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分裂问题的产权本质
公司股权分裂产权探索
公司股权分裂产权探索一、引言中国股市上,股权“分置”与股权“分裂”,一褒一贬,同义反复。
在中国过去的股市发展中,股权“分置”功不可没。
但是在中国股市的进一步发展中,股权“分裂”似乎成了中国股市所有问题的根源。
为什么国有股估值普遍较低?为什么普通股估值普通较高?为什么“国有股减持并流通”,将导致国有股估值提升,普通股估值却大幅度下降?作者试用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和企业理论,对这几个问题实行深入剖析。
作者认为,国有股与普通股并不“同权”,自然就不“同股”,也没有必要“同利”。
论文百事通作者进一步认为,当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普遍不高的治理绩效本身就反映了“国有股流通决策权”比较“值钱”,这个决策权比较“值钱”也体现了其归属国有股东,还是普通股东的重要,即使事实上国有股和普通股,历史上是按照普通股东享有“国有股流通决策权”来估值。
因为法人股与国有股性质相近,为了讨论的方便,这里只分析国有股。
二、股权及其价值经济学上有一个结论,企业产权是状态依存权。
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在正常经营状态下,企业产权等同于股权,它包含剩余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
作者认为,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之间天然存有一一对应关系。
业界有人认为,在企业里存有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对应的情况,中国的国有企业就是一个典型,在中国传统意义的国有企业里,企业家凭投入人力资本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较低,但却有极大的剩余控制权回报(周其仁,《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如在职消费、关联交易、恶意担保、虚假信息等。
作者认为,剩余控制权回报,也是一种剩余,它是事实上的剩余,虽然不按照名义上的剩余——利润来核算,但是它按照剩余来分配,它符合剩余的定义。
剩余是什么?经济学意义上,剩余是因为企业作为一组合约的不完全性产生的固定回报以外的回报。
这么看来,包括在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里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之间事实上仍然存有一一对应关系。
事实上的这种对应关系动态地表现为,有什么样的剩余控制权就会有什么样的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的质量,反映剩余控制权的内容。
上市公司股权纷争案例
上市公司股权纷争案例在商业世界的舞台上,上市公司的股权纷争往往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
这些纷争不仅影响着公司的内部治理和战略决策,也牵动着广大投资者的神经。
让我们一同走进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股权纷争案例,探寻其中的是非曲折。
案例一:_____公司的控制权之战_____公司,曾是行业内的翘楚,然而一场激烈的股权纷争却让其陷入了困境。
公司的两大股东_____和_____,因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产生了严重分歧,从而引发了一场控制权的争夺。
_____主张扩大公司的业务版图,通过激进的并购策略实现快速增长;而_____则认为应当注重内部整合,提升现有业务的盈利能力。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纷争之初,双方在董事会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试图争取其他董事的支持。
随着矛盾的激化,双方开始动用各种手段来争夺股权。
_____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试图增加自己的话语权;_____则联合了一些外部投资者,组成了一致行动人。
这场股权纷争导致公司的股价大幅波动,投资者信心受挫。
公司内部的管理团队也出现了分裂,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纷纷离职。
最终,经过长时间的博弈和监管部门的介入,双方达成了妥协,重新调整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发展战略。
案例二:_____公司的家族式股权纷争_____公司是一家由家族企业上市而来的公司。
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家族成员之间因为利益分配不均,爆发了严重的股权纷争。
公司的创始人_____在上市前将股权平均分配给了自己的子女_____、_____和_____。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子女们对于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_____认为应当加大对新兴业务的投资,而_____和_____则更倾向于保守经营,守住现有的市场份额。
这种分歧逐渐演变成了对股权的争夺。
家族内部的纷争使得公司的决策陷入了僵局,许多重要的投资项目被搁置。
同时,外界对公司的稳定性产生了质疑,公司的股价一路下跌。
为了挽救公司,家族成员最终在家族长辈的调解下,重新划分了股权,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权利。
股权分裂问题的产权本质修订稿
股权分裂问题的产权本质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上市公司股权分裂问题的产权本质一、引言中国股市上,股权“分置”与股权“分裂”,一褒一贬,同义反复。
在中国过去的股市发展中,股权“分置”功不可没。
但是在中国股市的进一步发展中,股权“分裂”似乎成了中国股市所有问题的根源。
为什么国有股估值普遍较低为什么普通股估值普通较高为什么“国有股减持并流通”,将导致国有股估值提升,普通股估值却大幅度下降?笔者试用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和企业理论,对这几个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笔者认为,国有股与普通股并不“同权”,自然就不“同股”,也没有必要“同利”。
笔者进一步认为,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普遍不高的治理绩效本身就反映了“国有股流通决策权”比较“值钱”,这一决策权比较“值钱”也体现了其归属国有股东,还是普通股东的重要,尽管事实上国有股和普通股,历史上是按照普通股东享有“国有股流通决策权”来估值。
由于法人股与国有股性质相近,为了讨论的方便,这里只分析国有股。
二、股权及其价值经济学上有一个结论,企业产权是状态依存权。
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在正常经营状态下,企业产权等同于股权,它包含剩余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
笔者认为,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之间天然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业界有人认为,在企业里存在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对应的情况,中国的国有企业就是一个典型,在中国传统意义的国有企业里,企业家凭投入人力资本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较低,但却有很高的剩余控制权回报(周其仁,《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如在职消费、关联交易、恶意担保、虚假信息等。
