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4〕1187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国卫办监督函〔2014〕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2013年10月起,按照我委等6部门部署,各地扎实开展了为期1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取得的成效(一)专项行动成效明显。
一是形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
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无证行医案件4.4万件,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案件4.1万件,“两非”案件6833件,医托行骗案件966起,罚没款2.2亿元,吊销执业许可证165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2833件,刑事立案1256起,刑事拘留1373人,打掉犯罪团伙32个,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有效整顿了医疗市场秩序。
二是巩固了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军地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地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分工明确,配合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配合得到强化。
三是强化了安全就医和依法执业意识。
及时发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曝光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和安全就医科普宣传,加强行业培训,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举报非法行医的主动性明显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得到增强。
四是提高了群众看病就医的可及性。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优化医疗资源布局,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能力得以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更加安全便利。
医疗卫生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顿行动方案
为着力解决“医托”“诱导消费”“乱收费”等严重影响破坏医疗卫生行业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净化我省医疗服务市场,维护公平就医秩序,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持续巩固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目标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顿行动,严厉打击“医托”“诱导消费”“乱收费”等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和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机构特别是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维护人民群众切身权益。
二、整顿时间专项整顿行动为期三个月,从2023年X月到X月。
三、整顿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近期引发舆论关注,近年医疗投诉、医疗纠纷较多的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
四、整顿重点(一)打击治理“医托”问题。
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涉嫌诈骗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医托”问题。
对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将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二)查处乱收费行为。
检查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各类医疗机构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政策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三)打击诱导消费行为。
严厉打击以虚假宣传、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术中加价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整治医德医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整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宣传贯彻落实不力,医院抓医德医风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教育工作机制不健全,医德医风考评制度不完善、日常监管工作与医德医风考评工作结合不够、不注重医德医风考评结果运用,医德医风宣传教育不到位、医务人员思想道德观念淡薄,医患沟通机制不健全、医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38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10.05【实施日期】2005.1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工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中医药管理局:2005年9月23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医院门口的“牛皮癣”》为题报道了“号贩子”、“医托”在北京协和医院活动猖獗,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问题。
为此国务院领导指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谋财坑害病人的不法分子,并予以曝光。
《焦点访谈》报道的问题在其他地方尤其是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大城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破坏了医疗服务秩序,不仅使病人蒙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严重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作为推进和深化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商业欺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项具体措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卫生、公安、工商、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
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领导。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蓝盾专项行动巩固工作的通知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蓝盾专项行动巩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庆卫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蓝盾专项行动巩固工作的通知庆卫发〔2019〕26号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结合央视3.15晚会曝光医疗废物事件及3月18日黑龙江省新闻法制在线《营在龙江》节目组报道的“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医生长期不在岗,私自在家“开小诊所”非法行医,利用公职之便谋取私利,把患者引导到自己家里开展诊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绥化市内部分不具备静点资格的诊所开展静脉输液,被举报到辖区卫生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态度蛮横,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日常监管不到位。
绥化市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开展静点治疗,推荐到私人诊所静点等管理混乱,服务不规范等行为。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省医疗服务整体形象。
为深入巩固省、市对2018年“蓝盾行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市卫健委要求各县(区)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持续严厉打击各种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强化依法执业、依法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医疗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一)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单位,核查医生是否存在长期不在岗情况,医生是否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办诊所,非法行医行为;(二)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乱象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查处打着“中医养生保健”名义的机构非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以及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宣传疾病治疗作用和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
打击医托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 2013年xx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平安医院”长效机制的建立。
为确保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们组织制定了《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卫生局 xx县综治办 xx县委宣传部 xx县人民法院 xx县人民检察院 xx县公安局xx县民政局 xx县司法局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xx保监局2014 年 3 月 27 日- 1 - 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 2013年xx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为维护我市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开展维护医疗秩序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公治明发(渝办发〔2011〕〔2014〕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89号)和《xx市公安局xx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2〕135号)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协 - 2 - 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2.02•【文号】卫医发[1998]第29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1998年12月2日卫医发〔1998〕第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自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持续多年的乱办医、办医乱的局面有了很大程度好转。
但近一时期,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医疗机构在一些地区又反复出现,一些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有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科目、随意变更执业地点,甚至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一些非法医疗机构还雇用“医托”,用欺骗的手段,把病人骗到非法医疗机构诊治,不仅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患者和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就北京一些大医院的“医托”问题指示有关部门要狠狠打击谋财坑害病人的不法分子,并予以曝光。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医托”违法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研究决定: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1998年12月15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行医。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非法医疗机构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及非法行医的个人。
对非法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理整顿的具体方式和组织形式由各地决定。
二、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重点打击“医托”违法活动。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行业信誉,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方案附件),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10月10日前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2月15日前上报。
附件: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2019年3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医疗行业,承载着人类健康的希望,维系着万千家庭的幸福。
