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更新——宗地信息(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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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方艳、许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方艳、许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方艳、许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3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真武耀明解童【审理法官】郝真武耀明解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付方艳;许大刚;滕悦【当事人】付方艳许大刚滕悦【当事人-个人】付方艳许大刚滕悦【代理律师/律所】郑中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梓豫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中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梓豫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中华李梓豫【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付方艳【被告】许大刚;滕悦【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上诉人付方艳提交录音,证明被上诉人滕悦对诉争借款是知情的。

被上诉人滕悦提交2012年1月11日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2012年1月11日协议离婚。

被上诉人许大刚提交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诉争借款用于偿还房屋抵押贷款。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上诉人滕悦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被上诉人许大刚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许大刚均对被上诉人滕悦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滕悦均对被上诉人许大刚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被上诉人滕悦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对二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徐华与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华与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华与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徐静沈莉萍【审理法官】张文忠徐静沈莉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华;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当事人】徐华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当事人-个人】徐华【当事人-公司】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代理律师/律所】曹竹平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姚姝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竹平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姚姝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竹平姚姝【代理律所】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华【被告】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关联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记载,权利人为仇育文,部位为底层,建筑面积为34.98平方米,总层数为2层;“土地状况信息"一栏记载的宗地(丘)面积189平方米,2017年12月1日的被诉更正登记将使用权面积及分摊面积由“0"平方米更正为“30.2"平方米。

1幢房屋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记载,权利人为徐华,部位为全幢,建筑面积为152.00平方米,总层数为2层;“土地状况信息"一栏记载的宗地(丘)面积189平方米。

2020年6月23日,市登记局将1幢房屋土地状况信息记载的“独用面积128.6"平方米更正为“分摊面积128.6"平方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证号为xxx。

青岛西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力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西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力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西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力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92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西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力峰【当事人】青岛西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力峰【当事人-个人】姜力峰【当事人-公司】青岛西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邹秀秀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邹秀秀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超邹秀秀【代理律所】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青岛西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姜力峰【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2019年8月1日在其与所在部门保安经理季晨松的电话录音中,姜力峰称“季哥,你不能老是让我等通知啊,你赶紧"、季晨松称“那你就等着吧,你很着急吗?",姜力峰“不是,我不接受还得再等通知",季晨松“我跟你说这样,这个事情没那么你想象当中的简单,你说要什么就要什么,你说我给你什么就给你什么,领导也得签字审批盖章,你就等吧",上述录音能够证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等通知,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其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丁丁与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丁丁与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丁丁与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55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丁丁;沈强【当事人】周丁丁沈强【当事人-个人】周丁丁沈强【代理律师/律所】高圣杰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周锋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马辉银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圣杰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周锋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马辉银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圣杰周锋马辉银【代理律所】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周丁丁【被告】沈强【本院观点】周丁丁主张其与沈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周丁丁需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本证反证证明力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丁丁主张其与沈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周丁丁需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周丁丁提供了其账户向沈强账户转账的记录,但不同的法律关系及原因均可能发生资金流转,故仅凭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

周丁丁称其与沈强商谈借款并达成借款合意的时间系在2016年8月1日,但周丁丁提供的转账记录中有数笔发生在2016年8月1日之前;周丁丁一审中称沈强向其借款系因沈强在上海开办的公司需要过桥资金,但短短数月时间,周丁丁向沈强转账的次数达二十余笔,与过桥资金的特征明显不相符。

相反,沈强称其与周丁丁均是通过吴苑进行理财,其银行账户用于资金归集,该主张与其和吴苑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符。