笔者认为,剩余控制权回报,也是一种剩余,它是事实上的剩余,虽然不按照名义上的剩余——利润来核算,但是它按照剩余来分配,它符合剩余的定义。
剩余是什么?经济学意义上,剩余是由于企业作为一组合约的不完全性产生的固定回报以外的回报。
这么看来,包括在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里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之间事实上仍然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
股权分置变成了一个市场难题。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5月9日中国股市股权分置改革4家试点公司“三一重工”、“紫江企业”、“清华同方”和“金牛能源”正式“出炉”。
这意味着国家已经开始着手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困扰市场长期发展的重大制度问题,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仅可以为资本市场功能的全面发挥创造条件,而且还能从根本上推动证券市场的彻底变革,从而有效增强投资者信心,恢复股市本来面目。
启动股权分置改革不仅是中国股市转折的开始,也是股市真正市场化的开始。
近几个月来,各个上市公司都开始纷纷推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准备加入股权分置改革的行列。
在这个股市改革的关键时期,对股权分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和发展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开始设立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应运而生。
同时,出现了我国资本市场上独有的股权结构:国有股、法人股及社会公众流通股。
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能上市交易的仅仅是向社会公众募集的那部分股票。
因此,从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
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试验。
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停止。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问题分析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和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经营决策、投资者权益等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影响。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其对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概念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权关系,包括股东的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的种类等。
一般而言,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高,其在公司决策中的话语权就越大,对公司的影响力也越大。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主要包括一般股东的比例、大股东的比例以及国有股、流通股、非流通股等方面。
1.公司治理效率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权责关系、信息披露、决策机制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
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股权集中、少数股东操控等问题,就可能导致公司治理效率不高,决策滞后,甚至出现腐败和违法行为。
2.投资者权益股东是公司的股份所有者,拥有公司利润分配、重大决策、董事会选举等权利。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股权集中或控股股东权益优先等问题,就可能损害一般小股东的权益,导致公司治理不公平。
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股价操纵、内幕交易等问题,就会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
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就可能导致公司经营风险增加,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4.市场竞争力良好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一方面,良好的股权结构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为公司的融资和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和动力;良好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决策效率,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1.加强监管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监管,推动公司治理的规范化。
加强对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防范股权滥用、市场操纵等问题。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增加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重组与分立法律的知识产权保护
保密协议
涉及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明确保密内容、期限
和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保持合同的有效性
维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确保合同双方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资格,遵 的有效性,如及时申请续展、变更等 手续。
履行交付和验收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知识产权的交付 和验收工作,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转 移。
知识产权清单
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列出公司拥有的各类知识产权清单,包括 名称、类型、申请/授权日期、有效期等。
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分析其 对公司业务的重要性和贡献。
潜在风险提示
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对发现的知识产权侵权、权属纠纷等潜在 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 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 护的建议和措施,包括完善管理制度、加 强技术保密措施等。
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
