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道路,铁路线路施工26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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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道路,铁路线路施工各级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公路道路,铁路线路施工各级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G0611张掖至汶川国家高速公路张掖至扁都口段公路工程ZBTJ-3标各级岗位安全责任清单编制:审核:审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张扁高速公路ZBTJ-3标项目经理部二〇一九年目录1、项目经理的安全岗位职责 (3)2、项目党支部(副)书记安全岗位职责 (4)3、项目总工程师安全岗位职责 (5)4、项目副经理安全岗位职责 (5)5、项目安全总监安全岗位职责 (6)6、工区经理安全岗位职责 (6)7、工区技术负责人安全岗位职责 (7)8、工区副经理安全岗位职责 (8)9、工程部部长安全岗位职责 (8)10、技术员安全岗位职责 (9)11、调度员安全岗位职责 (10)12、安质部部长安全岗位职责 (10)13、安质部部员(专职安全员)安全岗位职责 (11)14、物资部部长安全岗位职责 (12)15、物资部部员(材料员)安全岗位职责 (14)16、财务部部长安全岗位职责 (12)17、会计安全岗位职责 (15)18、出纳安全岗位职责 (12)19、计划部部长安全岗位职责 (16)20、计划部部员安全岗位职责 (17)21、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岗位职责 (17)22、综合办公室部员安全岗位职责 (15)23、试验室主任安全岗位职责 (18)24、试验员安全岗位职责 (19)25、征拆办主任安全岗位职责 (20)26、领工员安全岗位职责 (20)27、搅拌站站长安全岗位职责 (21)28、搅拌站控制室操作人员安全岗位职责 (22)29、砼输送车司机安全岗位职责 (22)30、搅拌站巡检维修员安全岗位职责 (23)31、搅拌站设备维修人员安全岗位职责 (24)32、工班(组)长安全岗位职责 (24)33、作业人员安全岗位职责 (24)34、电焊工安全岗位职责 (25)35、电工安全岗位职责 (26)36、架子工安全岗位职责 (27)37、混凝土工安全岗位职责 (28)38、钢筋工安全岗位职责 (28)39、模板工(木工)安全岗位职责 (29)40、普工安全岗位职责 (30)41、砌石工安全岗位职责 (30)42、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岗位职责 (31)43、起重工安全岗位职责 (31)各级岗位安全责任清单为加强和规范施工安全管理,实现张扁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目标,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前言公路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工程建设和人员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稳定进行,特制定《公路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二、总则1.为了保障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加强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管理,确保工期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

3.公路工程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施工单位及时处理;特大事故由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处理。

三、责任部门1.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提出建议和改进方案。

3.相关部门:包括公安、消防、交通、安监等部门,负责处理公路工程安全事故中的相关工作。

四、安全事故处理程序1.安全事故上报:施工单位一旦发现安全事故,立即向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上报。

2.现场处置:施工单位要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保障伤员安全,避免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

3.封锁事故现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要第一时间封锁事故现场,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4.调查清理:监理单位及公安等部门要尽快赶到现场展开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维护公道。

5.事故处理:根据事故性质和程度,进行相应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6.事故总结:事故处理结束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及时总结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安全防范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施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前言作为一种大众交通工具,铁路交通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铁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加强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铁路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乘客伤亡事故:包括行车中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损害的事故。

2.现场设备事故:包括铁路车站、车辆、线路等设备发生的事故。

3.生产指挥、管理事故:包括生产组织、指挥、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

4.环境污染事故:包括铁路交通所处的环境因铁路交通事故污染导致的事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1.事故责任人:按照事故的直接原因,可以划分为本人负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重大领导等责任人。

2.事故原因: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首先查明事故的原因,以便于划定事故责任。

3.联合追究: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联合追究的方式,追究多个责任人的责任。

4.赔偿: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还涉及到赔偿问题,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应该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具体如下:1.案件情节轻微的:一般情况下,属于责任人属于轻微过失的情况,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对于因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生产环节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生产环节问题造成事故的,责任应当由生产部门承担。

