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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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饮用水卫生安全,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农村饮用水源地、饮用水生产、供应、配送和使用等相关单位的管理,包括地方政府、卫生部门、环保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等。

三、责任分工1.地方政府(1)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水源地环境卫生;(2)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饮用水水质问题;(3)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和评价工作;(4)建立全民参与的饮用水安全管理机制。

2.卫生部门(1)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饮用水卫生工作;(2)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督导检查;(3)落实国家和地方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控标准;(4)组织对饮用水相关单位的培训和考核。

3.环保部门(1)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生产单位等进行环保监控;(2)加强对饮用水生产制造企业的监督管理;(3)建立饮用水卫生防护屏障,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4.生产经营单位(1)严格按照卫生法规生产饮用水,确保饮用水质量安全;(2)建立健全饮用水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卫生安全;(3)定期进行饮用水水质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4)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四、质量控制1.水源地保护(1)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禁止污染行为;(2)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加强巡查和监测;(3)建立水源地污染应急预案,确保水质安全。

2.生产过程管理(1)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等;(2)加强员工健康教育,提高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卫生规范;(3)定期对生产环境、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保持卫生安全。

3.产品检测(1)建立完善的产品检测体系,包括生产过程、出厂产品等;(2)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3)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不流入市场。

五、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应急机制、处置流程等;2.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各单位应急处理能力;3.定期评估、更新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能力符合实际需要。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概述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

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旨在规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卫生标准,保障公众健康。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该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保护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以下重要内容:1.饮用水水源的范围:饮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人工水源等。

该条例将不同类型的水源列为保护对象。

2.保护原则: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源头治理”的原则。

3.保护责任:政府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划该章节针对不同的水源类型,制定了相应的水源保护区划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1.一级水源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是指水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的区域,设置保护区域范围和管理措施。

2.二级水源保护区:二级水源保护区是指对一级水源保护区的补充保护区域,设置保护区域范围和管理措施。

3.饮用水水源补给区:饮用水水源补给区是指影响饮用水水源补给功能的区域,设置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该章节规定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包括:1.禁止污染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和行为。

2.监测和评估: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3.水源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包括水源保护区界标、监控设施等。

第四章:水源污染防治该章节主要针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包括:1.饮用水水源污染治理:建立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对水源污染的治理和整治。

2.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及时应对和处置。

3.法律责任追究: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对不同类型的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5号)《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7日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7月28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取水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应急、规划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保护饮用水水源。

2024年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2篇)

2024年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2篇)

2024年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饮用水源地是指为满足人类日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需求而供应饮用水的地区。

它是人类生存和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存在着问题。

一方面,一些饮用水源地受到了污染和破坏,导致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

另一方面,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24年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技术支持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详细描述。

二、制度建设为了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1. 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权责分工,规范管理行为。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

2. 制度建设: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管理、监测评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

明确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的职责,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3. 人员培训: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建立专业团队,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推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4. 资金支持: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解决保护工作中的资金问题。

同时,探索建立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饮用水源地保护。

三、法律法规为了保护饮用水源地,制定了以下法律法规:1.《饮用水源地保护法》:明确了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和管理要求,规定了保护主体、保护义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2. 《水环境保护法》: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禁止对饮用水源地进行污染活动。

3. 《土地管理法》: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占用和破坏饮用水源地土地。

4. 《环境保护法》: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饮水工程的管护制度

饮水工程的管护制度

饮水工程的管护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饮水工程的管护工作,保障市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部门1. 市政府相关部门是饮水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和管理。

2. 水务公司是具体负责饮水工程的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巡查、维修和清洗工作。

3. 监测部门是负责对饮水工程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的部门,为相关部门提供饮水质量信息。

4. 管护人员是负责实地巡查、维护和清洗饮水工程设施的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关技术和操作资质。

三、工作内容1. 定期巡查(1)管护人员按照计划,定期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巡查。

