 2014-01-1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
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5
2017-02-28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
6
2015-04-21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
信息披露直通车
7
2020-02-28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8
2017-03-01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行权投资者操作 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信 息披露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办 理数字证书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监 管信息交流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4 号——自 动传真、短信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变 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6 号——变 更公司行业分类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公 开增发新股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分 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债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一、引言本指引旨在指导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业务。
要约收购是指一公司或一组人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出收购要约,意图取得其控制权。
本指引详细说明了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业务中的义务、程序和注意事项。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要约收购业务的所有上市公司和相关业务参与方。
三、重要原则1. 公平原则:要约收购活动应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 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要约收购相关的信息,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充分了解要约收购及其影响;3. 保护股东权益:上市公司应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确保股东在要约收购中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四、要约收购的程序和义务1. 准备阶段1.1 制定收购计划:确定要收购的上市公司,制定收购期限、收购价格等相关事宜;1.2 索取必要文件:向被收购公司索取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如财务报表、合同等;1.3 咨询法律意见:咨询专业律师对收购计划进行法律审核;1.4 确定资金来源:确定收购资金的来源,确保资金充足;1.5 准备要约文件:编制要约文件,包括要约公告、要约说明书等。
2. 发布要约2.1 要约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要约公告,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2.2 披露要约说明书:依法披露要约说明书,包括要约人的身份、要约条件、收购价格、收购目的等信息;2.3 送达要约文件:将要约公告、要约说明书等送达给被收购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
3. 实施要约3.1 接受要约:被收购公司股东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接受要约;3.2 清算支付:要约成功后,要约人按约定支付收购价格,并进行清算;3.3 公告结果:将要约收购的结果予以公告,包括完成收购的股份数量、股东结构变动等。
五、注意事项1. 合规审查:要约人在进行要约收购前,应对自身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 风险提示:要约人应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充分披露风险提示,让其充分了解要约收购可能带来的风险;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应及时披露与收购相关的信息,确保各方获知相关情况;4. 公平竞争:要约人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在要约收购过程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市场秩序;5. 合作与监督:要约人和被收购公司应相互合作,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接受证监会和其他相关机构的监督。
证监会常见问题解答
上市公司业务咨询一、《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1、问:如何理解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答: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我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问:如何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规定?答:《适用意见》明确借壳重组须“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其中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3、问:如何理解《决定》第一条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中“经营实体”的相关规定?答:经营实体是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
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中,应重点披露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的情况。
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问:《决定》第一条中“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利润”如何理解?答:按照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原则,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2023年-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5题)1、资产评估师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评估报告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A2、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可以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B.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C.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掌握公司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D.中国证监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答案】 B3、下列关于收入的说法正确的是()。
A.Ⅱ.Ⅲ.ⅣB.Ⅰ.ⅢC.Ⅲ.ⅣD.Ⅰ.Ⅲ.Ⅳ【答案】 B4、下列交易可能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A5、主板某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证券,下列情况中,导致其不满足发行条件的有()。
A.Ⅱ、ⅣB.Ⅰ、ⅢC.Ⅰ、Ⅲ、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Ⅴ【答案】 B6、:甲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该公司2010年发生和发现的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会影响其年初未分配利润的是( )。
A.发现2009年少计财务费用300万元B.发现2009年少提折旧费用0.10万元C.为2009年售出的设备提供售后服务发生支出50万元D.因客户资信状况明显改善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20%改为5%【答案】 A7、下列关于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外国投资者甲与境内乙、丙合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丁,甲、乙、丙分别持有丁40%、45%、15%,丁为军工配套企业,丙拟将所持丁的投票权委托给甲,属于审查范围B.外国投资者拟收购境内国家驰名商标餐饮企业60%股权,属于审查范围C.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军工、基础设施类企业股权需要审查D.甲乙丙为外国投资者,拟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某军工厂,完成后所持比例为15%、19%、18%E.外国投资者甲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乙上市公司51%股权,拟发出收购要约,属于审查范围【答案】 D8、2008年10月8日,甲公司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支付1万股公司股份,请培训机构于2009年3月1日给公司员工培训,2008年10月8日公司股价为每股100元,培训机构培训费市场价格为106万元;2009年3月1日公司股价为120元每股,培训机构培训费市场价格为110万元,则为员工进行的培训费的计量金额为()A.100万B.106万C.110万D.120万【答案】 C9、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是()。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第一篇范本:一、背景介绍1.1 公司简介1.2 收购目的二、收购准备阶段2.1 收购策略制定2.1.1 收购目标选择2.1.2 收购方式确定2.2 尽职调查2.2.1 调查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状况2.2.2 调查目标公司经营状况2.2.3 调查目标公司法律风险2.3 收购报告的准备2.3.1 收购报告的内容要求2.3.2 收购报告的审批流程三、收购实施阶段3.1 审批程序3.1.1 申请文件准备3.1.2 监管机构审批流程 3.2 落实交易款项3.2.1 募集资金安排3.2.2 资金支付方式确定 3.3 合同签署及公告3.3.1 合同起草与谈判 3.3.2 合同签署3.3.3 公告与披露四、收购完成及后续事项4.1 收购完成4.1.1 股权变更登记4.1.2 完成交割4.2 清算与整合4.2.1 清算目标公司业务4.2.2 合并目标公司与收购方业务4.3 法律风险提示4.3.1 法律风险防范4.3.2 法律纠纷解决附件:1. 收购报告模板2. 合同范本3. 监管机构审批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收购:指在市场上购买其它公司股份的行为。
