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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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

第五章 离婚制度

第五章 离婚制度





宣告死亡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终结?


一、学说:1、当然消灭;2、附条件消 灭 二、我国采用当然消灭说。
撤销宣告对新婚姻关系的影响


一、学说:1、新婚姻关系无效;2、新婚 姻关系有效 二、我国采用第二种。
(二)因离婚而终止




1、离婚的概念 *主体 *前提 *生存 *条件 *后果 2、离婚的分类 3、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 4、离婚与别居 *别居制度 *我国是否设立别居制度
调解的效果


1、和好,原告撤诉。 2、离婚协议,制作调解书,婚姻解除。 3、调解无效,进入判决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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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包括准予离婚和不准离婚两种情况,其标 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有15天的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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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诉权的限制 (一)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1、《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 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 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现役军人为解放军和武警。 3、离婚诉讼应由非军人配偶提出。 4、本条只适用离婚诉讼。 5、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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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的分类
单意离婚 双方的态度 合意离婚
行政离婚
离婚 离婚程序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离婚的实 质要件
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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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与婚姻无效和撤销


性质不同:补救 制裁 原因不同:皆法定 结婚后 结合前 请求权人不同: 当事人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请求权的期限不同: 无限制 存在法定原因 生存期间 死亡之后申请亦可
三不去

亦称“三不出”,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 度中,用以规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 离婚(即休妻)的三种情况。一般而言, 妻子若合乎于七出的条件时,依照礼制及 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 涵的范围甚广,可资夫家利用为藉口的可 能甚大,因此又中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 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三不去最早见于汉 代的《大戴礼记》。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但是并不排斥双方通过协议设定一定的共同财产,也不排斥双 方就某些财产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作出约定。
这一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婚姻之中,惟在当 时夫对妻之“嫁资”仍有处分权。1935年后英国正式确立分别 财产制,并为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作 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可供选择的约定财 产制之一。
婚姻家庭法 第五章
夫妻关系
1
主要内容:
1、婚姻效力概说 2、夫妻人身关系 3、夫妻财产关系
2
一、婚姻效力和夫妻关系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广义的婚姻效力 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 法律后
果。 2、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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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为准可分为:
(1)吸收财产制:即妻子的财产因结婚而归属于夫或夫家 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这是古代通行的夫妻财产 制度,是与“夫妻一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现着男尊 女卑的特点。
(2)统一财产制:是夫妻签订契约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定 价额,将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妻子保留对估价金额的返还 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价值相当的财产返 还其妻子或其继承人。这是早期资本主义法律采用的夫妻 财产制度。它又将妻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 种债权,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已为晚近的立法所抛 弃。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婚姻法》都将“夫 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作为夫妻关系的基本 原则。它意味着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 地行使法定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共 同承担对家对社会的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 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也是处理夫妻权义纠纷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离婚的经历与心路历程

离婚的经历与心路历程

离婚的经历与心路历程离婚,是一段伤痛的旅程,亦是一段心灵的追寻。

面对感情的终结,我经历了许多波折与挣扎,心路历程也因此铺展开来。

在这个话题上,我想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基础,分享我的离婚经历与心路历程。

第一章:遇见与相爱每段婚姻的开始都充满了美好的憧憬,我和他也不例外。

我们相识于大学时代,曾是互相的知己和朋友。

渐渐地,我们的友情荡然无存,爱情悄然滋生,最终走到了一起。

那段共同成长的岁月,让我们的感情久久不衰。

第二章:婚后的磨合婚后,我们开始了新的生活。

起初的日子是甜蜜和幸福的,我们一起计划未来,共同搭建我们的美好家园。

然而,新的角色和责任也带来了许多挑战。

我们的习惯和性格开始发生碰撞,紧张和争吵逐渐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

第三章:关系的裂痕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之间的关系出现了裂痕。

争吵和冷战变得越来越频繁,我们的沟通不再顺畅。

我开始怀疑我们的感情是否还能够承载我们的未来。

在这个阶段,我们逐渐迷失自己,也逐渐失去了对方。

第四章:决定离婚对于离婚的决定,我承认是一个艰难的抉择。

我们曾经拥有过美好的时光,相爱过,共同走过许多日子。

然而,当我们发现我们无法修复我们之间的问题时,我们都感到了无助和痛苦。

最终,我们愿意放手,希望各自可以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

第五章:离婚的过程离婚的过程充满了各种繁琐的程序和争议。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破裂的原因等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我们细致地去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解决纷争和分歧,这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

