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公共的发〔2018〕695关于的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的文化设施服务地要求地要求规范试行》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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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文化设施)是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含区域级,下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小区配套文化设施以及社会兴办用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务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文化设施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

各文化服务机构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运营保障,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第四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和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为本辖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区域文化设施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文化设施与服务。

鼓励服务机构综合利用文化设施,向市民提供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卫生保健、校外教育、老年大学等综合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行有效、普惠全民的原则,为市民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综合文化服务。

不得利用文化设施,提供淫秽、迷信、赌毒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同级财政民生保障预算,提供文化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含图书报刊和公益电影放映)、活动经费、人员培训、人员薪酬、灯光音响、服装道具等基本经费保障。

第七条本规范为基本服务标准,是考核区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文化服务保障工作和文化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含来京务工人员)。

第九条文化设施应向市民免费开放,基本服务免费。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条文化服务机构利用文化设施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主要包括:听广播,上互联网,看电视、看电影、看书、看报、看政府信息公开,参加文艺辅导培训、演出排练、文艺创作、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接受党员教育、校外教育(含学生自习)、老年大学教育、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欣赏文艺演出、文艺作品、展览展示等二十大类。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京文公共发〔2015〕180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京文公共发〔2015〕180号各区(县)文化委、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精神,强化全国文化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大文化民生保障力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5﹞28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将在“十三五”规划期间共同组织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

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是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推进全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创建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区县政府的积极性,推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文化委、财政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紧密配合,将示范区创建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增加投入,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高服务效能,高质量完成创建工作。

现将《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方案》和《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落实。

自2016年至2020年,全市每年创建不超过3个示范区县,3月8日至3月18日受理申报(遇节假日顺延),5月评审并公示获创建资格区县名单。

《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申报书》等相关文件电子版,请登录***************下载,密码12345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北京市文化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试点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我市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18年6月5日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要求,深入发掘激活我市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就推动我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支持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确定、备案的本市试点单位,以及有文化文物资源、有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基础、有积极性和发展意愿的文化文物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京文旅发〔2021〕225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文旅发〔2021〕225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首都图书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层图书服务工作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原市文化局发布的《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京文公共发〔2016〕4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工作目标第四章实施步骤第五章组织保障第六章绩效考核第七章附则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强化供需对接,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等“1+3”文件和《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图书馆(室)是指街道、乡镇图书馆和社区、行政村图书室(含益民书屋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以下简称:图书资源整合)是指将益民书屋等图书资源和相关服务纳入公共图书馆服务管理体系之中,加强对全市基层图书资源整合与服务工作的统筹和指导,提高基层图书服务效能,满足群众的阅读需求。

第四条图书服务资源整合重点解决基层图书服务资源分散、供需不到位、利用率低等问题,推动优质图书服务资源输送到基层,提高图书资源的流动性,实现供需对接,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升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能力。

北京关于文化、剧院建设政策

北京关于文化、剧院建设政策

北京关于文化、剧院建设政策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一直以来都是文化艺术的繁荣之地。

为了不断提升北京的文化软实力和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文化、剧院建设的政策。

本文将对北京市文化、剧院建设政策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文化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北京市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并以此为支撑实现文化强市目标。

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措施,促进文化产业的创新和转型升级。

通过提供财税、人才、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文化企业和创意园区的落户。

在文化产业方面,北京注重提升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创新能力。

市政府对文化企业进行资金扶持,鼓励艺术家和创作者的创作活动。

同时,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文化产业与科技创新的结合,培养新一代文化产业的人才。

二、剧院建设的促进剧院作为文化艺术的重要载体,对于一个城市的文化繁荣至关重要。

北京市积极推动剧院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演出场所。

市政府加大对剧院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剧院建设,引进国内外先进剧院经验和管理模式。

在剧院建设方面,北京市高度重视艺术团体的作用。

市政府加大对剧团的资金扶持,鼓励他们多元化的创作和演出,为市民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演出内容。

