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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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1)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2021版〕一、填空: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安然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出产中的人身安然。

包管安然可靠发电,维护电网不变。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然出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办理体制制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然出产工作的底子要求和办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出产必需管安然〞的原那么,做到方案、安插、查抄、总结、查核出产工作的同时,方案、安插、查抄、总结、查核安然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然出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变乱,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变乱;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变乱;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掉误和过掉,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办理范围的安然第一责任人,对其办理范围的安然出产工作和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办理范围的安然第一责任人,对其办理范围的安然出产工作和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督工作范围内的安然第一责任人,对分督工作范围内的安然出产工作负带领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出产、底子建设、多种财产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然技术办理工作负带领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集团公司系统成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然出产包管体系和安然出产监督体系,保障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元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尺度、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然质量尺度化,鞭策安然出产工作制度化、尺度化、尺度化。

12、集团公司系统成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然出产包管体系和安然出产监督体系,保障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

13、集团公司系统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摆设,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然出产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版)上课讲义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版)上课讲义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5版)》(征求意见稿)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5版)》(征求意见稿)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建设,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要求、管理原则和管理关系。

第四条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建立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党政工团各司其职、以责论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标准、规定及规章,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

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以下简称“两落实”)为重心,开展“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培育和建立具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进程,降低安全风险,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七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依法依规地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地对所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第八条应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各级责任主体都应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0页]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0页]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0页]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以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培育和建立具有大唐特色的安全生产体系。

第七条各企业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防范和应对危急事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项目和单位,包括直属单位、子公司及参股企业。

二、危急事件定义危急事件指对公司人员、财产和环境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泄露、溢出、高空坠物、严重事故等。

三、危急事件管理责任及职责3.1 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层是危急事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公司危急事件管理战略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他们应指定专人负责危急事件的预警、处置和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3.2 安全生产部门安全生产部门是危急事件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的操作细则、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他们还负责组织相关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具备应对危急事件的技能和知识。

3.3 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是危急事件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负责本部门的危急事件预防、应对和处置工作。

他们要落实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应急组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理危急事件。

3.4 全体员工全体员工是危急事件管理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积极参与应急演练和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四、危急事件管理流程4.1 预警与警报公司应建立健全危急事件预警系统,及时获取、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

一旦发现危急事件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应及时启动警报,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发送预警通知。

4.2 应急响应一旦危急事件发生,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预案进行组织和协调,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情况上报至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

4.3 事态评估与决策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危急事件进行事态评估,分析事件性质、规模、影响范围等因素,并及时提出决策建议。

公司领导根据事态评估和决策建议做出决策,指导应急响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4.4 处置与恢复各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进行危急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保护员工安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恢复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险事件治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生产危险事件(以下简称危险事件)的发生,幸免、减轻危险事件的危害,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爱护电网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危险事件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四条危险事件治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备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危险事件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逼的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阻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危险事件治理工作要紧包括危险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复原工作。

第七条危险事件治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危险事件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险事件治理工作。

第八条危险事件治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险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复原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制第九条集团公司危险事件治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事件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危险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二)制定集团公司的危险事件治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危险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危险事件的治理工作;(三)制定集团公司的危险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完成日常应急预备工作,落实到责任人;(四)检查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危险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日常应急预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形;指导、和谐危险事件的处理工作;(五)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集团公司系统危险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形;(六)危险事件发生后,部署、指导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复原工作;(七)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危险事件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1、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安全可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适用于规定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区域公司、检修公司及独立发电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的标准、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五条新能源公司对各分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第六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八条新能源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十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电网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四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构― 3 ―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制第九条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二)制定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集团公司系统― 4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三)制定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到责任人;(四)检查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况;指导、协调危急事件的处理工作;(五)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集团公司系统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六)危急事件发生后,部署、指导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七)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一、总则为切实加强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二、安全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隐患,加强安全培训,及时发布安全警示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领导层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足够的资源和支持。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

四、安全生产措施1. 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报告等。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3. 配备专门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疏散通道、安全护栏等,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五、安全生产培训1.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理流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2.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 针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并颁发相应的操作证书。

六、安全生产监督1. 公司领导层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听取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建议。

2.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七、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详细调查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八、附则1. 本《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1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1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1)新(作规定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8 一、填空:是为贯彻“安全第一、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