2. 监管机构:指具有证券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尽职调查:指在进行收购前对目标公司的调查调研工作,以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法律风险等情况。
第二篇范本:一、背景介绍1.1 公司简介1.2 收购目的二、业务指引2.1 收购策略确定2.1.1 收购目标选择原则2.1.2 收购方式选择与比较2.2 尽职调查流程2.2.1 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调查 2.2.2 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调查2.2.3 目标公司法律风险调查2.3 收购报告的编写2.3.1 收购报告的内容要求2.3.2 收购报告的审批流程三、收购实施流程3.1 审批程序3.1.1 申请文件准备3.1.2 监管机构审批流程3.2 资金支付安排3.2.1 募集资金安排3.2.2 资金支付方式确定3.3 合同签署及公告3.3.1 合同起草与谈判3.3.2 合同签署3.3.3 公告与披露四、收购完成及后续事项4.1 收购完成4.1.1 股权变更登记4.1.2 交割完成4.2 清算与整合4.2.1 清算目标公司业务4.2.2 合并目标公司与收购方业务 4.3 法律风险提示4.3.1 法律风险防范4.3.2 法律纠纷解决附件:1. 收购报告模板2. 合同范本3. 监管机构审批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收购:指通过购买股权来控制目标公司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晰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转让双方应当对向本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本所依据《暂行规则》以及本指引等相关规定受理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确认意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股份转让申请予以受理:(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比照本指引向本所提出确认申请。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多个受让方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或者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办理要求第六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二)协议双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三)协议双方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代表向本所提出履行协议的申请;(四)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六)转让双方须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七)转让双方须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经取得豁免;(八)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注释: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30题)1、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面粉的上市公司,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该公司发现以往的公司结构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的需求,于是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根据规定,该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当聘请( )等机构出具意见。
A.Ⅰ,ⅤB.Ⅱ,Ⅲ,ⅤC.Ⅰ,Ⅱ,ⅤD.Ⅰ,Ⅱ,Ⅳ【答案】 C2、长江公司2015年的财务报告于2016年3月1日编制完成,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的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实际对外报出的日期是2016年3月31日,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
则长江公司2015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是()。
A.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B.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5日C.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D.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答案】 B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董事会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独立董事征集股东投票权时可不披露具体投票意向,并拥有最终投票决定权B.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非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公开征集投票权C.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D.征集人可以以有偿形式征集股东投票权【答案】 C4、正远公司应收大华公司账款的账面余额为585万元,由于大华公司财务困难无法偿付账款,经双方协商,大华公司以90万元银行存款和其200万股普通股偿还债务,大华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2.2元,正远公司取得投资后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为取得该投资发生相关交易费用5万元,正远公司对该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50万元。
则正远公司债务重组损失和取得的金融资产入账金额分别是()。
A.5万元,445万元B.55万元,440万元C.100万元,485万元D.145万元,440万元【答案】 A5、A公司于2012年4月5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200万股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每股支付价款4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5元),另支付相关费用12万元,A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港股有关要约收购操作及决策程序
港股有关要约收购操作及决策程序
二、有关最低公众持有已发行股份的比例限制(依据《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8.08及《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11.23)
1、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必须由公众持有;
2、若公众持股量低于15%,则交易所一般会要求证券停牌;
3、公众持股量占已发行股本15%-25%之间但丧失上市资格的情况:
(1)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则不得少于已发行股本的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创业板无此规则);
(2)如发行人预期在上市時的市值逾100亿港元,经交易所确认,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
(3)经交易所确认的其他特殊豁免情形。
4、因《收购准则》下一项全面收购(包括私有化计划),致使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5%,交易所可暂时豁免该种不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的状态,以使发行人在一定合理时间内恢复至正常水平(25%以上)。
附表:《收购守则》主要条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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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收购人及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等提交的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7号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对本次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是否已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措施,是否尚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等情况作出特别提示。
第五条
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同时,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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