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检查处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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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相关法律责任

放射诊疗相关法律责任

放射诊疗相关法律责任
第1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2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3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4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科工作奖惩制度范本

放射科工作奖惩制度范本

放射科工作奖惩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放射科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奖励1. 奖励对象:放射科全体工作人员。

2. 奖励条件:(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

(2) 在放射科工作中,提出创新性建议或改进措施,取得显著成效的。

(3) 积极参与放射科各项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的。

(4) 在放射科工作中,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5) 对放射科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3. 奖励方式:(1) 给予表彰和荣誉证书。

(2) 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 优先推荐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惩罚1. 惩罚对象:放射科全体工作人员。

2. 惩罚条件:(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损伤或医疗事故的。

(3)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故意损坏放射科设备或物资,造成经济损失的。

(5) 的其他违规行为。

3. 惩罚方式:(1)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扣除一定工资或奖金。

(3) 暂停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

(4)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考核与评价1. 建立放射科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水平、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

2. 设立放射科工作评价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3. 根据考核和评价结果,确定奖励和惩罚对象。

第五条组织实施1. 本奖惩制度由放射科负责组织实施。

2. 放射科设立专门的奖惩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奖励和惩罚事项。

3. 奖惩评审小组成员由放射科全体工作人员选举产生。

4. 本奖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六条解释权本奖惩制度的解释权归放射科所有。

通过以上放射科工作奖惩制度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奖励与惩罚是管理放射科工作的重要手段。

放射科不良事件

放射科不良事件

放射科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为持续放射科的医疗安全质量,根据卫生部提出的首要安全和《医院评审标准和细则》的具体要求,结合放射科实际,制定放射科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要求科室人员遵照执行。

一、不良事件内容:
1、漏摄漏扫检查部位。

2、漏诊、误诊。

3、打错片或对错片。

4、摄片或扫描错患者。

5、未按时间出报告引起纠纷。

6、对患者及家属态度不佳,发生争吵。

7、危急患者未按危急值告知,制度处理。

8、摄片扫描为废片、医生错开检查单而科室技师未注意或不提示。

9、患者坠床或跌倒。

10、患者在候诊、检查过程中及离开放射科前突然发生病情变化及危及生命安全,放射科未及时抢救及护送到邻近临床科室抢救。

11、危急重病患者,临床科室无医护人员陪检,放射科技师发现未报告。

二、发生不良事件报告程序:
发生不良事件一报告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及处置一一视情节重要性決定是否上报医务科、分管院长(记录不良事件发生情况并妥善保管好记录资料,并组织科內讨论,将讨论情况书面报相关科室和分管院长)。

三、处罚:
1、不良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最终未形成医患纠纷,应总结教训,不予处罚。

2、不良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最终形成医患纠纷时,酌情处理。

3、不良事件发生后,未及时报告,虽然最终未形成医患纠纷,一旦发现给予处罚。

4、不良事件发生后,未及时报告,最终形成医患纠纷,处理时加重处罚。

四、整改:
1、不良事件发生后,组织科室人员分析提出落实整改措施。

2、每半年将典型的、有建设性的案例汇总后,隐去当事人组织全科人员集中学习,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放射卫生处罚全对照

放射卫生处罚全对照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对照表序号案由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具体罚则导读1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放射诊疗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兀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放射诊疗规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岀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2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放射诊疗规定》《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十八条3 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放射诊疗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4 擅自变更放射诊疗许可项目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放射诊疗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5 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放射诊疗规定》第七条《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九条《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放射科工作人员惩罚条例

放射科工作人员惩罚条例

二、惩罚细则:
1、上班迟到、早退5分钟内批评教育;5-15分钟一次罚款10元;15-30分钟一次罚款20
元;30分钟以上的扣基本工资一天;迟到30分钟后有意不来的或无故缺勤一天的扣10天工资;
2、上班期间着装不整、不戴工作牌、一次罚款10元;在公共场所扎堆聊天、大声说笑一次
罚款10元;上班吃零食或三餐的一次罚款10元;上网聊天、玩电脑手机游戏、看报刊书籍一次罚款10元;上班睡觉一次罚款10元;私自外出会客一次罚款10元;漏班一次扣除当天工资;离岗、下班之后没有随手关电、关水,一次罚款10元;在宿舍午休或晚上休息之后无关电关水的一次罚款100元;
3、院务会议缺席一次罚款50元;出现病人投诉,一次罚款50元;工作期间穿工作服外出,
无故缺勤,不服从调配,擅离职守、随便串岗、无故脱岗造成恶劣影响的一次罚款50元;
4、因推诿、顶撞、刁难病人并与病人或其家属无理争吵,甚至训斥、贬谪、污辱病人人格
的一次罚款200无,情况严重的给予解聘处理;
5、本制度未制定的事项,可通过会议再进行协商补充。