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依据、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管理体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生产法》制制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3 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4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5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个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6 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7 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8 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9 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10、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2、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对于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如何进行制定?怎么规定,你就怎么制定。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措计划的落实。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版业务类别安全管理类适用范围公司全系统废止说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版》(大唐国际制[]19号内容概要《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依据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大唐国际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工作规定》共分十四章一百零九条主要从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设臵、规程制度、两措计划、教育培训、例行工作、建设项目、发承包工程、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考核与奖惩等方面做了规定本次对《工作规定》的修订增加了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最新要求并将近年来集团公司和大唐国际安全生产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完善到其中《工作规定》突出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责任体系建设完善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修订安全生产目标增加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将安全风险控制评估、违章模拟分析纳入例行工作等此规定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现了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统一协调为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制度保障作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制度保障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国际”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大唐国际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直属直管企业和基层企业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大唐国际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第四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按“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的原则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要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以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完善具有大唐国际特色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七条各企业要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八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没有设董事会的应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条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办法组织事故调查追究事故责任第十一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大唐国际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十二条大唐国际坚持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的统一实行具有大唐国际特色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大唐国际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大唐国际在安全生产理念上坚持“安全生产是天大的事”;“一切事故皆可预防一切风险皆可控制”;“安全生产取决于现场的每一个人”;“安全生产落实在班组体现在现场”;“四个对待(违章当事故对待未遂当已遂对待小事故当大事故对待别人的事故当自己的事故对待”第十四条大唐国际在安全生产体制上实行“公司本部—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基层企业”三级责任主体管理逐级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并建立覆盖全企业的三级安全监督网安全管理实行一体化大监督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定不移的推行设备管理的“点检定修制”运行管理的“集控运行制”和检修管理的“项目管理制” 第十五条大唐国际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上执行“两库两制”(问题库、专家库结案制和督办制、安全生产指导与督导制、约谈制等第十六条大唐国际全面推行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生产风险排序、安全风险提示、安全生产正负面清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反事故措施、两票三制、班组安全建设、“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技术监控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培训、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三章安全目标第十七条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目标如下: (一杜绝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 (二杜绝一般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 (三杜绝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四杜绝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杜绝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第十八条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如下: (一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杜绝内部统计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三杜绝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四杜绝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 (五杜绝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第十九条基层企业制定“五杜绝”目标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杜绝重伤和内部统计事故控制轻伤和一类障碍;(二部门(车间、区队杜绝轻伤和一类障碍;控制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 (三班组杜绝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控制违章和异常; (四个人杜绝违章控制失误和差错第二十条大唐国际系统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四章责任制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各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各级责任主体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同时设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大唐国际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向本企业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向上级公司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第二十三条大唐国际系统要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要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一领导责任凡事首先要落实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要抓领导、领导抓树立领导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在安全生产上各级领导要“担责任、抓落实”要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第一要务(二技术责任各级技术人员要履行技术责任重点是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技术监督解决技术难题(三监督责任遵循“凡事有人监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重点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度的落实(四现场管理责任工作负责人、运行人员、班组长、点检员要履行现场管理责任消除现场作业风险第二十四条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其基本职责是:(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四建立覆盖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严肃责任追究;(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监督能力建设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依法做好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职业病预防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八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特种设备、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九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十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一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在管理权限内组织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第二十五条各企业党组织正职与行政正职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加强安全生产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四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干部的主要条件之一;(五强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党政工团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营造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第二十六条各级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各企业行政班子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或补充;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技术负责向行政正职负责第二十七条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第二十八条大唐国际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在大唐国际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大唐国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第三十条大唐国际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或代管与大唐国际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时必须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按直属企业对待第三十一条大唐国际针对企业管理混乱、主要领导履职不力、安全风险大等情况实行对企业党政主要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约谈制度第三十二条大唐国际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五章安全监督第三十三条大唐国际实行内部安全生产分级监督制度即: (一大唐国际对专业公司、区域公司、直属直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专业公司、区域公司、直属直管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大唐国际系统主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专业、区域公司和基层企业应设安全总监第三十五条大唐国际专业、区域公司直属直管企业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人的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人以上不足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第三十六条大唐国际应依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行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具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任职资格人员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审查支持和鼓励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各基层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包括发电部、设备部、维护部、工程部、车间、区队等设分管安全副职或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其他部门(车间、区队和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部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副职、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第六章规程制度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执行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的规定第四十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三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运行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的现场运行规程、系统图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六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七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和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八各企业根据行业规定和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九大唐国际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制度清单;各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和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四十一条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具体要求如下:(一当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四十二条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企业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简称“两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简称“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以及设备、设施检修维护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及时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其他企业要根据行业的生产特点制定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制度第四十三条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其他企业要根据行业的技术特点明确各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标准和要求积极依托系统内外的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监控第四十四条各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控制评估整改”机制健全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项规程、制度有效落实第七章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四十五条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安措”计划;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简称“反措”计划“安措”计划与“反措”计划(简称“两措计划”应以企业正式文件予以发布第四十六条年度“安措计划”由行政正职组织以安监部门为主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年度“反措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四十七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等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中第四十八条“安措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法规标准制度等坚持“以人为本”从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安全设施、预防职业病、安全培训教育、减轻职场压力、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应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落实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技改或零购费用专项使用第四十九条“反措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中第五十条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的结果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防台风、抗震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五十一条各企业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及各类灾害、事故预防及处理计划所需资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负责第五十二条各企业分管生产领导和生产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对“两措计划”的落实负责第五十三条各企业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安措”计划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向安委会汇报第八章教育培训第五十四条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一各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达到国家或相关地方*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要求;(二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达到国家或相关地方*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持证上岗;(三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达到国家或相关地方*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持证上岗第五十五条各企业新入职的生产人员(含劳务派遣、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企业、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新入职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技术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第五十六条新上岗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培训或组织考试第五十七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应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具体要求如下:(一所有新上岗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法》、《电力(业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职业危害、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臵办法等;。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唐集团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唐集团所有相关成员(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合作伙伴等)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提出意见改进。

