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级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为突出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合理确定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等级,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移动源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印发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公告。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减排措施》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二、申报时限8月20日前,各市完成辖区内所有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厅。
12月10日前,各市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省厅复核。
三、申报流程(一)企业申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环境信
用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7.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近期我省将启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省级将通过门户网站、“浙江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通知告知参评单位,并以短信方式对信用评级为B级及以下参评单位进行提醒。
为做好相关评价结果告知、信息复核、指标修复等有关工作,现将2020年7月环境信用评价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告知参评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启用工作有关要求;对辖区信用评级为D级和E级的参评单位,采取书面送达、电话、微信等形式告知其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要求。
二、请各地切实做好环境信用评价政策宣传工作,并根据需要对辖区参评单位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操作培训,确保各参评单位能够登陆企业端查询并维护本单位环境信用信息。
三、通知发布后短期内可能会有大量信息复核、指标修复等申请,各地要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相关申请材料严格把关,绝不能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并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复核或修复等工作。
省级将视情对各地复核和修复工作进行抽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号)
特色 化工 产业 发展 .坚持 上下游 关联 配套 .发展循 环 经济 .实现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安全环保 .绿色发展。园区加强安全和 环保管理 .提升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 .实施责任 关怀 .实 现绿 色发展 。
夸 口袁j刍 2018.03
政 策 导 向 一今 农馆 (鲁政 办字 ̄2o18 38号 )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优 化我 省 化工 园 区 布局 和产 业 结 构 .规 范专 业 化 工 园 区健康发展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促进转型升级 、提 质增 效 。结合我 省 实际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化工 园区.是指 以农 药 、涂 料 、水处 理 剂 、生物 化 工 等精 细 化 工 和化 工新 材料 产 业 为纽 带 形成 的生产 加 工体 系匹 配 、产 业联 系紧密 、原材物料互供 、物流成熟完善 、公用工程专 用 、污染物统一治理 、安全设施配套 、资源利用高效 、 管理 科学 规范 的产业 聚 集 区。 第 三条 山东 省化 工产业 安全 生产 转 型升级 专 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f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 办1负责 组织 协调 各 市政 府和 省政 府有 关 部 门开展 专业 化 工 园K(I ̄2下 简称 园 区1认 定 管理工 作 。 第 二章 基本 原则 第 四条 科 学规 划 ,合 理 布 局 。 园区 总体 发 展 规 划 与 所 在 市 、县 (市 、区)主体 功 能 区规 划 、城 乡 规 划 、土 地 利用 规划 、生态 环境 保 护 规划 等 相 符 。产 业 布 局符 合 国家 、区域和省 、市 产业 布局规 划要 求 。 第五条 集聚集约 ,特色凸显 。园区突出专业
日系 j矗
政 策 导 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1•【文号】环发[2005]125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是环境政策和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2003年以来,我局与世界银行合作,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对促进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推动公众参与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搭建平台”的指示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国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重要性加强企业环境监管,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是环保工作的重点。
近年来,各地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工业污染防治取得较大进展,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
但是,企业超标排污现象仍时有发生,工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日趋复杂,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加强企业环境监管仍是一项长期和紧迫的任务。
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信息等各种监管手段,特别是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是当前提高环境监管效率、促进企业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普遍增强,要求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愿望日益迫切。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环保部门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以直观明了的形式向社会公开的环境管理手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环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行为。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环保部第31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鲁环函[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09〕14号)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附件1)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保部门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评估、验收,是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要环节。
通过组织评估、验收,一是帮助企业明确产排污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持续做好清洁生产,通过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有效的推动生产全过程的污染物减排,真正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二是科学、客观地评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规范审核行为,不断提升我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要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和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有关规定,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能,认真履行好职责,指导、督促辖区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中的重要作用。
三、严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应具备《指南》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指南》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区(县)环保局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材料报市环保局进行初审合格后,由市局将企业材料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2)一并报省局。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8浏览次数: 5 来源: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关于加强环境监测评估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监测评估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为了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加强对环境的监测评估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我司决定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评估的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掌握和了解环境状况的变化,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环境,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本次通知旨在统一组织、管理和规范环境监测评估工作。
