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1988年颁布)
航空情报法规体系
4、工作手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和情报基础专业培训大纲》
三、航空情报行业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MH/T4019-2012) 《民用航空航行通告编发规范》(MH/T 4030-2011) 《民用航空航行通告代码选择规范》(MH/T 4031-2011)
航空情报执行法规的 特殊性
我们的关注
民航局机关各职能部门 经授权发布
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 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民用航空航行通告发布规定》
AP
管理程序
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 事项作出的通知、决定或政策说明。MD 《民航航行情报工作定期汇报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公约附件 文件
航空情报有效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令198号)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4,令199号)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5TM-IV-R1,令212号) 《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CCAR-176TM 1985-10-18)
有法必依、有章必循
பைடு நூலகம்
从基础开始 心中有数
沟通于心 服务于行
谢谢!
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 的具体阐述。 AC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和实施细则》
管理文件
规范性 文件
咨询通告
工作手册
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和指导民航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为的文件。 WM《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手册》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并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以下简称航行情报员)是指从事航行通告、航行情报讲解、飞行程序设计、航行情报编辑和航行情报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航行情报员执照是航行情报人员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资格证书。
未按本规则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不得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
第四条航行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制定航行情报员执照考试标准,并负责航行情报员执照审批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的审查、考试,并负责本地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
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未设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该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空中交通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航行情报员执照包括执照基础部分和岗位签注部分。
航行情报员岗位分为航行通告员、航行情报讲解员、飞行程序设计员、航行情报编辑和航行情报管理员。
申请参加岗位签注考试的人员应当首先取得执照基础部分。
航行情报员持有有效岗位签注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年满20周岁;(三)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能清楚地读、讲和理解汉语,无色盲等缺陷;(四)具有大专或者大专以上的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人员除外;(五)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学习航行情报专业课程一学年或者一年以上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申请航行情报员执照。
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规程
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规程一、前言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规程是指导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的重要文件,旨在规范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的收集、处理和发布,保障民航安全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总则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国民用航空领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2.基本原则本规程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
三、航空情报收集管理1.收集渠道(1)气象部门: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2)机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机场天气状况、飞行区状况等信息。
(3)飞行公司:飞行公司负责提供自身所属飞机的状况及其它相关信息。
(4)其他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民航局提供相关信息。
2.收集内容(1)天气预报:包括各种天气现象及其对飞行的影响。
(2)机场状况:包括机场气象、飞行区状况等。
(3)飞机状况:包括飞机故障、维修情况等。
(4)空域情况:包括空域限制、管制措施等。
3.收集要求(1)及时性:信息应在最短时间内收集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2)准确性:信息应准确无误,避免误导飞行员、航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
(3)完整性:信息应涵盖全部内容,避免重要信息遗漏。
四、航空情报处理管理1.处理方式航空情报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手工处理和计算机自动处理两种方式。
手工处理适用于少量数据的情况,计算机自动处理适用于大量数据的情况。
2.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将有用的数据提取出来,并进行分类整理。
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3.质量控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对于存在错误或不确定性的数据,需要进行二次确认或剔除。
五、航空情报发布管理1.发布渠道航空情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发布:(1)气象部门:气象部门可以发布与气象相关的航空情报。
(2)机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部门可以发布与机场相关的航空情报。
