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公众责任险附加险条款
责任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01.成批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限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30天取消保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前30天通知取消。
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保费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污染绝对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1、完全或部分因实际、推定或可能发生的污染物或污染源的排放、散发、渗漏、流动、释放或流出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费用、成本、损失、责任或义务。
2、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成本或费用:(1)要求、指示或命令被保险人或其它方进行测试、监控、清理、移除、收容、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源,或以其它方式回应或评估污染源所造成的影响。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险条款综述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本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单证、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书面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各种用工期限、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或者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但因委托、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者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指雇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所致的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发的伤残、死亡,下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燃料或电瓶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包括农用型手扶拖拉机、农用型轮式拖拉机(含轮式收割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拖拉机统称为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中航安盟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1.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碰撞、倾覆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1.保险人对下列情形下的碰撞或倾覆不负责赔偿:(1)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2)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3)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4)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损失。
2.主保险合同条款中除第五条第(六)款外,主保险合同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其他规定均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附加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2.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在使用过程中因自身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保险标的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修
改章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4]67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671号)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申请材料(中航安盟呈〔2014〕166号)收悉。
经研究,批准你公司将章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
其中,中航委派1名,安盟委派1名,职工监事1名。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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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和工商业者保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和工商业者保险条款目录一.基本条款1.1 合同目的1.2 责任免除1.3 合同生效日期和保险期间1.4 保险费的交纳1.5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1.6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义务1.7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处理1.8 重复保险1.9 代位追偿1.10 索赔期限1.11 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二.各分项保险条款基本定义2.1 财产保险2.1.1 火灾保险2.1.2 附加自然灾害保险2.1.3 附加水渍保险2.1.4 附加入室盗抢保险2.1.5 附加玻璃破碎保险2.1.6 附加电器损失保险2.1.7 附加机器设备损失保险2.1.8 附加电脑和办公设备机器损失保险2.1.9 附加冷藏商品损失保险2.1.10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2.1.11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2.1.12地震扩展条款2.1.13洪水扩展条款2.1.14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2.1.15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2.1.16碰撞除外条款2.1.17受益人条款2.1.18防盗措施说明条款2.1.19 72小时条款2.1.20违反条件条款2.1.21消防保证条款2.2 责任保险2.2.1 基本责任保险2.2.2附加食物中毒责任保险2.2.3 附加非业主居住责任保险2.2.4 附加发货、置货和安装货物责任保险2.2.5电梯责任条款2.2.6游泳池责任条款2.2.7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2.2.8停车服务条款2.3 附加人身意外保险2.3.1 附加意外死亡保险2.3.2 附加意外伤残保险附件《残疾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合同构成:•投保单和附件•保险单•保险条款•附录(若有)•批单申请和对应的批单•《投保上限和免赔表》•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一.基本条款1.1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依照合同约定及保险单中确定的保险项目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1.2 责任免除无论投保人选择本合同条款中的何种保险项目,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后果,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a)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和欺骗行为;b)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c)战争、入侵、遭受外敌侵略、敌对行为(无论是否宣战)、恐怖行动、内战、叛乱、军事力量或篡夺政权的力量、叛变、骚乱、恶意行为、罢工、挑衅袭击或暴力破坏行为及由其引发的任何结果;d)核爆炸、核燃料产生的或由燃烧核燃料产生的核废物而导致的电离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燃烧还包括任何自身核裂变或熔解的过程);核武器材料或核熔解产生的电离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e)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及其它巨灾(本条款确定的保险责任除外);f)沉陷、崩塌、地面隆起、侵蚀、下陷、破裂;g)在建的、在安装的、在拆除或在搬运的财产;h)任何形式的污染;i)超出法律规定的不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j)承保前已存在的损坏或损失;k)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的缺陷或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维修或维护的不善而导致的损坏或损失(对于任何造成前期赔付保险事故的因素,被保险人能够却未能采取措施消除该因素以避免此类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将视为维护不善);l)罚款、惩罚、刑罚或惩戒;m)被保险人参加赌博或挑战活动;n)因任何依法成立的权力机构的没收、国有化、征募或征用而导致财产被永久或暂时剥夺,但对于被保险财产在被剥夺前遭到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坏,保险人将承担保险责任;o)任何权力机关下令毁坏财产;p)任何机动车、起重机、建筑承包商的施工机器和设备、铁路机车和滚装车船、船只、飞机或船只及飞机内的财产;q)禽流感、非典型性肺炎、或暴露在石棉面前而造成的后果;r)任何间接的及继发的损失、损坏(在各分项保险内确定的除外);s)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范本模板】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协会游艇条款 1/11/85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制约。
第1条船舶条款1船舶是指船壳,机器,救生艇,船具和设备,诸如若船舶转卖时,通常可与船舶一起转卖者.第2条在使用中和停泊中的船舶条款2.1船舶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承保。
2.1。
1 当船舶在海上,或内水,港口,船坞,游艇停泊港,航道,船台,浮码头,或在硬地或泥地,或在岸上的仓库中使用,包括起浮或是拖带及船舶下水,在有领航员或没有领航员的情况下,为进行试航,协助、拖带遇难船舶或航空器,或是依习惯船舶出海航行时.保证该船舶不能被拖带,除非是依习惯或是基于协助的需要,或是为执行船舶所有人、船长、船舶管理人、或是承租人事先安排的合同项下的拖带或救助服务。
2。
1。
2 在下述第4条规定的船舶搁置不用,包括起浮或拖带及船舶下水,以及在船舶被移入船坞或游艇停泊港、拆除设备、配置设备、彻底检修、日常保养,或是在船舶接受检验的情况下(也包括进或出船坞、偶尔搁置不用或配置设备而造成的船舶搁置、离开原地去进行救助或基于其他目的,开往其泊位或从泊位离开,但以不离开该船舶被搁置的港口或地点为限),但不包括船舶被用做船宅或船舶正进行重大修理或船舶正在改造的情形,除非承保人得到通知并同意所要额外增加的保险费。
2。
2 尽管有上述第2条第1款的规定, 当船舶在岸上的仓库或修理地点时,对设备及船具的保险,包括船外马达, 都可依据本保险的规定承保.第3条航行和租船保证条款3.1 保证不在保险单条款规定的范围之外航行,除非保险人事先得到通知并按约定的条件续保。
3。
2 保证游艇只能用于私人娱乐的目的,除非经保险人的特别同意,不得用于租船或用于获取报酬.第4条停泊保证条款保证按照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将船舶停泊,或事先通知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续保。
第5条航速保证5。
1 保证船舶设计的最高时速,或是在有子船的情形下,母船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7节.5。