与此同时,市政府对剧院进行现代化设施改造,并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提升剧院的硬件和软件条件。

三、文化公共服务的提升为了推动文化、剧院建设政策的落地和实施,北京市加大了对文化公共服务的投入。

市政府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的建设,并提升其服务水平和品质。

在文化公共服务方面,北京市注重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通过在社区、乡村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为市民提供便利的文化娱乐场所。

市政府还组织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展览和演出,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北京市在文化、剧院建设中高度重视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政府积极招引国际艺术家和剧团举办巡回演出,引进国际顶级文艺节目,丰富市民的文化消费选项。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一)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一)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一)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1. 引言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是为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文化服务水平,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全市范围内延伸。

2. 标准目的该标准的目的是为北京市公共文化示范区建设提供规范和指导,确保示范区建设与全市的整体文化发展战略相统一,实现公共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3. 标准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

4. 建设原则•推动政府主导,社会共参与。

政府应当对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引导,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积极参与。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建设示范区时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文化设施和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整合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示范区应通过资源整合,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高效利用和优质提供。

5. 建设要求•建设规划要科学合理,注重创新。

建设示范区要兼顾整体规划和局部创新,以满足不同群体的文化需求。

•设施设备要先进完善。

示范区内的文化设施和设备应当具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服务。

•人才队伍要专业有序。

示范区的文化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专业的公共文化服务。

•内容创新要持续推进。

示范区应不断推动文化内容的创新,提供多样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社区参与要广泛开展。

示范区要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文化活动,增强公众的文化意识和参与度。

6. 建设评估•建设过程中要设置评估指标。

建设示范区时应制定合理的评估指标,对各个方面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建设工作。

•完成建设后要进行综合评估。

示范区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进一步优化升级的依据。

7. 建设支持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共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

8. 结论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进人民群众的文化满足和精神生活质量的提升。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文化设施)是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含区域级,下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小区配套文化设施以及社会兴办用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务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文化设施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

各文化服务机构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运营保障,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第四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和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为本辖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区域文化设施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文化设施与服务。

鼓励服务机构综合利用文化设施,向市民提供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卫生保健、校外教育、老年大学等综合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行有效、普惠全民的原则,为市民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综合文化服务。

不得利用文化设施,提供淫秽、迷信、赌毒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同级财政民生保障预算,提供文化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含图书报刊和公益电影放映)、活动经费、人员培训、人员薪酬、灯光音响、服装道具等基本经费保障。

第七条本规范为基本服务标准,是考核区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文化服务保障工作和文化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含来京务工人员)。

第九条文化设施应向市民免费开放,基本服务免费。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条文化服务机构利用文化设施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主要包括:听广播,上互联网,看电视、看电影、看书、看报、看政府信息公开,参加文艺辅导培训、演出排练、文艺创作、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接受党员教育、校外教育(含学生自习)、老年大学教育、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欣赏文艺演出、文艺作品、展览展示等二十大类。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京财科文[2013]2329号•【施行日期】2013.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2329号)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规范和加强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演出服务的文化项目,面向全市各区(县)开展,主要包括“百姓周末大舞台”和“周末场演出计划”两项。

专项资金纳入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演后补方式拨付,主要用于参加“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的演出团体补助和演出场所补助。

第三条“百姓周末大舞台”演出主要在城区露天剧场、广场开展,演出时间为每年4月-10月期间周末,由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免费向观众提供演出服务。

“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在郊区(县)室内剧场开展,演出时间为全年周末,采取政府补贴与剧场运作相结合形式开展,由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向观众提供演出服务。

第四条为保证演出效果,“百姓周末大舞台”演出采取免费、有组织的形式开展,“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采取低价售票、凭票入场方式开展。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摘要:一、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的背景和目标二、示范区建设的具体措施和亮点三、示范区建设的成效和展望正文:一、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的背景和目标北京市作为国家的首都,具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和深厚的历史底蕴。