二、监测评估范围本通知要求对我司所属办公区、生产车间、仓库、生活区等进行环境监测评估。
重点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质、噪声、挥发性有机物等。
三、监测评估要求1. 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各单位负责统一购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监测设备,并建立设备台账,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确保运行正常。
2. 拟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参数等,并定期对方案进行评估和升级。
3. 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监测人员需按照相关标准操作规程,准确稳定地采集数据,并记录仪器型号、采集时间、监测人员等信息。
4. 提高数据质量管控:各单位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监测数据需及时反馈到指定责任人,并通过内部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加强监测报告编制:每月根据监测数据情况,编制监测报告,将监测数据与预警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确保数据分析准确且详实。
四、加强协作与共享1. 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
2. 推动信息共享:各单位建立环境监测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实时数据共享,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的环境信息共享。
五、监督与检查1. 上级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的环境监测评估工作进行督导及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各单位需自觉配合督导和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六、保密与责任1. 对于取得的环境监测评估数据,各单位要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外传。
2. 各单位的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严格监测评估工作的执行,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部委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规 指导, 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 计划 的有关 专项 资金 。 8 墙材革新与 建筑节能 2 0 1 4 . 1
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 ,进行环境信 业 , 1 项 。《 办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 响 理 、社 会 监督 4方面 2
用评价 , 确定其信用等级 , 并向社会 的企业 , 污 染物排 放超 标 、 超总 量 法》 还 规定 了实 行 “ 一票 否 决 ” 的 公开 , 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 、 金融 企业 , 使 用有毒 、 有 害原料 或者 排 1 4 种情形 。 四是环 境保 护“ 守 信激 等机构应用的环境管理 手段 。
戒企业环 境失信行 为。
规定 。 二是应 当纳入环 境信用评 价 为环保 诚信企业 、环 保 良好企业 、
企业环境 信用评 价 , 是 指环 保 的企业范 围。 包括环境保护部公布 环 保警 示企业 、 环保不 良企业 4 个 部门根据企业环 境行为信息 ,按照 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 地方环 保部 等级 , 依 次 以“ 绿牌 ” 、 “ 蓝牌 ” 、 “ 黄 规定的指标 、 方法和程序 , 对企业遵 门公布 的重点监控企业 , 重污染行 牌 ” 、 “ 红牌 ”标 示。评 价指标主 要 守环保法律法规 、履行环保社会责 业 内企 业 ,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内企 包括污染 防 治 、 生 态保 护 、 环 境监
监会联合发布 了《 企业环境信 用评 作 的职责分工 。 省级环 保部门负责 罚款 、 暂 扣或 者 吊销许 可证 、 责令 价 办法 ( 试行) 》 , 指导 各地 开展 企 组织国 家重 点监 控企业 的环 境 信 停产整顿 、 挂牌 督办的企业 。三 是 业环境信用评价 , 督促企业履 行环 用评 价 , 其他参评企业 的环境 信用 企业 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 、方 法 、 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 约束 和惩 评价 的管理职 责 , 由省级环保 部 门 指标和程序 。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环环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
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附件1: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
一、评价范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国家要求,对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十大类企业实行强制评价,其他企业实行自愿评价。
以下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1.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省和市(州)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3.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
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和采矿业17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4.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5.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6.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8.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9.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10.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指标和等级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大类22项指标(见附件《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2—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表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式。
2024年陕西省环保厅关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通知要求
根据2024年陕西省环保厅关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通知要求,本文将对该要求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该通知要求旨在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管,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减少环境污染,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具体要求如下:一、依据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级根据企业的环境管理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绩效评价指标,将重点行业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
其中,A级为绩效最好的企业,D级为绩效最差的企业。
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于A级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适度减少检查频次;对于B级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对于C级企业,要求加大整改力度,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D级企业,要求立即整改,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甚至进行停产整顿。
三、强化环保督察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环保督察力度,确保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环保工作,落实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强对企业环境数据的监测和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推动技术改造和创新鼓励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提高环境保护设施的先进性和有效性,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