然而,近年来,涉医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给患者就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心理压力。
为了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特发布本通告:一、充分认识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裙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健康的白衣天使。
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治秩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必须充分认识到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涉医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一)依法严惩暴力伤医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要快速出警、依法处置,坚决防止矛盾激化。
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辱骂、威胁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聚众滋事,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的;以及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决整治涉医违法犯罪的治安隐患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值班巡查等措施。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尊敬的各位医疗从业者和相关部门:近年来,涉及医疗领域的违法犯罪事件不断发生,严重侵害了患者权益,扰乱了医疗秩序,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加强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医疗机构秩序,特发布此通告,希望各界共同关注、支持和配合。
一、加强立法和政策保障为了有效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和政策。
加大对于伪造、销售假药、假设备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建立起相应的奖励制度。
同时,对于故意伤害患者、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加大对于非法医疗广告、医托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以患者身体健康为目的的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涉及医疗设备、药品质量问题的案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为了提高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我们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将建立起快速响应和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形成合力。
同时,我们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维护医疗秩序。
四、加强职业道德和教育培训医务人员是维护医疗秩序和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力量。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同时,加强对医学教育的监管,确保医学教育质量,培养更多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修养的医务人员。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我们将积极引导舆论,加强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打击成果。
同时,鼓励媒体积极参与到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曝光和报道中,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涉及医疗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常常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
我们将加强与国际组织、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医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医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医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我局曾于2003年9月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并与公安等部门多次组织打击“医托”的联合行动,整治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小部分单位或个人受经济利益驱使雇佣“医托”,被雇佣的“医托”聚集在大医院门口假冒病人或病人家属,将患者欺骗到无证行医点或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就诊,不仅延误了疾病的诊治,还使患者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
目前“医托”现象仍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大,群众举报集中,为切实维护本市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医托”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执业,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医托”。
(一)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雇佣“医托”,采用欺骗手段损害患者利益和健康。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特别是三级医院要合理组织医疗资源,安排好专家门诊,进一步简化就医流程,采取各项措施,方便病人就医。
(三)各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保卫力量的配备,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防范“医托”,包括在医院醒目位置放置提醒患者谨防“医托”的警示牌、粘贴防范标语,进行广播宣传,有条件的可通过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工商广字[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工商总局、中宣部等13部门《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查处和惩治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和违法主体,广告市场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是,与其他类别广告相比,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仍屡禁不止,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扰乱医药市场秩序,损害媒体公信力。
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使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下旬,联合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重点和主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保健用品广告进行清理检查,主要内容是:(一)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四)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五)未经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六)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七)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形。
中医医院打击“医托”工作总结百度版
@@@@中医医院打击“医托”诈骗活动工作汇报县卫计局:
根据《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1号)、《钦州市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实施方案》(钦卫计委法制〔2018〕5号)以及县卫计局的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我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重点
接到文件,院领导非常重视,立刻组织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并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明确了工作重点即:做好宣传,加强监管。
二、加强宣传、营造声势
为广泛发动社会、群众参与医托工作,我院利用门诊大厅大屏幕滚动播放防止医托诈骗的宣传片,揭露医托诈骗的各种手段。
在候诊大厅、导医台、检查候诊区张贴警示标识共8条,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正确就医,宣传科学就医理念,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地下诊所”、医托危害性的认识和保障自身生命安全的意识。
受教育约1000余人次。
三、深入医院的各个区域进行摸排、巡视
加强保安人的日常巡逻,组织医院医务、保卫等人员专门在医院大门周边、门诊候诊大厅、门诊、B超室、放射科等重点部位进行摸
排,明察暗访,接受查询20余人次,未发现非法行医及疑似医托的人员,未发现有雇佣医托的科室和医务人员。
我院在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今后将认真按照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建立长效机制,把打击医托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中医医院
2018年6月28日。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引言近年来,涉医违法犯罪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为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维护医疗秩序,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防范和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旨在向广大医务人员和社会公众传达相关政策和措施,共同维护医疗机构秩序。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1.1 宣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详细介绍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强调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涉医违法犯罪行为1.2 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教育•组织法律专家开展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强调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参与非法活动1.3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法规制度•制定医疗机构内部法规,明确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确保他们熟知和遵守相关规定二、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管理2.1 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和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2.2 加强医疗机构安全设施建设•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控和管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感和防范能力2.3 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三、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3.1 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激励正常工作积极性3.2 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鼓励医务人员举报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3.3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建立医疗机构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渠道,及时报告涉医违法犯罪线索•加强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的联动合作,共同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四、加强社会共治和舆论引导4.1 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作•建立医疗机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机制,共同维护医疗秩序•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和支持力度4.2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建立医疗机构与媒体的沟通渠道,及时发布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宣传医疗机构的正面形象和社会贡献4.3 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医疗机构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曝光和谴责,形成舆论压力五、总结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社会共治和舆论引导等多个方面的努力,我们将有效防范和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纠正医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