近年来,北京市致力于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提高市民的基本文化生活质量,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这一目标的提出,是基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

二、示范区建设的具体措施和亮点1.落实13”公共文化政策,提升服务水平为了全面推进北京公共文化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数字化建设,北京市召开了落实13”公共文化政策工作会。

会议强调要通过政策落实,强化文化服务供需对接,提升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水平。

2.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北京市在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过程中,注重整合各类文化资源,强化机制创新。

例如,海淀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通过北部文化中心图书馆开馆准备工作专家研讨会、曙光街道召开创建工作动员部署会等形式,加强资源整合,提升服务效能。

3.突出特色,打造品牌北京市在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过程中,充分发挥各区文化特色,打造了一系列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品牌。

如石景山区体育局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通过开展街道社区室外文化广场体育设施项目,提升市民的体育健身水平,丰富文化生活。

三、示范区建设的成效和展望通过上述措施,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市民的基本文化生活需求得到了更好满足。

然而,与国家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和市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一、引言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是为了推动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创新化,提高公众的文化获得感和文化素养,加快推进北京市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什么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性以及标准的具体内容等方面展开探讨。

二、什么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具备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资源、能提供多样化公共文化服务的区域。

它是在城市发展中重要的文化基础设施,可以有效促进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建设需要具备广度和深度,涵盖文化产业、文化设施、文化人才、文化创意等多个方面。

三、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性1. 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可以充分发挥文化的引领作用,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的增长。

2. 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和资源,可以让广大群众接触到更加丰富的文化形式,提高文化素养,培养艺术鉴赏能力,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

3. 推动城市的综合发展: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可以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源,推动城市的综合发展。

4. 加强社会凝聚力和认同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可以提供丰富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打破社会阶层壁垒,促进社会交流,增强社会凝聚力和认同感。

四、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的具体内容1. 文化设施覆盖面要广:包括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中心等,满足公众的不同需求。

2. 文化资源丰富多样:包括文化文物、艺术作品、文化活动等,丰富公众的文化体验。

3. 专业化的文化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示范区需要配备专业的文化服务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服务。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文社[2005]79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发布日期】2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文社[2005]793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委、科委、民政局、财政局、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文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文办发[2004]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作了具体规定,对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设施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力度,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精神,做好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公益性文化设施单位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的精神,要充分认识公益性文化设施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和责任,以及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深远意义,切实落实好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有关规定;要开展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思想道德建设内容;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和服务,加强队伍建设,扩大服务领域,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政府投入,保证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要采取政府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现有文化设施、单位内部文化设施对社会开放、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各有关部门通过加强领导和协作,做好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组织协调工作。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一、引言在当代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更是要在这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这一主题,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

二、背景介绍北京作为我国政治文化中心,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北京市正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

而要建设好示范区,就需要一个完善的建设标准来指导和规范。

三、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的内涵1. 体系化、多元化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应当是一个体系化、多元化的标准。

这意味着除了基本的文化设施建设外,还应包括文化活动举办、文化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发展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2. 公众参与的原则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应该强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要求示范区的建设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更需要引入社会力量,吸引市民积极参与其中,从而使文化服务更加贴近民生、更加符合市民需求。

3. 先进性、科技含量北京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也应强调先进性和科技含量。

要求示范区在文化设施的设计、文化活动的举办等方面,都要力求先进,采用最新的科技手段,以提升服务质量和体验。

四、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所面临的挑战1. 资金投入不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目前的情况是资金短缺。

2. 建设标准与实际需求的脱节有些地方在建设示范区时,可能出现了建设标准与实际需求的脱节,导致一些设施无法得到充分利用。

五、个人观点在我看来,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标准,才能够推动示范区的高质量建设,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

我们也应该充分关注建设标准所面临的挑战,寻求解决之道,以确保示范区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文市发[2009]77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发布日期】2009.12.01【实施日期】200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文市发[2009]779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要求,经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共同研究,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项重要标准。

