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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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王云鹏)

行政救济(王云鹏)
案例:2006年,某市经省政府批准,征地300余亩。在经批准的 征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3万元。用地单位按照上述 标准,向该市征地部门支付了这笔资金。随后,征地部门将该 笔资金转拨给区政府,用于实施征地补偿。区政府接到这笔资 金后,在向乡政府拨付征地补偿费时,将补偿费标准降至每亩 2.5万元,乡镇政府在向村集体支付补偿费时,又把补偿标准降 至每亩2万元。其中的差价,被区和乡两级政府以征地工作经费 为由截留。截留的补偿费,大部分用于购买小轿车等开支。本 案中,区、乡两级政府,以征地工作经费为由,从征地补偿费 中扣留资金,就是巧立名目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
2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是指与司法救济途径相比,行政内 救济应当处于优先地位。对某一个行政争议,除法律另 有规定的以外,相对人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内救济途径加 以解决;行政内救济途径不能解决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内 救济途径解决不满意的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主要是基于现代行政管理的专业性 和效率性要求而考虑的。
5 救济机构地位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中,救济机构地位独立性原 则要求,实施救济的机构应当保持地位的 独立性,特别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保持独立, 从而使得救济机制在运作时既不偏袒原告, 也不偏向被告。
一、行政救济的特征 二、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特征
一、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二、以损害为前提 三、目的在于补救相对人
( 三 )
目 的 是 补 救 相 对 人
行政救济最实质的目的,在于补救 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不停止的行 政行为的执行,而不管这种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恰当,是否 保护相对人权益,相对人在诉讼过 程中都必须服从。法院在未作出任 何裁决之前吗,具体行政行为不受 任何阻却”

论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法律救济

论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法律救济

各 自依法享有特定的权利 ( 权力) 和应履行相应 的义 务 ( 职 责) 。第二 , 在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关系中 , 公务员的义务 之履行应优先 于权利之享有; 但公务员应履行之义务应有 明确的法律依据 , 这与传统 的公务员义务不确定论是截然

提 出了特别法律关系理论 。 别法律关系理论重新界定 了 特
公务 员 与行 政 机 关之 间的 关系 : 一 , 第 公务 员 与行 政 机 关 之 间 的关 系 不 再 以单方 面 之 “ 力 ” 权 为其 特 色 , 是 表 现 为 公 而 务 员与 行 政机 关 作 为在 法 律 关 系 中相 互 对立 的双 方 当事 人
系 国家 行 政 法 学 界 在批 判传 统特 别权 力 关 系 理 论 的 同 时 ,

行政 处分之法律救济的域外法考 察
( ) 政 处 分 之 法律 救 济 的理 论 基 础 一 行
行 政 处 分之 法 律 救济 的核 心 问题 是 公 务员 与 行政 机 关 之 间关 系 的定 位 。 当我 们 考 察 西 方 行 政法 理论 的发 展 史 可 见 , 务 员 与 行 政 机 关 之 间 的关 系 在 理 论 形 态 上经 历 了一 公
21 0 2年 3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 na f Hu i o r lo be v ri o lc Unie st f Po ie y
M a . 01 r2 2 No. Se. o 1 6 3 rN . 2
第 3 总 第 16 期 2 期
论公务 员行政处分 的法律救 济
宪政 国家 的法 治 原 则要 求 一切 公权 力 的享 有 和 行 使 都必 须
区行政法 中的 “ 行政处分”则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 为, 常“ 通 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 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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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2005年8月整理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法条内容: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

制定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已有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

本法严格规定行政处罚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避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

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2节标题: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法条内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行政处罚民法典的重要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民法典的重要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民法典的重要法律规定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处罚的力度,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我国在民法典中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处罚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性质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主体实施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法律制裁活动的一种,具有行政性质,同时也具备民事影响。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理,民法典明确了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基于法律依据,即必须以法律为根据和依据进行,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 罪刑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程度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处罚。

3.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起到教育、震慑和警示的作用,促使被处罚人改正错误。

4.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严格履行程序要求,确保对事实的准确把握和对违法行为的客观评判。

5. 量刑适度原则: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相对合理,既不能过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担,也不能过轻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经过以下基本程序:1. 事先告知和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违法行为主体告知其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2. 确认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当采集充分的证据,确保对违法事实的准确了解。