第六章:调适与自我治愈当一切都结束之后,我开始了一段独自重新认识自己的旅程。

离婚迫使我重新思考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也促使我更加关注自己的内心世界。

我学会了面对痛苦和失落,慢慢地释放了过去的伤痛,开始拥抱新的生活。

第七章:重新出发离婚并不是终点,它是一个重新出发的起点。

在失去之后,我更加珍惜自己的幸福。

我将自己的注意力转移到个人成长、事业发展和家人朋友身上。

我开始发现,除了婚姻以外,还有更多丰富多彩的人生等待着我去追寻和享受。

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

一、课程说明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及其他近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自始存在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需要适应于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就目前来讲,婚姻家庭关系对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道德意识等领域还在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婚姻家庭法学课程的学习,我们可以了解婚姻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婚姻家庭制度与生产力、生产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增强学生的运用相关知识和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主要讲授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家庭制度、收养制度、离婚制度以及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婚姻问题等。

二、考核说明考核说明依据《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和《婚姻家庭法学教学大纲》编制的,是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

教材使用孙彬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家庭法学》。

学生可同时参考使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制作的《婚姻家庭法》音像教材、省电大提供的《婚姻家庭法》IP课件,电视直播课堂、CAI网络课件等其他教学媒体讲授的内容进行考试复习。

本课程主要考核学生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发展、基本制度和现行法律规定的了解掌握情况,使其能够全面了解目前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规定,并要求学生在全面系统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掌握重点、难点及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此,考核要求分为了解、领会、掌握三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具体的考核要求,了解要求学生对所给的问题有全面和一般的认识;领会指在了解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所给定的问题有完整的理解;掌握指在领会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给定的问题能够准确的记忆,并针对考题做到灵活运用。

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性考核一般包括网上集中讨论、课堂专题讨论、平时作业等形式,平时作业可以是综合性问答题的形式,也可以是小论文、案例分析的形式。

2024新婚姻法无冷静期协议

2024新婚姻法无冷静期协议

2024新婚姻法无冷静期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信息:乙方信息: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1.1 “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所有补充、修改和附件。

1.1.2 “甲方”指合同中指定的甲方。

1.1.3 “乙方”指合同中指定的乙方。

1.1.4 “婚姻”指根据适用法律,甲方和乙方之间合法建立的关系。

第二章:合同目的2.1 合同目的2.1.1 本合同旨在规定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婚姻期间和婚姻终止时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章:婚姻财产3.1 财产分类3.1.1 甲方财产3.1.2 乙方财产3.1.3 共同财产3.1.4 个人财产3.2 财产权利与义务3.2.1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维护和管理共同财产。

3.2.2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除非经另一方同意。

第四章:婚姻期间的义务4.1 互相尊重4.1.1 甲方和乙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尊严。

4.2 经济支持4.2.1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

4.3 家庭责任4.3.1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婚姻终止5.1 终止条件5.1.1 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满足适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终止婚姻。

5.2 终止程序5.2.1 甲方或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终止婚姻。

5.3 终止后果5.3.1 婚姻终止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处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5.3.2 婚姻终止后,双方应解除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子女抚养6.1 抚养权6.1.1 子女的抚养权归甲方。

6.1.2 乙方有探视权,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6.2 抚养费用6.2.1 甲方承担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6.2.2 乙方有权了解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情况,并有权对抚养费用提出合理要求。

6.3 子女教育6.3.1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关注子女的教育,协商确定子女的教育方式。

6.3.2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的教育方向,除非经另一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全面系统地规定民法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

