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一讲概述)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3、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1)工程建设活动中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2)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 标准原则 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4、建设法规的特征 1)行政隶属性 决定了建设法规必然采用直接体现行政命令的 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工程建设 法律关系。 调整方式包括: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 确认、计划、撤销。 2)经济性 3)政策性 4)技术性 5、工程建设法规的作用
案例一 诉讼主体确认问题
1、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 一审程序:原告就被告;起诉状、答辩状; 起诉—审查、立案—审理—判决; 当事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 二审程序: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状 2、案情简介 从中发现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建筑公司于邮电局签订承建邮电楼工程 的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二次承包”; (2)建筑公司于四级资质的建筑队签订“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做出工作的具体规定, 并委托杨某为工地负责人; (3)建筑对负责人雷某代表工地同砖厂签订 《购砖合同》,盖建筑队的章;之后欠砖款;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欠砖款18 924.50 元仍未付。砖厂向建筑队索要未果。
1、建设行政执法
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 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 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建设行政检查; 建设行政处罚;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4、建设法规的遵守
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 法规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
案例二 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
第1章建设法规概述(1).ppt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 , 非民法而是特别法 规定的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限为20年
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 为4年 海上货运向承运人要求赔偿为1年——海商法
(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附延缓条件——条件成就 附起始期——起始日 无任何约定——权利成立 明显——受伤害之日 未发现——确珍之日
21
人身伤害
诉讼时效的中止
顺延
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 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 行,累计计算
感染“非典”住院50天(因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5
2请求排除妨碍 3请求恢复原状
3.
物 权 的 保 护
4请求返还原物 5请求损害赔偿 6请求消除危险
三、知识产权
1.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转悠权利
6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 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著 作 权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商 业 秘 密
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最长不能超过20年 新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日( 主张权利日)
注:《民法通则》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 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中,在工程建设领 域较为常见的,除文字作品外,还包括( )等。 • A.美术作品 • B.建筑作品 • C.图形作品 • D.音乐作品 • E.模型作品 • 标准答案:a,b,c,d
建筑法规第1章 概述
建设 行政 法律
建设 法律 体系
国家制定或 认可,调整 平等的主体 之间的行为 准则
建设 技术 规范
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规范 性文件
建设 民事 法律
城乡 规划 法
建筑 法
工程 设计 法
城市 房地 产管 理法
民法 通则 总则
物权 法
建设 合同 法
设计 规范
施工 规范
平等性、有偿性、任意性、相对稳定性
一般的行为规 一定范围内有 科学性、标准性、系统性、稳定性 律 选择的余地 被普遍接受的 统一标准 各环节相互衔 接的完整体系
无选择和考 虑的余地
——建设法规——第1章概述
1.3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 地位,具体指法律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且居于何 等层次。要确定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必须首先 明确其法律性质,要明确其法律性质就要确定它 所属的法律部门。 建设法规应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行政法律 部门的分支部门,具体可称作建设行政法律部门 。
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单方面的处 理,包括行政许可, 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 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 单方面的强制了解,主要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两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对相对人实行 惩戒或制裁的行为,主要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 罚和申诫处罚三种。
建设行政检查
——建设法规——第1章概述
1.5 案例分析
分析
(2)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 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 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 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 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 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 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建设法规概论1-1:第1章课件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2.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 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 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自然人
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物
客体 行为 智力成果
权利 内容
义务
第一节 建设法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如:
第1章 建设法律概述
本章知识点
第一节 建筑法律概述 第二节 建筑法规的立法 第三节 建设法规执法与守法 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司法与监督 第五节 建设法规法律体系
1.1
建筑法律概述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 家机关及其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住房和城乡建设 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有三方面含义:一是 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规特定的调整对象,是确立建设法律部门的基础; 二是建设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以强制性规范 为主构成的;三是调整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公民。
建设法规介绍课件
工程管理法规
01
建筑法:规范建 筑活动的基本法
律
02
城乡规划法:规 范城乡规划的制
定和实施
03
土地管理法:规 范土地利用和土
地管理的法律
04
环境保护法:规 范环境保护的法
律
05
安全生产法:规 范安全生产的法
律
06
招标投标法:规 范招标投标活动
的法律
07
合同法:规范合 同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和违
约的法律
08
劳动法:规范劳 动关系的法律
09
税法:规范税收 征收管理的法律
10
行政处罚法:规 范行政处罚的法
律
3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
某建筑公司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擅自施
工,被处罚款 1
某建筑公司未按照 4
规定进行环保施工, 导致环境污染,被
处罚款
某房地产开发商未 按照规划许可进行
2 建设,被责令拆除
法规的重要性:建设法规是 工程建设的依据和保障
03
法规的执行力: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 需要严格执行法规
02
法规的适用性:不同地区、 不同项目需要遵守不同的法 规
04
法规的完善性:随着工程建 设的发展,法规需要不断更 新和完善
4
建设法规发展趋势
法规更新
01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规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
3
某建筑公司未按照
规定进行安全施工,
导致安全事故,被
追究责任
法规应用
1 案例背景:某建筑项目违反建设法规 2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规 3 法规解释:对法规条文的解释和适用 4 处理结果: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理措施 5 法规启示:在建设项目中遵守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建设法规概论一、建设法规的概念(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者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与国家的经济发展、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应对之加以全面的管理。
在进行建设活动管理的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会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应由相应的建设法律与法规进行规范与调整。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工程活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很多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参入,在此过程中就产生了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应由相关的法律与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在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土地的征用、房屋的拆迁、从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有关公民个人的权利问题,将产生国家、单位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也应由建设法律与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
(二)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内所处的位置,建设法规应属于哪一个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
在建设工程活动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以行政的手段进行调整;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整;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采用民事的手段加以调整。