根据重组或分立的需要,可能 涉及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 定。
知识产权保护
在重组或分立过程中,应加强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侵权
行为的发生。
02 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组与分 立中的重要性
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01
02
03
保密措施
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 保重组或分立过程中的知 识产权不被泄露或盗用。
07 总结与展望
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总结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法规不断完善,为公司重组与分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司法保护力度加强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通 过加强司法保护,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股权分置的概念与背景
股权分置的概念与背景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
股权分置问题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所形成的制度性缺陷。
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55%;国有股份占非流通股份的74%, 占总股本的47%。
股权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不规范,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2/3, 并且通常处于控股地位。
其结果是,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容易产生“一股独大”、甚至“-股独霸”现象,使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基本制度的改革,解决股权分置重在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流通权的取得问题,目标在于真正实现同股同权。
解决股权分置本质上是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强化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而不是解决包括国有股在内的非流通股减持变现问题。
现有的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后是不是实际进入流通,不仅取决于股东的策略选择,而且要受到相关制度的约束。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
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2)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
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
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3)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与治理结构特征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与治理结构特征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与治理结构特征一、引言近年来,中国上市公司经历了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过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也逐渐成熟。
然而,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中国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和治理结构方面仍存在着一些特征。
本文将探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制度及其对治理结构的影响。
二、股权分置制度起源及历史变迁股权分置,指的是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与所有权分离开来。
在1997年之前,中国的股权分置制度是实行股份制的公司必须由法人控股,并以控股股东为主导的股权结构。
然而,这种制度导致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混淆,给上市公司的治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于1997年推出了股改方案,实施了股份拆分和非流通股解禁的制度。
通过这种方式,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明确,为公司治理打下了基础。
然而,这种制度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非流通股的解禁带来了大量的股票供应,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
三、股权分置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1. 实际控制人群体庞杂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往往涉及到多个不同利益相关方,如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等。
这种股权结构导致了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实际控制人的决策权难以统一,对公司治理带来挑战。
2. 控制权集中化尽管股权分置制度实现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实际控制权往往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
这种集中化的控制权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滥用职权,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3. 中介机构的作用在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中介机构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例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常常充当投资者的代理人,监督公司的经营和治理情况。
然而,由于中介机构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不一致,他们可能会忽视公司治理问题,从而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
四、股权分置制度改革的挑战和进展股权分置制度改革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持续发展的关键。