(3)飞行公司:飞行公司可以发布与自身所属飞机相关的航空情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修正)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修正)【法规类别】航空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60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1997.01.06【实施日期】1997.0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为了加强对航行情报员的技术管理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决定对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实行执照制度。
现将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办法规定如下:一、航行情报员执照,是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技术合格凭证。
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系统和航空企业航行情报部门工作的航行情报员,必须持有执照。
无执照人员,不能单独从事航行情报员工作,只能在持照航行情报员指导下工作。
二、航行情报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才能发给航行情报员执照。
航行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部门颁发。
三、申请执照的条件:(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经中国民航或其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体检,证明身体条件符合《航行情报员体检要求》。
(二)新参加航行情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航行情报或航行管制专业学习毕业,并在航行情报工作岗位和持照航行情报员指导下,经过一年实习期满,成绩良好,品德优良,鉴定合格者。
飞行员、领航员、飞行报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改做航行情报工作时,应在持照航行情报员帮助下,经过三个月以上见习和工作实践,工作表现良好,品德优良者。
四、符合上述规定人员,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批准后,可领取并按规定填写《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书》,并由单位负责,按隶属关系,不迟于考核前四十五天,寄送地区管理局或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航空企业应寄送所在地区民航管理局航行部门。
五、对申请人的考核工作,由地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按照民航局航行部门的授权条件,负责组织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航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4月20日附件1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格式和可追溯性的要求。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格式和可追溯性要求。
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核实和验证程序,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二)符合规定的格式;(三)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四)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五)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对规范航行通告发布工作的探讨
对规范航行通告发布工作的探讨摘要:随着我国航空业的飞速发展,航空情报业务涉及的内容逐步扩大,航行通告发布量不断增加。
但在实际工作中,航行通告发布内容不规范等问题也逐步凸显,造成对航行通告内容判读理解的困难甚至错误,给飞行安全带来隐患。
如何提高国内航行通告的质量,是我们航空情报人员不断追求的方向。
笔者根据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结合国内航行通告中出现的问题,通过举例分析的方法,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航行通告对飞行安全的重要意义航行通告的英文简缩语为NOTAM,是对飞行人员的通知。
ICAO附件15中的定义是:飞行人员和与飞行业务有关的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的,以电信方式发布的,关于航空设施、服务、程序的建立情况或者变化,以及对航空有危险的情况的出现和变化的通知。
航行通告与飞行安全关系重大,是飞行人员在实施飞行前必须获取的航空情报。
航行通告经常以飞行前资料公告(PIB)的形式提供给机组,是机组进行飞行前准备的必备资料。
因此,作为航空情报服务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内容之一的航行通告,是飞行人员必须及时了解、掌握的重要信息,是保证飞行安全和效率的重要航空情报。
二、我国民航航行通告发布的规范文件我国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是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航行情报中心对各级航空情报服务单位实施指导、管理,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与国际标准接轨。
为了规范中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民航局空管局参照ICAO标准,相继出台了适合中国民航的行业标准和工作指南:1、2011年正式实施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2、2011年正式颁布了航行通告的两部行业标准:《民用航空航行通告编发规范》(MH/T4030-2011)和《民用航空航行通告代码选择规范》(MH/T4031-2011)3、2011年12月颁布了《民用航空航行通告发布规定》(AC-175-TM-2011-01)。
4、2017年10月启用《民用航空情报航行通告代码选择指南》(简称《Q码选择指南》)、《E项要素编写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航空情报质量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航空情报质量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09•【文号】民航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情报质量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管理制度第一节人员管理第二节自动化系统管理第三节数据链条管理第四节数据质量管理程序第五节其他管理要求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参照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及国际民航组织文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工作。
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航情报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三级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和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鼓励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和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纳入上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中。
第二章质量管理制度第一节人员管理第五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与相应的人员资质能力要求,并对指派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人员资质要求应当包括理论、技能和作风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初始和定期评估机制,发现并纠正人员能力方面的不足,确保人员具备胜任航空情报岗位工作的能力,履行对应的岗位职责。