第三条大唐集团将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全力打造安全、稳定、可持续的企业。

第四条大唐集团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大唐集团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考核,建立迅速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规定第六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领导负责制、责任落实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大唐集团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熟知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并持续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复习。

第八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设备和环境保护制度,保证员工在安全、卫生和舒适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第九条大唐集团要制定各项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对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事故场景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所有安全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十一条大唐集团要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相关员工改正错误,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二条大唐集团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场所文化。

第三章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理第十三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所有员工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立即上报,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大唐集团要确定事故调查和处理责任人,对重大事故进行专门调查,形成详细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改善措施。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发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用于规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全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各部门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部门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各部门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要积极推动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和多经产业。

第二章目标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全厂停电和影响电网稳定的事故;(三)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四)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五)不发生灰库溃坝及水淹厂房事故;(六)不发生同责及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八)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九)控制非计划停运;(十)实现全年无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二)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班员控制差错,避免未遂和异常。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实现安全发展,保证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国际)“以电为主,多元协同”战略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大唐国际三级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大唐国际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按系统、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共同保障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四条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大唐国际坚持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的统一,实行具有大唐国际特色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境保护评价、安全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建立大唐国际系统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安全生产从定性管理到定量管理的转变。

第七条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要规范“两票三制”,加强外包工程管理,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深化“三讲一落实”,有效管控现场安全风险。

第八条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培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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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以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培育和建立具有大唐特色的安全生产体系。

第七条各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八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没有设董事会的应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办法,组织事故调查,追究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如下:(一)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三)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三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如下:(一)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四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二)部门(车间、区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内部统计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五条各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六条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基层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责任主体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同时设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

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向本企业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向上级公司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其基本职责是:(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四)建立覆盖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严肃考核追究制度;(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监督能力建设,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依法做好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职业病预防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八)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特种设备、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九)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十)组织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管理权限内组织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九条各企业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各企业行政领导班子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或补充;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技术负责,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条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企业必须签订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生产分级监督制度,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总部设安全总监。

集团公司系统主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分子公司 (直属企业) 、基层企业设安全总监。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各基层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行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具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任职资格,人员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审查。

支持和鼓励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各基层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区队)设分管安全副职或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其他部门(车间、区队)和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部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副职)、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三十一条各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上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规程、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三)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四)根据国家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运行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的现场运行规程、系统图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六)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七)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管理预案和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八)各企业根据行业规定和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九)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制度清单;各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和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具体要求如下:(一)当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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