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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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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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乡村振兴背景下众创空间的产业服务能力评价研究

乡村振兴背景下众创空间的产业服务能力评价研究

乡村振兴背景下众创空间的产业服务能力评价研究目录一、内容简述 (2)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4. 论文结构安排 (5)二、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6)1. 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与要求 (7)2. 众创空间的概念及其发展模式 (8)3. 产业服务能力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9)4. 相关理论基础 (10)三、乡村振兴背景下众创空间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12)1. 全国及地方政策支持情况 (13)2. 众创空间数量规模与分布特点 (14)3. 众创空间内企业的发展状况 (15)4.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7)四、乡村振兴背景下众创空间产业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18)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与方法 (19)2. 产业服务能力的具体评价指标 (20)3. 指标权重确定与评价方法选择 (21)五、乡村振兴背景下众创空间产业服务能力评价实证分析 (2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说明 (23)2. 实证分析过程与结果展示 (24)3. 结果分析与讨论 (26)六、提升乡村振兴背景下众创空间产业服务能力的对策建议 (27)1. 加强政策引导与支持力度 (28)2. 提升众创空间创新能力与服务质量 (29)3. 构建多元化合作网络与生态系统 (30)4. 培育优秀人才队伍与创新文化 (31)七、结论与展望 (32)1. 研究结论总结 (33)2. 研究不足与局限性分析 (34)3.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与建议 (35)一、内容简述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众创空间作为推动乡村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其产业服务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乡村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本研究旨在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深入地评估众创空间在乡村振兴中的产业服务能力,包括其服务功能完善程度、服务资源整合能力、服务效率与质量等方面。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本研究将揭示当前众创空间在产业服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期为优化乡村产业结构、提升乡村产业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2023)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指南()-全文、认定评价标准、申请报告(一)

(2023)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指南()-全文、认定评价标准、申请报告(一)

(2023)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指南()-全文、认定评价标准、申请报告(一)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指南简介该指南旨在帮助小型微型企业了解如何申报成为北京市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申报准备1.收集企业基本信息2.掌握企业发展历程和成果3.筛选主营业务、技术、产品等创新优势申报条件1.企业注册地在北京市2.规模符合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3.具备自主研发技术能力4.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申报流程1.企业自愿申报,填写《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2.材料初审,资格审核3.现场审查、实地考察4.评审、遴选认定评价标准1.创新能力2.市场表现3.社会影响4.财务情况5.人才队伍建设申请报告撰写要点1.突出创新特色2.重点突出企业发展历程和成果3.说明对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贡献4.突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5.突出人才队伍建设结语通过申报和认定,企业将获得优惠政策支持、融资渠道扩展以及形象宣传等多方面的帮助。

希望广大小型微型企业积极申报,提升竞争力,不断推动中国创新发展。

申报材料清单•《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企业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商标证书或其他专有技术的认证文件•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相关证明,如合同、协议、客户证明等•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证明申报时间•申报时间:每年年初至年底。

•评审周期:一般为3个月左右。

申报注意事项•申报时需准确填写企业相关信息,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申报过程中需认真答复相关问题,如实说明企业情况。

•在评审时,对于申报材料的不符合规定,或虚假陈述等情况,将取消申报资格。

结语小型微型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申报成为北京市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不仅能够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还能够获取政策支持和宣传机会,进一步推动企业发展。

希望广大企业积极踊跃申报,为中国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认定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基地内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

基地内包含经正式认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专精特新”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粤府函〔2020〕231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全国台联界: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大湾区设立“港澳台侨青年创业园区”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是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具体举措。

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对粤港澳大湾区引才、聚才、用才具有积极参考意义,我省将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建立设施配套完整创业园区,并引进国外品牌企业设立分支,创设园区国际化条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我省高度重视港澳青年来粤就业创业,在粤港澳大湾区领导小组下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统筹推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122号),力争在2025年前实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平台“1+12+N”的空间布局。

即:以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龙头,围绕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精心谋划、科学设计,完善配套设施,有效串联三地资源,打造集交流、培育、实训、孵化、展示、对接等功能为一体的示范性平台。

目前,我省港澳台创业平台建设初具规模,培育建设南沙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中国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中国(江门、增城)“侨梦苑”华侨华人创新产业集聚区等12家基地,带动各地建成一批社会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截至2020年8月底,13家重点建设载体已有11家投入运营,有效引进一批港澳台青年创业项目入驻。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确认,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空间场所。

示范基地应具有产业领域聚焦、商业模式清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专业、服务业绩良好等特点。

第三条本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产业聚集区、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聚集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空间等载体均可申报。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服务区域和配套设施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四)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60户。

(五)具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能够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自身资源与外部网络的互联互通。

(六)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经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省经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市、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组织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建设培训、指导扶持、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为示范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2年。

1(二)入驻示范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30家,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三)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四)服务业绩突出。

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广东企业型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特点分析

广东企业型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特点分析

新机构 新模式 新动力——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实践专家论道广东企业型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特点分析文/龙云凤新型研发机构是近年来在珠三角地区率先涌现的一种新业态,它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必须具备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的基本条件,并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

2015年,广东率先在全国开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与支持工作,随后,江苏、上海、河北、河南等省市陆续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与建设工作,但各地做法不一。