对于技术改造投入大、效果明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支持。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的监督对企业违规排放和环保设施不达标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监测机构的监督,确保其提供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
六、加大舆情监控和应对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环境问题的舆情监控,及时应对舆情事件,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建立健全舆情应急机制,及时发布环境信息,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参与意识。
综上所述,2024年陕西省环保厅关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通知要求是为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管,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减少环境污染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和分级,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有效提高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这将有助于促进重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河南2023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申报标准
河南2023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申报标准2023年,河南省将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行业绩效的管理与评估。
为确保科学、公正、透明地评价企业的绩效,制定并执行分级申报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南省2023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申报标准,以便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
一、绩效分级概述根据河南省政府的要求,重点行业绩效将根据企业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创新发展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和亟待改进。
这一分级体系旨在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稳步发展,提高河南省相关行业整体的环境保护和创新发展水平。
二、绩效评估指标1. 环境保护指标(1) 大气污染排放量: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是否能够达到国家和地方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2) 水资源利用效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水资源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浪费现象。
(3) 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企业对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利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能够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 资源利用指标(1) 能源消耗强度:企业单位产值所消耗的能源数量,能否在保证经济效益的同时减少能源的浪费。
(2) 原材料利用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浪费现象。
(3) 水资源利用效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水资源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浪费现象。
3. 创新发展指标(1) 研发投入比例:企业在年度总收入中投入于研发的比例,是否达到一定标准。
(2) 新产品研发数量: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研发出的新产品数量,是否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 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企业是否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先进的技术,提高自身竞争力。
4. 社会责任指标(1) 就业机会提供:企业在当地是否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为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2) 社会福利支出:企业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是否达到一定标准。
(3) 公益事业投入:企业是否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绩效分级标准根据以上指标评估结果,绩效分级标准如下:1. 优秀:企业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创新发展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出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指标。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5〕1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5〕1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现将《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2月2日附件: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环境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
做好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助于增强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有助于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的有效管理,有助于排污单位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范围与标准本次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企业包括:2016年度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按照《河南省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暂行)》(豫环文〔2015〕193号)(见附件2),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在100-91分之间的评定为5A级,90-81分之间的为4A级,80-71分之间的为3A级,70-60分之间的为2A级,60分以下的不予评级。
环保部第 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为突出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合理确定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等级,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移动源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印发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公告。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减排措施》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二、申报时限8月20日前,各市完成辖区内所有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厅。
12月10日前,各市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省厅复核。
三、申报流程(一)企业申报。
企业按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进行自评估和对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见《规范》附件),将相关材料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绩效分级为最低等级的,直接填写《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表》(见《规范》附件)。
(二)县(市、区)级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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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环 保 局 通 报 了 四 月 份
子 牙 河 水 系 主要 跨 市 断 面 水
市 断 面 列 为 考 核 范 围 ,并 根 17 元 。 衡 水 市 三 个 考 核 断 7 0
据 河 流 入 境 水 质 达 标 情 况 规 面 中 , 滏 阳 河 小 范 桥 断 面
定 了 相 应 的 扣 缴 标 准 , 所 扣 C D O 浓度 为7 . m / ,达到 考 15gL 缴 资 金 作 为 子 牙 河 流 域 水 污 核 标 准 ,滹 沱 河 合 方 桥 断 面
水 污染综合 整 治减排 工程 。
据 了 解 , 四 月 份 , 石 家
标 1 9 倍 , 扣 缴 生 态 补 偿 金 . 5
额 2 7 元 。 邢 台 市 滏 阳 河 北 07 0
子 牙 河 水 系涉 及 我 省 石
家庄 、邯 郸 、邢 台 、衡 水 、
沧 州 5 , 水 质 污 染 严 重 , 基 市 本 达 不 到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要
嚼
维普资讯
黧 8 0 年 鲻 觞 黼
= 环 壤 嚣 护 {
并 向社 会公 布 。 方 案 》 规 定 , 企 业 环
确 定为 “ 差 ” 等级 。 很
对 于 环 境 行 为 评 定 为
法 实施 挂 牌 督 办 , 下 达 限期 治 理 决 定 ; 根 据 违 法 事 实依
维普资讯
河北环境保护\ . 壁 曼 ~ 燮 兰 垒垒 墼
子牙河水系实行跨市断面水质 目标 考核
.