然而,这一改革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非流通股的解禁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和股东的利益损失。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之辨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辨析王欣新、徐阳光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份按照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期间证券市场产生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一直在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规范运行。
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此后,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指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进行。
对此次改革可谓众说纷纭,赞成者热烈欢呼,反对者则竭力抨击,甚至是整体否定。
本文则从经济法的视角分析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以抛砖引玉。
一、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民法视角及其困惑《管理办法》第2条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定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首先需要正确理解股权分置改革法律关系的性质,这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法理基础。
1、股权分置改革的民法视角目前,学者多从民法视角进行分析,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纯属民事法律关系,结果带来诸多困惑难以解决。
如有的学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实质就是股东之间平等民事主体协商变更和调整其民事法律关系”。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契约关系”,其“性质是类别股东之间对持股合同进行协议修改,消灭流通股东享有的排他流通权”。
“修改持股合同必须以当事人(股东)自愿为原则,每一股东均有权独立表达是否同意修改合同的意志,股权分置改革不是上市公司职权范围内事务,‘2/3多数决’原则不得适用于股权分置改革”。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问题分析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股本构成、持股比例和控制情况。
在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保障。
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于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股权结构的重要性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不仅关系到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决策过程,也关系到对外投资者的信心和权益保护。
良好的股权结构能够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障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而不良的股权结构则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的混乱和冲突,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损害股东权益,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问题1. 控股股东过多在许多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少数股东持有大部分股份的情况,甚至是一个控股股东控制了绝大多数的股权。
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往往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管理人选,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公司的治理结构容易发生失衡和问题。
2. 股权污染股权污染是指上市公司股权被过度分散,致使公司管理难以有效进行,容易导致公司的治理混乱和管理不善。
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公司管理层难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股东的行为,很容易陷入股东之间的权利斗争和纷争之中。
3. 股权空间被侵占在一些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纠纷导致了管理层通过操纵公司控制权和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控制,以谋取私利。
这样的情况下,公司的资产和利益往往会被侵占,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改善股权结构的建议1. 强化公司治理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和机制。
在公司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中,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公司的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不受到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操纵。
2. 完善股权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的股权激励机制,吸引和激励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和员工,增强他们对公司的认同和忠诚度,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长期价值的创造。
通过股权激励,可以有效地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介绍课件
中国证监会公布经批准的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上市公司名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 意见》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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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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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演进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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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政策演进(1/3)
时间 1999 年11月29日 1999 年12月2日 2001 年6月12日
2001 年10月22日 2002 年6月23日