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为规范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功能标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和数字化,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中办、国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文化设施)是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含区域级,下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小区配套文化设施以及社会兴办用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务的活动场所。

鼓励统筹整合文化、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等设施,综合利用,共建共享,多种方式提供文化设施。

第二条文化设施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主要包括:听广播,上互联网,看电视、看电影、看书、看报、看政府信息公开,参加文艺辅导培训、演出排练、文艺创作、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接受党员教育、校外教育(含学生自习)、老年大学教育、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欣赏文艺演出、文艺作品、展览展示等二十大类。

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需求,在保基本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产品,增加相关服务项目,提供—1 —多样化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条实施方式和范围: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

新建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按照居住区配套设施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区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化设施纳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地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合理规划设施数量、种类和规模,列入同级政府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推动设施建设,加强后期运营管理。

第五条应以步行15分钟为服务半径,统筹设置基层公共文化设施。

第六条文化设施应选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地方独立建设,或与相关公共设施合并建设,新建设施不应与政府机关同址建设。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
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7
【摘要】<正>京文公共发[2016]468号各区文化委、首都图书馆:为贯彻北京市公共文化''''1+3''''文件要求,落实《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京文公共发[2016]285号),把益民书屋整合到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中,推动基层图书资源整合,强化供需对接,提升服务效能,现将《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经商市财政局同意,该项经费已纳入各区的转移支付中,请你们
【总页数】14页(P1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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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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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的探索与实践——以北京市东城区为例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的探索与实践——以北京市东城区为例

公共文化摘要为稳妥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及公共文化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文章通过实地调研和非结构性访谈,对北京市东城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的发展历程、实践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东城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经历了资源导入的探索发展、制度建设下专业化发展、政策突破下创新发展的1.0、2.0、3.0阶段,形成了强化政策引领、完善标准规划,践行“运营先行”理念、促进“建管用”有效衔接,打造多元运营模式、因地制宜特色发展,探索优惠收费服务、健全造血机制,完善腾退空间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拓展服务新场景的实践经验。

在社会化运营“选—用—管—培”的全流程管理链条中,东城区存在缺乏承接主体及资质标准、政府购买资金缺乏合理测算机制、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优惠收费存在政策瓶颈与现实困境、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完善等系列问题。

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持续高效发展需进一步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增进社会化运营正确认知,创设多元激励机制、培育发展文化类社会组织,制定社会化运营承接主体资质条件指南,制定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优惠收费规范指南,构建科学合理的运营绩效考评体系。

关键词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优惠收费服务引用本文格式苗美娟,李斯,李龙渊.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的探索与实践——以北京市东城区为例[J].图书馆论坛,2022,42(9):73-82.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Socialized Operation of Grassroots Public Cultural Facilities :Taking Dongcheng District of Beijing as an ExampleMIAO Meijuan ,LI Si &LI Longyuan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practical experience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socialized operation of grassroots public cultural facilities in Dongcheng District of Beijing through field researchand unstructured interviews.The socialized operation of grassroots public cultural facilities in Dongcheng Districthas gone through the stage 1.0,2.0and 3.0,which involves the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mporting resources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under the framework of institutional building and innovative development under policy breakthrough.It has formed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enhancing policy guidance and improving standard planning ,implementing the concept of "operation first"and promoting the effective connection of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的探索与实践——以北京市东城区为例苗美娟,李斯,李龙渊公共文化"construction,management and use",creating diversified operation models and realizing differentiated development based on local conditions,exploring preferential charging services and improving the hematopoietic mechanism,perfecting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functions of vacated space and expanding new service scenes.In the whole process management chain of"selection-application-management-training"of socialized operation,there are also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the lack of undertaking subjects and qualification standards,the lack of reasonable measurement mechanism for government purchase funds,the policy bottleneck and realistic dilemma of preferential charges for non-basic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the imperfect evaluation mechanism and incentive mechanism.Measure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and efficient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zed operation of grassroots public cultural facilities include clarifying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and enhancing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socialized operations,creating a diversified incentive mechanism to cultivate and develop cultural social organizations,formulating guidelines for the qualifications of socialized operations and for preferential charges for non-basic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constructing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operation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Keywords grassroots;public cultural facilities;socialized operation;discount services0引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是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重要形式,也是新时期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京文公共发〔2011〕695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文公共发〔2011〕695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文公共发〔2011〕695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一篇:京文公共发〔2011〕695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文公共发…2011‟695号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文化委员会、首都图书馆、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为提高全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见附件)。