3. 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书中明确罚款数额、停业整顿期限等相关内容。

4. 监督和申诉: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其申诉进行监督和处理。

论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模式的制度完善

论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模式的制度完善
20 0 9年 1 月 1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 S I C E 0C AL S I NCE S
No . 2 09 v, 0
第 1卷 7
第 6期
Vo .7 N06 1 . 1
论我 国公 务员处分救济模 式 的制度完善
郑 宇
( 州大学 法学院 , 南 郑 州 4 0 0 ) 郑 河 5 0 1
给予行 政处分 , 予 了工会 行政处 分权 ; 据 《 授 依 国有 企业及 和 国行 政诉 讼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四条 将 “ 若 第 公务 员 处
权 利保障是 西方 国家公务员制 度的一项 原则 ,其 中尤 以美 、 、t 国为代表 。它们 既是 当今 主要 的发 达资本 主 德 E 等 义国家 , 也是不同法系 的代表 , 中日 其 本则为二者 的混合体② 。 因此 , 些 国家 的公务员处 分救济制 度值得 我们参 考与借 这
机关 的具 体权 限等并无 明确规定 ,导致实 际操作 中随意性 很大; 申诉 只能 在本 系统 内部进 行 , 审裁 不分 离 , 缺乏 必要
( ) 三 司法救 济 难 以介 入
务 员处分条例 》 以下简称 《 ( 条例 》) 的颁布 , 实现依法 如何
题。

惩戒和保障权利之间的平衡,应当成为各界关注的现实课 的 中立性 、 公正性 等。
严肃, 处分方式不 太统一 , 甚至许 多事业单 位的纪律 处分也 严重行 政化 。
( ) 政 救 济 存在 缺 陷 二 行
复议 。 于行政机关 的内部处分决定 , 对 不能提起复 议。 行政 《
诉讼法》 第十二条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
分 ” 为内部行政行 为 , 视 皆排除 了司法审查 的可 能。 二、 国外公务员处分救济模式的经验与启 示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

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论我国高等学校处分权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

论我国高等学校处分权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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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等学校处分权 和学 生合法 权益的行 政救 济
张 征
步规 范、 监督 高校 的 处分行 为 , 护 学生 合法 权益 , 维 本又拟 从 鬲校孕 生处分 们。 F 刀,枞 私 ’竹 隹 口 ; 牟 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实施现状及构建 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体 系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当 社 上 响 大的 关 生 教 权 案 往 是 校 前,会 影 较 有 学 受 育 的 件 往 学 咎
番学 当 诉 之 数 做 叫 校 在 申 请 起 内鞍伏升 应翥 申 日 日 出 , 接 到 币, 于裟 疋

申 诉
曩 嚣言 景 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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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于 势 位 学 来 ,需 合 、效 及 的 济 维 摹 处 弱 地 的 生 说 更 要 理有 、 时 救 来

决定, 如考试的评分, 品行评价, 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决定是否 的其他处理决定, 大学校 自主的深度和广 度, 扩 增强学校 自我纠正的
可 以进 行 申诉 , 律 的规 定 并 不 清 楚 , 护 的 程 度 还 很 有 限 。 法 保 ( ) 讼 救 济 渠 道 不畅 通 四 诉 首先 , 学校 的 哪 些 决 定属 于 法 院审 查 的范 围 , 校 对 于 学 生 的 处 学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摘要长期以来,行政处分行为一直以“内部行政行为”的身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门外,对处分不服的公务员只能通过行政救济维护自身权利。

单一的行政渠道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公务员对救济的需要,也不契合法治社会和人权社会的精神。

本文希望借对这一论题的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使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作者简介:汤文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研究生。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意义“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责,对于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利益和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①是以让公务员更有效地履行职责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支持。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力量,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支撑。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既有利于明确公务员权利的内容,也使公务员在权利受侵犯时,有获得救济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侵犯公务员权益,以保障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应接受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目的是为了对公务员的工作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以保证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基本上只涉及公务员的名誉问题,而降级、撤职、开除则涉及公务员的级别、职务,甚至是法律身份的重大问题。

行政处分的设计初衷良好,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错误的行政处分会公务员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

因此要确立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这是确保公务员切实有效的行使权利的保障,也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合法合理行使的重要举措。

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

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

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步骤一:引言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我国公务人员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旨在规范和强化公务人员的工作纪律,维护公务人员队伍的廉洁性和纪律性。