该法典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包含了七个部分,共计1166条,对于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人格权《民法典》首章明确了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强调了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性。

其中包括了个人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保护了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个人权益。

婚姻家庭《民法典》第二章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立了婚姻自由、婚姻平等、通婚自由的原则。

该章节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婚姻的解除和终止、婚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债务等内容,保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发展。

继承与遗赠《民法典》第三章明确了继承与遗赠的法律规定,包括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继承顺序、遗嘱的有效性等。

该章节规定了合法继承人的权益,遵循了亲属继承和平等继承的原则,保障了继承权的行使。

侵权责任《民法典》第四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该章节对于侵权行为的保护和损害赔偿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民法典》第五章对物权关系进行了规定,包括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的规范。

该章节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和权利的行使方式,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

合同《民法典》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内容。

该章节对合同的要素、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提供了明确规定,为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提供了法律支持。

侵权责任和合同的关系《民法典》第七章强调了侵权责任和合同的关系,并进行了规范。

该章节明确了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并明确了合同中的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遗赠、侵权责任、物权、合同等七个方面。

该法典的出台为个人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财产权益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婚姻法》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法》第五章
婚姻法202 0
2020.8
第五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
• 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中的人身关系一样,
是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但夫妻人身关系又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 中的人身关系,它是以夫妻身份为前提,只能存在于具有配偶身份 的男女之间。

•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姻共同生活 或为履行抚养、赡养和扶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意见》《关于 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 “《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 务主要包括:夫妻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的 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 务。
•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 夫妻人身关系包含 • 1、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 • 2、夫妻人身自由权 • 3、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 • 4、夫妻忠实义务 • 5、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 6、互相尊重互相协助义务 • 7、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 一、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1056
•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虽然 姓名只是用来表示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权却是有无独立 人格的重要标志。自然人的姓名权表现为人格权,但大多数国家 都将婚姻姓氏作为配偶身份权的基
•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学习泛指为提高个人能力和素 质而接受各种方式的教育、训练和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自我提高。 它既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也包括业余学习;既包括接受系统的教 育,也包括职业或者技能培训;既包括集体性、系统性的学习,也 包括个人自学。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有赖于公民的受教育程度。 而夫妻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尤其是母亲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影响着 对子女的教育水平,因此,夫妻双方参加学习的自由应当得到法律 和对方的尊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第五章:夫妻的义务和权利第一节:夫妻的共同义务第一条:夫妻双方要忠实、互助、和睦地履行夫妻的共同义务。

夫妻应该互相尊重,相互信任,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应由夫妻共同负担。

夫妻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能力负担家庭开支,包括食物、住宿、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夫妻间遗留财产,夫妻应协商处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和债务。

如不能达成一致,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节:夫妻的个人义务和权利第四条: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权利。

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不得侮辱、虐待对方。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应得到理解和尊重。

第五条:夫妻双方享有家庭决策和管理权利。

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相互协商,共同决策关系家庭和子女的重要事务。

夫妻双方有权管理家庭财产和事务。

第六条:夫妻双方享有相互扶养的权利。

夫妻双方应相互扶养,互相照顾。

无论经济能力如何,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第七条: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包括财产、劳动、身体健康等各项权益。

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离婚后的夫妻关系第八条:离婚后,夫妻仍然保持亲属关系。

无论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双方仍然保持亲属关系。

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保持相互关心和帮助。

第九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

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和抚养子女,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夫妻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

夫妻双方在合法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

重新结婚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节:夫妻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违反夫妻共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义务,如有一方违反夫妻共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财产纠纷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婚姻家庭法学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学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学》教学大纲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论【本章重点】在漫长的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婚姻家庭现象是重要的社会现象。

应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法律涵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

【基本知识点】第一节概述一、婚姻家庭概述二、婚姻家庭的历史沿革三、婚姻家庭的属性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蒙昧时期早期—乱婚(二)蒙昧时期晚期—群婚制(三)野蛮时期的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四)文明社会的婚姻家庭形态—一夫一妻制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二、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及其他近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四、婚姻家庭法的效力范围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二、近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三、现代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第五节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演变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概况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三、新中国成立之前各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四、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第二章亲属制度【基本知识点】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及种类一、亲属在古代的释义二、亲属的概念与特征三、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四、亲属的种类(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二)我国现代亲属的分类:配偶、血亲、姻亲。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男系亲和女系亲。