第七条经评估发现岗位人员不满足资质能力要求时,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实施相应的培训或者采取调整岗位等其他措施,确保岗位人员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202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题及答案(航天航空专业80分)
1.单选题【本题型共20道题】1.根据《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运输机场选址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进行审核后,应在(B)日内向民航总局上报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
A.15B.20C.25D.302.本工程航站楼工程中建设周期最长的工作为(D)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
A.通风空调系统B.行李处理系统,C.给排水系统D.供配电系统3.表面处理车间污水目前一般主要分为含铬、(D)以及酸碱污水三个系统进行处理。
A.含镍B.含氰C.含镉D.含油类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复合材料车间不会产生粉尘。
B.复合材料车间不使用挥发性溶剂。
C.复合材料车间使用大量冷却水。
D.复合材料车间对湿度没有要求5.根据《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至少应提前(A)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参加竣工验收。
A.5B.7C.14D.216.根据《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报告期为自(A)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或行业验收A.批准立项B.总体规划C.初步设计开始D.项目开工7.根据《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接到机场管理机构的施工申请后,应当在()B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A.28B.21C.14D.78.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及时申请变更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擅自扩大机场使用范围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B)罚款。
A.1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C.3万元以上D.违法所得1倍以下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热固性树脂固化时将产生分子交联反应B.热固性树脂固化时不产生分子交联反应C.热塑性树脂成型过程将产生分子交联反应D.热塑性树脂成型过程是一种化学反应10.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地去检查、督促、推动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富有针对性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并以此来相应建立监理项目部的(A)。
航空情报执照考试易错题整理2.1航行情报服务规章
航空情报执照考试易错题整理2.1航行情报服务规章第二章航行情报服务第一节航行情报服务规章航行情报服务规章是航行情报员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的主要依据。
航行情报员应该掌握国际民航组织和中国民航关于航行情报服务的工作规章和制度,熟悉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和具体规定,以便在航行情报服务工作中,熟练运用专业知识,正确执行业务规程,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倮飞行安全和正常。
一、考试范围和要求可参照下列要求进行考前准备,该部分的执照考试题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1、航行情报工作规则(93号令)——要求掌握航行情报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掌握航行情报工作的职能和各级航行情报值班员的工作职责,熟悉《规则》对制定航行情报工作的各种规范、细则和手册的有关规定,熟悉《规则》对各项航行情报工作的具体要求。
2、上报民航机场资料的规定——要求掌握该规定的有关内容,井能正确地按该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3、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要求掌握该规定的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主要参考文献《航行情报工作规则》《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定》《上报民航机场资料的规定》《值班规定》《保密制度》《航行情报服务》ICAO附件15Ⅸ航行情报服务手册》ICA0 8126《航空器的运行》ICA0 8168三、试题汇编(一) 《上报民航机场资料的规定》C 21001:各级航行情报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应将本机场或本地区所管辖的机场资料整理制作:(A) 并直接上报总局审批或备案(B) 逐级上报至地区管理局审批,上报至总局备案(C) 逐级上报、备案,并由所在地管理局上报总局审批或备案(D) 不必上报总局,可直接发布C 21002:各地上报总局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要图文清楚,以( )的方式报总局。
(A) 明传电报 (B) 机要传真(C) 邮寄或派人送达,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通过机要传真 (D) 电子邮件B 21003:下列关于各地向总局上报机场资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 必须上报机场总机电话 (B) 必须上报跑道混凝土厚度(C) 必须上报机场标高 (D) 必须上报跑道纵坡C 21004:各地在向总局上报机场资料肘,对于机场灯光设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必须上报每个跑道方向的进近灯光类型(B) 必须上报跑道灯情况,包括边灯和中线灯,并注明强度(C) 必须上报滑行道边线灯和中线灯情况,但不必说明颜色(D) 必须上报停机坪泛光灯情况A 21005:各地在向总局上报机场资料时,必须上报机场15千米和50千米范围内的主要障碍物, 15千米或50千米是以( )为中心。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1988年5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第五章航图第六章机场仪表飞行程序第七章航行资料修订第八章航行通告第九章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第十章航行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第十一章航行情报资料的供应和管理第十二章航行情报员执照附录:一、各级航行情报值班员的工作职责二、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编写大纲三、一级航行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四、定期制航行通告共同生效日期表五、雪情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六、颁发航行情报资料通知书七、定义第一条《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依据。
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领导、航行情报人员以及提供航行情报原始资料、接受航行情报服务的一切有关人员,均须遵照执行。
制定航行情报工作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航行情报工作的职能是收集编辑、设计制作和发布提供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