包括水源、输水管道、水处理设备等。

(2)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 饮水质量监测水务公司应定期对饮水工程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饮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 设备维护(1)对于饮水工程设施出现的故障或损坏,需及时维修或更换。

(2)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安全保障(1)加强设施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运行安全稳定。

(2)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水质问题、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的准备工作。

四、资金保障市政府应加大对饮水工程的维护资金投入,确保饮水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更新维护。

五、考核奖惩1. 饮水工程的管护工作将列入水务公司的绩效考核范围,对管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进行相应处罚。

2. 对管护工作出色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监督检查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对饮水工程的管护工作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时落实。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饮水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对市民饮用水的影响,相关责任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批。

以上就是针对饮水工程的管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确保市民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五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有关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沟渠、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政府职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第四条【政府职责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拟定和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有关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其他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第七条【水源地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是一套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管理体系,旨在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源地,确保饮用水的安全与供应。

在我国,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维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涵盖了立法保护、规划管理、监测评估、环境治理、资源保护等方面,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立法保护立法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基础,也是管理制度的起点。

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水法》、《环境保护法》等,对饮用水源地保护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此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立法保护旨在明确饮用水源地的界定、使用方式、保护责任等,为管理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二、规划管理规划管理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重要环节,包括饮用水源地划定和规划、编制保护区划、制定保护目标等内容。

首先要确定饮用水源地的边界范围,划定保护区域。

然后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条件和需求,编制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核心工作,通过对水源水质和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监测工作包括定期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对水质、水量、污染物等指标的监测和评估,了解饮用水源地的现状和动态变化,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评估工作则是对饮用水源地的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进行科学评估,为制定保护策略提供决策依据。

四、环境治理环境治理是保护饮用水源地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污染防控、生态修复、土地利用管控等方面。

对于来自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城市污水等的污染物,要加强监管和减排措施,确保排放达标。

同时,要加强饮用水源地周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恢复植被覆盖、修复河流湖泊等,提高水环境自净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土地利用管控,控制饮用水源地周边的开发建设,减少土地污染和水土流失。

五、资源保护资源保护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情况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平安为重点,以保护生态情况良性循环为方针,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辟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情况、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濯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举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水源安全责任书

水源安全责任书

水源安全责任书本文档旨在确保水源的安全,并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所有签字者都应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来保障水源的健康和可持续供应。

1. 定义- "水源"指的是供应饮用水、灌溉或其他用途的自然或人工水体,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湖泊、水库、井水。

- "水源安全"指的是保护水源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完整性,以确保其适合饮用、农业和其他用途,并长期可持续。

2. 责任和义务2.1 政府责任- 政府应制定和实施水源保护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执行。

- 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水源的监测、评估和管理。

- 政府应加强对污染和非法取水等行为的监测和处罚。

2.2 公民责任- 公民应遵守水资源的使用规则和限制,合法用水。

- 公民应妥善使用和管理自家井水和其他私人水源。

- 公民不得将污染物排放到水源中,不得非法取水或滥用水资源。

2.3 企业责任- 企业应遵守水源保护法规和准则,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活动不对水源造成污染或过度利用。

- 企业应监测和报告其水资源使用情况,并积极参与水源保护的合作和项目。

2.4 农业责任- 农业生产者应采用环境友好的农业实践,减少农药和肥料的使用,以及土地侵蚀等对水源的影响。

- 农业生产者应保护和恢复河流和湿地,以维持水源的生态平衡。

2.5 研究和教育责任- 学术界和研究机构应开展水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术支持。

-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开展水源保护的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水资源的认识和意识。

3. 合作与监督- 政府、公民、企业、农业生产者、学术界和研究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共同保护水源。

-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定期进行水源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水源问题。

- 公众有权举报违反水源保护的行为,相关部门应积极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律责任和处罚- 违反水源保护法规和准则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相应处罚。

- 污染水源或非法取水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和宋家场水库的库区及其汇水面积内的地表水域、陆域。

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确认的其他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保护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源保护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为准。