下面,我们将根据《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步分析该法律的重要内容。

步骤二:法律适用范围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的公务人员。

这意味着无论是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还是其他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该法律的规定。

步骤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原则根据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政务处分应当根据违反纪律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后果进行选择,并遵循适当与严格相结合的原则。

步骤四: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程序是确保公务人员受到公正处理的关键。

根据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程序包括调查、审查、听证、决定等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被处分的公务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享有听证、申诉等法律权益的保障。

步骤五:政务处分的特殊情形和优惠政策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形和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退休人员的政务处分,根据其退休前的职级确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对于已经调离本单位的公务人员,可以按照当时所在单位的总工龄计算其权益待遇等。

步骤六:监督和责任追究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了对政务处分决定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监察机关、纪检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都有权对政务处分决定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追责。

同时,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滥用政务处分等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追责措施。

步骤七: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被处分的公务人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滥用政务处分权力、违法违纪行为等,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措施。

步骤八:结语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公务人员管理、提高工作纪律非常重要。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

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

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展为辅。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展补偿。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那么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XX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露、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

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表达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那么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视,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视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信访救济那么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展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浅议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浅议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济 几近 于 虚 设 。
我 国 现 行 的 行 政 处 分 救 济 机 制 主 要 是 通 过 申 诉 制 度 来 行政 诉讼法 》又将对 公务 员受行政 处分 的法律 对 于 行 政 处 分 的 基 本 内 涵 ,不 同 的 学 者 有 不 同 的 观 体现 ,而 《 点 。 大 陆 法 系 国 家或 地 区 ( 德 国 、 日本 、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救 济 排 除 在 管 辖 范 围 之 外 ,使 公 务 员 在 穷 尽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如 等 )行 政 法 中 的 “ 政 处 分 ”概 念 接 近 我 国 行 政 法 学 中 的 的 法律救 济手段 ,合法 权益仍得 不到 维护是 ,却不能 向人 行 “ 体 行 政 行 为 ” 的 概 念 ,这 是 广 义 的 行 政 处 分 概 念 ,我 民 法 院 起 诉 ,无 法 得 到 司 法 的 最 终 保 障 与 救 济 。 对 于 公 务 具
法 学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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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 国行政处 分救 济制度
◎佘 俊 凯
( 湖南科技学院 法律 系 ,湖南 永州 4 5 0 2 0 ) 1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7 - 9 2( 0 9 O — 4 — 2 9 53 3 0 9 2 0 ) 6 0 1 0 6
二 、我 国行 政 处 分 救 济制 度 的现 状
大。
( ) 国 行 政 处 分 救 济 制 度 的规 范分 析 一 我 三 、我 国行 政 处分 救 济制 度 的完 善及 立法 建 议 ( 务 员 法 >第 9条 规 定 ,公 务 员 对 涉 及 本 人 的 处 分 公 O 行 政 处 分 救 济 制 度 的 完 善 与 否 是 衡 量 现 代 国 家 民 主 与 不 服 的 ,可 以 自知 道 该 处 分 之 日起 3 日 内 向 原 处 理 机 关 申 O 法治程度 的重要 尺度 。通过对 目前我 国相关 制度 中存 在的 请 复 核 ,对 复 核 结 果 不 服 的 ,可 以 自接 到 复 核 决 定 之 日起 缺 陷进行 分析 ,笔者认 为应该从 以下 几个方面 对我 国的行 1 日内 ,按 照 规 定 向 同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作 出该 处 分 政 处 分 救 济 制 度 进 行 完 善 。 5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机 关提 出 申 诉 ,也 可 以 不 经 复 核 , 自知 道 该 ( )扩大行政处分救济 制度 的保 护范围 一 处 分 之 臼起 3 日 内 直 接 提 出 申诉 ,对 处 分 不 服 向行 政 监 察 O 我 国 现 行 行 政 处 分 救 济 制 度 的 保 护 对 象 主 要 限 于 受 处 机 关 申 诉 的 ,按 照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的 规 定 中 办 理 。 这 就 是 我 国 对 公 务 员行 政 处 分 不 服 的救 济 的 现 行 法 律上的规定。 因此 ,我 国 行 政 处 分 的 救 济 途 径 比 较 单 一 ,公 务 员 对 分 者 。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有 权 提 出行 政 处 分 的 申诉 ,申 请 行 政 处 分 救 济 的 主 要 是 受 处 分 的 国 家公 务 员 。 受 行 政 处 分 的 公 务 员 是 行 政 处 分 的 对 象 与行 政 处 分 具 有 最 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 ,同 时 ,也 最 容 易 受 到 违 法 或 不 当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救济机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救济机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救济机制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旨在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误判或违法行为。