国有股配售试点方案推出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与治理结构特征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与治理结构特征一、引言股权分置问题是指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合理、股东之间权力分离导致治理机制失灵的状况。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进步,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股权分置问题愈发凸显。
本文将通过分析的干系,旨在找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以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效率。
二、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的现状股权分置问题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以下是造成股权分置问题的主要原因:1. 两层股权结构:许多中国上市公司接受两层股权结构,即股本结构中存在两类股东,一类是法人股东,一类是个人股东。
这种结构导致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分离,增加了公司经营的不确定因素。
2. 股权集中度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呈现出股权集中度低的特点,少数股东可以通过少许的股份就能够影响公司的决策,从而增加了公司治理的不稳定性。
3. 股东利益冲突:由于股权分离,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屡屡存在。
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分歧,导致公司治理机制无法顺畅运转。
三、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特征1. 一人多职问题:许多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同时经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名望。
这种一人多职现象导致决策权的滥用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失衡。
2. 董事会独立性不足: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缺乏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制衡,大部分董事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管约束。
3. 薪酬激励机制缺失:中国上市公司的薪酬激励机制存在问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过高,与公司业绩不匹配,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
四、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与治理结构的影响1. 股权分置问题使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导致公司经营不稳定,经营绩效下降。
2. 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加了公司决策的成本,使公司无法迅速做出正确的决策。
3. 一人多职问题和董事会独立性不足导致公司内部职权过于集中,容易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等问题。
4. 薪酬激励机制缺失降低了高级管理人员的乐观性和创设力,影响公司的创新和进步。
五、改进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与治理结构的措施1. 加强股权分置改革:推动股权集中化,缩减股东的分离持股状况。
股权分置是迫不得已的详细版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
• 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 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 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 的格局。
股权分置—中国特色所有权制度
股权分置主要针对国有上市公司,包括在内 地及香港上市的中国国有企业。这个制度安排在 2005年之前已经实行多年,其中特别规定:
主要内容
一、股权分置是迫不得已的 二、股权分置问题是毒瘤
一、股权分置
• 概念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 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 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 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 二类股份
上述二类股份除了持股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外, 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 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二、支付对价的计算方法
• 第三,控制权僵化的问题。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过 公开市场流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其国 企母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动摇的控制权。某个大股 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运用不当,企业经营必然出问题, 企业生产力将下降,利润减少,股价下跌。
■股权分置改革:两类股东处于利益冲突状态
•补偿 •补偿
•对价
支付对价方法
• 到底需要补偿多少?没有人讲得清楚!显然,这是一个大 股东与流通股小股东讨价还价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在2005 年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很明确地将讨价还价的细节交给 了每一个上市公司自己去处理,但规定股改方案必须经过 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同意及三分之二全体股东同意。 这一政策是2005年股改可以顺利推行的关键,因为它一方 面使得证监会可以超脱于具体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也限 定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讨价还价的相对力量,大 大降低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交易成本与阻力。 由于大部 分企业的大股东是国有企业母公司,相对较好说话,他们 对流通股小股东的让步也就比较大,小股东在股权分置改 革中获得补偿的股份数平均达到流通股总量的30%之高。 有学者和专家认为改革中,国有股让利太多,但也有流通 股持有人认为国有股让利不够而拒绝改革方案。
中国上市公司两权分离问题的特殊性及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考
中国上市公司两权分离问题的特殊性及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考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的数量也逐年攀升。
