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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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9日——结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国税系统,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7﹞74号【发文日期】1997-04-03【实施时间】1997-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适应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办税服务厅的规范管理,保证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的征管模式优质高效运行,实现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与国税机关严格税收执法的有机结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税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组织收入、实施监控、提供信息、宣传税法等涉税管理服务的中心,是基层国税机关征收服务和纳税人办税的场所,是国税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地延伸。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完善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本着功能齐全、监控有力、方便实用的原则设置,其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

办税服务厅以县级国税机关为单位一县一厅,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至二个办税服务厅联网的“支撑点”,凡能集中办理的涉税事项,原则都应进入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办税服务厅建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征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树立新风的样板。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五条 征收监控和管理服务系列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务咨询等基本窗口。

第六条 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或遗失税务登记申请;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换证、验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委托代征证书;负责提供税务登记台帐;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消费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消费税问题解答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

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

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答: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7)-国税发[1997]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7)-国税发[1997]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7)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税发〔199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最近,各地在执行消费税政策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明确。

现根据部分地区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有关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二、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一)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二)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颁布时间:2006-3-2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根据财税[2008]168号文件规定,本条失效。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脑油1吨=1385升;(2)溶剂油1吨=1282升;(3)润滑油1吨=1126升;(4)燃料油1吨=1015升;(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 财税[2006]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 财税[2006]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财税[2006]125号)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总页数】3页(PI0011-I0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10年8月20日财税[2010]66号)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06年3月29日财税[2006]41号)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6年5月18日财税(200616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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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标 签】若干规定,普通发票管理,发票监制章【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28号【发文日期】1998-02-10【实施时间】1998-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 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标 签】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缴清,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文日期】2014-01-20【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及《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建设事业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一)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不含税,下同)以下(含本数)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外的纳税人; (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四)以上纳税人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参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确认按月或其他期限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我省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税款),需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2014年1月及以后的税款,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终了后的15日内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236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03.14【实施日期】2008.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统一称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税务总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下载)。

二、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就推广使用申报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

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4.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十四日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

二、我省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参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同),可选择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方式或者按月核定销售额、按月申报纳税方式,具体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

个体工商户应于申报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确认书》(见附件)。

申报纳税期限确认后,需变更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实行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实施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增值税;实施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为季,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四、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需要调整为按月核定、按月申报的,可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在本纳税期结束后执行。

五、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两个纳税期的销售额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未提请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也应依法重新核定定额。

六、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定额20%的、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结清税款。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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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消除疑点问题及异常情形,又不愿自查纠正,以及 纳税人不接受约谈核实的,直接纳入日常检查;
(三)纳税人涉嫌偷逃、逃避追缴税款、骗税、抗税、虚开专用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 查处。
第二十一条各地基层国税机关应当按季定期召开纳税评估情况汇总分析例会,对本地区 纳税质量情况作出整体性的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提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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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照检查和自我纠正。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四)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五)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纳税评估终结后,税务人员应当根据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节
第二十四条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主要方法。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纳税 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检查,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 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税种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涉及到的相关文书等暂由各市(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推进诚信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四川国税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存在疑点或问题,邀请纳税 人到税务机关了解询问,并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工作方法。纳税约谈不仅是纳税评估 的重要程序,更要作为国税机关在各项征管活动中搞好税务行政提示、指导以及加强与纳税 人沟通的工作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30•【文号】财税[2006]125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一)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二)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根据《通知》关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注释,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三)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四)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二、关于改装改制车辆的界定改装改制车辆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车辆类别代码(产品型号或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5的专用汽车(特种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1月6日——结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标 签】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发文日期】2014-09-11【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为加强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等有关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法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在四川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以下简称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失效或废止文件 国税发〔2009〕45号

失效或废止文件 国税发〔200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发布的有关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6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30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03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793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1134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694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5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7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佐料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7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加工溶剂油暂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78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7号)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通告如下:一、2014年9月30日前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75%部分(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按月计算该比例,下同)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2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二、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25%部分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7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三、申请享受2014年度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31日,但纳税人于2015年4月30日以后提交申请资料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无法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的,由纳税人先按法定税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后多缴税款留抵下期或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文件中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本篇文件中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9日起废止。

本篇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6日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的公告
正文: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现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事宜明确如下: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含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若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与第4季度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提请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申报),纸质财务报表可在次年5月31日前报送。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及第七十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7日
——结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1-6号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1-6号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不征收增值税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为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现就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依据国家电监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价财〔2009〕47号)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的具体实施意见,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对列入节能发电调度年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但排序靠后、处于冷备用状态而少发电量的发电机组给予的经济补偿。

受偿电力生产企业收到的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1-11-04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一些争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GB/T14885-1994)中,既在构筑物类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以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不得抵扣的外,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二、在GB/T14885-1994中没有列举的固定资产,可以比照功能相似的固定资产办理。

三、在GB/T14885-1994中列为工业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商业纳税人购买使用,按照一致性原则办理。

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202108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20210801

附件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一、增值税部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3、附件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1、附件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4至附件9二、消费税部分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9〕404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2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五条及附件3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及附件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32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5号)第二条及附件2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二条及附件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4号)第二条及附件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0三、附加税费部分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四、其他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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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8﹞78号
【发文日期】2008-04-03
【实施时间】2008-04-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36号)已转发你们,现就我省启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省局不统一印制,请各地按总局国税函〔2008〕236号文规定式样自行印制(另,《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因未随同国税函〔2008〕236号文件下发,请各地自行从省局FTP服务器91.16.16.21/ts/流转税处/消费税月报上报系统下载)。

三、由于目前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升级工作尚未完成,我省启用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时间另行通知。

二○○八年四月三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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