因城市规划调整、自然环境改变或者取水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

安全饮水长效管理制度

安全饮水长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高饮用水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为目标,以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饮水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管理职责1. 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1)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将安全饮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投入。

(2)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环境监测等工作。

2. 供水单位职责(1)供水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

(2)供水单位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供水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饮水意识和业务水平。

3.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1)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饮水安全意识。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1. 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加强保护区的管理。

2. 严格控制饮用水源周边污染,禁止从事破坏水源地环境的活动。

3. 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五、水质监测1.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水源、供水设施、管网等环节进行监测。

2. 健全水质监测数据报告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3. 发现水质异常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水安全。

六、设施维护1. 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发现设施损坏、漏水等问题,及时修复,确保供水安全。

3.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巡查,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

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

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一、前言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成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应急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2、统一指挥和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决策和措施。

3、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调配应急物资和设备。

4、负责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1、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水务部门:负责调度水资源,保障应急供水,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抢险和修复工作。

3、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

4、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协助疏散群众,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5、交通部门:负责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畅通。

6、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四、预防与预警(一)预防措施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制度,严格限制污染源的建设和排放。

2、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3、加强对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区域的环境监管,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预警分级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财政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需要。

第六条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以及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饮用水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饮用水生产、供应和监管活动。

三、组织机构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饮用水生产企业和供水单位应设立水质检测部门,负责对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测。

3. 卫生健康部门应设立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水质要求1.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3. 饮用水生产企业和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五、生产要求1. 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2.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 饮用水生产企业和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供应要求1. 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供水管网的安全运行。

2. 供水单位应建立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七、监管要求1. 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生产企业和供水单位的监管,确保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

2. 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宣传教育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意识。

2. 饮用水生产企业和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认识和能力。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坚持科学治理
运用科学手段和技术方法,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 性和有效性。
02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组织领导
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01
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专项整治工
作。
设立联合办公机构
02
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方案、组织协调、监
督检查等。
加强部门协作
03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
202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 项整治工作方案
contents
目录
• 工作目标和原则 •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 工作重点和任务 • 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 保障措施和要求 • 附件
01
工作目标和原则
工作目标
1
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相 关标准,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2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提 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水平。
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包括污染源控制、生态修复、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措施。
确定责任单位
明确各责任单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实施。
制定实施计划
根据整改措施和责任单位,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
实施整改工程
01
按照实施计划开展整 改工程
各责任单位按照实施计划,开展相应 的整改工程,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规范管理
修复治理
执法监管
宣传教育
对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 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 ,清理整治污染源。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 强日常监管,确保饮用 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对受到污染的水体进行 修复治理,恢复水生态 环境。

水源地保护条例

水源地保护条例

【导语】《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驻马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通过,并与2017年3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步地方法规的诞生,不仅开启了我市民主法治的新篇章,也将对我市人民群众的安全饮水提供了法治保障。

【正文】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是健康生活的基本保障,在2015年3月,全国人大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享有地方立法权后,我市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市委高度关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我市第一步法规进行起草修订,目前,这一部万众瞩目的民心法规将于今年的9月1日正式实施。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采取“总分结构”。

第一章位总则部分共七条,对饮用水水源地以及相关管理部门部门进行了说明。

(本文红体字不出配音,只出字幕,字幕在采访同期声中出整版字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和宋家场水库的库区及其汇水面积内的地表水域、陆域。

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确认的其他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谁受益谁补偿,专款专用,合理确定生态保护补偿主体、方式、范围、标准和对象,统筹安排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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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是什么?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按照法定职责,结合工作实际,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为市、县级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水利部门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做好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型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的保护管理,通过河长制工作落实各地责任,推动乡镇规模化集中供水。

住建部门加强自来水生产、供应环节监管,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要求,推动城镇供水管网向乡镇、农村延伸。

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饮用水龙头水检测制度,做好饮用水健康风险评估。

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在划定水源保护区过程中对压覆矿产资源与保护区位置关系等情况提出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林业和草原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危险废物和危化品运输车辆绕避路线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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