航行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二)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设计审理机场仪表飞行程序;(三)编辑出版各种航图;(四)收集整理、发布提供各种航行通告;(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必需的航行情报资料;(六)负责航空地图、航行资料的供应管理工作;(七)组织实施航行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
第三条组织实施航行情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不断地提高航行情报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航行情报资料是组织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
为各种飞行提供的航行情报服务,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感谢观看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 方可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 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情报员,是指从事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航空情报产品,提供 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第六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 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情报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 发的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情报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申请人培训情况,妥善保存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知识: (一)与情报员管理、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数据管理、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三)航图的制作、识别和使用。 (四)航空情报服务工作中所用设备的原理、使用与限制。 (五)与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有关的人的因素。 (六)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 (七)航空气象学,气象文件与资料的使用与判读,影响飞行运行及安全的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八)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主要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运 用。 (九)领航学,推测和无线电领航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十)目视与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机场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07年11月12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四《航图》、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其管理。
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航空数据管理、航空情报服务、航图服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数据和资料的流通。
第四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是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组成部分。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依法公布的民用航空数据和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民航总局主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民航总局根据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民用航空情报发展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发布民用航空情报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划民用航空情报业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全国民航航空情报运行状况,统一颁发和管理民用航空情报人员执照和设施使用许可证。
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民用航空情报管理规章;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航空情报运行状况。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贯彻执行民用航空情报规章、制度、决定、指令;拟定民用航空情报运行管理制度、标准和程序;实施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空管系统民用航空情报业务系统建设;研究开发民用航空情报新技术,并组织推广应用;组织民用航空情报业务的培训;参与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情报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负责空管系统航空情报业务统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贯彻执行民用航空情报规章、制度、决定、指令;根据民航总局空管局拟定的民用航空情报运行管理制度、标准和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辖区内空管系统民用航空情报业务系统建设;组织推广民用航空情报新技术在本辖区的应用;组织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业务的培训;负责空管系统航空情报业务统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1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以保障航空安全为宗旨,以实现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为目标,结合民用航空活动实际,制定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和组织协调机构,实行规范管理,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1.1 民用航空安全责任
民航机场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责任,分管部门要健全有关考核检查制度,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机场安全保卫,杜绝滋扰安全的恶意行为,落实消防、安全预案以及重大飞行事件应急预案等。
1.2 民航航行信息
空中交通流量密度大,民航机场通过航行服务部进行实时航行信息的发布、收集、控制,保证驾驶员、管理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处理相关的起降信息,提高机场运行水平。
1.3 安全警报和飞行记录
为使机组更好地提高飞行安全性,机场通过航行服务部向机组发布安全警报,具体内容包括:临时航线限制信息,航空器存在问题信息及各种空中不安全因素警报信息。
此外,机组还应完成相关的飞行记录,以回顾之前的安全问题,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及时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1.4 民航航空训练
保障航空安全,机组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民航航空知识,在最新的
技术、服务模式变革的环境下,坚持规范的航空训练,不断完善技术,为安全的民航运输提供有力的保障。