本制度自即日起签名生效。

签名:2013年10月13日。

放射科医疗缺陷处理办法制度

放射科医疗缺陷处理办法制度

放射科医疗缺陷处理办法制度
一、医疗投诉处理办法:
1、服务态度不好,语言生硬、冷面孔、引起患者不满而投诉者,首次以批评教育为主,再次则与奖金挂钩10元罚款。

2、不能按时到岗或值班时间无故脱岗,并引起患者投诉者,一旦查实予以50元罚款。

3、上班期间拉家常,扯闲话,耽误患者就诊,引起患者不满投诉者要在全科会议上做深刻的检查。

4、严禁推诿患者,否则要向患者赔礼道歉。

二、医疗差错(事故)处理办法:
1、工作不认真,致使患者的诊断漏诊、误诊,但未造成患者痛苦或经济损失者,要在科会上认真总结,做出检讨;如因检查漏、误诊造成患者不必要的痛苦、经济损失或以此引发差错事故及纠纷者,首先当事人应做出书面检查,在科会上检讨,同时要接受医院相关规定的处理。

2、各种登记记录、报告书写,要按各专业质控方案的质控点予以考核,不合格者一经发现立即补充完整,更换不合格报告单。

3、疑难病例讨论要按时参加,不得擅自缺席。

4、各种报告单应按医疗文书保管原则执行,一例患者只允许发放一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补发者,到医务科办理手续,如擅自发放引起纠纷者,按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以上各项管理措施望每位同志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年终不得参
加“**工作者〃的评选,不能考核为〃***〃;如造成医院赔款损失,除接受医院相关处罚外,三年内不能晋升职称。

21、影像科工作人员违规处罚条例

21、影像科工作人员违规处罚条例

余庆县人民医院
影像科工作人员违规处罚条例
一、与病人发生争吵每次扣绩效工资50~100元,穿拖鞋或便装上机者每次扣绩效工资30元,情节严重者报医院处理。

二、工作中出现差错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扣绩效工资50~100元或扣除当月5天绩效工资。

三、在检查室、操作室和值班室吸烟者(或穿工作服在其它地方吸烟者),每次扣绩效工资100元。

四、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扣绩效工资20元。

五、无故旷工者每次扣5天绩效工资。

六、未经批准私自换班者每次扣绩效工资50元。

七、在班人员未与值班人员交接班而离岗者,或接班人员未征得在班人员同意而未按时到岗者,每次扣绩效工资50元,在此期间出现医疗纠纷或事故者报医院处理。

八、值班人员擅离岗位者,每次扣绩效工资50元,在此期间出现医疗纠纷或事故者报医院处理。

九、推委病人或不完成检者每次扣绩效工资100元或扣除当月5天绩效工资。

十、未经批准减免收费者,每例按检查费的2倍扣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报医院处理。

十一、因医疗纠纷或事故发生的患者或其家属的投诉,如医院认定纯粹为相关工作人员个人的责任者,由此所产生的赔偿和(或)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十二、在科室(包括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打牌、下棋等每次扣绩效工资50元。

十三、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医院会议、科室会议或政治、业
务学习者,每次扣绩效工资50元。

十四、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或诱发火灾者,报医院处理。

十五、经院保卫处认定的因门窗未关而发生的责任性物品补盗,由有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0年1月。

放射卫生处罚全对照

放射卫生处罚全对照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对照表序号案由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具体罚则导读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放射诊疗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放射诊疗规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放射诊疗规定》第十六条《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3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放射诊疗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4擅自变更放射诊疗许可项目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放射诊疗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5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放射诊疗规定》第七条《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九条《放射诊疗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6 放射卫生
7 放射卫生
8 放射卫生 9 放射卫生 10 放射卫生 11 放射卫生 12 放射卫生
13 放射卫生 14 放射卫生 15 放射卫生
16 放射卫生
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
违法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 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是否对应《放射 诊疗管理规定》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 、第2目、第3目、第4目、第(二)项第1目、第 2目、第3目、第(三)项第1目、第2目、第3目 、第(四)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 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二条第(四)项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条
4 放射卫生
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 作
5 放射卫生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 的放射诊疗设备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 品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 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 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 案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 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违反其他情形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和、或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 员证》 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放射诊疗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行政处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放射诊疗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未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以及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情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咨询。

