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告知书(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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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告知书
什地税(2016)告字01号
纳税人名称:
依据2015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文件精神,现对你单位涉税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2015年起,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二、凡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的单位,均应自觉学习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并按办法规定及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征企业
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