1.5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遵守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促进民用航空安全的理念贯穿于民
用航空安全各个环节,将民用航空安全工作落实到具体的有效行动。
加强日常监督,科学规划,策划有效措施,重视人员、机械、设施、
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严格依法实施职责分工,落实安全教育,确保民
用航空安全,推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航空航天试题(2019原题76分答案)
1.单选题【本题型共20道题】1.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B )、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A.医疗卫生B.旅客C.农业D.气象探测2.根据《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对于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飞行校验和试飞合格后,必须履行行业验收程序,A类工程、B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项目法人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D )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A.7B.10C.15D.203.根据《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不停航施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资料,由所在机场的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通告发布(A)天后方可开始正式施工。
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办理。
A.7B.14C.15D.214.根据《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至少应提前(A)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参加竣工验收。
A.5B.7C.14D.215.根据《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不同,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A)类。
A.2B.3C.4D.56.根据《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和远期分别为(B)年。
A.10和20B.10和30C.20和30D.20和507.根据《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在跑道端300米以外、跑道中心线两侧(C)米以外区域施工的,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
A.50B.60C.100D.2008.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地去检查、督促、推动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富有针对性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并以此来相应建立监理项目部的(A)。
A.质量保证体系B.质量控制体系C.质量计划体系D.质量评定体系9.表面处理车间生产线的加热方式一般采用(B)和电加热形式。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民航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特别是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航法规体系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根据法律的效力等级,从纵向层次上对民航法规体系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民航部门规章及国际条约。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定,其效力高于其它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民航最主要的法律是1996年施行的《民用航空法》,它规定了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制定其他民航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
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现行有效的民航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共有27个,比如:《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民航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定。
它在民航法规体系中内容最广、数量最多,现行有效的共有118部,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方方面面,是民航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国际条约尽管并非国内法,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民航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民用航空活动仍有约束力,其效力甚至还要高于法律,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根据规范事项内容,从横向类别来看,可将民航法规体系分为行政程序规则,航空器,航空人员,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委任代表规则,航空保险,综合调控规则,航空基金,航空运输规则,航空保安,科技和计量标准,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等十五类。
改革开放前,受限于国民经济整体落后的现实情况,民用航空基础薄弱,发展缓慢,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极少。
1980年2月12日,邓小平对当时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说:“民航局由国务院直接领导,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
民航一定要企业化,这个方针已经定了。
” 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民航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自1980年3月15日起,民航局不再由空军代管,归属国务院;民航局是国家民航事业的行政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民航的机构、人员和业务,逐步实现企业化的管理。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作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是航空运输行业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航行情报主要是指航线信息和气象信息,它们在航班规划、飞行过程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的定义、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方面,详细介绍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
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的定义民用航空航行情报是指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需要收集、处理和传输的信息。
其中包括飞行计划、气象情报、导航设备状态、航空管制信息等。
这些信息对于飞行员、空管员、运输调度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都具有决策性意义,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提高航班效率的关键。