4.系统设计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系统设计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技术负责部门承担。

5.行业问题造成的:如果是行业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铁路部门承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公路工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工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工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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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道路,铁路线路施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道路,铁路线路施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施工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工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项目部安全部报告。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一)工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结合不定期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安全负责人、工区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时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督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工区负责人对本工区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负责人对整个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部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安全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32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4326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铁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铁路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施工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5. 施工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3. 施工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施工人员应每日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报告。

3. 对检查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视线范围内无安全隐患。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栏、警示灯、防护网等,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六、特种作业安全管理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3. 特种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七、施工安全监督与考核1.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是非常必要的。

责任追究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也可以为受害者赢得应有的赔偿,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我国现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我国的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有以下几种形式:1.刑事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负责人可能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重伤罪、过失致轻伤罪等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也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造成这些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铁路交通事故中,可能还涉及到铁路公司、车站、乘务员等其他参与方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力,或者处理事故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毁和环境污染等意外事件。

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刑事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可能被追究犯罪责任。

违法行为涉及到生产安全的,还可能会被追究生产安全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造成这些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可能还需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追究在生产过程中,企业或个人如未严格执行安全规定、规程和标准,或者管理不力、设备维护不当等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我们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铁路路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路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铁路路基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铁路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3.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4. 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施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3. 各施工班组设立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各施工班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4. 施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施工单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定。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火、高空作业等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4.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七、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处理1. 施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调查处理。

3.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施工活动。

2. 本制度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公路工程事故排查治理制度

公路工程事故排查治理制度

公路工程事故排查治理制度公路工程项目由于其复杂性和多变的环境因素,面临着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损失,建立一套科学的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公路工程事故排查治理制度的范本,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

一、制度目标本制度旨在明确公路工程事故的预防、排查、处理和报告流程,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最小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其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3. 建设单位:负责整体工程的安全管理,协调各方资源,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4. 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类与响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响应措施和处理流程。

四、排查治理流程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2. 保护现场,收集事故相关信息,为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3. 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4. 实施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 完成事故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机制,确保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力度。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结语:。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铁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运营,加强事故责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在提高铁路交通安全水平的同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背景铁路交通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方式,承载着大量的人员和物资运输任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也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推行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对于提高铁路交通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责任追究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核心原则是“安全第一”。

这意味着铁路企业应当将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理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事故责任追究原则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追究。

责任追究是一种法治原则,通过追究责任,可以激励铁路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责任追究的主体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涉及多个主体,包括铁路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1. 铁路企业责任铁路企业是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之一。

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是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者。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自身安全意识,保证操作行为符合安全要求。

3.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是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监督者和管理者。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指导。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调查机制,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处罚。

公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公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和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部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部属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

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部属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一)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三)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四) 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 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 主持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三)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四)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明确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一)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与事故性质、危害后果、责任大小等因素相适应。

(三)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事故隐患整改和责任落实。

二、责任追究范围(一)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1. 责任主体: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2. 责任追究对象: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事故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领导责任者和事故监管部门责任者。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 责任主体: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 责任追究对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事故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领导责任者和事故监管部门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程序(一)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对策。

(二)责任认定1.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2. 责任认定应当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等因素,确定责任追究对象和责任追究方式。

(三)责任追究1.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依规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处理。

2.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铁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设施、设备、货物等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根据其责任性质和大小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若是人为的安全责任事故,就要追究其事故责任。

第三条安全责任有三重含义:一是使人担当起来的某种职务和职责,二是份内应做之事,三是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处罚.第四条安全责任具体为:一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二是分级责任制,三是岗位责任制,四是技术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义:就是为了让员工更好地履行安全责任,警示思想麻木不仁者,警示安全管理不实者,警示监督检查不力者。

第六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技规》、《行规》、《职工岗位责任制》、铁路行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而制定。

第七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按法规、规范、规章制度、职责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分析处理原则。