父系亲和母系亲。

直系亲和母系亲。

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

(二)亲等及其计算方法亲等的概念。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计算法。

第三章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婚姻自由原则【基本知识点】一、婚姻自由的概念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发展三、婚姻自由原则的限制性法律规定第二节一夫一妻制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二、保护一夫一妻制的限制性法律规定第三节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的概念二、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第四节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五节计划生育原则一、计划生育的概念和意义二、计划生育的要求三、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二节结婚制度概述【基本知识点】一、结婚的概念二、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结婚的实质要件一、结婚的必备要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第三节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概述二、结婚登记程序第四节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一、无效婚姻二、可撤销婚姻三、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节婚约一、婚约的概述二、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务纠纷四、关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第六节事实婚姻与姘居一、事实婚姻与姘居概述二、国外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三、我国对待事实婚姻与姘居的态度第五章婚姻的效力第一节婚姻的效力概述【基本知识点】一、婚姻效力的概念二、夫妻关系立法的演变三、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效力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夫妻的人身关系(一)夫妻的姓名权(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三)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四)夫妻的家事代理权(五)婚姻住所决定权(六)同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夫妻的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制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复习思考题

婚姻法复习思考题

婚姻法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概述
.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当代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
.试述婚姻家庭制度产生、演变的历史进程。

.如何理解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历史进程?.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哪些重要规定?.如何理解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有何特点?
.如何理解婚姻自由原则?
.如何理解男女平等原则?
.如何认定和处理重婚问题?
第二章亲属关系
.如何理解亲属的含义?
.如何认定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亲属身份行为有哪些特点?
.亲属有哪些种类?
.如何确定亲系和亲等?
.各种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第三章婚姻的成立
.简述婚姻成立的概念及其特征。

.试述结婚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试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试述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试述我国法律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及其效力。

第四章婚姻的效力
.什么是婚姻的效力。

.配偶之间有哪些身份上的权利义务?
.什么是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类型?
.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我国法律应否规定配偶身份权?
第五章婚姻的终止
.什么是婚姻终止?什么是离婚?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登记离婚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如何全面理解诉讼离婚的程序?
.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有何区别?.如何理解判决离婚的标准?
.离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如何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2014最新婚姻法全内容

2014最新婚姻法全内容

2014最新婚姻法全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婚姻法基本原则,制定本法。

第二条夫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平等。

第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关爱的义务。

第四条婚姻的结合自愿、男女双方一方不满二十二周岁的,须经男女双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章结婚登记第五条执行婚姻登记制度。

第六条应当由男女双方直接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交以下证件:(一)身份证、军官证或者士兵证;(二)未婚的公民还应当提供未婚证明。

第七条登记机关负责核查双方当事人的证件,填制《结婚登记申请书》。

第八条男女双方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举行婚礼,否则登记无效。

第九条自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共同到场签字。

第十条军人结婚登记,应当同时提供本人所在部队的出具的批准结婚的证明。

第三章结婚的无效和撤销第十一条男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婚无效:(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另行登记结婚的;(二)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或者与养父、养母、养子、养女结婚的;(三)已经订婚未解除婚姻登记的。

第十二条下列婚姻关系无效:(一)当事人系近亲属的;(二)有因犯罪行为被剥夺行为能力人请求结婚且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知情并与之共同生活;(三)两个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借用他人名义要求结婚;(四)当事人一方患有法律规定的不准与他人结婚的疾病;(五)重婚的。

第十三条结婚是一方受到欺诈、胁迫或者暴力行为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撤销结婚应当进行审查,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男女双方一方有配偶尚在生存的,申请撤销结婚的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第四章家庭财产制度第十五条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家庭财产制度。