二、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范围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航班规划、飞行前气象预报、空中情报传输和飞行前准备。
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
1.航班规划航班规划是指飞行计划的制定和审核。
航班规划师需要了解飞机的性能、气象情况、航路和限制等因素,制定最优航线计划。
同时还需要审核其他部门提交的飞行计划,确保其符合航行规定和安全标准。
航班规划的目的是为飞行员提供详细的航行信息,以便他们能够安全有效地引导航空器飞行。
2.飞行前气象预报飞行前气象预报是指通过气象传输系统,获取并传输航线天气信息。
天气情况可能对飞行过程产生影响,预报员需要提前预测飞行中可能遭遇的气象变化,如降水、雷暴、云层高度等,为飞行员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
同时需要将这些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通讯手段传输至机组,确保安全飞行。
3.空中情报传输空中情报传输是指在飞行过程中提供和更新航班计划、导航信息和气象情报等信息。
空中情报传输需要地面站和运输调度员共同协作,及时将新的情报传输至机组,以保障飞行过程中的安全和效率。
4.飞行前准备飞行前准备是指航班规划员在飞行前需要做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包括研究航路、确定高度、预测天气变化等工作。
此外,还需要对机组进行培训,确保机组人员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设备和技能,以保障安全和有效飞行。
(完整版)第二章航行情报概述
中国民航班机航线汇编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机场平面图
停机位置图
仪表进近图
航路图
全套《中内航空资料汇编》总则、航路、机场 (机场细则)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机场 (航图手册)
由国家发行或由国家授权发行的,载有空 中航行所必要的具有持久性质的航行资料 出版物。
3.航行资料修订 航行资料汇编资料的永久性改变。
4.航行资料汇编补充 以专用页公布航行资料汇编中资料的临时
性变动。
5.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 (AIRAC)
一种制度,将使用惯例需要重大改变的情况,按 照共同生效日期提前发出通告。
14.雪情通告(SNOWTAM)
以一种专门格式通知由于活动区内有雪、 冰、雪浆或与雪、冰、雪浆有关的积水而 存在的危险情况或这种险情的排除。
第四节 航行情报服务内容分类
1、一体化航行情报系列服务
➢AIP,包括修订服务; ➢AIP补充资料; ➢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 ➢航行资料通报; ➢校核单和摘要。
6.危险区
一个划定范围的空域,可能在特定时间内对航空 器的飞行存在危险活动。
7.国际航站
由缔约国在其领土上指定作为国际飞行的航空器 出入境并办理海关、移民、公共卫生、动植物检 疫和其他类似手续的航站。
8.国际航行通告室
由国家指导进行国际间交换航行通告的办 公室。
9.航行通告
用电信方式分发有关任何航空设施、服务、 程序或危险的确立、状况或变化的情报服 务。
2、特种航图服务
➢各种特种航图的提供、交流; ➢各种航图的制作; ➢各种航图的修订、编辑。
3、机场仪表飞行程序服务
航行情报服务规章
21001 各级航行情报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应将本机场或本地区所管辖的机场资料整理制作:(A)并直接上报总局审批或备案(B)逐级上报至地区管理局审批,上报至总局备案(C)逐级上报、备案,并由所在地管理局上报总局审批或备案(D)不必上报总局,可直接发布21002 各地上报总局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要图文清楚,以______的方式报总局。
(A)明传电报(B)机要传真(C)邮寄或派人送达,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通过机要传真(D)电子邮件21003 下列关于各地向总局上报机场资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必须上报机场总机电话(B)必须上报跑道混凝土厚度(C)必须上报机场标高(D)必须上报跑道纵坡21004 各地在向总局上报机场资料时,对于机场灯光设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必须上报每个跑道方向的进近灯光类型(B)必须上报跑道灯情况,包括边灯和中线灯,并注明强度(C)必须上报滑行道边线灯和中线灯情况,但不必说明颜色(D)必须上报停机坪泛光灯情况21005 各地在向总局上报机场资料时,必须上报机场15千米和50千米范围内的主要障碍物,15千米或50千米是以______为中心。
(A)机场基准点(B)跑道入口标高较高的跑道入口中心(C)跑道号码较小的一端的跑道入口中心(D)机场的几何中心21006 各地在向总局上报机场资料时,必须上报机场15千米和50千米范围内的主要障碍物,对于15千米范围内的障碍物。
(A)公布场压高(B)公布海拔高度(C)公布标准气压高度(D)以上都可以,但须注明21007 各地在向总局上报机场资料时,必须上报机场15千米和50千米范围内的主要障碍物,这些障碍物的位置用方位和距离表示,则:(A)方位用磁方位,方位和距离都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基准的(B)方位用真方位,方位和距离都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基准的(C)方位用磁方位,方位和距离都是以机场几何中心为基准的(D)方位用真方位,方位和距离都是以机场几何中心为基准的21008 各地在向总局上报机场使用细则资料时,关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上报起飞最低标准(B)只上报着陆最低标准(C)着陆标准和起飞标准都必须上报(D)着陆标准和起飞标准都不需上报,因为这些要在航图中上报21009 各地在向总局上报机场图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应上报所有跑道的磁向、代号、长宽等数据(B)修建中的跑道或跑道的修建部分不需上报,待完工后再上报(C)应上报跑道视程透射仪(RVR)的位置(D)应包括起飞最低标准21010 各地在向总局上报仪表进近图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图幅包括仪表进近所有航段,通常从IAF到复飞点(MAPt)(B)比例尺通常使用1:50万和1:25万比例(C)标出图内最高高程点(D)标出全部障碍物21011 各地在向总局上报仪表进近图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平面图中要标出跑道外形(B)平面图中要标出起始进近、等待和复飞最大IAS限制(C)平面图中要标出扇区最低安全高度、复飞航迹和目视盘旋限制(D)图中不需包括等待航线21012 各地在向总局上报进、离场图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图幅范围必须包括全部进、离场航线(B)图中不必标出TH和TL(C)图中必须标出等待航线(D)A和C21013 民航各类飞行的依据是:(A)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航行情报进行准备和运作的(B)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的航行资料进行准备和运作的(C)各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航行资料进行准备和动作的(D)飞行性质不同,资料的提供与准备就不同21014 航行情报主要来源于:(A)各级航行情报服务机构(B)管制、签派、气象等各航空服务机构(C)飞行程序设计部门(D)各有关业务部门21015 提供飞行使用的航行情报,统一归口由______负责发布。
航空情报执照考试易错题整理 2.1 航行情报服务规章
第二章航行情报服务第一节航行情报服务规章航行情报服务规章是航行情报员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的主要依据。
航行情报员应该掌握国际民航组织和中国民航关于航行情报服务的工作规章和制度,熟悉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和具体规定,以便在航行情报服务工作中,熟练运用专业知识,正确执行业务规程,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倮飞行安全和正常。
一、考试范围和要求可参照下列要求进行考前准备,该部分的执照考试题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1、航行情报工作规则(93号令)——要求掌握航行情报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掌握航行情报工作的职能和各级航行情报值班员的工作职责,熟悉《规则》对制定航行情报工作的各种规范、细则和手册的有关规定,熟悉《规则》对各项航行情报工作的具体要求。