广东在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中,不限法人性质,企业、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等,只要符合新型研发机构条件,具备新型研发机构特征,均可申报并获得认定;而福建等省份则以支持和发展企业性质新型研发机构为主;河北等省份则主要支持事业性质新型研发机构。

科技部于2019年印发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与广东支持方向一致。

不同法人性质的机构具有鲜明的特点,特别是企业性质新型研发机构与市场结合更为紧密,经济社会效益更为突出。

广东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截至2019年年底,广东共有251家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属于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具有新体制机制的转制科研院所等;第二类是社团法人,包括民办非企业、社团组织等;第三类属于企业,主要是研发型企业和以研发为主的企业。

其中,对于企业性质研发机构的评价最重要的是两个指标,一是区别于生产经营性企业,该机构首先主要在做科研,是以研发为主导的企业;二是其研发与产业紧密结合起来,解决科技、经济“两张皮”问题。

在具体判断指标上,重点从这类机构的研发支出占比、研发平台、研发人员、产业分布、地域布局等指标进行判断和评价。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眉山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眉山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眉山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眉山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办公室,各县(区)经信局,甘眉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按照《眉山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眉经信发〔2019〕10号)有关规定的通知,现就申报2020年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符合《眉山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效果条件以及服务功能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已获市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不再重新申报。

二、申报程序(一)按照属地原则,各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对通过审核的基地进行公示。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眉山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三、申报资料(一)各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需提供以下资料。

各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正式推荐文件以及汇总表(见附件2,含Word电子档)。

(二)申报主体需提供以下资料。

1.眉山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见附件3)。

2.眉山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4)。

3.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附件1
XX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申请书
(2021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推荐时间
推荐单位(盖章)
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
主要内容
一、XX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50家以上)
三、基地申请相关情况说明(请另附说明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二)基地内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三)基地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四)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五)基地服务特色(包括:具有示范性的特色服务)(六)主要服务业绩及基地内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服务效果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七)下一步发展设想。

XX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
注:1.具体服务机构及服务内容可自行添加行
2.XX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示范点自述应当参照《XX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中申报的示范条件进行列举。

入驻企业评价表
本表由入驻企业填报,申报主体汇总,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核实,市工信局抽查核实。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实现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认定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基地内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

基地内包含经正式认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专精特新”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6.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我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本认定管理办法》(内经信发规字
〔2015〕370号)自行废止。

2016年11月30日。

东北三省工信数据—(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造业隐形冠军)

东北三省工信数据—(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造业隐形冠军)

东北三省工信数据—(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造业隐形冠军)
一、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

同意授予赛欧小微企业基地等117家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东北三省共13个基地被授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其中,辽宁省(不含大连市)3个,大连市2个;吉林省4个;黑龙江省4个。

具体名单如下:
二、中国制造业隐形冠军清单之东北三省名录
根据工信部公布的数据统计,经过了四次评选,一共评出了256家单项冠军企业和90家待培育的单项冠军企业,还评出了161家单项冠军产品。

如果将这些企业都视作隐形冠军企业的话,一共有507家。

当然,这份名单也有大型企业,不过更值得关注的是那些我们原来并不熟悉的中小企业,他们也代表了中国制造业的未来。

东三省共有18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及单项冠军产品生产企业。

其中,辽宁省以13家企业占据东三省72.22%的比例。

东北三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具体情况见下表:
东三省隐形冠军企业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浙经信企服便函〔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浙经信企服便函〔2022〕54号各市经信局(宁波不发):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32号)以及非涉密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要求,现就我省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条件的园区可自愿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对象应为省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2.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3.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4.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二、申报方式按照非涉密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要求,申报对象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后找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事项,进入“在线办理”环节,填写和上传相关资料。

操作指南详见/art/2020/4/2/art_1663367_42459523.html。

三、申报材料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1,请按今年新表格式填报);2.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4.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开展相关服务的说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6.高星级小微企业园的评定文件(复印件);7.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等说明材料;8.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9.能够说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实施方案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实施方案

附件: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落实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发挥重点骨干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培育和认定10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

为规范骨干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增长、扩内需与调结构、转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从广东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政府引导与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产品市场占有率及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乃至全球同行业前列的骨干企业,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要求,坚持经济指标与创新能力相结合、现实情况与发展潜力相结合、自主内源与引进吸收相结合、遴选培育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兼顾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布局。

二、工作目标计划到2012年,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培育和认定100家自主创新能力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产品市场前景好、对产业带动作用大、发展初具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发挥骨干企业在业界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形成3~5个以骨干企业为中坚、产业链整合为纽带,大、中、小型企业结构匹配合理、规模超千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三、培育和认定范围。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范围是我省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相关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发展已初具规模,在本领域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企业。

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包括: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下一代互联网、网络增值服务、地理空间信息;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家庭、高端消费电子产品;关键元器件、专用电子设备等)、半导体照明(LED)、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核电装备、风电、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等11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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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精神,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
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所辖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一批市级(顺德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予以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50家(个)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

其中,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
构不少于3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

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

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

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

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

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

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创业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一)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有
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提供专门服务场所的创业基地。

(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

(三)经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等。

(四)粤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

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推荐申报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1)和〘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2),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3);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申报单位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照片、总结等(按服务类型、项目或活动进行汇总和分类);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 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申请复核的示范基地将近三年工作总结、以及第十三条要求的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报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汇总后统一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复核,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未参加复核及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示范基地须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条基地或其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通过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
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2010〕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推荐申报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2.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3.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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