四市被扣缴生态补 偿金5O 元 … 8万
子 牙 河 水 系 1 个 主 要 河 流 跨 4
0 0 倍 , 扣 缴 生 态 补 偿 金 额 .1
断 面 水质 目标 责 任 考核 并 试 行 扣 缴 生 态 补偿 金 政 策 , 将
偿 金 总 金 额 3 万 元 。 沧 州 市 6 0
沧 浪 渠 歧 口 防 潮 闸 断 面 超 标
我省 对重 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进 行评级
为 规 范 重 点 企 业 环 境 行
色进行 标 示。
价指标得分 ( 满分 1 O )情 分 O
下 )。 为 方 便 公 众 了 解 和 辨
级 , 并 由 好 到 差 分 别 以 绿
色 、 蓝 色 、 黄 色 、 红 色 和 黑
合 评 价 定 级 。 省 环 保 局 将 根
据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环 境 行 为 评
识 , 分 别 以绿 色 、 蓝 色 、黄
色 、红 色 和 黑 色进行 标年 进 行 一
次 。 期 间 企 业 环 境 行 为 发 生
重 大消极 改 变的 ,环保部 门
“ 好 ” 等 级 的 企 业 , 可 优 法 予 以 处 罚 ; 暂 停 其 新 建 、 很
先 申 报 河 北 省 环 境 友 好 企 改 建 、 扩 建 增 加 污 染 物 排 放
况 , 将 企 业 环 境 行 为 评 价 结 果 分 为五 级 ,依 次 为 “ 很
好 ” ( 以 上 ), “ ” 9分 O 好
为 ,发 挥 社 会 监 督 在 环 境 管
理 中 的 作 用 , 促 进 企 业 持 续 改 善 环 境 行 为 , 日前 ,省 环 保 局 制 定 出 台 了 河 北 省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环 境 行 为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试 行 ) , 对 重 点 企 业 的 环 境 行 为 进 行 评 价 定
方 案 指 出 ,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环 境 行 为 评 价 , 是 指 环 保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确 定
的 国控 、 省 控 重 点 企 业 和 节
考 核 断 面 中 ,滏 阳 河 郭桥 断
面 无 水 , 沼 河 丁 庄 桥 断 面 超
. 3 超 标 1 6 倍 ,磁 河 武 仁 桥 断 标 0 4 倍 , 扣 缴 生 态 补 偿 金 . 9
0 面 超 标 1 3 倍 , 扣 缴 生 态 补 额 1 万 元 。 .4
牙 河 水 系主 要 流 域 实行 跨 市
求 。 为迅 速 扭 转 子 牙 河 水 系
标 , 其 中 滹 沱 河 枣 营 断 面 超 缴 生 态 补 偿 金 。邯 郸 市 两 个
标 2 5 , 汪 洋 沟 北 里 疃 村 断 .倍 面 超 标 O 4 ,淡 河 边 村 断 面 .倍
水 污 染 恶 化 趋 势 ,加 快 改 善
子 牙 河 水 系 水 环 境 质 量 , 今 年 三 月 份 , 省 政 府 出 台 了 子
庄 市 五 个 考 核 断 面 中除 邵 村 小 魏 、 滏 阳 新 河 侯 庄 桥 、 滏
排 干 孟 家 庄 断 面 C D 度 为 0浓
东排 河 城 后 桥 三 个 考 核 断 面
8 . m / , 达 到 考 核 水 质 标 水 质 污 染 物 浓 度 均 未 有 增 41gL
准 外 , 其 余 四 个 断 面 全 部 超 加 , 达 到 考 核 标 准 , 不 予扣
(8 - 分 ) , “一 般 ” 8 0 9 (6 一 分 ) , “ ” (5 — 7 O 9 差 0
5 分 )和 “ 差 ” ( 以 9 很 5分 0
能 减 排 “ 三 十 ” 省 直 接 管 双
理 企 业 环 境 行 为 , 按 照 一 定 的 指 标 和 程 序 , 对 其 进 行 综
质 目标 考 核 结 果 及 扣 缴 生 态
补 偿 金 情 况 , 子 牙 河 水 系石 家庄 、 邯 郸 、衡 水 、 沧 州 四
市 因水 质 未 达 到 目标 考 核 要
求 被 扣 缴 生 态 补 偿 金 5 7 0 87
元。
染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 专 项 用 于 无 水 , 子 牙 河 献 县 闸 断 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