2、上报民航机场资料的规定——要求掌握该规定的有关内容,井能正确地按该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3、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要求掌握该规定的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主要参考文献《航行情报工作规则》《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定》《上报民航机场资料的规定》《值班规定》《保密制度》《航行情报服务》ICAO附件15Ⅸ航行情报服务手册》ICA0 8126《航空器的运行》ICA0 8168三、试题汇编(一) 《上报民航机场资料的规定》C 21001:各级航行情报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应将本机场或本地区所管辖的机场资料整理制作:(A) 并直接上报总局审批或备案(B) 逐级上报至地区管理局审批,上报至总局备案(C) 逐级上报、备案,并由所在地管理局上报总局审批或备案(D) 不必上报总局,可直接发布C 21002:各地上报总局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要图文清楚,以( )的方式报总局。
(A) 明传电报 (B) 机要传真(C) 邮寄或派人送达,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通过机要传真 (D) 电子邮件B 21003:下列关于各地向总局上报机场资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 必须上报机场总机电话 (B) 必须上报跑道混凝土厚度(C) 必须上报机场标高 (D) 必须上报跑道纵坡C 21004:各地在向总局上报机场资料肘,对于机场灯光设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必须上报每个跑道方向的进近灯光类型(B) 必须上报跑道灯情况,包括边灯和中线灯,并注明强度(C) 必须上报滑行道边线灯和中线灯情况,但不必说明颜色(D) 必须上报停机坪泛光灯情况A 21005:各地在向总局上报机场资料时,必须上报机场15千米和50千米范围内的主要障碍物, 15千米或50千米是以( )为中心。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
第八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依法发布的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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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1988年5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第五章航图第六章机场仪表飞行程序第七章航行资料修订第八章航行通告第九章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第十章航行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第十一章航行情报资料的供应和管理第十二章航行情报员执照附录:一、各级航行情报值班员的工作职责二、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编写大纲三、一级航行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四、定期制航行通告共同生效日期表五、雪情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六、颁发航行情报资料通知书七、定义第一条《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依据。
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领导、航行情报人员以及提供航行情报原始资料、接受航行情报服务的一切有关人员,均须遵照执行。
制定航行情报工作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航行情报工作的职能是收集编辑、设计制作和发布提供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
航行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二)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设计审理机场仪表飞行程序;(三)编辑出版各种航图;(四)收集整理、发布提供各种航行通告;(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必需的航行情报资料;(六)负责航空地图、航行资料的供应管理工作;(七)组织实施航行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
第三条组织实施航行情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不断地提高航行情报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航行情报资料是组织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
为各种飞行提供的航行情报服务,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航行情报部门和航行情报人员必须:(一)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收集、制定、修订和发布航行情报资料,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二)认真处理和准确发布航行情报资料。
每项航行情报资料发布前,必须认真校核、严格把关;对使用中的航行情报资料,必须始终保持可用状态。
(三)熟知各种航行情报资料的内容及其相联关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密完整地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第五条航空器飞行和为飞行服务的各项工作是一个整体。
各级航行情报部门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应当同有关单位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情况,提供资料;对于需要有关单位协作的事项,应当注意工作方法,抓紧落实;对于飞行人员反映的意见和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领导,实行民航局和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分级管理。
第七条民航局设立航行情报中心(称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民用航空的航行情报业务工作。
其工作任务是:(一)负责航行情报工作的组织和业务建设规划工作;(二)起草航行情报工作统一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三)承办《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航路图的编辑出版工作;(四)按照规定的程序,承办国际机场使用细则、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和有关航图的审批工作;(五)办理国际间航行通告、航行情报业务技术交流和资料交换工作;(六)负责航空地图和航行资料的管理供应工作;(七)组织航行情报人员培训、总结交流航行情报工作经验和办理执照颁发工作。
第八条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设立地区航行情报中心(称为"民航局鬃管理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业务工作。
其工作任务是:(一)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组织和业务建设规划工作;(二)承办机场使用细则的审查,设计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和有关的航图,并按规定上报审批或者备案;(三)编印通用机场和临时性地区航行资料;(四)办理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以及航空地图、航行资料的领取和供应管理工作;(五)组织航行情报人员业务集训、总结交流航行情报工作经验和执照考核工作;(六)参与新建机场的选址定点、导航设备布局、机场净空监护和航路规划等工作。