第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一)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设备、耐用消费品、存款和投资所形成的财产;(二)因劳动、合作、经营、离职或者研究等形式合法取得的财产;(三)受法定或者合同约定以及赠与所取得的遗产。

1950年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

发布单位】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50-04-13【生效日期】1950-04-13【失效日期】1980-01-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民间婚姻家庭的正常发展,根据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间婚姻家庭,是指以父子、母子或配偶关系为基础的男女双方的家庭群体。

第二章婚姻的订立、终止第三条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结婚合法确立夫妻关系。

第四条男女双方订立婚姻关系,必须出具结婚登记证书。

第五条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提供国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准备具有法律效力的婚聘答应书,在公证机关备案后婚姻关系方可成立,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六条夫妻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决后,夫妻关系可以解除,具体办法由国家规定。

第三章婚前家庭第七条男女双方准备结婚时,应当注意维护双方家庭的正当利益,提出必要的资金、财产和合法权利等要求,并由公证机关办理收购手续。

第八条婚前家庭中存在共同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共同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相关工作,维护子女的正当权益,不得有侵犯子女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婚后家庭第九条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应当按照苏维埃共和国相关法律,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在婚姻家庭中携手共同生活,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第十条婚姻家庭的生活具体安排,应当由夫妇协商确定,双方都有一定的劳动义务,应当维护家庭的和谐,不得有任何彼此欺凌、虐待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一条婚姻家庭中存在共同子女,夫妻双方有义务共同负担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费用,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就夫妻关系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提出离婚申请,但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拒绝离婚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离婚难以实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夫妻双方或者共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夫妻双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赔偿等权利,如果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条例细则

婚姻登记条例细则

婚姻登记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三条婚姻登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二章登记机关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婚姻登记处应当设置明确的标识,方便公民查阅和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章登记员要求第六条婚姻登记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婚姻登记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尊严。

第四章结婚登记第八条婚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提交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九条婚姻登记员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婚姻状况。

第十条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应当即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第五章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婚姻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第十二条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员应当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应当即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

第六章登记效力第十五条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成立或解除的法定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登记后的婚姻状况变更,应当及时公告并归档。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婚姻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婚姻登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示例性婚姻登记条例细则,具体条款和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制定。

第五章 离婚制度

第五章  离婚制度

第五章离婚制度本章主要内容●一、离婚制度概述–主要内容为:婚姻终止的概念、离婚制度的立法沿革以及我国离婚制度的指导思想●二、离婚的两种法定方式–主要内容为: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的概念、由来以及运作的过程及特殊问题●三、离婚的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离婚给婚姻当事人以及子女带来的法律后果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婚姻的终止是指婚姻关系的消灭,不复存在。

即婚姻关系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一)因配偶死亡而终止–自然死亡–宣告死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与其配偶间的婚姻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死亡宣告期间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恶意宣告死亡?(二)因离婚而终止●1、离婚的概念●又称离异,婚姻的解除。

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

●*主体*前提*生存*条件*后果●2、离婚的分类●3、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4、离婚与别居*别居制度*我国是否设立别居制度2、离婚的分类3、离婚与婚姻无效●(1)性质: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2)原因:离婚的原因一般是发生在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是发生在结婚之时或者结婚之前。

●(3)溯及力:离婚于确定之日其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则是有溯及力。

●(4)请求人:离婚仅仅是限制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5)请求权的期限不同:离婚限于生存期间;而婚姻无效死亡之后申请亦可●(6)适用程序不同●(7)法律后果不同3、离婚与可撤销婚姻●(1)性质:婚姻的撤消也是对成立时已经有瑕疵婚姻的制裁●(2)事件:婚姻的撤消发生在结婚之时候或者之前●(3)溯及力:从宣告之日起,婚姻自始无效。

●(4)请求人:受到胁迫一方有权提出请求撤消婚姻之诉。

●(5)机关:由法院判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为之;离婚则是可以经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也可以经过行政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为之。