此外,建设活动还涉及到其他的事物与相关社会关系,如建设工程活动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风景保护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土地、水源、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招标投标活动、标准化设计之间的关系等。
01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调整对象
图示页
二、建设法规的特征
行政强制性
经济性
技术性
授权 命令
禁止
许可 免除 确认 计划 撤销
建设法规是经济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然带有经济性特
技术性是建设法
规的一个十分重要 的特征。
征。
三、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与效力
1.宪法 8.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国际标准 7.技术法规 2.法律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建设法规?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建设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它有什么作用? 3什么是建设法律关系?简述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内容。 4.简述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建设法规教材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法 人 公 民 个 人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财 物 行 为 非 物 质 财 富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 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某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体双 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法规 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 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 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没有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 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 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按约定的工期、质 量要求完成教学楼的施工。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 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 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 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教学楼投入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 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一般的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 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清责任。承包方 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而学校教学楼仅 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 观存在的,承包方仍然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 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特征:
1) 以民事义务为基础; 2) 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 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4) 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0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①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 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特点:一是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 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31
继续履行
(1) 概念: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 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 构成要件: 1 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 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3 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行。
4 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经济上是合理的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27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
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8
3)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 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 违约责任的条件。 1 不可抗力
2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 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 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
▪ 代理权的终止
• 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的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
(作为国家机关组成部分的审判机关和检察 机关不能以管理者身份成为建设法律关系主 体,是建设法律关系监督与保护的重要机关)
▪ 社会组织
▪ 建设单位 ▪ 中国建设银行
• 是我国专门办理建设贷款和拨款的机构。 ▪ 勘察设计单位 ▪ 施工企业 ▪ 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 其他
客体
▪ 表现为财的客体: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 表现为物的客体: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
▪ 法律体系 ▪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建设法规的地位和作用 ▪ 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 3法律部门的划分,客 观为主,主观为辅。
劳 动
自 然 资
宪 法
行 政 法
民 法
商经 法济
法
法 与 社
源 与 环 境
刑 法
诉 讼 法
会保
保 障
护 法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建设法规的概念
2 建设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法律
对法律条款的细化,对重大问题的 试行规定,调整各部委的建设行政
关系
3
建设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 低于法律和行政
委
法规
建设法规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
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 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噪声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 8.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 一些单行法律、法规。 9.诉讼法(诉讼程序法)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
1.宪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简称《宪法》)。此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 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以及国籍法等附属法律。 2.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 法律组成。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 作权法及婚姻法等。
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
的正确实施。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 裁法、律师法、法官法及检察官法等。
第二节 建设法规体系
一、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构成建设法规的各部分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是 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又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相互协调配套,不 得出现与其他法规重复、矛盾和抵触的现象,并能够覆盖建设活动的各个 行业、各个领域,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讲 建 设 法 规 概 述 第二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讲
建 设 法 规 概 述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论 第二节 建设工程程序法规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论
一、建设法规的概念 二、建设法规体系 三、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其实施
(二)建设法规的实施
(3)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 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中调解,作出判断 和裁决。 3、专门机关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 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 为作出的审理判决活动。 4、建设法规的遵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 个人,必须按照建设法规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 不得违反。
(一)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二)建设法规的实施
(一)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 就应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应 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应 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本身 具有完整性。
(二)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内所处的位 置,建设法规应属于哪一个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 在建设工程活动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建设活动中的 行政管理关系主要以行政的手段进行调整;建设活 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 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整;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 系采用民事的手段加以调整。
二、建设法规体系
(一)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二)建设法规体系构成