现将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和完善。

1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2 ——附件: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宗旨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四章运营时间第五章设施环境第六章运营机制第七章服务人员第八章经费保障第九章服务设备第十章激励监督第十一章附则2011年9月—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用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街道乡镇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市民文化休闲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综合文化站)和社区行政村文化室设施(多媒体综合文化中心),以下统称为文化设施。

第三条街道乡镇级文化服务机构(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文化体育中心和社区文化中心等)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文化设施。

第四条本规范为基本服务标准,是考核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文化工作和各文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依据。

提倡和鼓励各单位结合群众实际需求,增加相应的服务内容。

第二章宗旨第五条各文化设施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5]2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20
【实施日期】2005.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
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4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关于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5〕2号),组建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挂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牌子(简称市“扫黄打非”办)。

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扫黄打非”办)是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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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公共发〔2011〕695号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文化委员会、首都图书馆、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为提高全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见附件)。

现将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和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宗旨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四章运营时间第五章设施环境第六章运营机制第七章服务人员第八章经费保障第九章服务设备第十章激励监督第十一章附则2011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用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街道乡镇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市民文化休闲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综合文化站)和社区行政村文化室设施(多媒体综合文化中心),以下统称为文化设施。

第三条街道乡镇级文化服务机构(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文化体育中心和社区文化中心等)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文化设施。

第四条本规范为基本服务标准,是考核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文化工作和各文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依据。

提倡和鼓励各单位结合群众实际需求,增加相应的服务内容。

第二章宗旨第五条各文化设施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

各文化服务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引,加强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运行有效、服务至上、普惠全民、机会均等的原则。

鼓励共建共享和综合利用,提供综合服务。

以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服务为重点,以街道乡镇文化设施为补充,为市民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文化服务,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不得提供反动、淫秽、迷信、赌博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

第七条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含来京务工人员)。

第八条各文化设施应免费向公众开放,其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实行免费服务。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九条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包括:演出排练、电影放映、图书阅览、展览展示、文化信息共享、文艺创作、文化技能培训、校外活动、学生自习和娱乐健身等基本服务,满足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的基本文化需求。

街道乡镇文化设施应弥补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的功能不足,提升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增设综合性小型剧场。

第十条各文化服务机构每月开展的重点文艺活动不少于2次,全年不少于24次;每月开展的文化、科技、教育等各类讲座不小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全年放映数字电影不少于10场次。

应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及时增加相应的文化活动频次。

工作人员要做好每次文化活动的登记备案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每月要定期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总结,调整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十一条各文化设施应当不断完善,丰富更新所藏图书和文献信息资源,每年应对藏书量的30%进行流转、补充或更新。

街道乡镇级文化设施图书阅览座席不少于30席,藏书量不低于500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50种。

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藏书量不低于200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30种。

第十二条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要加入本市公共图书馆网络,利用“一卡通”服务,提供各类图书资源。

鼓励各文化设施之间进行图书轮换流动,提高文献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每天累积上网时间不超过2小时。

第十四条对于超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一般性服务标准的个性化需求,可收取成本性费用。

原则上应按照提供服务项目的直接材料成本价(不得包含人工费和水、电等间接性成本),确定低收费标准。

低收费标准须经居民听证会同意后方可实行。

有收费服务项目的文化服务机构,应公布收费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及其价格构成,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文化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文化服务项目应避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应设立咨询电话和服务台,耐心解答咨询。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设施,还可免费提供存包、开水、雨伞租借、自行车打气、失物招领等便民服务。