●(7)法律后果不同别居制度●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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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离婚制度
(1)1931、193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2)1950年婚姻法:调解主义下的限制离 婚 (3)1980年婚姻法:感情破裂 (4)2001年婚姻法:感情破裂+判断标准
1931、1934中华苏维埃婚姻法
“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 婚”; “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 意。”
. 五、审判程序
离 婚 诉 讼
起诉
受理
管辖规则
离婚程序 两项特别 保护性规定
调解
判决
准 予 离 婚 不 准 离 婚
法定条件
(1)现役军人的 配偶要求离婚,须 得军人同意,但军 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 期间、分娩后1年 内或中止妊娠后6 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
五、审判程序
当事人与利害 受胁迫一方 关系人 溯及 溯及
死亡后一年内 1年(自由)
适用程序
司法;行政 司法
司法;行政
五、离婚的分类
单意离婚
诉外调解
诉讼 调解 裁判
合意离婚 (两愿离婚) (协议离婚)
非诉离婚 (行政离婚) (登记离婚)
六、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禁止离婚主义

2.许可离婚主义
《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十九章:“……上 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 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 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第二节 协议离婚
六、诉讼协议离婚 1.【强制性】前臵程序 2.【性质】司法行为 3.【效力】与离婚判决效力相同
第三节 判决离婚
第三节 判决离婚
本节概览(6) 一、判决离婚的含义 二、……………特征 三、 ……………适用情形 四、 判决离婚与协议离婚比较 五、审判程序 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五、审判程序2.诉权限制
(3)再诉限制 无新情况、新理由、 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 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 调解和好 撤诉 按撤诉处理的
五、审判程序
3.程序 (1)一般应到庭(特殊)(关于缺席判决) (2)普通程序,公开原则,申请不公开,公 开宣判。 (3)法院调解
一、判决离婚的含义
判决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 离婚,或者就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债 务负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判决解除 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二、判决离婚的特征
【国家干预性】
A.起诉与裁判的条件、标准 B.审理程序 C.裁决的权威性与强制力
பைடு நூலகம்
三、适用情形
1. 【单意】
主观 /客观 (下落不明;失踪;)
2. 【合意不完全】
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 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
3. 【一方行为能力受限制】
四、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比较
项目 请求主体 受理机关 程序 审查 标准 国家干预程度 登记离婚 夫妻双方共同 行政(婚姻登 记机关) 行政 形式 是否达成离婚 合意 低 诉讼离婚 一般是单方 法院 司法 实质 感情是否破 裂 高
五、审判程序2.诉权限制
(2)男方(保护女方) [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 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 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五、审判程序2.诉权限制
①意义(类比解雇限制、死刑限制等) ②时间(二审发现,驳回请求,撤销原判) ③例外: A.女方提出; B.协议离婚; C.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 比如:1.危及人身;2.通奸生子

呈诉离婚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 由官司处断的离婚。 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 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 娼” ,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 姻关系。