为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我国建立了一套行为救济机制。

本文将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救济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行为救济权的确立与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了公民行为救济的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任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个人或组织,均享有行为救济的权利。

行为救济适用于除刑罚外的一切治安管理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治安处分等处罚措施。

二、行为救济的形式与途径行为救济主要包括申诉和诉讼两种形式。

申诉是指被处罚一方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诉讼是指被处罚一方将自己的权益争议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1. 申诉被处罚一方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处罚决定的理由及依据、要求和其他相关材料等。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后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如果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 诉讼被处罚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行为救济机制的保障性措施为确保行为救济的顺利开展,我国法律对行为救济机制作出了一系列保障性措施。

1. 考勤制度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确保执法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

执法人员应当准时到岗,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执法。

2. 审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在复议申诉时,应当对被处罚决定进行全面审查。

如发现处罚决定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3. 合规培训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同时,对于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现和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追责问责。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作者简介: 汤文昊,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2 0 1 2 级研 究生。
我 国 公务 员权利 救济 制度 现状 ( 一) 公 务 员权 利 的含 义及 意 义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政诉 讼法》 规 “ 公务 员 的权 利 , 是 指法律 基于公 务员 的身份 和职责 , 对于公 政机 关 自我 管理 行为 的一种 。《 “ 人 民法 院不 受理行 政机 关对行 政机关 工作人 员的奖惩 、 任免 务 员有 资格享 受某 种 利益 和有 权作 出或 不作 出某 种行 为及 要求 定 :
司法 审查 就不 能介入 。 二 是行政 处分 是行政 的权 利 , 既 有利 于 明确 公 务员权 利 的 内容 , 也使 公务 员在权 利受 员 的普通 公 民地 位 , 侵犯 时 , 有 获得救 济 的法 律依据 , 有利 于规 范行政权 的行 使 , 使行 机关对 公务 员的行 为进行 综合评 价 的结 果 , 涉及 内部管理 的专 门 政机 关不得 随意侵 犯 公务员权 益 , 以保障公 务员执行 公 务的效率 性价 值判 断 , 法 院的干 预会 降低 行政 效率 ,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行政
2 0 1 3・1 ( 下)

{ I } J I 占 缸金
◆社会 观 察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汤 文 昊
摘 要 长期以来, 行政处分行为一直以“ 内部行政行为” 的身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门外, 对处分不服 的公务员只能通过
行政救济维护 自身权利。单一的行政 渠道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公务员对救济的需要 ,也不契合法治社会和人权社会的精 神 。 本文 希望借 对这 一论 题 的研 究, 提 出改进 措施 , 使我 国的公 务 员权利 救济 制度 更加 完善 。

我国行政处分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行政处分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 ) 立性 。虽然 行政 处 分属于 内部行 政 - 独 行为 的范 畴 , 它是一种 实然 制 度 , 有 自身 但 并具 的生存 环境 , 既不 是其他 制度 的附属物 , 也不 是 其他制度 的衍 生物 。首 先 , 自成 体 系 的行政 处 分法律制 度是 内部 行政行 为法 律 体系 的重 要分 支, 它在社会 基 本 结 构 “ 三维 空 问 ” 中又 自成 体 系。具体来说 , 个 体 系 包括 行 政 处 分组 织 制 这
张 晓光 : 国行 政处 分制度 的缺 陷及 其完善 我
种独立 、 统的法 律 责任∞。若 废除 行 政 处分 , 系 恐怕 不 只是 内部 行 政行 为 有 失完 整 , 连整 个 就 行政行 为体 系 也存 阙 如 。第 三 , 有 不 可替 代 具 的功能 。行 政 处 分 在 法 治 行 政 中 占有 一席 之 地, 即在 行 政 系统 内部管 理 中将 有着 不 可替 代 的作 用 。前 已论 及 , 政处分 是法 治行 政的 “ 行 半 边天 “我 舸实行 法 治 , “ , 对 内部 ” “ 部 ” 应 和 外 都
彩, 严重 地阻碍 了法 治行政 的全 面推进 和 实施 。