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8]30号
【发布部门】603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8.08.15
【实施日期】201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办)、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财务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办):
根据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和职责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通知调整或建立省级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
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院秩序依法打击“号贩子”、“医托”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院秩序依法打击“号贩子”、“医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通告201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院秩序依法打击“号贩子”、“医托”的通告(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通告2010年第9号)为依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就诊群众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市公安局、卫生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院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
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手段,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倒卖医院挂号凭证,从事医托违法行为,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犯就诊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一)倒卖医院挂号凭证,或雇佣他人倒卖医院挂号凭证的;(二)贩卖医院门诊挂号排位号,或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他人占位获取位号,扰乱医院正常挂号秩序的;(三)聚众在医院招揽粘活、抢地排队、围堵挂号窗口,扰乱医院正常挂号秩序的;(四)以介绍就医为名招揽粘活,拒不服从医院工作人员劝阻、管理,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五)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医疗设备的。
三、对于争抢地盘、聚集斗殴,或称霸一方、以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攫取非法利益,以威胁、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的“医托”、“号贩子”团伙,公安机关将作为打击重点,坚决予以铲除。
四、挂号、就诊患者,应自觉遵守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医院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医院秩序,自觉抵制“号贩子”、“医托”。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正文:----------------------------------------------------------------------------------------------------------------------------------------------------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本市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本市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5]03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5.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本市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
动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5〕035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公安分(县)局、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1号,以下简称“《通知》”,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
求,请认真贯彻落实,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打击“医托”诈骗活动。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根据最近发生的一系列涉医违法犯罪事件,为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加强医疗安全和保障患者权益,特发布以下通告:
一、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和证书审核,确保医疗机构具备合法资质。
二、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制度和流程。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医务人员参与非法活动。
三、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监管,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器械、药品等产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
四、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健康素养。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健康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争议。
建议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医患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医疗纠纷,避免冲突升级。
六、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加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打击一切危害医疗秩序和患者利益的犯罪行为。
希望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共同采取措施,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药监市[2001]285号【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1.06.01【实施日期】200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是人民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药品市场秩序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和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在深入开展的全国打假联合行动中,药品再一次被列为重点整治商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中,要坚持以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为主,形成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分子以强大的威慑作用。
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新的解释,对制售假劣药品者坚决绳之以法。
二、深入开展五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为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的要求,为促进全国整顿规范药品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工作的开展,全国要认真开展一次过期失效药品监督检查;兽用药用作人用药品监督检查;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监督检查和抽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以及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五项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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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工商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
近期,北京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医托”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2名(刑事拘留120人),其中“医托”67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53名。
“医托”们聚集在公交地铁站、大型医院周边等患者集中区域,通过主动搭讪、诱人上钩、贬低名院、抬高“诊所”、主动带路等方式,将患者骗至一些医院或诊所,收取高额挂号费、药费。
部分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到非法定执业场所出诊,甚至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布虚假信息、冒充知名专家,诈骗患者钱财。
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有关地方、有关部门与医疗机构一起,坚决打击“医托”诈骗行为。
经过近年来有关部门的联合打击,“医托”诈骗问题有所好转,但在部分城市尤其是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城市依然存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现就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本着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三严三实”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打击“医托”诈骗活动。
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常规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线索移交和情况通报,提升工作合力,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二、多措并举,摸排“医托”线索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情况进行摸排,搜集“医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涉嫌诈骗的案件线索,及时汇总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要定期梳理分析“12315”、“12320”、“12356”等接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发现涉嫌“医托”诈骗案件线索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汇总通报公安机关。
对医疗资源较为集中地区,公安机关要大力整治医疗机构周边和火车站、长途客车站等“医托”经常出没区域的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医托”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三、严厉打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周边的巡逻守护。
发现“医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切实维护医疗机构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对涉嫌诈骗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要认真组织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医疗监管工作职责,将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医疗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管理,惩戒失信行为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对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制度,与医疗机构校验审批、新农合定点资格、医师考核评价等事项挂钩,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五、强化宣传,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
各地要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做好严厉查处打击“医托”诈骗行为的宣传。
要加强部门间的案件线索、案例信息通报,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从案例中分析“医托”诈骗的主要手段,
揭露“医托”诈骗的骗术骗局,增强民众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张贴警示牌、警示标语,通过广播、滚动电子屏宣传,提醒患者防范“医托”诈骗。
“医托”行骗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打击“医托”诈骗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请各省级相关部门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本部门工作情况分别报送主管部(委、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本省份总体工作情况和查处打击“医托”诈骗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附件:查处打击“医托”诈骗工作情况汇总表.doc(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
来源:/fg/detail2010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