吴苑与沈强的聊天内容反映沈强均是根据吴苑的指示操作转款,其中包含与周丁丁相关的款项。

黄金波、陈光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金波、陈光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金波、陈光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82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马枫蔷方玮韡【审理法官】张马枫蔷方玮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金波;陈光辉;安徽骏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黄金波陈光辉安徽骏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金波陈光辉【当事人-公司】安徽骏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彩瑕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万应旭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龚英亮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彩瑕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万应旭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龚英亮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彩瑕万应旭龚英亮【代理律所】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金波;陈光辉【被告】安徽骏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骏誉置业公司制作的彩页宣传广告等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并非要约,黄金波、陈光辉关于骏誉置业公司宣传彩页内容构成要约、骏誉置业公司销售的房屋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撤销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骏誉置业公司制作的彩页宣传广告等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并非要约,黄金波、陈光辉关于骏誉置业公司宣传彩页内容构成要约、骏誉置业公司销售的房屋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杨友文、陈世忠、罗志峰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友文、陈世忠、罗志峰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友文、陈世忠、罗志峰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9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伊里宋玉杰谭刘宽【审理法官】罗伊里宋玉杰谭刘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世忠;杨友文;凌云县人民政府【当事人】陈世忠杨友文凌云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世忠杨友文【当事人-公司】凌云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傅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陈正宽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陈正宽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伟陈正宽韦君【代理律所】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世忠;杨友文【被告】凌云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

据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7- 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的规定。

徐会、姚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会、姚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会、姚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9【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25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虞忠和刘传龙张海静【审理法官】虞忠和刘传龙张海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会;姚勇【当事人】徐会姚勇【当事人-个人】徐会姚勇【代理律师/律所】胡菁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张崇英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菁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张崇英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菁张崇英【代理律所】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会【被告】姚勇【本院观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以下事实:(一)徐会通过微信转账的对象(微信名为“沈某”)即为本案被告姚勇。

(二)徐会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10月11日通过微信向姚勇发送一份徐会自行统计的其自2019年5月10至6月21日期间通过微信向姚勇转账及在京东App上为姚勇购置手机产生的费用,合计25090元。

徐会询问姚勇:“何时还钱、准备怎么还钱?”姚勇回复:“我现在没有钱,我月底还你零头,剩下两万年底给你,可不可以?要么一个月五千也行。

”徐会回复:“可以。

陈波、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波、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波、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4【案件字号】(2019)浙01民终9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清荣俞建明孔文超【审理法官】石清荣俞建明孔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波;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波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波【当事人-公司】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梅含笑、周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梅含笑、周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梅含笑、周毅【代理律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波【被告】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证据3中19楼论坛帖子及网络报道打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2中的声明函因无原件加以核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2、3、4中的其余证据,因无法核实主体身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证人作为英豪斯公司的会员以其亲身经历为依据进行陈述,被上诉人英豪斯公司未对证人身份提出异议,结合陈波所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波在其“姨夫君"公众号上发表的涉案文章是否侵犯了英豪斯公司的名誉权。

虽陈波在案涉文章中使用了上述负面的、否定性的言辞,程度偏于激烈,但主要系为表达对英豪斯公司经营管理混乱,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与会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证人证言反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陈波为英豪斯公司门店会员,门店关闭后英豪斯公司尚未退还陈波剩余的会员卡预付费用。

陈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案涉文章记载有:“英豪斯在杭州的很多分店都相继关门……英豪斯让会员疯狂转店……关门的门店会员要求退款,至今半年了并未处理,一直拖拉……明明知道本月28号要关门歇业,这家健身房的会籍顾问竟然还疯狂招收新成员,导致很多刚办卡10天左右的会员就被告知这里要关门了……"等内容。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与谷合营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与谷合营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与谷合营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1)鲁71行终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谷合营;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执法局;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杨而村村委会【当事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谷合营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执法局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杨而村村委会【当事人-个人】谷合营【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执法局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杨而村村委会【代理律师/律所】李春艳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杜伟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马长霖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胡梦媛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宋唐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刘振振山东金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春艳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杜伟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马长霖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胡梦媛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宋唐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刘振振山东金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春艳杜伟马长霖胡梦媛宋唐生刘振振【代理律所】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山东金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杨而村村【被告】谷合营;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确认仲宫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是否正确。