然而,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两权分离的问题。
所谓两权分离是指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处于不同的人或机构手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与此同时,这种分离的现象也给公司的治理和管理带来很多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学者、专业人士和政府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中国上市公司两权分离的特殊性在中国上市公司中,两权分离的问题存在多种原因,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原因是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公司的所有权结构特殊性。
首先,证券市场的特殊性。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大量优质公司被认为是重要的证券类别,投资者都拥有参与企业的经营权。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即变成了两权分离的重要表现。
因此,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公司治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企业价值与股东权益之间的较弱联系。
其次,公司所有权结构的特殊性。
在中国,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分布非常分散,股东无法对企业的经营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因此产生了股东利益受损、公司治理不规范等问题。
此外,在中国上市公司中还存在着一线股东占据较高比例和多层次所有权结构等问题,增加了公司治理的复杂度。
二、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两权分离相关立法的思考中国上市公司存在两权分离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企业治理的重要障碍之一。
因此,如何完善相关立法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缩小两权分离现象的空间,成为了当前重要的研究方向。
1.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只有通过严格而规范的信息披露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公司内部不规范的行为出现,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透明度,这样才能逐步缩小两权分离现象的空间。
政府应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严格追究顶层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委员会等人员过时、虚假、欺诈的信息披露行为和公司内部不当的行为的责任,增强监管的力度,才能更好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优化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
中国上市公司两权分离问题的特殊性及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考
中国上市公司两权分离问题的特殊性及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考中国上市公司两权分离问题的特殊性及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考中国上市公司两权分离问题的特殊性及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考中国上市公司两权分离问题的特殊性及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考:本文阐述了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建立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面对的特殊问题,分析了中国公司法体系在解决中国特殊问题方面存在的缺陷,为解决中国特殊问题,从发展新的投资主体、培育有效的所有者、在企业家和资本市场各类市场主体中建立以利益为内在动力的自律和制衡制度三个方面对完善公司法体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中国上市公司两权分离特殊问题公司法体系缺陷完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适应了企业为应对市场竞争而积聚资本、扩大规模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因而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步入市场经济,最具资合公司两权分离特征的上市公司顺理成章地成为发展重点。
与此相适应,中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和立法成果,也建立了以《公司法》为骨干,包括《证券法》等配套法律在内的相关法律体系,对规范企业治理制度,保障企业自身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以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为蓝本建立的规范企业制度的公司法体系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完善相关立法已经成为紧迫的课题。
本文拟从分析中国上市公司建立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面对的特殊问题出发,对现行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完善立法的方向做一粗浅的探讨。
1.中国上市公司建立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面临的特殊问题。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单一公有制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企业由受纵向控制的生产单元向自主治理的市场竞争主体转变的道路。
尽管改革不断深入,但是目前仍处于向完全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在改革中成长起来的中国上市公司及其成长环境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中国的、过渡时期的特殊问题:1.1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经营者的逆向控制。
国有股“一股独大”带来两大问题:一是国有资本的所有者缺乏自我保护的本能和发展进取的内在动力,是市场经济中效能最差的所有者。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问题分析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壮大,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也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股权结构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组成以及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等情况。