第九条民用航空机场在其航务管理部门内设立航行情报室,负责本机场的航行情报业务工作。
其主要工作任务是:(一)负责编写本机场的使用细则、绘制特种航图的草图,并按规定上报审批;(二)负责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和管理工作;(三)组织实施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四)负责航行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供应工作;(五)协同机场管理部门,监护机场净空。
第十条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应当设立本企业的航行情报室,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航行情报工作,其工作任务是:(一)负责收集、订购本企业所需要的航行情报资料;(二)承办航行情报资料的修订和管理,向本企业飞行人员提供航行资料;(三)向本企业机组提供飞行前航行情报服务和电子计算机飞行计划;(四)编辑印制本企业所飞航线的航线手册和为飞行管理系统的导航数据库提供有关资料;(五)负责航行用具、航空地图的购置供应和领航记录表的印制供应工作。
第十一条上级航行情报部门对下级航行情报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航行情报室,应当接受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和所在地区的地区航行情报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第十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是我国民用航空器进行国内飞行必备的综合性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应当包括总则、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机场以及航图等五个部分。
每个部分的内容如下:(一)总则:出版说明;简字和代码;计量单位;时制。
(二)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规则;空中交通服务规定;航路和航线;飞行情报区和飞行管制区(指挥区);禁区、危险区和限制区;拦截规定和地面目视指挥信号。
(三)通信导航:地名代码和部门代号;地空通信网;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航空气象广播。
(四)机场:机场名称;机场基准点、标高和磁差;机场与城市的方位和距离;机场物理特性;跑道公布距离;活动区资料;障碍物情况;目视助航设备;滑行引导系统;机场灯光;援救及消防设施;油料种类和加油规定;氧气和有关工具;航空器维修能力;装卸设备;特殊飞行规定;气象资料;可用季节和扫雪设备。
(五)航图:图例;机场图、停机位置图和机场地面活动图;机场障碍物图(A型或者B型或者C型);目视进近图;仪表进近图;精密进近地形图;标准仪表进场图和标准仪表离场图;区域图;航路图。
第十四条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的机场,应当是供民用航空班机飞行使用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
每个机场需要编印和提供使用的航图种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应当采用活页资料形式,分成若干分册出版。
每页资料必须印有易于查找的页码标志,并且在资料下方注明印发日期。
第十六条为保证我国民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备降的需要,应当出版《军用机场手册》,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的补充资料。
《军用机场手册》应当包括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供民用航空器备降使用的军用机场的资料。
《军用机场手册》应当包括机场使用细则、机场图和进近图等航行资料。
第十七条《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和《军用机场手册》,统一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出版发行。
具体编辑、分发和出售工作,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班机航线以外的民用机场,其航行手册由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手册》的规定出版发行。
具体编辑、分发和出售工作,由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军用机场手册》和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出版的航行手册,一律不得向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是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必需的综合性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应当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用中、英两种文字编辑出版。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应当包括总则、机场、通信、气象、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简化手续、搜寻援救和航图等八个部分,每个部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总则:航行情报服务;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标准、建议措施和程序的差异;简字和代码;计量单位和时制;国籍和登记标志;航空器需要携带的各种设备及其它资料。
(二)机场:引言;国际机场简述;机场一览表和机场资料;航空地面灯光设备。
(三)通信:引言;地名代码;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航空固定电信服务。
(四)气象:引言;机场气象观测和报告;机场提供的气象服务;对空气象广播。
(五)空中规划和空中交通服务:引言;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等待、进近和离场程序;禁区、危险区和限制区;鸟群定期迁栖的资料;航站自动情报服务广播;拦截规定。
(六)简化手续:引言;入境、过境和离境;关于使用航站的规章和费用。
(七)搜寻援救:引言;搜寻援救系统、援救航空器的程序和所用信号。
(八)航图:引言;航图概述;机场各种航图;航图目录表。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所提供的资料范围,应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外开放的机场、航路、设施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凡未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的资料,如果需要向国外提供,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出版发行。
具体编印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
该资料汇编的提供、出售和交换,均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中心统一归口办理。
第五章航图第二十六条航图是保证航空器飞行所需要的有关规定、限制、标准、数据和地形等,以一定的图表形式集中编绘、提供使用的各种图的总称。
第二十七条航图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准确清晰,易于判读。
航图的尺寸、规格和色调,应当适应空中飞行的需要。
在每幅航图上,都应当标注图的种类名称、图名(地名/机场名)、代号、出版单位、印发日期、磁北、真北,通常还应当标注比例尺。
第二十八条航图分为:航空地图和特种航图两大类。
航空地图包括1∶1,000,000世界航图、1∶500,000航空地图和小比例尺(1∶2,000,000至1∶5,000,000)航空领航图。
特种航图包括航路图、区域图、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仪表进近图、目视进近图、精密进近地形图、机场图、机场地面活动图、停机位置图、机场障碍物A型图、机场障碍物B型图、机场障碍物C型图等十三种。
飞行上使用的基本航图为:航空地图、航路图、仪表进近图、机场图、机场障碍物A型图等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