黎淮戈、卢炎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淮戈、卢炎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淮戈、卢炎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28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淮戈;卢炎威【当事人】黎淮戈卢炎威【当事人-个人】黎淮戈卢炎威【代理律师/律所】谢朝政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苏玉华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朝政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苏玉华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朝政苏玉华【代理律所】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黎淮戈【被告】卢炎威【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卢炎威主张借款利息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训诫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一、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155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发生、是否有效、是否约定利息、是否已清偿完毕;二、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是多少、是否已清偿完毕;三、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是否已清偿完毕;四、案外人黎子民向卢炎威支付的款项是否为本案还款。

上诉人华阴市自然资源局诉被上诉人邢小军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华阴市自然资源局诉被上诉人邢小军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华阴市自然资源局诉被上诉人邢小军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陕05行终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洪池张敏娟王光耀【审理法官】王洪池张敏娟王光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阴市自然资源局;邢小军【当事人】华阴市自然资源局邢小军【当事人-个人】邢小军【当事人-公司】华阴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吴姣、杨飞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吴姣、杨飞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展永吴姣、杨飞【代理律所】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华阴市自然资源局【被告】邢小军【本院观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华阴市自然资源局以被上诉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农用地上建住宅为由,对其决定行政处罚,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但从华西镇政府(2010)86号《关于华西镇演家村休闲农业示范基地申请立项的函》、华阴市经济发展局“阴政发(2010)184号批复"、华西镇政府“阴华政发(2011)47号"、华阴市农牧局及财政局“阴政农牧字(2011)24号"、华阴市政府“阴政规发(2011)18号"、阴规选字第2011-9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一系列文件的内容来看,被上诉人建设房屋是由华阴市华西镇政府以打造演家村休闲农业示范基地申请立项,向华阴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各项手续,华阴市政府经济发展局及住建局、农牧局、财政局、环保局予以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环评通过等给予支持,按照统一规划实施的,并非未经审批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住宅,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处罚行为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与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与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与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琼徐钟佳李茜【审理法官】杨晓琼徐钟佳李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冉德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孙玲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韩鹏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陈世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冉德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孙玲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韩鹏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陈世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冉德志孙玲韩鹏陈世宇【代理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被告】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与李殿翠等二审判决书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与李殿翠等二审判决书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与李殿翠等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鲁01行终2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振明张启胜曹磊【审理法官】张振明张启胜曹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谷连香;李殿翠;谷绍南;申请后【当事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谷连香李殿翠谷绍南申请后【当事人-个人】谷连香李殿翠谷绍南申请后【当事人-公司】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郑成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成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成【代理律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谷连香【被告】李殿翠;谷绍南【本院观点】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宅基地使用权证虽登记户主为使用权人,但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为家庭成员共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第三人本证质证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

法庭调查期间,一审第三人谷有平提交一份未具日期(其他案件中显示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的《房产分配协议书》,载明“根据政府规划,本村为新旧动能转换区规划用地。

谷家村村民户主谷连香,宅基地使用人谷连香,集体使用证(2014)第0416823号。

经本家庭全体成员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甲方谷连香、谷有平,乙方谷绍东。

一、本次拆迁分配房产分配给甲方,按照房产证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分配,乙方按照房产证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分配。

二、拆迁补偿地上附着物款全归甲方所有,乙方同意放弃分享权利。

三、生活保障房按照相关规定人员甲乙双方的数量享受相关政策。

四、村集体所分配的土地款,分配时甲乙双方完全按照各自的人口享受分配。

乙方同意付给甲方两万元作为养老金。

五、乙方同意所分配的百分之四十的房产面积(包括谷绍东、谷小暖、谷小乐、谷绍兰、谷绍南、李殿翠),与甲方所分配百分之六十的房产无任何干涉权,如有纠纷和争议,完全由乙方负责处理。