第八条责任追究应坚持的原则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二、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三、事故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四、“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事故分级和分类第九条事故分级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第七条至第十七条进行分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又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和一般D类事故.第十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二、爆炸事故三、设备事故四、货运事故五、行车事故六、人身事故七、路外伤亡事故八、其它事故(汽车交通事故、盗抢事故、诈骗事故等)第十一条发生事故的处理权限一、发生一般D类及其以下事故的并与他段无关,由责任段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监室。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又称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中,对于发生的事故,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背景、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的主体和方式、不同行业的特殊规定等方面对其进行论述。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背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各类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国不断完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

二、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关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刑法是我国治安和刑事犯罪领域的核心法律,对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也有明确规定。

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如果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3. 矿山安全法、公路安全法、铁路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是对特定领域的安全生产进行细化和规范的法律,追究事故责任也有具体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追究责任的主体和方式1. 追究单位责任:追究事故责任的主体之一是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自行组织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分部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深茂铁路工程实际,确定软基大型机械施工、连续梁、跨等级道路、河流等为现阶段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要求分部,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四条对触及红线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分部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条本细则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

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六条施工管理红线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深茂公司相关施工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跨等级公路、河道施工1.A类施工(1)未与行政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超范围施工。

(3)未与行政管理单位联系,未确认光缆径路,或不听从管理单位现场防护人员警示,擅自进行开挖土方作业,造成光缆被挖断、挖伤。

(4)分部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组织施工。

(5)分部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6)大型机械临近既有公路、河道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一卡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施工作业。

(7)靠近既有公路、河道的机具、材料未按规定摆放造成侵限。

2.B类红线(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施工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或扩大准备范围。

(3)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公路、河道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着防护用品。

(5)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6)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作业。

(7)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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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611张掖至汶川国家高速公路张掖至扁都口段公路工程ZBTJ-3标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审核:审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张扁高速公路ZBTJ-3标项目经理部二〇一九年目录一、目的 (2)二、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2)三、事故调查与处理 (3)四、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4)五、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 (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

(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

二、安全生产事故鉴定(一)按伤害方式分类: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它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二)事故级别划分:1.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

或经济损失在一千只五千元;2.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

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

或经济损失在五千至一万元;3.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

或经济损失在一万至五万元;4.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五万至十五万元;5.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十五万至五百万元以内;6.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含)以上。

三、事故调查与处理(一)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二)严格事故报告制度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以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

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3.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四)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4.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一)责任划分: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1.员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三)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1.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习,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

1) 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进行罚款。

2) 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3) 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4) 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2.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上岗证。

1) 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2) 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3) 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4) 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5) 凡单位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分管安全领导罚款100元。

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3.发生一起伤亡事故,轻伤11人以上,或重伤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1) 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操作证。

2) 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3) 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4) 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5) 凡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5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300元,罚安全员100元。

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4.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1) 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3%进行罚款。

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2) 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2%进行罚款。

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3) 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1%进行罚款。

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4) 负次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5) 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8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500元,罚安全员300元。

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6) 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200元罚款。

5.发生一起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建议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各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第4款的二倍处罚。

6.凡重大员工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员工反应强烈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要在以上条款基础上,加重处罚。

(四)对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处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一)对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处罚1.发生一次负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

4.发生一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二)对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

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三)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

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对总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万元。

(四)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安全,发生行车和航行险性以上事故处罚单位。

发生险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50万元。

(五)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罚单位。

单位发生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处以罚款1至5万元。

(六)对安全机构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业务无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时限向公司业务部门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报表的单位,由安全质量部下发通知转交公司财务部,取消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奖,并处以单位罚款1至5万元。

(七)对出现未构成责任事故等级,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业主、监理等通报的安全事故单位,处罚责任单位1至5万元,罚主管领导1000-5000元。

(八)隐报、谎报安全事故者或打击报复事故举报者,根据情节轻重,除对项目经理部责任领导处罚100-5000元外,建议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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