股权结构的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进而影响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反响。
本文将从介绍股权结构的概念和重要性、分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问题以及探讨解决方法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股权结构的概念和重要性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少量大股东集中持有股份。
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单独掌控着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能够更好地推动公司决策的落实。
同时,少量大股东也能够控制股东大会的选举和决策结果,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差异不大。
这样,股东之间就能够在利益分配方面达成平衡,避免了大股东享有过高的利益而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③中小股东持股比例合理。
适度的中小股东可以提高公司的流动性和市场透明度,还能够控制大股东的行为和决策,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1.国有股比例过高一些国企上市公司在上市后,国家仍然持有相对较高的股份,这不仅导致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同时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2.股权分散度太高某些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度非常高,导致公司的决策难以达成一致。
同时,由于过多的投资者参与,这样可能会让公司管理层难以很好地把握市场状况,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3.股权投票权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往往会尽可能地控制投票权,掌握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权。
这往往会导致小股东没有发言权,公司决策上的不公正。
三、解决方法针对国有股比例过高的问题,可以逐步采用多种方式,比如逐步减少国有股份的比例,让公司实现独立上市,增加市场竞争力。
2.增加大股东股权比例针对股权分散度太高的问题,可以通过增加少量大股东的股权,形成股权集中的结构,有利于公司的管理与决策。
3.实现股权多元化对于股权投票权问题,可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加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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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裂问题的产权本质一、引言中国股市上,股权“分置”与股权“分裂”,一褒一贬,同义反复。
在中国过去的股市发展中,股权“分置”功不可没。
但是在中国股市的进一步发展中,股权“分裂”似乎成了中国股市所有问题的根源。
为什么国有股估值普遍较低?为什么普通股估值普通较高?为什么“国有股减持并流通”,将导致国有股估值提升,普通股估值却大幅度下降?笔者试用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和企业理论,对这几个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笔者认为,国有股与普通股并不“同权”,自然就不“同股”,也没有必要“同利”。
笔者进一步认为,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普遍不高的治理绩效本身就反映了“国有股流通决策权”比较“值钱”,这一决策权比较“值钱”也体现了其归属国有股东,还是普通股东的重要,尽管事实上国有股和普通股,历史上是按照普通股东享有“国有股流通决策权”来估值。
由于法人股与国有股性质相近,为了讨论的方便,这里只分析国有股。
二、股权及其价值经济学上有一个结论,企业产权是状态依存权。
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在正常经营状态下,企业产权等同于股权,它包含剩余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
笔者认为,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之间天然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业界有人认为,在企业里存在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对应的情况,中国的国有企业就是一个典型,在中国传统意义的国有企业里,企业家凭投入人力资本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较低,但却有很高的剩余控制权回报(周其仁,《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如在职消费、关联交易、恶意担保、虚假信息等。
笔者认为,剩余控制权回报,也是一种剩余,它是事实上的剩余,虽然不按照名义上的剩余——利润来核算,但是它按照剩余来分配,它符合剩余的定义。
剩余是什么?经济学意义上,剩余是由于企业作为一组合约的不完全性产生的固定回报以外的回报。
这么看来,包括在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里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之间事实上仍然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事实上的这种对应关系动态地表现为,有什么样的剩余控制权就会有什么样的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的质量,反映剩余控制权的内容。
在企业产权的意义上,剩余控制权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剩余索取权的实现。
从数量看是同样的剩余收益,但是,剩余索取权的质量却大不相同。
这种不同,表现的是较强的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的质量高,同样数量的剩余收益暴露在风险中的敞口小,反之则反之。
换句话说,剩余索取权,是由剩余收益和风险敞口两个因素决定的,剩余控制权的存在正是为了规避风险。
进而,笔者认为,股票的定价水平取决于股权中剩余索取权的内容,最终取决于剩余控制权的内容。
资产的价值,更准确说是产权的价值,是一系列收益的贴现(费雪)。
相应地,企业的价值或企业产权的价值,或者进而说股票的价值或股权的价值,是一系列剩余收益的贴现。
由于剩余收益权与剩余控制权从来是一一对应关系,所以,完全可以说就是股权中剩余控制权的内容决定了股票的定价水平。
国有股也不例外。
这里所说的股权内容是指事实意义上的,而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周其仁)。
三、股权“分裂”下,两种股权的剩余控制权内容及其价值股权中的剩余控制权主要包括“用手”投票权——决策权,和“用脚”投票权——流通权,中国股市也决不例外。
先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决策权。
这是公共物品,它由控股股东来掌握,但由其决策行为产生的治理绩效,却涉及所有的股东。
由于公有制的固有缺陷,大部分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不力,绩效低下,这本身就反映了对于所有股东来说,一般决策权的价值不高。
相反,决策权的“廉价”却凸显了剩余控制权中流通权的价值,但这是私人物品,只有流通权股东才拥有,而且行使的结果涉及的也仅是流通权股东的利益。