蒋晖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晖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晖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6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军钱丽红杨光【审理法官】邢军钱丽红杨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淑贤;蒋晖【当事人】殷淑贤蒋晖【当事人-个人】殷淑贤蒋晖【代理律师/律所】李晓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万紫微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程金勇北京京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晓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万紫微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程金勇北京京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晓文万紫微程金勇【代理律所】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北京京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殷淑贤;蒋晖【本院观点】殷淑贤与蒋晖之间长期多笔的资金往来以及蒋晖向殷淑贤出具“借条”“借款条”的事实表明,双之间存有借款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审核认定。

作为结算性质的文件,其中应载明双方当事人对该文件的结算性质加以确认以及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予以明确认可的内容。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蒋晖向本院提交了银行电子回单,欲证明2014年4月16日蒋晖向殷淑贤还款50万元,系偿还本金,蒋晖已经不欠殷淑贤钱了。

殷淑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该笔50万元系用于归还2013年10月14日出借给蒋晖的257万余元本金,与本案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没有关系。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殷淑贤与蒋晖之间长期多笔的资金往来以及蒋晖向殷淑贤出具“借条”“借款条”的事实表明,双之间存有借款合同关系。

王伟与皇姑区城市更新局行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伟与皇姑区城市更新局行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伟与皇姑区城市更新局行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3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凤瑞杨晓鹏周玺联【审理法官】董凤瑞杨晓鹏周玺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伟;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当事人】王伟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当事人-个人】王伟【当事人-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代理律师/律所】姚健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健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健【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伟【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具有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

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案涉房屋的主体工程验收报告,同时考虑到回迁房屋的实际情况,不能据此认定被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违约金不具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查,原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正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具有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

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内容符合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关于王伟主张要求皇姑更新局一次性支付22个月的合同约定过渡时期临时安置费。

黄鑫强、陈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鑫强、陈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鑫强、陈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6【案件字号】(2021)桂05民终18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邦和赵海洲叶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鑫强;陈赓;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黄鑫强陈赓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黄鑫强陈赓【当事人-公司】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亦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李炳辉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梁志鹏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亦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李炳辉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梁志鹏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亦李炳辉梁志鹏【代理律所】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鑫强【被告】陈赓;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实现担保物权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8 01:07:47黄鑫强、陈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5民终1805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黄鑫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丽、刘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丽、刘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丽、刘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84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宏伟【审理法官】黄宏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丽;刘晨;周厚恩【当事人】肖丽刘晨周厚恩【当事人-个人】肖丽刘晨周厚恩【代理律师/律所】潘作义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杨冬梅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陈亮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作义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杨冬梅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陈亮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作义杨冬梅陈亮【代理律所】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肖丽【被告】刘晨;周厚恩【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逾期付款利息期限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逾期付款利息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表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一般债务利息的截止日期可以表述为“实际清偿之日止”。

刘晨、周厚恩要求计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止,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016)鲁0102民初4550号民事案件虽然处于执行过程中,但不影响本案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执行过程中,可根据(2016)鲁0102民初4550号民事案件履行情况,对利息计算基数及计算期间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肖丽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刘晨、周厚恩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肖丽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566198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黄浦与郑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浦与郑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浦与郑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4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洁梁睿张静【审理法官】潘洁梁睿张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浦;郑永生【当事人】黄浦郑永生【当事人-个人】黄浦郑永生【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嵩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嵩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振嵩【代理律所】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浦【被告】郑永生【本院观点】依据黄浦的陈述,以及郑永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郑永生曾于2014年6、7月份向黄浦出借10万元,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催告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黄浦的陈述,以及郑永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郑永生曾于2014年6、7月份向黄浦出借10万元,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之一为郑永生在本案中主张的10万元借款是否可与黄浦所主张的其于2019年3月5日所受让的阳光公司对郑永生的债权进行抵销,对此,本院认为不宜抵销,理由如下:一、黄浦主张的阳光公司对郑永生享有10万元债权,并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郑永生对此予以否认,因此阳光公司对郑永生是否享有10万元的债权存疑。