我们把它置于法律语境 中讨论 , 它又俨然是一
项 渗透治 国理 念 、 执行 国家政 策 的法 律制 度 , 换 言之 , 行政 处 分 实际 上 就 是一 项 法 律化 的政 治
制度 。

行政处 分的基 本属 性
笔者认 为 , 政 处 分 具 有 内部性 、 行 独立 性 、 多重性 及严 厉 性 等 属 性 。它们 的有 机 组合 , 充 分 地显 现 出行 政 处 分 的风 格 和特征 , 同时 也确 定 了行政处 分 的价值 取 向。 ( ) 一 内部性 。法 学理论 界和 实务界对行 政

2024年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透析(二篇)

2024年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透析(二篇)

2024年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透析摘要。

行政救济制度与民主法治相伴而生,被视为民主与法治保障的最后屏障。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日趋完善,为我国改革开放和整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在我国近些年来和谐社会建设的政策导向和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已初成体系的大背景下,文章重点对复议救济、诉讼救济及国家赔偿救济____种救济手段探讨其发展趋势,以期对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尽可能地提供一种理论坐标。

关键词: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1行政救济制度的概述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给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请求行政主体____,有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____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告诉我们,行____是一种国家权力,它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分立、相并列,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和对国家事务进行____、管理的权力。

行____力具有国家支配力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执行性与公益性、具有扩张性与有限性以及腐蚀性与侵权性等特征。

因此,行____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维护是不可缺少的。

但是,行____的特征又使得它很容易被权力主体滥用,进而不利于社会公益利益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因此,行政救济制度孕育而生,并在各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____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____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____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____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一、引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理方式。

虽然这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但它们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目的。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行政处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自身权力,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予以制裁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的,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广泛,几乎包括了所有行为主体,例如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不同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不尽相同,需要通过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来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或询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等环节。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要求,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1. 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在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发现后,需要进行初步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行政机关将对案件进行登记,开始正式处理流程。

2.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环节,行政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查阅相关文件和物证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合法、合规的调查手段。

3. 听证或询问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通常会对当事人进行听证或询问。

听证是在开展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一次或多次公开的听证会,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辩解意见。

询问是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提问,了解情况、核实证据等。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完成调查取证和听证或询问后,根据事实和证据判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责令停产停业期限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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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肖进中*张建**(山东工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摘要: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如何完善对内部行为的监控和救济,是我们关注的问题,笔者从现实和理论角度来分析对于内部行为救济的相关问题关键词: 内部行为人事行为特别权力关系一、内部行为救济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内部和对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事务管理行为。

内部行为之“内部”性是指决定的作出主体与承受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两者即使没有编制上的隶属关系,也应有领导与被领导或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

内部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工作性质的,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批复等,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权益;第二类为人事性质的,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调动等,直接涉及公务员的权益,在我国一般称其为“人事行为”,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在我国,内部行为被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①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是其主要救济途径。

学界呼吁,公务员同样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侵权,应注重公务员的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

“内部行政救济是行政机关内因内部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发生的救济,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的权益纠纷,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②我国内部行为的救济在建国后可追述到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

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当然这里所指“复议”应理解为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之意。

《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的人事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行政处分,但在其后的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里,《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才真正迈上发展的轨道。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该条例规定涉及特定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人事行为,都可受行政救济,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至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1990年实施的《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对于行政处分、监察决定以及监察建议的*肖进中,(1979,9——)男,湖北孝感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张建,(1981,6——)男,山东菏泽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①《行政复议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2条,内部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

行政法学界一般将行政诉讼第12条列举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并因此总结出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②笔者认为目前在内部不存在行政行为,除非扩大行政行为的概念,所以“内部行政行为”应暂时为“内部行为”。

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救济。

同年,人事部发布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为公务员因行政机关在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了可以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行政仲裁的途径。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1、影响到公务员个人权利义务的行为都有一定的救济途径。

行政处分、监察决定、监察建议都有明确的救济规定,而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涉及国家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所有行为都在救济范围之内。

2、救济的途径。

(1)对于行政处分:《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对于行政处分既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监察法》规定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奖惩暂行规定》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前者还规定了对行政处分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因为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故对于行政处分,其救济途径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还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述。

(2)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3)监察决定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4)《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又为公务员因行政机关在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了仲裁途径。