我国近代离婚制度
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 亲属编》 方式: (1)两愿离婚 (2)判决离婚:过错主义
1950年《婚姻法》
调解主义下的限制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的,先由区人民政府进行 调解,调解无效时转法院处理,人民法 院对离婚案件也应先调解。
1980年《婚姻法》及 2001年《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 判断离婚的标准:感情破裂
2001年《婚姻法》 感情破裂+判断标准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协议离 第二节 协议离婚 婚后一年内就财 但是错误的 产分割问题反悔, 为无民事行 主体适格、协 五、行政协议离婚的程序 请求变更或撤销 为能力或者 A与司法效力相同 议内容适当 财产分割协议的, 1. 【机关】一方户口所在地 限制民事行 B人身问题不能起诉 法院应当受理。 为能力人登 2.【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协议书 C财产子女问题可起诉 受理后未发现定 记离婚的, 3.【审查】形式审查;当场 D假离婚效力 立协议时存在欺 应通过诉讼 诈、胁迫等情形 4. 【发证】登记发证 撤销 的,应当依法驳 5.【效力】 回。
一、婚姻终止的含义
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一定法律事 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 ①一个前提: ②两个原因: ③三个后果:
婚姻终止的原因:死亡 1、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而终止 法院 2、因宣告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终止 ★
因宣告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终止 A自动恢复(原配偶未再婚) B恢复不能 (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配偶死亡)
第二节 协议离婚
本节概览(6) 一、协议离婚的含义 二、……………特征 三、 ……………类型 四、 ……………意义 五、行政协议离婚的程序 六、诉讼协议离婚★
第二节 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含义 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 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 照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
植物人 能否成为原告 1.【特定性】专属性;前提合法 能否成为原告? 【三】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
三、离婚的特征 植物人
四、离婚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 姻的区别
比较点 前提 原因 请求权主体 效力溯及 请求时效 离婚 合法 感情破裂 当事人 不溯及 存续期间 无效婚姻 非法 违法 可撤销婚姻 瑕疵 胁迫
第二节 协议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特征 1.【前提】合法婚姻,内地登记 2.【主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性质】法律行为,要式 4.【内容】完整性合法性 5.【程序】行政机关
第二节 协议离婚
三、类型 1.行政协议离婚 (登记离婚)——离婚合意 (1)自发达成离婚合意 (2)法院外调解达成离婚合意
朱买臣再三劝导和挽留她也不听,只 好让她离去。

《敦煌·放妻书》:

“结为夫妇,不悦数年” “猫鼠同案,安 能得久” “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 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既以二心 不同,难以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 道。……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唐以及后代宋元明清诸代均有关于和离的规 定。——评价
(二)近代离婚制度(1930两愿+判决) (三)新中国离婚制度
中国古代的“七出” 制度
A.不顺父母(不事舅姑) B.无子 C.淫(绝对) D.妒忌 E.恶疾(麻风) F.多言 G. 窃盗(小金库;娘家)
中国古代的“三不去” 制度
《西周·大戴礼记》: A.有所取无所归 B.与更三年丧 C.前贫贱后富贵 《唐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 者,杖一百,追还合。

《1950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正如一方面规定结婚自由,同时又规 定结婚条件和结婚登记一样;一方面规 定离婚自由,同时又规定实现这种离婚 自由的严肃郑重的法律程序,以便合情 合理地依法处理离婚案件的问题,使离 婚及其有关子女与财产和生活问题,都 得到恰当解决的途径;并防止和反对轻 率离婚的现象。
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
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
本章概览 §1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2 第二节 协议离婚 §3 第三节 判决(诉讼)离婚 §4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本节概览 一、婚姻终止的含义 二、离婚的含义 三、离婚的特征 四、离婚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五、离婚的分类 六、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七、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五、审判程序
2.诉权限制 (1)非军人方——保护军人 (2)男方——保护女方 (3)再诉
五、审判程序2.诉权限制
(1)非军人方
①需经军人方同意 ②主体条件:现役军人(含文职) ③目的意义(保护军婚,稳定军心) ④立法模式:绝对——相对 [1980]26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 人同意。 [2001]33条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⑤例外:军人方提出;双方皆军人;合意离婚; 重大过错
第二节 协议离婚
2.诉讼协议离婚
单意离婚
调解
合意不完全
达成协议
调解书
第二节 协议离婚
四、协议离婚的评价
积极意义 1.【个人自由】 2.【权利保障】 3.【婚姻质量】 4.【节约资源】 5.【社会稳定】
消极作用
1.轻率离婚 2.虚假离婚
假离婚案例
贾宝玉和薛宝钗结婚后购买住房一套, 2011年, 二人想贷款再购入一套住房,但是考虑到二套 房首付和贷款利率都高很多,于是二人想通过 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将房产归一方所 有,然后另一方再按照一套房的政策购入住房, 购房成功后二人复婚。 2011 年 4 月 1 日,二人登 记离婚。 2011 年 5 月 1 日,贾宝玉购买住房一套。 2011年6月薛宝钗提出复婚,贾宝玉却不同意, 说自己与林黛玉在 2010 年 5 月 20 日登记结婚。 薛宝钗请求法院恢复与贾宝玉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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