二、一审中,黄浦曾主张其2014年6、7月份收到的郑永生转账的10万元是属于郑永生对教育中心的出资,是郑永生出资给教育中心的开班费,并非对郑永生的借款。

若该10万元并非所欠郑永生的借款,黄浦主张的抵销便无从谈起,被动债权不存在,就没有抵销的对象,不会发生抵销的后果。

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6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健;于月妹【当事人】郑健于月妹【当事人-个人】郑健于月妹【代理律师/律所】范业聪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邱佳钦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郑伟松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朱家宽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业聪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邱佳钦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郑伟松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朱家宽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业聪邱佳钦郑伟松朱家宽【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健;于月妹【本院观点】上诉人郑健对案涉2015年5月13日的20万元借条、2015年7月17日的35万元的借条及2018年4月20日的75万元的借条真实性均无异议,其亦认可收到20万元、35万元的借款,其主张该两笔借款已清偿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结合一审法院对案外人叶泽杰的询问笔录及上诉人于月妹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上诉人郑健向上诉人于月妹出具涉案2018年4月20日的75万元的借条是对上述20万元、35万元借款的结算确认,该借条应视为上诉人郑健同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上诉人郑健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诉讼时效证人证言质证新证据自认按份共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健对案涉2015年5月13日的20万元借条、2015年7月17日的35万元的借条及2018年4月20日的75万元的借条真实性均无异议,其亦认可收到20万元、35万元的借款,其主张该两笔借款已清偿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结合一审法院对案外人叶泽杰的询问笔录及上诉人于月妹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上诉人郑健向上诉人于月妹出具涉案2018年4月20日的75万元的借条是对上述20万元、35万元借款的结算确认,该借条应视为上诉人郑健同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上诉人郑健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齐雪峰与曲江成、原审曹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齐雪峰与曲江成、原审曹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齐雪峰与曲江成、原审曹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1【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24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芳芳刘晓希杨海【审理法官】赵芳芳刘晓希杨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齐雪峰;曲江成;曹世荣【当事人】齐雪峰曲江成曹世荣【当事人-个人】齐雪峰曲江成曹世荣【代理律师/律所】王莹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曹鸿宁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朱叶青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莹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曹鸿宁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朱叶青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莹曹鸿宁李伟朱叶青【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齐雪峰【被告】曲江成;曹世荣【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管辖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齐雪峰主张其于2017年5月1日前就已向曲江成还款44万元,应由齐雪峰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从证人李跃文与曲江成微信聊天记录及李跃文证言内容上看,李跃文与曲江成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齐雪峰主张其向曲江成现金还款6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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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信息(2011年7月13日更新)
一、南延线路边275亩,海洋公园以北、川开厂对面,商业51住宅49,有证已报规报建(卖
家花6000万设计号称成都最漂亮建筑),可建面积138万平米,规划甲A写字楼(已封顶)和五星级酒店,住宅部分已修近3成,股转,地价540万/亩(出票275万/亩),已修建筑按实际成本价另算。

签协议首付4000万定金,股转后年内付4亿,余款协商支付。

二、天府大道200亩项目规划如下:商业51住宅49,规划有写字楼与五星级酒店,商业容
积率7 住宅容积率5 ,两面临街,新会展下边左岸花都附近。

拿证一年内,权属清晰,股权转让,15天内完成所有手续,带15亿资信证明双方老总直接接洽,请有实力和需求买家合作。

(出票8亿)
三、天府大道与红星路南延线之间新益州城市公园两旁约290亩以及另一块约160亩,商兼
住用地,商业容积率6.0,覆盖率45%,限高160米,住宅容积率4.0,覆盖率20%,限高160米,结算税后价为890万元/亩,挂牌价约600万元/亩。