(一)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 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 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 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二)建设法规体系构成
建设法规体系构成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构成: 1、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颁布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 各项法律。 2、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第二节
建设工程程序法规
一、建设工程及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 二、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及其应用法 律与法规
一、建设工程及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
1、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 程、桥梁与道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 建、扩建、改建、拆建及迁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 本生产过程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工程建设工作的总称。 其他工程建设工作包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投资 决策活动以及土地征用、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 理等工作。 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土木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 政工程、桥梁与道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建、迁 建以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 工程建设的前期阶段即为建设工程的决策分析阶段, 具体包含如下内容: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投资法、预 算法等) (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 包括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取得土地使用 权、房屋的拆迁与搬迁、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工程 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城乡规划法、土地法、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
(二)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此外,建设活动还涉及到其他的事物与相关社会关 系,如建设工程活动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 风景保护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土地、水源、矿 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地震、 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招标投标 活动、标准化设计之间的关系等。我国已颁布了大 量的有关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灾害的防 御等有关法律与法规,它们不属于建设法规,但都 与建设工程活动有关,人们在进行建设工程活动时 应严格遵守它们的相关规定。我们称它们为与工程 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 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 பைடு நூலகம்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 司法两个方面。
(二)建设法规的实施
1、建设行政执法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 权或者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 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 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它包括如下内容: (1)建设行政决定是指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 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单方面的处理,包括行政 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
(二)建设法规体系构成
3、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法规。 4、地方建设法规 地方建设法规是指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或者经其批准颁布 的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 面的法规。
一、建设法规的概念
(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二)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 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 活动中或者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一、建设工程及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
(3)编制设计任务书。 (4)编制设计文件。 (5)开工准备。如征地、拆迁、场地平整、通水、 通电、通路、招标确定承包单位、报批开工报告等。 (6)组织施工。 (7)竣工验收及投产或者使用。 (8)建设工程项目的后评价。
二、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及 其应用法律与法规
(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工程活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 很多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参入,在此过程 中就产生了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 也应由相关的法律与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
(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在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土 地的征用、房屋的拆迁、从业人员及其相关 人员的人身与财产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 转让等有关公民个人的权利问题,将产生国 家、单位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的关系,这也应由建设法律与法规及其他相 关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
(一)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 建设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组成本体系的每一部法律均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与 要求, 3、权责一致原则 (1)建设法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 一的。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其权 利,也是其责任或者义务。
(二)建设法规的实施
2、建设行政司法 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 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 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的支持下,以法律 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 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2)行政复议是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 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二、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及 其应用法律与法规
(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内容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法、合同法、建设监理管理条例、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 (四)工程的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的内容 包括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保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合同法等) (五)投资后评价 投资后评价可分为建设单位的自我评价、建设项目所属行业 (地区)主管部门的评价与各级计改部门(或者作为投资主 体)的评价三个层次。
一、建设工程及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
2、工程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 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 先后次序,即为建设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 序。 建设工程项目从建设前期到建成、投产一般经历以下 几个阶段: (1)提出项目建议书:为推荐的拟建项目写出建议 性文件。 (2)进行可行性研究。从技术、经济、环境、社会 等各个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评价,选择最优建设 方案,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的前期评价)。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建设活动中所发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 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 的民事关系。
(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与国家的经济发展、人们的生命财产安 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应对之加以全 面的管理。在进行建设活动管理的过程中,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就会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建设监理等中 介服务单位之间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 系应由相应的建设法律与法规进行规范与调整。
(二)建设法规体系构成
5、地方建设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由省、市、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或者经其批准颁布的, 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 章。 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 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 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
三、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其实施
(二)建设法规的实施
(2)建设行政检查是指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 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的强制性了解, 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两种。 (3)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权利机关对相对人实行惩戒或者制裁的行为,包 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申诫处罚三种。 (4)建设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 机关所规定的义务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采 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