3、时限。

《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公务员要求救济的时限为一个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公务员要求救济的时限为三十日,因监察法的效力高于奖惩暂行规定,故救济时限应统一为三十日。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救济的时限为六十天。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的行为无时限规定。

从保护公务员权益。

笔者以为其时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4、救济名称,救济名称五花八门,及不协调、统一,如“申请复核”、“申述”、“控告”、“申请复审”、“复议”,建议应相对统一救济名称。

5、救济的处理。

《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

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押。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规定,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述、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只有监察机关处理人事行政救济案件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现行救济制度的弊端1、保证救济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裁判者不能“自己裁判自己”,裁判者必须在裁判过程中保持中立。

在上述不服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中,如受理机关为原处理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则违背了“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公正原则,各国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较强的特权性和封闭性色彩,一般难以自发地进行自我反省,且在某些情况下,上、下级行政机关可能相互沟通,共同损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若受申诉机关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由于受申诉机关并不独立于政府,则公正性也难以保证。

2、《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虽然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作了规定,但上面的分析可见受理程序语焉不详,受理机关的裁量权漫无边际,受理机关的责任不明确,这难免为搞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

由于上述方面的原因,在行政管理中造成了一系列后果:(1)行政系统内部民主氛围不够,家长制作风盛行;(2)广大公务员明哲保身,其履行职责的主动性、积极性没有发挥;(3)反腐倡廉受到影响,集体腐败的“窝案”层出不穷;(4)行政效率低下,社会资源严重浪费。

①因此在民主法制机制尚不完备的我国,对于行政内部行为的救济制度,情况并不乐观。

三、我国行政诉讼排除对内部行为司法审查的主要原因综观有关国外的内部行政行为救济途径,不外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两种。

很多国家对于内部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排除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法》排除对内部行为的审查,理论界认为主要原因为:(一)受到“特权关系”的影响。

特别权力关系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是在自由法治国时期,为了维护君主对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而发展起来的理论,后来这一理论逐渐扩张到监狱、学校等行政领域。

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认为特别权力关系的范围包含三种类型,即公勤关系、营造物利用关系与特别监督关系。

狭义上的公勤关系指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即行政职务关系。

我国公勤关系承袭传统特别权力理论的做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颇能适合我国之传统背景,我国有着两千年的封建历史,实行特殊的人事制度,即国家对公民、单位对个人、上级对下级居于垄断地位,占据着影响和支配他人命运的有利地盘,所以对特别权力关系接受起来也就很容易。

在公勤关系中行政主体对公务员所作出的行为不能提起诉讼。

②(二)我国当初的考虑。

(1)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已设有对内部行为的救济机制;(2)由行政机关内部处理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其首长对工作人员的监督;(3)这类内部争议更多地涉及行政纪律和内部制度问题,不便于法院处理;(4)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起步很晚,经验不足,各项制度还不健全,重点应放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方面。

③四、对内部救济完善的设想近年来,学术界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讨论日渐升温,认为应将内部行为,特别是与公务员的重要权益相关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

内部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目前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笔者以为内部行为主要与行政机关自身正常运转有关,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内部行为的某些人事管理行为,可“外化”为对社会的影响。

提高对公务员权益救济的实效,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以为,救济的途径可严格内部救济的程序和责任的前提下,采取两种方法:或借鉴台湾的做法,扩大“行政处分”(行政行为)的概念,将一部分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或仍排除对内部行为的诉讼,但需要健全、完善对内部行为的救济,使救济机关相对独立和公正。

(一)严格内部救济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使救济得以实现需通过一定的程序。

公务员寻求内部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是申诉(包括申请复核、控告、申请复审等),法律对这种非复议和非诉讼的救济程序虽有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公务员的申诉和复审申请,对公务员的申诉和复核申请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程序规定、时限规定和责任规定,但从程序的严格性特别是对责任规定的严格性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比,差距就显而易见了。

笔者以为,应严格程序,规定更为严格的时限要求,从受理、审理、重新作出裁决直至将结果送达诉讼人,规定更为严格的时限要求,特别是明确并加大对申诉处理的责任,从而增强内部行政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是行政效率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行政监察体制和发挥行政仲裁的作用。

目前行政监察机关地位低下,既无权威性,又缺乏独立性。

(1)可以考虑变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监察机构仅对其上一级负责。

为保证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必须实现行政监察机关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的独立。

(2)监察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应当既坚持独立自主,又注重协同配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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