放射科奖罚规章制度

放射科奖罚规章制度

放射科奖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和强化放射科的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了激励放射科工作人员,提高工作积极性,根据个人和团队的表现,设立以下奖励:
1. 优秀奖:每月评选1名,奖励1000元;
2. 先进个人奖:每季度评选1名,奖励2000元;
3. 先进团队奖:每季度评选1个团队,奖励5000元;
4. 年度优秀员工奖:每年评选1名,奖励10000元;
5. 年度优秀团队奖:每年评选1个团队,奖励20000元。

第三章惩罚制度
第二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1. 迟到早退: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2. 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警告,严重者记过;
3. 与同事发生纠纷影响工作秩序:警告,严重者记过甚至降职;
4. 违反医疗法规、操作规程等行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奖罚审核
第三条奖罚由放射科主管进行审核,并经过放射科全员会议确认。

第四条各项奖罚措施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放射科全体员工,确保奖罚执行公正透明。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五条任何工作人员若有不满或异议,可向放射科主管提出书面申诉,经审查后作出合理解释或调整。

不得擅自诋毁他人或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若有需要修改补充,应经放射科全员会议议定,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放射科主管部门所有。

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放射科主管部门所有。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放射卫生是指对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源的监管和管理,以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在放射卫生管理中,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监督。

本文将探讨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

一、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的类型1. 违法放射物质的管理行为放射物质的管理是放射卫生工作的核心,而一些单位或个人可能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注册、购买或使用放射物质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相关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2. 违法使用放射源的行为在放射卫生管理中,对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如果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保护和处置放射源的行为,相关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违法放射卫生监管规定的行为除了对放射物质和放射源进行管理外,对放射卫生监管规定的遵守也是重要的。

如未按照要求进行放射卫生监测、不提供相关信息或虚假报告等行为,也会构成行政处罚的案由。

二、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的管理措施1. 行政处罚的范围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警告、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等。

对于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对于情节较重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以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对于存在严重危害的情况,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以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

2. 处罚决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的决定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包括听证、询问、取证等程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分调查和证据的基础上,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处罚结果的公告行政处罚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以起到警示作用和告诫其他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

公告的方式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发布等,但在公告过程中需要遵守有关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保护规定。

三、加强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的管理1. 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相关违法行为执法要点讨论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相关违法行为执法要点讨论

2042017年8月下 第16期 总第268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一直是卫生监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执行已经十年有余,该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执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医疗技术的逐步发展,放射诊疗机构也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在给社会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也给监管上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卫生监督员有越来越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本文通过对《规定》中的超范围执业和未按照规定校验两项违法行为的违法表现、适用法律和检查要点进行梳理,并指出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和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违法表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是指医疗机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上的放射诊疗项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是指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许可证》批准范围以外的放射诊疗活动。

法律规定:这两项违法行为均可以视为超范围执业,但是超出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放射诊疗项目,《规定》第四条是这样定义的: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管理的项目,由难及易依次为(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如果一家医疗机构擅自变更诊疗项目,如《放射诊疗许可证》批准开展X 射线影像诊断,但实际开展介入放射学,即可认为是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而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是指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具体设备与《放射诊疗许可证》上批准的设备不一致,如X 射线影像机器设备数量不对、型号不对等。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放射事件2(放射性药物)

五.放射事件2(放射性药物)
发生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必须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导致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在开展核医学诊疗时,未按照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导致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放射事件2(放射性药物)
检查内容
规范用语(违法行为)
定性依据
监督意见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发生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发生诊断放射性药物
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
,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开展核医学诊疗时,必须按照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防止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诊疗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放射诊疗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27
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2
放射诊疗设备未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未做到每年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3
医疗机构未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2
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4
医疗机构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或者未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

放射诊疗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放射诊疗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9
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未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和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许可变更申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7
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7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未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或工作指示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未采取有效的防泄漏措施和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6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未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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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放射卫生专项整治检查要点
一、无证
现场查看是否开展诊疗活动
1. 未开展,下发意见书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 开展,
①拍照(现场为患者检查;诊断报告书;收费单据等)
②开展调查,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见模板),索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你单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放射诊疗活动。


二、超范围
现场查看是否开展超范围诊疗(牙科、CT等)活动
1、未开展
①拍照
②下发监督意见书“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牙科X射线影响诊断(X射线CT影像诊断)许可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2、开展
①拍照(现场为患者检查;诊断报告书;收费单据等)
②书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见模板),索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X射线CT影像诊断)活动。


三、许可项目未变更
查看实际使用的设备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登记设备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下发意见书:“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责令立即停止CR(或DR)影像诊断活动,取得变更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校验
《放射诊疗许可证》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未按规定校验,下发意见书:“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依据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周期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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