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大致存在两类主要的股东,即国有股东和普通股东。
这两类股东,基本上分享了上市公司企业产权的所有内容,当然,也分享了股权中剩余控制权的所有内容。
对于国有股东来说,国有股权的内容包括较强的决策权和较弱的场外流通权;普通股东享有的股权内容则包括较弱的决策权和较强的场内流通权。
由于大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决策权趋于“廉价”,流通权比较“值钱”,所以国有股权场外转让往往估值较低,而普通股权场内转让往往估值较高。
尽管如此,仍然有许许多多非常优秀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着非常理想的治理绩效,这时的国有股往往转让价格较高。
大部分的国有股场外转让往往是部分转让并保持控股地位,如果是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同时让出控股地位,转让的价格还会进一步提高。
这是根据上市公司良好的业绩表现,形成了对国有股东良好的治理绩效预期所致。
当然,这并不排除存在国有股东转让控股地位,但转让价格却更低的情况,因为国家不控股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能会丧失许多明的和暗的国家政策优惠,无法形成那么理想的治理绩效预期。
四、股权“分裂”的本质是“国有股流通决策权”的归属问题在股权“分裂”下,为什么国有股减持并流通,会引起普通股股价系统性下跌呢?股权内容的变化,会相应改变股票的定价水平。
国有股减持并流通会导致国有股权内容的变化,从而导致国有股定价水平的变化,相应地也会导致普通股权内容的变化,从而导致普通股定价水平的变化。
国有股减持,可以在流通之前,这是按场外价进行场外转让,也可以在流通之后,这是按市价进行场内转让。
显然,国有股减持会引起普通股权的变化,但这主要是股权主体的变化而不是股权内容的变化,只会引起普通股股价的个别变化,而且可能是上升也可能是下跌。
所以目前由于国有股减持并流通,导致普通股股价系统性下跌的根本原因绝不是国有股减持,而只能是国有股流通。
流通前的国有股享有几近完全的决策权和几近为“零”的流通权;流通后的国有股在享有几近完全的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了几近完全的流通权。
在股权内容决定定价水平的意义上,流通后的国有股股价必然比流通前的国有股股价高。
国有股流通,普通股股权是否也发生了变化?由于股票的定价水平反映股权的内容,国有股流通后普通股股价的系统性下跌本身就意味着可流通的普通股股权一定发生了变化。
那么,普通股股权到底是发生了什么变化呢?在企业产权的意义上,剩余控制权主要包括决策权和流通权。
当流通成为决策的内容时,这里所说的决策权与流通权有重合之处。
笔者认为,正是国有股流通决策权的转移,改变了普通股股权内容。
国有股流通前,事实上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并没有享有国有股本身的流通决策权,虽然法律和合约上这一点没有明确。
如果国有股东享有流通决策权,那等同于国有股本身享有准流通权,即只不过是暂时不予流通而已,这一点上市公司上市之时——事先没有明确。
没有明确的这一点,事实上相关利益集团又是如何理解呢?一方面是场外国有股按“不流通”的方式发行、申购和转让,从国有股场外的定价水平上可以得到证明;另一方面是场内可流通的普通股按国有股“不流通”的方式发行、申购和买卖,从普通股场内的定价水平可以得到证明。
也就是说,不管是国有股东还是普通股东,事实上都在按照国有股东并不享有“国有股流通决策权”的方式来理解。
既然“国有股流通决策权”并不掌握在国有股东手里,而这一决策权又不会凭空消失,那么,到底是谁事实上拥有着“国有股流通决策权”呢?究其实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股东。
可流通的普通股股东享有“国有股流通决策权”,不仅事实如此,不容置疑,而且合理合法,因为他们是动用了合法的资源,通过合法的渠道,才买来了这一决策权,并得到了各方利益集团的默认。
现在,按照市价减持国有股并流通,其实是在转移“国有股流通决策权”,由可流通的普通股股东手里转移到国有股东手里,而这种转移基本上不创造价值。
正是由于“国有股流通决策权”的转移,国有股定价水平系统性上升了,可流通普通股定价水平却在系统性下降了。
在制度变迁的意义上,“国有股减持并流通”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
制度变迁有两种方式,可以是强制性变迁,也可以是诱致性变迁(林毅夫)。
不管是强制性变迁,还是诱致性变迁,获得决策权的一方都存在一个付出合理代价的问题,也就是,一个获得决策权的一方向失去决策权的一方的补偿。
只不过强制性变迁下的补偿由非市场化的方式来完成,诱致性变迁下的补偿由市场化的方式——即合约来完成。
这种补偿可以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而不合理补偿的后果,最严重者以股票市场的萎缩为代价。
近年来股票融资额的急剧连年下降就是铁的事实。
五、股权“分裂”下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决策权“廉价”,是中国股市问题的根源什么情况下未流通国有股的价格会与普通股持平?一类是按明确享有“国有股流通决策权”估值的国有股价格将基本与普通股持平。
这一类国有股,所包含的股权内容中,一般决策权比可流通的普通股大,虽然短期内只能在场外转让,但由于其享有“国有股流通决策权”,且与可流通的普通股一样大,加之国有股东处于控股地位,使得国有股价格将基本与普通股持平,甚至超过。
另一类是公司治理绩效优秀的上市公司,其国有股价格将接近甚至超过普通股。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治理绩效优秀本身就说明股票一般决策权价值很高。
相比之下,不管是国有股还是可流通的普通股,“国有股流通决策权”和流通权的相对价值却较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这时,国有股的价格将与普通股持平。
上述两类公司,未流通的国有股进入流通状态,不仅会提升国有股本身的价值,也会提升普通股股东价值。
因为获得了流通权,国有股价值提升,这不言自明。
而由于流通盘扩大,提高普通股的流通性,扩大了流通权的质量,这还会引起流通股价值的提升。
如此说来,与股权“分裂”问题相比,上市公司治理绩效普遍低下才是中国股市更深层次的问题。
这意味着,中国股市日后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目标是,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剩余控制权中决策权的边界X围,严厉约束国有股东在这个边界的“红线”内行事,确保国有股东的剩余控制权,特别是决策权发挥最大的作用,最大限度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创造价值,全面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绩效。
六、“国有股减持并流通”方案的评论为了解决股权“分裂”问题,争取多赢局面,我国许多专家对国有股减持产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大约4000多个方案。
中国财经大学教授贺强认为,有价值的方案主要有12种(贺强,搜狐>财经频道>证券要闻)。
其中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方式、大型国有投资公司买进国有股方式、股权转债权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国有股权相对退出方式等4种,仅涉及减持并不涉及流通;将国有股转让给社会保障基金持有方式、发行可交换债券方式、缩股流通方式等4种,涉及初始统一定价,这不是市场化的方法,所以并不合理;最后,剩下4种方案,即向A股市场配售方式、定向认股证加配售方式、将国有股转让给新设立基金持有方式、对B股市场进行配售方式。
先看,将国有股转让给新设立基金持有方式。
该方案虽然是以国有股东与基金之间竞价的方式来进行初始定价,但却在不知不觉中,转移了流通决策权,即以基金流通代替股票流通,却未考虑对流通股东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