第四章运营时间第十八条文化设施应全年(含节假日)免费开放。

开放时间:9:30—11:30,14:00--21:00。

根据季节变化、退休居民和上班族的实际需要,可延长或调整开放时间,但每周累计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对于需求强烈的设施空间,应按普惠大众、机会均等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时间,避免长期独占。

第十九条因故暂时闭馆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开放的,应提前征得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至少提前7日,利用有效方式向居民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章设施环境第二十条各文化设施应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文化设施中用于文化服务的面积不得低于使用面积(不含户外)的85%。

街道乡镇级文化设施的图书馆(室)面积应不少于100m2。

在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中,应提供一定的独立空间,满足居民读书看报等图书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图书室,避免动态干扰。

鼓励和提倡一站(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应在文化设施户外明显处悬挂文化服务机构牌匾和标志。

在设施周边以及设施服务辐射半径末端处,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引导居民参与。

户外有条件的,可设置自行车或机动车停车处。

第二十三条文化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无障碍设施,确保畅通,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应及时进行增设。

残疾人活动空间,应设置在地面一层,专人负责接待。

无障碍设施设备要有明显标识,方便识认。

第二十四条文化设施室内外环境布置,既要突出功能需求,又要兼顾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

在功能布局上,要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

第二十五条应按照卫生等相关部门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消毒;特殊情况下,还应及时进行不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无异味。

第二十六条要保持空气流通良好,采光照明符合相关要求。

室内服务区域,夏季温度不高于28℃,冬季不低于16℃。

第二十七条室内一层门厅悬挂楼层设施功能分布图、开放时间、资费标准、年度工作服务考核目标、规章制度、服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录、居民意见反馈手册和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文化服务机构应制定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

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各通道要有明显的指引牌和应急指示牌。

有条件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设施内的居民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各活动区域或服务空间要张贴服务信息,信息内容要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换。

在设备器材上或就近悬挂张贴使用方法说明和指导使用的联系电话。

要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检修。

第三十条要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和标识。

服务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的,还应增加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三十一条禁止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在服务区域内聊天、吃零食、接打电话。

服务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影响干扰其他人正常活动。

第三十二条文化设施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应坚持先建后拆或建拆并行以及便民性的原则,进行重建。

重建规模应按照服务人口数量和现行建设标准复建,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五章运营机制第三十三条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由政府设立。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村委会分别是对应辖区内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应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内或辖区内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服务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具体指导、监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及其文化设施服务规范化建设。

社区居委会和行政村村委会负责辖区内文化设施和文化服务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和支持本区县各级文化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是正科级全额文化事业单位, 是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在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负责设施管理和组织文化活动等日常工作,指导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村委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鼓励实行文化设施专业化管理。

在区县文化、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按照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文化设施的管理者,实施委托管理,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八条文化服务机构应负责制定考核目标,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并根据居民满意度,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整改。

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受委托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予解除委托。

在解除委托期间,要保证文化设施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区县公共文化单位、街道和乡镇文化服务机构应建立文化资源配送系统,定期为基层文化设施提供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及时更换流转。

第四十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和政府招标采购等方式,通过集中配送、连锁服务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第四十一条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单位应对群众文化组织员和文化志愿者进行集中辅导、培训和考核。

全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考核结果应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的重要依据。

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要根据居民意见,提出具体培训需求。

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负责汇总上报需求。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需求计划,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满足基层需求。

第四十二条各文化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统计、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

下一级文化服务机构要定期每季度向上一级文化服务机构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文化服务统计数据。

根据上级要求,各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各填报单位和填报人应准确、客观地填报数据,不得有不报、迟报、误报、漏报和瞒报等不当行为。

第七章服务人员第四十三条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编制为3-4名专职群众文化组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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