具体位置:一边临红星路外延线濯锦中路,一边临锦江,付款节奏于2011年内只需交纳30%。

(鸟巢对面)(律所及领导居间费:290亩收3000万、160亩收2000万)该费用的一半可用物业抵偿)
四、青羊正街8—12号,背靠文化公园青羊宫,面向清水河百花潭公园,33亩纯商业,有
证,股转,容积率6.0,卖价4.2亿。

此33亩为两块地,一块为23亩,有证转让价格
3.3亿;另一块9亩左右,性质为划拨。

律所负责将划拨用地变性为商业出让,且两块
地统一调规容积率6.0;总地价成本4.2亿(包括办新证、展年限、调容积,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律所收取居间费及操作费用2%。

五、成都剑南大道七中旁、凤凰城附近约299亩商住用地,旁边还有200亩,两块地可分
别购买也可合并购买。

规划条件都一样:商51住49,商容5.0 住容4.0 ,限高160米,因基准地价上调,售价为660—680万/亩,土地票400万/亩;三个月内挂牌取得,愿意承担600万违约金作保;
(律所及领导居间费:299亩收4500万,200亩收3500万,该费用的一半可用物业抵偿)
六、日月大道与光华大道之间D地块64亩,光华大道树德中学旁E地块150亩,均为二类
住宅用地;规划条件如下:容积率不大于 3.6,总密度不大于25%,商业兼容大于20小于50,限高61.8米,要求配套建筑总面积5%的公租房。

报价为790万/亩以内(含领导与律所费用)。

有意向买家的话可面呈规划条件通知书。

七、西昌邛海与卢山之间绝版地块约250亩,旅游文化地产,适合上市公司资产包装,股权
转让,350万元左右每亩(具体数额暂不确定),周边低档次地块政府出让最低价格也超过500万元/亩。

初步项目设计为一座7星级酒店为中心,建立商业酒店文化部落群。

八、北新干道大天路附近约698亩,其中商业235亩,建筑密度40%,容积率5.0,住宅
462亩,建筑密度22%,容积率3.0,报价370万元/亩(330土地票+40土地整理票)。

(该信息有效期:2011年7月内)
九、青城山太安古镇50亩,土地持有方提供土地,与投资方合作开发,定向打造顶级私人
会所,合作建设成功后按比例持有股份,可共同经营赢利;有意向有兴趣合作的投资方与土地持有方面谈合作细节及投资额。

十、黄龙溪与彭山之间10000亩,一类住宅用地(低密度、高层),容积率1.8 ,现已确权
600亩(其中300亩有证),剩余的大量土地陆续分期办理(以买家意向为准),价格在几十万元/亩左右。

十一、温江永宁镇900亩,定向打造养老产业基地,可建医院、养老村、疗养院、度假村等,寻求有意向打造该商品的买家合作。

十二、都江堰500亩整理土地已基本完毕(大观镇双乐村、欣河村,龙湖小院青城以南,街子镇以北);一类住宅用地,容积率初定0.8,约6月挂牌,转让价金约130万/亩,股权转让,保证摘牌。

项目目前状况:已经投入近2亿修建安置房完成交政府已要好安置;规划条件通知书正文待规委会下发;证办理复耕补偿和验收合格手续,有红线图资料,该项目须摘牌,增资收益全部归买家。

十三、BT峨眉山旅游地产项目,修建双向四车道上山道路,测算成本不超过6.2亿,修路架桥不打洞,政府用路边地块抵偿,峨眉界抵偿价每亩不超过20万,洪雅七里坪界每亩10余万。

十四、金堂150亩二类住宅用地,售价140万/亩,容积率2.8,独岛配送200亩绿化带,成金青快速通道边,金堂和青白江交界处,股转。

十五、双流麓山大道一段附近吊金滩河湾对面绿野村379亩,20%商业比例,容积率4.0 ,限高100米,报价约500万/亩(390万/亩的票)。

十六、青白江区城厢镇马鞍社区,净用地为356.323亩,项目投资地块,每亩约82万元,51商49住,周边无任何商业项目,商业项目稀缺;一边临绣川河,一边城太路,位于河与路交接处的一片鸭舌型地带;自行根据项目方案向政府报请规划条件(住容
3.0商容1.5)。