2 如果保险人同意删除该保证条款,则应适用下述第19条子船时速条款的条件.第6条延续条款如果保险期间结束时,船舶正在海上,或处于危急中,在避难港或其他地方避难或是在中途港,假如立即通知保险人,那么船舶将按约定保险费续保,直至该船舶安全地锚泊或系泊在下一个停靠港口。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险条款范本(doc 44页)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险条款范本(doc 44页)K0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K0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保证期限:________个月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K0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pdf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一、规范类(PL/C 1-23)PL/C 01 共同保险人条款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本保险单由个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的共保比例非连带性地分别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A 共保人:,共保比例: %B 共保人:,共保比例: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02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如果本保险单项下有两个或以上被保险人,且分别为独立的法人,保险单的约定应分别适用于每一个被保险人,其效力与保险人向每个被保险人独立签发保险单相同。
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陈述、隐瞒或对保险单其它条件的违反均不对其它无过错的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总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附加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03 保险费支付条款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本保险单如果约定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约定的交费日后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的总额与投保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照约定分期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04 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条款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适用(国家或地区)法律或司法管辖。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05 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条款(美/加/澳除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适用其可能适用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司法管辖,但不包括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险条款范本(doc 44页)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险条款范本(doc 44页)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本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条款,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
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K0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借款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订立《借款合同》,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一)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二)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劳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指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贷款通则》的规定,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以及借款利息:(一)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二)投保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未按国家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审查和发放贷款;(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变更《借款合同》;(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代表及其雇员的恶意串通;(四)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五)投保人的骗贷、套贷、挪用借款以及故意拖欠行为;(六)投保人被宣告死亡;(七)以投保人名义借贷而非投保人使用的借款;(八)投保人由于经营不善、行业性风险、被骗、受其他企业牵连等经营性原因导致的无法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九)投保人自致伤害或自杀;(十)因投保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十一)投保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十二)投保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十三)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五)恐怖袭击。
财产保险条款框架中航安盟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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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公众责任险附加险条款
扩展类
01——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但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2——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3——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4——电梯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05——锅炉爆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按照相关使用说明正常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过程中,由于其本身内部蒸汽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并保证对锅炉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06——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07——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上述责任的承担是以被保险人已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08——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售物品及提供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09——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管和控制下的客人财产损失,并按下列限额负责赔偿:
1、对每一客人的赔偿责任以为限;
2、对每一客人保存在营业场所之内的安全保管箱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为限。
本保险中客人财产包括客人送洗的衣物。
本条款项下保险期限内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10——出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建筑物改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的建筑物进行改建、维修或装修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就建筑物改变事宜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从而本公司在风险增加的情况下收取附加保费。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可行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2——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非
被保险人所有或提供的汽车造成第三者(含乘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1、错误逮捕、扣押、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他侵犯私人权力行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将是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5——游泳池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本条款项下保险期限内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16——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7——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车辆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8——救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所花费的必需及合理的灭火费用。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19——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20——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停放在被保险人经营的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
2. 被盗窃、抢劫或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责任免除
1. 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2. 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3. 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4. 无合法牌照的车辆的损失;
5. 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
6. 因停车场缺乏应有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车辆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义务
1. 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经营停车场的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车辆损失事故的发生。
2. 车辆入场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向驾驶人员出具停车凭证;车辆入场后,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驾驶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应向驾驶人员取回停车凭证;对进入停车场的闲杂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劝导离场。
但本公司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
每辆车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且此限额是包含在明细表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
针对全车盗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