报建费减半,将商业项目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
头三年按80%50%30%奖励给买家。

位于成都北部建材中心,距离成都铁路集装箱中心站正门直线距离仅300米(成都铁路集装箱中心站是亚洲最大的铁路集装箱中心站)。

交通:成绵、成南高速公路、唐巴公路、成青快速通道、绕城高速可达,距成都中心城区仅18公里。

十七、华阳市区二医院、输气大厦旁土地总面积56.89亩,形状四方,两块地合并而成,一块30.7亩已领证,转让价500万/亩,另一块约26亩,上有建筑,但已经下文纳入旧城改造,此待拆地块直接与住户对接,协商原址反迁商铺赔钱或住宅,原计划3亿拆迁及拿地成本通通省去。

两地需合并统一报建开发,住宅容积率5.0 ,商业容积率
4.0 ,兼容商业20%,限高100米;临街26亩待拆迁事项已和政府签定成交书面协
议,提交资信证明后可阅览后30.7亩和前26亩全套相关文件。

十八、雅安市区最中心107亩,成都到雅安快铁站门口,河边上,由两个地块组成,在雅安市西门南路段,两块地隔街相望,设计全为门面房,项目分析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齐全,商业兼容20% ,容积率3.5 ,已经获取土地证,与律师事物所签定居间协议后直接与卖家面谈,交易方式为股权转让,每亩约375万(近期该地周边土地拍卖价570万以上)。

关于招拍挂宗地的流程说明
买卖双方于项目所在地新设项目公司,双方现金缴纳注册资本,一般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卖家出600万占三成股份,买家出1400万占七成股份,双方于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明确各自义务,以及将来在特定条件下以约定价格(议定的卖价和摘牌时的实际成交价之间的差额)收购卖方的三成股权。

买方根据项目发展设计项目方案,卖方根据项目方案和项目公司具体情况设计竞拍门槛,并负责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保证项目公司在三个月内定向摘牌获取目标土地。

摘牌价格基本为当地基准地价,国家根据实际摘牌价格开具相应发票。

实际摘牌价格与卖家所报协议卖价之间差额即为卖家退股收益(该收益为税后纯利,相关税费由买家承担)。

相关费用交纳期限:
注册资本金——于项目公司注册时及时交纳;
项目竞拍保证金——由买方于竞拍报名时负责交纳(可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补充);
出让金交纳节奏——按照5(摘牌成功后首次交纳):2(首次交纳之后30天):3(首次交纳后60天至9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到120天,是视项目设计方案而定)比例交纳。

(益州公园290亩和160亩项目本年内只需交纳30%,其后待缴比例和期限具体而定);
卖家股转收益部分,原则性要求一次付清,并要求在交纳竞拍保证金后三日内,开具共管账户存储共管,于摘牌成功,与政府成功签订出让合同后三日内解除共管并支付。

具体支付节奏可谈。

居间方收益部分,与卖家股转收益支付程序相同,原则性要求一次付清,但也可分批次支付,未支付部分以股权形式在项目公司内体现,具体方式于居间协议中具体约定。

融资、投资方寻合作信息
2011年7月13日更新
海外基金——只针对保障房、BT项目投资(额度不限),合作条件为投资项目中的建筑结构用料必须使用“轻钢”。

外资银行贷款——年利息为标准6点几,用土地证抵押,放款金额为土地评估价6成左右,无需贸易平台公司,直接放款;土地证、营业执
照、近两月资产负债表、贷款卡复印件四证齐备,放款时间一
周内。

贷款期限不低于三年,若短于三年,银行利息按实际期
限计算,中间费用一次性收取三年费用12个点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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